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反垄断_跟进诉讼_程序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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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需要掌握的内容 美国的诉讼策略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香蕉案”的不同结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香蕉案” 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果说明了什么?) 果说明了什么?)
引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是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贸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 WTO规则相互较量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 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战与机会。 战与机会。
1998年12月15日 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DSB设 根据DSU 条第5 要求DSB DSB设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 21条第 DSU第 条第5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第21条第5款。 1998年12月18日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 也根据DSU 条第5 立专家小组, 立专家小组,审议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否符合 WTO规则。 WTO规则。 规则 1999年 1999年1月11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11日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1999年 1999年1月12日,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21 12日 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 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审查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WTO规则的问题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CHAPTER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殡葬自查报告范文解放思想大讨论自查自纠学习心得最好是民政殡葬方面的

殡葬自查报告范文解放思想大讨论自查自纠学习心得最好是民政殡葬方面的

殡葬自查报告范文解放思想大讨论自查自纠学习心得最好是民政殡葬方面的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群众 ___和建议,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走访、设立征求意见箱、热线电话等形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本部门行风建设的评价和意见,看要查的问题找准找全了没有,整改的措施落实到位了没有,整改的效果令群众满意了没有;针对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中整改的突出问题。

市、区民政局结合民政工作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运用权利、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情况;殡葬服务单位重点自查执行物价政策、完善经营性公墓物价管理、改进丧葬用品采购和销售方式、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等方面的情况;社会福利、优抚单位重点查找工作作风、优质服务问题;社会救助单位重点自查救灾款物的接收、登记、拨付、管理、监督,依法救助等方面的问题;基层民政办所重点自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问题。

对去年行风评议提出的问题,如发现有因措施不力,出现整改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情况及行风评议团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再次整改方案,把任务、责任分解到科室,落实整改。

当前,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集中的各个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石。

首先必须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

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限制竞争执法主体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还有蔓延的趋势。

限制竞争执法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削弱着限制竞争执法的力度,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公正性受到影响。

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由于执法经验、执法力量以及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负有限制竞争监管职权的部门并没有真正开展好限制竞争执法,出现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的问题。

市场规制法(五)_真题-无答案

市场规制法(五)_真题-无答案

市场规制法(五)(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

A.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违法行为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C.对该行政机关处以罚款D.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2. 李某在甲商城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乙公司销售的微波炉,该微波炉的生产商是丙公司。

微波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

经鉴定,该产品因销售商在保管环节处置不当导致出现缺陷。

李某欲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展销会结束,无法找到乙公司。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商场只是提供展销的平台,不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B.乙公司是唯一合法的被告主体C.因产品缺陷是在销售环节产生的,故李某不能找丙公司承担责任D.李某可以在甲商城、乙公司、丙公司三者中选择任一主体提起诉讼3. 下列告示声明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超市发布告示:“假一赔十”B.乙超市贴出声明:“偷一罚十”C.丙超市发布通告:“货已售出,概不负责”D.丁超市贴出告示:“购买即将过期食品,食后概不负责”4. 根据《反垄断法》,关于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撤销其登记B.只要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应免除对其的处罚C.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D.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5. 下列协议中,在不考虑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下,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是( ):A.生产商之间达成的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B.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C.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D.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的协议6.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的有( )。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经济法_9第九章反垄断法试题

经济法_9第九章反垄断法试题

《反垄断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

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2、下列行为中,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是(C )。

A.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少数几家国有电信企业共同占据我国电信基础运营业务市场的全部份额B.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企业联合上调成品油价格C.某行业协会召集本行业经营者,共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定价公式D.某生产企业通过协议,限制分销商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3、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

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

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4、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

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D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价格同盟行为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5、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

【精品】卫生行政执法知识考试题库

卫生行政执法知识考试题库公共卫生执法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 D 开始实行。

A、1989年5月1日B、1989年7月1日C、1990年1月1日D、1990年10月1日2、以下 D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市卫生局B、区卫生局C、卫生部D、公共卫生监督所3、以下情况中,对 C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交警对违反交通规则的某司机作出的警告处罚B、工商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商贩的违法所得的处罚C、《药品管理法》作出的有关开办药厂必须申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规定D、卫生局作出吊销某饮食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处罚4、 A 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A、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B、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C、以汉语为通用语言的原则D、辩论原则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以 C 。

A、复议前置为原则,自由选择为例外B、复议前置为原则,行政诉讼为例外C、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D、行政诉讼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6、 C 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A、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B、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C、回避制度的原则D、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7、行政机关实施的冻结财产,施行划拨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于 A 。

A、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处罚的决定C、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 C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控告行政机关所做的国家行为的案件B、控告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的案件C、控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9、某县人民法院属于 A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级人民法院10、 C 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权的案件B、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C、控告区卫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D、海关处理的案件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C管辖A、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B、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C、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D、由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12、行政诉讼中 B 不属于裁定管辖A、移送管辖B、级别管辖C、指定管辖D、管辖权的转移13、《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C、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摘要】行政诉讼执行难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但行政机关无法或不愿意履行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造成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司法部门责任不到位、行政机关不配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缺乏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要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司法部门主动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加强法治意识和制度建设,是根本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应对行政诉讼执行难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推动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难、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公众监督、舆论引导、解决措施、根本解决之道、法治建设、法治意识、制度建设。

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诉讼执行难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尽管司法机关做出了终审判决或裁定,但行政机关却未能或不愿履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判决或裁定,导致司法效果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推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财产难以执行等等。

行政诉讼执行难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是完善法治体系、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加强行政机关的配合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共同努力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影响行政诉讼执行难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行政诉讼执行难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滥用职权,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导致法治建设的难度增加。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概论》考试试卷(2620)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概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8分,每题1分)1. 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法硕(非法学)真题]A.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B.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C.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D.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答案:C解析:项,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项,法律中的法律义务并不等同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律义务并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刑法中也是如此;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不违法也可能产生法律责任;项,过错责任只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不用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2. 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福禧公司涉嫌生产过期的鸡肉依法实施了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法考真题]A.如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的,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B.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张某可以单独实施扣押C.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后,可以委托他人保管D.执法人员张某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答案:C解析:项,《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重点法条_反垄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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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反垄断 跟进诉讼 程序中的效力吴宏伟 闫卫军摘 要 考察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变迁发现,在 跟进诉讼 中,法院承认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的约束力已成为一项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和发展趋势。

如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通过正式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并已经生效,则该结论对于受理相关反垄断 跟进诉讼 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约束力,但人民法院承认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仅以该行政决定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为限。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机构 行政决定 反垄断 跟进诉讼 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在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同时又在第五十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明,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既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罚,也可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之诉。

鉴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不设置行政前置程序。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既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并作出行政决定后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为依据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亦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予查处或未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之诉。

通常将前者称为 跟进诉讼 (fo llo w-on actions),而将后者则称作 单独诉讼 (stand-a l one act i ons)。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垄断行为的存在。

而反垄断 跟进诉讼 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认定被告存在垄断行为,原告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为依据提起诉讼。

显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存在,并据此予以处罚的行政决定当然可以由原告作为证据提交受理相应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

问题在于,在司法程序中,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受到质疑?换言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对于受理相应的反垄断 跟进诉讼 的人民法院效力如何?人民法院是否必须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认定的事实?一、可资借鉴的外国经验由于欧盟及其大多数成员国实行与我国相似的混合反垄断执法模式,从而使其相关制度可资我国借鉴。

根据2002年通过的欧盟 现代化条例 (即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如果欧盟委员会已经适用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就某一涉嫌垄断的行为先于其成员国法院作出行政决定,则欧盟成员国法院不得作出与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决定相冲突的判决。

如果欧盟委员会已经启动一项反垄断调查程序且尚未作出行政决定,则欧盟成员国法院不得作出与其认为欧盟委员会可能作出行政决定(a dec i sion conte m p lated by the C o mm issi on)相冲突的判决,为此,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权衡是否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表明,欧盟委员会就某一反垄断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对于其成员国法院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欧盟成员国法院有义务确保其对于反垄断案件的判决与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决定相一致。

不过,如果欧盟成员国法院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持有异议,它可以将该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preli m inary r u li ng),而成员国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则只能裁定中止诉讼,等候欧洲法院的判决。

欧盟不但赋予欧盟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决定以法律效力,而且还建议其成员国将这种法律效力延伸适用于由其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

在其于2008年公布的 违反欧共体反垄断规则之损害赔偿之诉 白皮书中,欧盟委员会建议其成员国采纳以下规则:如果一个 欧洲竞争网络 (European Co m pet ition Net w ork-ECN)中的某一成员国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N ational Co m petition Authority-NC A)已经作出一项生效行政决定,并认定存在违反欧共体竞争规则的违法行为, 则该成员国法院,包括非该成员国本国的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相冲突的判决。

据此,德国对其法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在2005年修改其 反对限制竞争法 以前,德国法院仅将其本国或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作为初步证据(pr i m a fac ie ev idence)对待,即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则该调查结论是可以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推翻的。

但根据欧盟 现代化条例 修改后的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德国、欧盟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终局决定,对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德国法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英国则早在欧盟的 违反欧共体反垄断规则之损害赔偿之诉 白皮书发表之前就对其竞争法做了与该白皮书精神一致的修改。

根据英国 2002年企业法 第二十条修改的 1998年竞争法 第五十八A条规定,在由于违反英国或欧共体的竞争规则而引起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法院受到作为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 公平贸易办公室 (O ffice of F air T rad i ng-OFT)作出的存在违反英国或欧共体竞争规则的垄断行为的行政决定的约束, 从而赋予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以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而对于欧盟委员会有关事实的认定是否可以约束英国的法院,英国的法院则时而承认,时而否定,表现出一种摇摆不定的姿态。

在欧盟之外,日本在其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之诉只能于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 排除措施命令 或 缴付命令 或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款作出审决之后提起, 因此,从逻辑上亦可以看出,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 排除措施命令 或 缴付命令 等均对其后受理反垄断 跟进诉讼 案件的日本法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日本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便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作为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对日本法院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从上述欧盟、德国、英国和日本的规定来看,欧盟、德国、英国乃至日本的法律均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调查结论或行政决定对于受理反垄断 跟进诉讼 案件的法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英国法院在承认欧盟委员会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时存在一些反复。

但除欧盟委员会外,德国、英国和日本均规定其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决定的法律约束力以认定垄断行为存在为条件。

显然,英国法院在承认本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的同时,却在对待欧盟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时存在保留,这只能从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如何分配主权的角度进行解释;而欧盟委员会的调查结论之所以不论是否认定垄断行为存在均对欧盟成员国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实施。

事实上,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不存在垄断行为,原告便不能据此提出 跟进诉讼 。

不过,美国的法律制度与此有所不同。

鉴于美国主要采纳 私人执行 的反垄断执法模式,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虽系拥有反垄断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但除基于被调查人的同意作出所谓 同意令 (consent decree o r or der)或发出衡平法上的 停止与不作为命令 (ceas e and desist orders)外,无权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它们的调查结论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并获得法院的确认后才能由法院据以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1914年通过的美国 克莱顿法 第五条第一款[Sec.5(a)],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做认定不应被赋予 间接禁止翻供的效力 (collateral estoppel effect), 从而对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约束力,而美国联邦法院在由美国或代表美国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中所作出的认定被告存在垄断违法行为的判决或命令,在由其他当事人以相同的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提出的针对同一被告的诉讼中,也仅具有 初步证据 的效力,如果被告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该等判决或命令中的结论仍然能够被推翻。

从上述对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分析来看,除美国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提出 跟进诉讼 前的相似诉讼程序中判决或命令仅具有 初步证据 的效力外,欧盟、德国、英国和日本目前均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生效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对于受理相应的反垄断 跟进诉讼 案件的法院具有法律效力。

而德国在2005年修改其 反对限制竞争法 前,规定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仅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因此,可以认为,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似已成为一项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和发展趋势,但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该行政决定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为限。

二、我国应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基于对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发展的考察,在 跟进诉讼 中法院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已成为一项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通过正式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并已经生效,则其中的内容不应在其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推翻。

除了顺应国际潮流与趋势的考虑之外,笔者尚有以下四点理由:其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正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认定的从事垄断行为的被调查人,如果被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它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如果该调查结论已经经过了司法审查,则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再行司法审查构成重复;如果该调查结论未经司法审查即已生效,则是被调查人即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放弃寻求法律救济的结果,从而不得再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和处罚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

其二,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在 跟进诉讼 中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促进行政和司法的统一,避免生效行政法律文件与生效判决相冲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和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权威,促进该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三,承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在 跟进诉讼 中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促进 跟进诉讼 程序中司法活动效率的提高。

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执法中实行私人执法和公共执法的混合执法模式,但公共执法将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中占主导地位,且相对于法院而言,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如果人民法院在 跟进诉讼 程序中仍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论进行全面审查,将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牺牲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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