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66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接案和处理简易程序现场安全防护勘查处理问询检验鉴定农机事故认定农机事故复核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赔偿调解结案事故报告执法监督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 (以下简称农机事故) 处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集体决定、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
第六条市 (地) 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事故处理人材库,组建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农机监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证件。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接案和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7【实施日期】1997.08.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5月2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销售维修、经营服务、推广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发展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改造。
第六条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事业单位,受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计划安排、业务指导、人员编制、固定资产及资金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公安、物价、交通、国有资产、劳动、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销售维修第十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部 门文件 现场 其他 人 员 应 当立 即停 止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或 转 移 ,保护 现场 ,并 向事故 发生 地县 级农 机安 全监 理 机 构报 案 ;造成 人 身伤 害 的 ,还 应 当立 即采取 措 施 ,抢救 受 伤人 员 ;造成 人 员死 亡 的 ,还应 当 向事 故发 生地 公安 机关 报 案 。因抢 救受 伤人 员变 动 现 场 的 ,应 当标 明事 故发 生 时机具 和 人员 的位
国务院公 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件
调 整 ,按 照设 立程 序办理 。
第 二十 三条 单 位 和个 人 违 反 本办 法 规定 ,
第 四章
第 二十 四条
附
则
对水 产种 质资源保 护 区 内的水产种 质资 源及其 生 存 环境造 成损 害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渔业 行
21 0 1年 第 2号
《 业机 械事 故处理 办法 》 已于 2 1 年 1 月 3 农 00 2 0日经 农业部 第 l 次 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现予 公 2 布 , 自 2 1 年 3 1日起 施行 。 01 月
部 长 韩 长赋
二 。一一 年一月 十二 日
农 业 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元 以上直接 经济损 失 的事故 ; ( )重 大农 机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1 二 0人 以 上
一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农业机 械化 主管部 门 所属 的农 业 机械安全 监督管 理机构 ( 以下简称农
40 —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机安 全监 理 机构 )承 担本 辖 区农机 事 故处 理 的具 体工 作 。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长农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农发〔2011〕4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局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长沙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农业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六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1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1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1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1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19、《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2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21、《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2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2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2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26、《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27、《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28、《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第四条29、《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四条30、《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31、《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3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五条3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3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35、《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3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7、《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5项)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3、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4、征用蔬菜基地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87项)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7、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8、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9、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0、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2、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5、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6、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7、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8、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19、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0、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4、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5、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6、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7、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2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29、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0、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1、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3、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4、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36、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3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3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3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4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46、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47、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4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4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5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51﹑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52﹑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53﹑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4、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55、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5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57﹑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58﹑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59﹑引入﹑生产经营﹑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处罚种类: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0﹑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1﹑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6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照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6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种类: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6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6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种类:扣押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70、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7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7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7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7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5、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6、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77、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7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8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82、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83、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4、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5、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后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农业机械操作安全手册

农业机械操作安全手册第一章农业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3)1.1 农业机械安全概述 (3)1.2 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 (3)1.3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原则 (3)第二章农业机械选购与维护 (4)2.1 农业机械选购要点 (4)2.1.1 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选择 (4)2.1.2 注重机械功能和品质 (4)2.1.3 考虑经济性 (4)2.1.4 遵循国家政策和法规 (4)2.2 农业机械维护保养 (4)2.2.1 定期检查和保养 (4)2.2.2 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护 (4)2.2.3 做好润滑和清洁工作 (4)2.2.4 定期更换零部件 (5)2.3 农业机械故障排查 (5)2.3.1 发动机故障排查 (5)2.3.2 传动系统故障排查 (5)2.3.3 行走系统故障排查 (5)2.3.4 操作系统故障排查 (5)第三章农业机械操作准备 (5)3.1 操作者资质要求 (5)3.2 操作前检查 (6)3.3 操作前培训 (6)第四章耕作机械操作安全 (6)4.1 耕作机械类型与特点 (6)4.2 耕作机械操作规程 (7)4.3 耕作机械预防 (7)第五章播种机械操作安全 (7)5.1 播种机械类型与特点 (8)5.1.1 类型 (8)5.1.2 特点 (8)5.2 播种机械操作规程 (8)5.2.1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8)5.2.2 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5.2.3 操作后的收尾工作 (8)5.3 播种机械预防 (8)5.3.1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 (9)5.3.2 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9)5.3.3 定期检查和维护播种机械 (9)5.3.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9)5.3.5 建立应急预案 (9)第六章收获机械操作安全 (9)6.1 收获机械类型与特点 (9)6.1.1 类型概述 (9)6.1.2 特点分析 (9)6.2 收获机械操作规程 (10)6.2.1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0)6.2.2 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0)6.2.3 操作后的收尾工作 (10)6.3 收获机械预防 (10)6.3.1 加强安全培训 (10)6.3.2 完善安全设施 (10)6.3.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0)第七章农业机械运输安全 (10)7.1 农业机械运输方式 (10)7.2 农业机械运输注意事项 (11)7.3 农业机械运输预防 (11)第八章农业机械维修安全 (12)8.1 农业机械维修基本知识 (12)8.1.1 维修目的与意义 (12)8.1.2 维修类别 (12)8.1.3 维修工具与设备 (12)8.2 农业机械维修操作规程 (12)8.2.1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12)8.2.2 维修操作步骤 (13)8.2.3 维修后的验收与记录 (13)8.3 农业机械维修预防 (13)8.3.1 安全意识 (13)8.3.2 操作规范 (13)8.3.3 环境安全 (13)8.3.4 应急处理 (13)第九章农业机械处理 (13)9.1 农业机械分类 (13)9.2 农业机械处理程序 (14)9.3 农业机械案例分析 (14)第十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15)10.1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组织 (15)10.1.1 组织架构 (15)10.1.2 职责分工 (15)10.2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5)10.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5)10.2.2 安全操作规程 (15)10.2.3 安全检查制度 (15)10.2.4 安全报告和处理制度 (15)10.3 农业机械安全培训与考核 (15)10.3.1 培训内容 (15)10.3.2 培训方式 (16)10.3.3 考核制度 (16)10.3.4 考核内容 (16)第一章农业机械安全基础知识1.1 农业机械安全概述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农民劳动强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产品安全 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进口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九条[产品安全鉴定] 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应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 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已有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经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安全鉴定并公布鉴定结果。实行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和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禁止性生产行为] 生产农业机械产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二)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产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一条[禁止性销售行为] 销售农业机械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产品; (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三)销售依法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相应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和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关键安全件; (四)销售报废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二条[销售的安全保证] 农业机械及配件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帐。进货时应当验明并保存好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资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证明、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性文件。 第十三条[先予赔偿]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人身伤害和生产损失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及时予以赔偿,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第十四条[推广安全要求] 示范、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投诉制度和在用产品的安全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站,受理农业机械产品的投诉,并可根据投诉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 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对安全问题的投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特定种类的在用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状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建立农业机械实施报废更新和回收制度。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农业机械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登记制度] 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以及拖拉机登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领取临时号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转移、报废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交验农业机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等农业机械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5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牌证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应当悬挂号牌,并随机携带行驶证。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二十条[定期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驾驶资格]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在5日内核发。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不合格原因。 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驾驶证有效期满换发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件式样]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和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三条[其他自走式机械的登记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对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的。其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以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证使用安
全。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行为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二)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使用失效牌证; (三)不得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不得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作业; (六)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不得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作业; (八) 驾驶作业时驾驶室不得超员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九)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载客。拖拉机运输作业时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3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联合收割机转移时,在切断与作业部件的动力连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安全位置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3人。 (十)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操作规程] 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农机生产作业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保持机具安全装置和警示完好]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应保持农业机械的传动、回转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作业防火要求] 在易发生火灾的作业区域或机具上,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齐全有效;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安全] 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保持安全性能完好。农业机械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领取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期间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对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按照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第三十条[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一条[从业培训、鉴定措施]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提高素质和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者应当为使用者提供安全操作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