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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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措施

卫生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措施

卫生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措施一、背景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是其日常运营的重要方面。

药品的采购管理对于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效益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提高卫生院药品采购的效率和管理水平,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措施。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定义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在医院总量采购范围内,将卫生院的药品采购集中到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专门的组织中进行管理和执行。

三、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优势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具有以下优势:1.降低采购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减少药品采购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2.提高采购效率:集中采购可以统一组织和管理卫生院的药品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

3.优化药品库存: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减少库存过剩或者短缺的问题,优化药品库存管理。

4.加强药品质量监管:集中采购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药品质量监管和审查,提高药品的质量安全。

四、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措施为了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卫生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1 设立采购部门在卫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办公室,负责药品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该部门需要由专业的采购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药品采购管理经验。

4.2 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卫生院的药品需求和使用情况,制定详细的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药品种类、规格、数量以及采购时间等信息,以确保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的连续性。

4.3 选择合作药品供应商采购部门应通过招标、比价等方式选择合作的药品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充分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选购到高质量的药品。

4.4 签订合同与药品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

合同应包括药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以及质量保证等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5 药品入库管理采购部门应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入库管理,包括对药品进行验收、编号、分类、存储等工作。

入库后的药品需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和盘点。

医院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及流程

医院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及流程

医院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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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11.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区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

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

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引言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是为了确保医院获得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采购程序1.招标需求分析:医院相关部门根据药品使用情况和需求,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的药品种类、规格和数量。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

3.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要求、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

4.投标准备: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书,同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5.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

6.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7.中标结果确认: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格确认,确认后正式确定中标结果。

8.中标药品供应:医院与中标药品供应商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药品供应。

9.合同履行和监督:医院进行合同履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药品质量和服务。

投标保证金管理1.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在投标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由招标单位确定。

2.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时间: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保证金。

3.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将在中标结果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4.保证金没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要求、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规定,供投标人参考并编制投标书。

3.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公正、公平、透明,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方面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组成:评标委员会由医院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效率,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包括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

第三条我院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医院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协调药品采购招标工作。

第五条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药品采购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药品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具备药品采购招标工作经验。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药品采购招标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办法、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

(三)接受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四)评标: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公示中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六)签订合同: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标候选人签订药品采购合同。

第四章药品质量与验收第八条药品采购招标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药品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第九条药品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二)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验收标准进行;(三)验收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给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药品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药品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药品新品种准入筛查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药品新品种准入筛查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1、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各项规定。

2、按时提供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药品品名、剂型、规格、价格及药品配送单位。

4、严格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品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种,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定点采购,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报、备案。

5、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

6、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药剂人员必须自觉抵制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

7、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低进低出,批价正确,调价及时。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

药品新品种准入筛查制度为保证药品疗效,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新品种是指本院临床没有应用过的品种(其中包括改变剂型、规格等),或临床曾用过,时隔三年以上没有使用的品种。

2、新品种申购须事先提供药品有关资料交药剂科初审,药剂科根据医院药品结构及临床用药的需要,初审合格后,再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报告。

3、临床科室根据本科室用药特点,以及新药药理作用与用途,经科室讨论后提出申请报告,新药申请单须由临床科室科主任填写。

4、新药申请单填写好后,生产或经营企业必须提供该药相关的详细资料:(1)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药品质量标准;(3)药品GMP认证证书;(4)药品检验报告书;(5)进药品必须提供岸检验报告书,进药品注册证;(6)江西省药品价格备案表或药品价格正式批文(物价局的正式批文);(7)药品说明书或相关的宣传资料,供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讨论用。

5、申购的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药剂科才能实施购买。

6、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的药品,严格按招标采购文件执行。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确保医院药品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采购管理职责1.医院药品采购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药品采购工作,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

2.药品采购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采购流程和程序,并负责药品的选择、供应商的筛选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工作。

3.各科室负责提出药品采购需求,并与采购部门协商确定采购数量和品种。

三、药品采购流程1.需求提出: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药品需求计划,并提交给采购部门。

2.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筛选供应商,并进行供应商调查和评估。

3.招标或谈判:根据采购规模和特殊情况,采购部门可选择进行招标或谈判,以获取最优的采购合作伙伴。

4.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采购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标准。

5.供货验收:药品到货后,采购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6.质量检验:采购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7.付款结算:采购部门在确认药品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后,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款项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

四、药品采购标准1.药品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

2.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尽量选择有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3.药品的价格应公正合理,并按市场价格进行议价和竞价。

4.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虑其过去的供货记录、财务状况、信誉等因素。

五、药品库存管理1.医院应制定合理的药品库存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库存水平。

2.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存在过期药品的,应及时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4.药品库房应符合相关标准,保持整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六、安全管理1.采购的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不得采购假冒伪劣药品。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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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文件精神,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库存,以避免药品过期失效及减少对我院资金运转的压力,特制定本院药品招标采购制度。

1、采购招标药品的品种、规格由医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医院临床用药情况和《医院招标药品选标方案》,在当年公布的《泰安市药品招标采购目录》中选定。

2、不得采购与招标品种相同的非中标药品;由于中标单位无法供应的品种,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报后,方可从其它渠道购进或者更换其它生产厂家的品种。

3、药品的采购先由库房保管根据药品现有库存情况对需采购的药品进行登记。

4、采购根据库房提供的登记,结合上月药品用量下达采购计划单(一式三份,医药公司一份,采购留存一份整理成册存档,库房保管一份待验收药品),注明采购计划时间、药品送达时间、供货公司、采购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有生产厂家限制的需注明厂家或产地)。

5、采购量:原则上对于本地公司所供药品,采购量为半月常用量,对于外地公司所供药品,采购量为1月常用量。

6、采购计划单经药事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7、库房管理人员依据采购计划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分类存放;对不合格或不符和要求的药品应拒收,并当场退回。

8、加强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财务制度的监管,及时检查督促清理往来帐户,购货支票统一由专管人员领取,由分管院长审批、支付。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

然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13家协会负责人,不久前致函国家有关部门,历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要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何去何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对此,本版刊出此文予以解读。

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困境的原因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从实施开始就争议不断。

药品生产企业抱怨药品招标次数太多,机构太多,企业不得不各地奔波参加投标,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医院进货量反而下降的“死标”情况。

医疗机构在经过短暂的犹豫后,开始利用集中招标中的有利地位,挤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威胁到药品生产行业的发展,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13家医药企业行业协会上书事件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反映。

专家估计,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不仅仅是流通环节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医药体制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环节缺乏竞争,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

目前,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80%的份额。

大部分药品由医生处方消费,而在医生处方不透明的情况下,患者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高价。

其次,“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使医疗机构获得药品较高价差的行为“合法化”。

由于政府拨款有限,加上我国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我国政府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销售药品获取差价收入的“以药养医”政策,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药品价格越高越好。

再次,药品消费环节缺乏费用制约机制,使得虚高的药品价格得以实现。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承担部分有所增加,但由于个人缺乏判断药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识和手段,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目前尚未介入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审核过程,在最终消费环节也难以对过高药品价格产生有效约束。

最后,由于缺乏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造成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负荷过大,从而形成其药品销售的垄断。

而由全科医生为社区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预防保健及转诊服务,是打破大型医疗机构垄断的关键之一。

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只能对批发到医疗机构之间的40%药品价格部分产生一定影响,而无法影响从医疗机构到患者之间药品价格的30%部分。

由于药品集中招标没有改变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中的垄断地位(相反更加强化),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没有引入新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已经降低的药品价格部分也很难反映到药品销售的最终环节上。

这不仅使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也使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

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会使改革退回到起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是上策在我国传统的医药卫生制度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结成牢固的“利益同盟”:高回扣和高价格成为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共同选择,而患者的利益在药品价格的形成中没有任何机制给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产生的压力已经使这种“利益同盟”产生了一丝“裂缝”。

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医药监管部门的压力下,医疗机构作出了选择:利用在招标采购中的主导地位打压药品的购买价格,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获得的好处。

药品生产企业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担各种公关费用和回扣外,还要支付投标的各种成本,同时只能接受医疗机构开出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日渐萎缩。

因此,仅仅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破除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基础上,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终端的垄断地位和“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强化消费环节的费用审查机制,并出台能够实质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等等。

如果继续单独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而无任何配套改革,则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价效果也将逐渐消失殆尽。

因为一旦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意识到无路可走,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

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现象。

有媒体披露,批发商1.5元就可以供应一种注射液,而医院中标进价竟然高达13.46元;同一种葛根素注射液,市场批发商供价为47.58元,而中标进货价格高达127元。

这种现象一旦蔓延开来,就意味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没有任何存在价值了。

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方向是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看,药品的集中采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一种是第三方中立的采购模式。

根据我国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行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

医疗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

而实际上,以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招标代理机构,使得买方主导模式变得更为复杂和低效。

从美国的情况看,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

但这种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在我国产生了很多问题,原因在于两国的产业环境与医疗卫生制度不同。

美国制药产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比较强,同时由于医药分业,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

因此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医疗机构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药品市场的发展。

而我国制药产业的特征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总生产能力过剩,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很小,加上医药没有分离,医院垄断了80%的药品市场。

采用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方向是发展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这种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于买方主导模式强化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问题。

电子化方式可以逐渐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电子交易记录提供的数据的安全与稳定性还可以为药品监管提供便利等等。

当然,相关的制度变革不跟上,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彻底打破。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未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其在促进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药品价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终都要取决于医药分离等相关的制度变革。

莫夸大药品集中招标的作用李宪法近年来,一些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忽视了集中招标采购作用范围的有限性,赋予其过多的功能,造成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误区。

其主要表现:一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不少地区媒体报道的降价幅度是2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40%以上。

但是,多数患者普遍认为没有感觉到因此带来的价格下降。

这是由于媒体报告的价格降幅是成交药品的算术平均价,反映的是所有成交候选品种的成交价格水平,同患者药品费用支出不能直接挂钩。

患者的药品费用是由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决定的。

二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能够从源头上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事实上,现行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能够起到纠风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纠风。

集中招标采购仅仅实现了成交信息的公开,多年来我国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也不属于采购问题。

如果认为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的话,那它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

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对纠风的期望值过高,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减轻患者负担。

造成患者负担过重的原因,有价格问题、质量问题、使用问题,但首先是使用问题———处方回扣导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是加重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主要原因。

药品采购行为,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

临床用药不合理加重患者负担是一个医疗体制问题,涉及我国医疗行业长期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

在医疗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临床不合理用药所抵消。

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规范采购行为,如果认为对药品流通甚至医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都会“一招就灵”,只会降低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

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不应做这种有害无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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