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应急管理部发布(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矿井通风核定能力报告样本(审定:唐开永)

目录前言 (2)第一章矿井基本情况 (4)1.1企业简况 (4)1.4矿井通风现状 (5)1.5矿井灾害情况 (6)第二章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8)2.1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参照依据 (8)2.2矿井通风网络能力核定 (8)2.3矿井通风设备能力核定 (17)第三章矿井通风合理性分析 (20)3.1主通风机运行可靠性分析 (20)3.2矿井通风网络的合理性分析 (22)3.3矿井通风有效程度分析 (22)3.4矿井通风难易指标分析 (24)第四章结论与建议 (25)4.1通风能力核定结论 (25)4.2建议 (26)前言矿井通风是矿山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先决条件,矿井要维持安全、正常的生产,就必须进行通风,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并排除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200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条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床的矿山应参照执行。
矿井通风系统是向矿井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有毒、有害气体的通风网络、通风动力和控风设施的总称。
主通风机是矿井通风系统的动力提供者,通风动力与通风网络的合理匹配,是主通风机运行合理、可靠性的反映,这一特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矿井通风能力包括主通风机能力和通风网络能力两部份,它是矿井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构成,即矿井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矿井安全生产能力或矿井实际最大生产能力。
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各市人民政府: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黄金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为规范金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我省黄金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金矿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金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对其它有价元素进行全面回收,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金矿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周边和深部资源应当依法优先配置给符合条件的现有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金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开采黄金批准书、采矿许可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设计有序开采。
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9、《关于二〇一二年省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赣煤行管字[2012]204号)
10、《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011.08)
11、《曲江公司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报告》(2013.12)
12、《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B4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及抽采半径考察研究报告》(2013.05)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对矿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降温制冷系统能力进行核查;对矿井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核查;提出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7
3128290.00
39382785.00
3128239.60
39382733.88
8
3128920.00
39384080.00
3128869.61
39384028.89
9
3128915.00
39384440.00
3128864.61
39384388.90
10
3129060.00
39384520.00
3126949.58
39380298.85
4
3127100.00
39380590.00
3127049.58
39380538.86
5
3127860.00
39381000.00
3127309.58
39380948.86
6
3127890.00
39382220.00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安府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10月24日国务院督导组对我市非煤矿山督导提出的要求,经市非煤矿山关闭整顿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安顺市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要认真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安顺市主要矿产品开发准入条件》、《省国土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准入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196号)规定的“距城区5㎞以内、20㎞以内、20㎞以上分别达到年设计生产能力在8万立方/年、5万立方/年、3万立方/年以上”标准作废。
二、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度严格审核非煤矿山产能是否达到要求,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严格控制未达要求的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对不符合要求、开采价值较小的矿山,严格落实整顿关闭政策,督促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企业在2015年以前全部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三、现有资源不足的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的矿山,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术改造帮助其达到要求。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5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在筑坝和放矿过程中,擅自加高坝体,采用黄土贴坡;堆积坝坝体外坡过陡;未按规定设置排洪系统;擅自使用塑料膜进行储水。
尾矿库管理混乱
6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未按规定制定排尾计划,没有实现坝前均匀放矿;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排查、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
5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
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1
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2
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 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非法开采
7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规定》(晋政发[2006]24号),在采矿许可证到期续办、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擅自采矿,属非法开采行为。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施工单位在对该矿区1532坑口进行支护时,巷道发生坍塌,造成井下电缆短路,引起木支护着火。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当班12名井下作业人员中有6人安全升井、6人被困。施工单位随即自行组织6人下井施救,王家峪矿副主任接报后又带1人下井,致使14人被困井下,后专业矿山救护队抢救出1 人。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 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 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 条件等知识。
十三、煤矿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办法第十五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七、对月度和年度能力的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 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 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 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 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的确 定(办法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 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意思是我 省除凉山州益门煤矿是市属煤矿、川煤 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 司以外,其余煤矿的主管部门就是各市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四、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办法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 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等主管部 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和现场进行核查。
(一)资料方面(主要是《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审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报告是否编写完整,签字是否符 合要求;
7、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 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8、各大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
9、各种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0、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 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 330d, 露天矿山采取 300d。
第四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 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 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 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 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 万 t/a 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 万吨为档次(即1、2 万 t/a……), 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 万吨为档次;
(二)30 万 t/a 至 100 万 t/a 非煤矿山以 5 万吨为档次(即 30、35 万 t/a……); (三)100 万 t/a 以上非煤矿山以 10 万吨为档次(即 100、110 万 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 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 定。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 (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 (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 (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 转出等);
(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八条 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 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 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九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并按《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装矿水平到达卸矿水平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 计、每日提升时间(h/d)按不同井筒类型确定;
(三)竖井提升时,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种矿石时,取 19.5 小时,提两种矿石时, 取 18 小时;罐笼井作主提升的,取 18 小时,兼作主副提升的,取 16.5 小时;(四)斜井提升时,主提升取 19.5 小时,辅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 16.5 小时,箕 斗与机车或汽车联合运输时,提升纯作业时间不超过 18 小时;
(五)多条主井同时提升矿石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主井采用竖井箕斗、竖井罐笼、斜井箕斗、斜井串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 计算: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 t/a; tr—年工作日,330d; ts—日提升时间,按第十条规定选取; Q—每次有效提升矿石量,t; C—提升不均匀系数,竖井提升时,箕斗取 1.15,罐笼取 1.2;斜井提升时,当开拓 系统只设一套提升装置时,取 1.25,当设两套提升装置时,其中矿车组提升取 1.2,箕斗 提升取 1.15;
k—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 第十二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产时,副井提升废石、人员、材料的综合能 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 5.5 小时计算; (三)多条副井同时提升废石、材料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 t/a;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 M—吨矿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不得少于5 次。 第十四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 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有保护隔离措施时,班最大提升 时间按第十条竖井提升规定选取,若无保护隔离措施时,则箕斗或罐笼的提升时间均按单 一竖井提升时减少 1.5 小时考虑。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s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 Ch—班最大提升小时数,按第十四条规定选取;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M—提矿一次循环时间,s; PM—每次提矿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降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降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降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 ,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C—提矿石和废石不均匀系数,均取 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 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 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 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演习报告(防洪演习)记录,确保排水系统和供配电系 统等安全可靠。第十七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 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根据依法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涌水量实测数据,取最大 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的正常 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矿井 24 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 应敷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用一备;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水仓应由两个独立 的巷道系统组成,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单个水仓的有效容积(V1): V1≥(2~4)Qs(m3) 2、水仓的总容积(V): V≥(6~8)Qs(m3) 式中: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An—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万 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矿正常涌水量,m3/t; Am—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万 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矿最大涌水量,m3/t。 第五章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第十八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 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 度健全;
(三)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专用的两回路电源线路; (四)非煤地下矿山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 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 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 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 5% 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 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 不得超过, 5%;
w—矿井吨矿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矿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