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律师值班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行业也逐渐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而公职律师作为执业律师的一种形式,其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为其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公职律师的定义和特点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工作的律师。
他们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具有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通常承担政府职能,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也可以代理个人或法人的法律事务。
他们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比较广泛,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公职律师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重身份。
公职律师同时具有政府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的身份,需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要求。
2. 专业化。
公职律师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能够胜任复杂的法律工作和案件处理。
3. 公正性。
作为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
4. 法治意识。
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和社会使命。
5. 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基于以上特点,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
三、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公职律师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明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2. 职业操守。
加强公职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他们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标准,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3. 执业资格。
要求公职律师具备执业律师的资格和条件,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经验等方面。
4. 工作纪律。
规范公职律师的工作纪律和操守,要求他们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规定。
5. 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出新规

股东利澜 分配权 的司法救 济 此外, 司法解释还对 依法强化对股东 法定知情权的保 护 、 规 范股东优 先购 买权 的行使 以及 损害救济 和完 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方面 的相关 内容进行 了详细规定。
有 人也 应 当及 时 登录 民用无 人机 管理服 务 系统注
销登记信息。
一
人 民 政 坛
飞行控 制 系统 . 并从 事非 军事 、 警察 和 海关 飞行任 务 的航 空 器 。 办 法 要 求 民用 无 人机 实 名 登 记 , 即 使
民 用 无 人机 转 让 、 损毁 、 报废 、 丢失或 者被 盗 , 原 持
小股东 , 导致 公司不分配利润 , 损害 小股东利 润分配权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 严重破坏 了公 司 自治的, 司法可 以适 当干预 , 积极探 索完善对
监 督条例》 将 于今年1 2 月1日起 实施。
据 了解 , 《江 苏 省 财 政
监督 条例 》 是 江苏 省财政 领
域 的第 二部地 方 性法规 , 将 为 江 苏 首 创 的财 政 “ 大 监
督”机制 提供 重要的 法规 依 据。 条例第 九条 、 第十 拳通过列举 的方式 , 从1 8 个方 面 系统 规定 了财政监 督范 围, 涵盖 了财政 、 财务 、 会 计等 财政监 督的全部 领域。 条 例 明 确 规 定 了财 政 监 督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界 定 了财政 监督 的职权 范围, 使 财政 监督 “ 制之有衡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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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度 ” , 既 有效维护政 府性资金 安全 , 又依 法保 障
社 会各 方的权益 , 充分发挥 财政 监督在 经济领域 的
行使司法权。
应有 功能 , 有效地适应财政管理新 常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京检发〔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检察机关正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京检发〔2019〕128号各分院,各区院,刑事执行检察院、清河院,铁检北京院,市院各部、室: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市院制定出台十项措施,加强和改善全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努力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接待律师时间。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现场接待律师时间,统一为工作日9:00至11:30,14:00至17:00。
各级检察院对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提出的诉求,要及时登记、依法处理。
能够在线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在线答复,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的,七日内电话答复。
二、明确律师预约渠道。
律师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北京检察”微信公众服务号,预约阅卷等执业活动。
各院要立即处理律师网上预约信息。
三、主动公开律师阅卷联系方式。
市检察院要在“北京检察”微信公众服务号开设律师服务版块,公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律师阅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对于相关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各院要及时报送市院,便于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阅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完善律师接待场所及必要设备保障。
全市各级检察院要落实“检察服务中心”律师工作场所的建设标准,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配备电脑、高拍仪、复印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方便律师依法开展工作。
五、拓展律师查询方式。
积极推进检察业务查询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查询系统为依托,及时为律师提供所查询案件的程序性信息。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简述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职责、权利。

简述我国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职责、权利。
我国的值班律师是指在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设立的律师值班室或律师服务中心,由律师轮流担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
他们具有独特的功能与职责,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值班律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咨询和解答问题。
值班律师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无论是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问题,值班律师都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理清案情,明确法律适用。
二、提供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在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设立的律师值班室或律师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参与调解、仲裁等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调查取证。
在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有助于协助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可以陪同当事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客户的秘密。
值班律师应当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当事人在咨询和委托中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值班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法律咨询中,值班律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指导。
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一、自由辩护权。
作为律师,值班律师享有自由辩护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二、合法权益保护。
值班律师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保障其正常工作。
三、职业尊严和形象维护。
值班律师应当根据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律师的职业尊严和形象。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关的强制性措施。考生需要学习九种侦查手段。
14
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一:补充侦查 考点二:不起诉
15
考点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有罪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定意见1
直接证据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 手 无罪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 检查笔录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1 被害人
1、肯定型的直接证据:小区的监视器排到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他人的全过程。
2、否定型之否定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证明案发
检规则》第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166-169 条)批准。
3.绝对禁止事项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
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1 移送。 2 紧急措施。
13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和涉嫌
素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2
3、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
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二:监视居住
1 人身自由 2 人身危险性程度
11
考点三:拘留 考点四:逮捕
12
专题六 立案 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摘要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管理,但没有涉及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
研究和探讨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权利;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 //LIU Chuanhua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revised in 2018,and the“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and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Admitting Punishment and Lenien‐cy”jointly issued by the two supreme organizations and the three ministries clarified and refined the duties and management of lawyers on duty.However,the above legislation did not deal with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Therefore,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lawyers on duty for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 in the trial centered reform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and the pilot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 and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Key words layers on duty;rights;protection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行始于2006年,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经验,对于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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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律师值班制度
一、值班律师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文书撰写服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假释等。
4.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5.协助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6.其他与法律援助相关的职责。
二、值班律师权利
1.值班律师有权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性质、罪名等。
2.值班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包括解释法律
程序、提供法律建议等。
3.值班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撰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
等。
4.值班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假释等,并协助法院
开展调解工作。
5.值班律师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6.值班律师有权获得必要的报酬和福利。
三、值班律师工作时间
1.值班律师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值班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告知相关负责人。
3.值班律师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持手机畅通,以便随时接受咨询和求
助。
四、值班律师工作流程
1.值班律师在接到值班通知后,应提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做好准备工作。
2.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随时接受咨询和求助。
3.值班律师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性质,提供相应的
法律咨询和帮助。
4.值班律师应根据需要撰写法律文书,并及时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查。
5.值班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及时提交给相关负责人
审查。
6.值班律师应在完成值班任务后,及时整理工作记录,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工作情况。
五、值班律师工作管理
1.值班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确保值班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
性。
2.值班律师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3.值班律师应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任何与案件相
关的信息。
4.值班律师应与相关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5.值班律师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1.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施,包括办公场所、电脑、
打印机等。
2.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
全。
3.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
素质。
4.检察院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工作积极性和生
活水平。
5.检察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值班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支持和
保障。
七、值班律师工作评估与反馈
1.检察院应定期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
务态度等方面。
2.检察院应建立反馈机制,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值班律师的
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3.值班律师应积极参加评估和反馈活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提
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检察院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对值班律师进行奖惩,激励其更好地
履行职责。
5.检察院应将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定期汇总,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值班
律师工作机制。
八、值班律师工作纪律要求
1.值班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不得泄露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
息。
2.值班律师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3.值班律师应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
赂或利益交换。
4.值班律师应积极参与团队协作,与其他律师和检察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
作。
5.值班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九、值班律师工作考核与激励
1.检察院应建立健全值班律师的考核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全
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2.考核标准应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并可结合评估和
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3.检察院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值班律师进行奖惩,激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4.对于表现优秀的值班律师,检察院可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机会等激励措
施。
5.对于表现不佳的值班律师,检察院应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
施,帮助其改进工作表现。
通过以上九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检察院律师值班制度体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