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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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法, 创新评价技术。 当前我 国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 的主要 问题是 : 费者的权益无 法得到充分保证 ; 消 监督 管理存在 交叉和真 空的方面; 企业违法后付 出的代价相对较低 。我国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路 径是 : 坚持监 管原则 ; 加强监管职责 ; 定监 管计 划; 制 确定监管对
管 理科 学
・2 ・ 15
论我 国食 品安全监 督管理模 式 的构建
孙 久 玉
( 黑龙 பைடு நூலகம்省 完达 山乳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 龙 江 哈 尔滨 10 0 ) 黑 5 0 0 摘 要 : 年 来 , 国在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方 面取 得 显 著 成 绩 : 近 我 开展 专 项 整 治 , 强打 击 力 度 ; 强群 众 意 识 , 高专 业 能 力 ; 善 评 估 方 加 增 提 完
象 ; 大监 管主 体 。 扩 关 键 词 : 品 安 全 ; 管 ; 式 食 监 模 “ 民以 食 为 天 , 以 安 为先 ” 根 据 世界 卫 生 组 织 的定 义 : 品安 费者的权益难 以得到保证。 食 。 食 全 是食 物 中有 毒 、 害 物 质 对 人 体 健 康 影 响 的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2 0 有 09 22监督管理存在交叉和真空的方面。 . 根据调查 , 部级 以上机关 年 2月 2 8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所颁 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包括 已失效 的规定在 通过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 :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 内有 80多个 ,涉及的政府 部门包括已撤 销合并 的近 3 。总体 食 0 0个 照法律 、 法规 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 对社 会和公众 负 上 , 品安全管 理方面政 出多 门 , 食 导致有 的管理依 据相互矛盾 或者 责, 保证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 责任 。… 当前 , 我国食 品 监管职能交叉 , 形成监管的真空。 部门职能交叉 、 职责不清则削弱执 安全事件频发 , 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 制度建设方 面存在着缺 陷和弊 法 的力度 ; 对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 , 多个监管部 门重复管理 , 增加 端 , 法 有效 地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 就 要 求 要 构 建 有效 的 、 理 的食 品 企业负担 ; 无 这 合 对群众反映 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 , 很多部 门又互相推诿 。 安全 监 督 管 理模 式 , 确保 我 国食 品安 全 。 以 同时 , 食品安全法律 在与其他非食 品安全专 项法律( 比如 :行政处 《 1近年来我国在食 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 显著成绩 罚法》 《 、刑法》 ) 等 衔接上不上 , 甚至违背其原则 , 弱化法律 的惩处力 近些年来 , 国各级政府加强食 品安全监督 管理 , 得一系列 度 , 我 取 导致 违 法 现 象 屡 禁 不止 。 显著 的成效。这些成就主要有 : 开展专项整治 , 强打击力 度 ; 加 增强 23 -企业违法后付 出的代价相对较低 。一直 以来 , 我们对制假 、 群众意识 , 提高专业能 力 ; 加强监测工作 , 提高合 格 比率 ; 完善评估 造假 、 贩假者的处罚较轻 , 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 。 以食 品安全 方法 , 新评价技术。 创 法律体系 的核 心《 品卫生法 》 食 为例 , 对违反该食 品安全法规定 , 在 1 开展专项 整治 , . 1 加强打击力度。在 2 0 0 3年爆发 的传染性非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 可 以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典型肺炎疫情 中我 国加强食品卫 生监督 工作 , 全面 防治非典 。结合 款 ;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 可以 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 , 非典防治 , 开展专项整治 , 把加强食 品卫生 、 安全监督执法作为非典 根 据 该 法 ,卫 生 执 法 部 门 在 执 法 过 程 中对 非 法 所 得 的认 定 缺 乏 手 防治工作 的重点措施 ; 打击制售假 冒伪 劣食 品的行为 ; 全力做好 非 段 , 那些大量存在 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 , 生产成本极低 , 即便按违 典期间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 法所得 的标准进行处罚 , 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 。就 目前对食品安 1 . 2增强群众意识 , 提高专业 能力 。20 0 5年 2月 2 3日, 国家 质 全 的相关责任人的处 理和处罚来看 ,往往 只要不造成恶劣影 响, 相 检总局部署全 国彻查苏丹红 以来 , 各级 政府采 取大规模 的食 品清查 关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 。 3 我 国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模 式 的构 建 路 径 追缴行动 , 消费者迅速提升食 品安全意识 。2 0 使 0 4年至 2 0 , 05年 我 国部分省份发生禽流感疫情 , 为有效 防止禽 流感 对人的感染 , 国 我 当前 ,要构建我 国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应该做到 以下五点 : 加 强食 品卫 生 的 监督 管理 , 高 广 大人 民 群众 和食 品从 业 人 员 防病 坚持监 管原则 、 强监管职责 、 提 加 制定监管计划 、 确定监管对 象 、 大 扩 治病 的意 识 和 能 力 。 监管主体。 1 . 3完善评估方法 , 创新评价技术 。 建立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 系 31 . 坚持监管原则 。明确监 管原则有 利于协调各监管 主体 的监 和执法监督体系 , 承担食 品卫生 、 使其 职业卫生 、 医疗机构和血站等 管职责。在食品安全法中应 当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原则 。我国食 监督执法任务 , 并对食 品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风 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 品安全法重在保 障食品安全 , 由于立法技术等方 面的原 因 , 明确规 价和分级 , 对高风险 、 低信誉的企业重点监管 。 在危险性 技术评估 的 定监管原则 是必要 的。食 品安全法的监管原则宜规定为 : 依法履行 基础上 , 修订《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 办法》 开展危 险性评估 , , 及时发 监管职责原则 、 保障监管对象权益原则 、 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原则 。 布预警。 32加强监管职责 。我 国《 . 食品安全法》 在第七 十七条规定监管 2 当前 我 国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 存在 的 问题 部门有权采取 的措施 ,但仔细分析这些措施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 着诸多 的问题 , 主要 是 : 消费 重视事后监管而忽视事 前监 管 、 事中监管 ; 对监管主体 的职责范 围 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监督管理存在交叉和真空 的方面 ; 企 规定不 明; 采取监管措施的程序不明 ; 监管措施 的规定缺乏针对性。 业 违 法后 付 出 的代 价 相对 较 低 。 33制定 监管计划 。 . 明确监管计划是政府 行为, 有利 于克服部 门 21 . 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 应该说 , 消费者有权知悉 权 限过大所可能带来 的政府行政协 调性不 强等问题 。在《 食品安全 食品的真实情况 。 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 商而言 , l 消费者处于弱势 , 法 》 明确 规 定食 品 安 全 年 度 监 督 管 理计 划 是 立 法 的进 步 , 关 于 中 但 无法预见到食 品潜在 的质量 问题 , 更无权 处罚商家 。 目前 , 国有 监管计划 尚有许多值得商榷 的问题 。 我 《 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 和《 等法律法规来 规范管理生产 34 .确定监管对象 。 由于食品检验机构不 同于其他监管对象 , 有 商和销售商 的行为。但是 , 这些法 律法规有 时不 能很好地保证 消费 必要设置对食品检验 机构监管 的特殊监管程序 。 对食 品检验机构的 者的权益 。比如 :食 品卫生法》 《 规定 , 对造成食品 中毒后果 的, 应追 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的规定要符合保证食 品安全 、 保障公 众身 究相应 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但很 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 用后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 马上就有 中毒现象 ,而在更多 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 , 这 35扩大监管主体 。政府行为的单方性 , . 信息不能在政府 、 受监 时再去追究造假者 的责任 , 有可能为时 已晚。再如 :0 5年 的苏丹 管 主体 和消费者之 间有效沟 通 , 20 致使 制度供给的非合 意均 衡 , 出现 零 和“ , 【 红事件 , 遵从 消费者权益诉讼案 “ 举证责任倒置 ” 的原则 , 消费 者只 “ 和博 弈” 负和博弈” 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 果。 哦 国 食 在社会化 参与监管方面可 以完善 咨询 、 投诉 、 报等 举 有举证 出 食用涉“ 产 品导致其人身受到相应损害 , 红” 才能得到赔 《 品安全法 》 政府 要建立利益驱 动机 制 , 用利益来 引导消 费者 的行 偿。 但是 , 每个 人 日常食物的品种相 当复杂 , 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 制度 。同时 , 提 涉“ 产品而产生的损害。 红” 因此 , 法律规定 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为 , 高 消 费 者监 管 的动 力 。 结语 : 当前 , 探究我国食 品安全监管模式对加 强 ( 下转 2 0页 ) 1 �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介绍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介绍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介绍一、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一)监管机构及职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下属的食品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环境卫生署部门编制为11,800人,由食物及公共卫生部、环境卫生部和食物行政及发展部组成,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是食物及公共卫生部,下分三个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和行政科,主要的工作范畴包括:在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食物监察工作,并采取执法行动;确保预先包装发售的食物有正确的标签;向业界推广“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并鼓励业界采用以该方法为本的食物安全计划;对食物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民提供资料;调查和处理食物事故;管制高风险食物的进口,签发出口食物的卫生证明书;管制食用动物的进口;巡视和检验领有牌照屠房及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在领有牌照的屠房提供肉类检验服务;对影响市民健康的虫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媒传疾病的传播以及调查媒传疾病的事故。

1(二)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士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

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食物及药物),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以及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

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有:1.屠场规例;2.食物内染色料规例;3.奶粉规例;4.食物内甜味剂规例;5.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6.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7.食物业规例;8.冰冻甜点规例;9.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10.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11.奶业规例;12.食物内矿物油规例;13.食物内防腐剂规例;14.屠房规例;15.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

这些法例已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二、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监管模式香港特区政府实行横向管理模式,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内各区的具体事务,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具体负责,不涉及其他职能部门。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德国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从德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监管体系、监管措施、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世纪初期:德国开始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2. 20世纪50年代:德国实行《食品法典》,对食品安全进行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20世纪90年代:德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4. 21世纪初:德国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1)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3)各州食品安全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 监管职能(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4)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措施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2)与国际组织合作,共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1)制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3.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做法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做法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做法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因此,如何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非法添加、超标使用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诚信意识不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势在必行。

三、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1.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

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

其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2. 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可追溯管理。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提高监管效能。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

首先,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最后,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4. 推动社会共治共享推动社会共治共享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方向。

首先,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其次,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和举报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化

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化

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化作者:郭艳平来源:《理论观察》2013年第06期[摘要]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将面临地方保护、信息内部化、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的困扰。

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需要形成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安全双重领导体制,完善食品安全共享信息平台,加快建设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30 — 02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将原来分段监管的模式转变为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

机构的改革、职能的转变,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理念、体制机制、行为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和优化,才能真正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统一监管模式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分工的产物。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时代,食品供给更多地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

在食品生产交换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比消费者更清楚食品的质量和特性,生产经营者倾向于隐藏产品信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食品问题的市场失灵。

为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管。

监管是政府行政机构在市场机制框架内,基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伴随其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的干预和控制。

〔1〕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在行政监管实践中,分段监管模式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弊端。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

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

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

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

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

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

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

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

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

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演变、现状与挑战等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进行探讨。

二、历史背景1.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为主。

这一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较少,但由于监管手段单一,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2.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0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逐渐放开,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此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强调食品卫生监督。

3.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1991-2010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开始逐步完善,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监管体系逐渐从卫生监督向全面监管转变。

三、制度演变1.食品卫生监督阶段(1949-1995年)这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强调食品卫生监督。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标签等。

2.食品安全监管阶段(1995-2015年)这一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从《食品卫生法》过渡到《食品安全法》。

主要变化如下:(1)监管范围扩大:从单纯的食品卫生监督,扩大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管。

(2)监管主体多元化:从以政府部门为主,逐步引入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参与监管。

(3)监管手段多样化:从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发展到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

3.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阶段(2015年至今)这一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注重风险治理,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风险。

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日前,央视曝光的剧毒农药种植生姜事件和狐狸肉老鼠肉等假冒羊肉事件再次激起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激烈讨论。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导致传统的以威权监管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失灵。

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多元主体协作治理食品安全制度的初步设想。

标签: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不足;合作治理1 问题的提出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社会问题。

然而,日益庞大的食品工业并没有变得更加规范安全,不断暴露的食品安全事故显现出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中,食品安全在每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破坏。

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6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以及近期曝光的剧毒农药种植生姜事件和狐狸肉老鼠肉等假冒羊肉事件等等,无一不牵动着百姓的心,使百姓谈“食”变色。

自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近四年时间,该法通过确立统一食品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废除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等试图改善食品安全现状,但为何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呢?究其原因,《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中心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性变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延续“分级分段、综合协调” 的监管体制。

而该体制无论是在其制度设计或是实践执行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治理不能仅依靠以“事后”监管为主的威权监管,为了弥补市场和政府双失效,向社会多元主体协作治理的监管模式转型才是最终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经过2008年国务院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卫生部接手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能,同时原国务院直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完善

生产者 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在 市场经济 中, 生产 经营 者追求利益最大化 , 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 , 相互对立 的两
但是政府对食 品安全进行监管,需要 巨大 的运行成本 。 第一 , 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人 , 是有 限理性 的, 要追求 也 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制定 、 运行相 关 的食 品安全监管制度 时, 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因此可能会为了政府 利益而忽视个
】2 3
端, ̄ i s : 解决纠纷 的成本 , D i 使我 国原本有 限的司法 资源更加 紧张, 社会的诉讼成本增加 。 第三 , 政府若 既作为食品安全监 管的供给者, 同时又履行监管者 的角色, 在没有相 应的竞争 机制的压力下 , 在 管成本 的约束 下, 政府缺 乏食 品监管制 度供 给的创新动力, 导致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 间失衡 。在 新制度经济学看来 , 在制度不 均衡 的情 况下, 产权 难以界定 清楚, 社会 资源会产生 巨大 的浪费 , 增加整个社会 的交易成 本。第 四,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性 、 专业性 有限, 而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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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一 口 安一 全~ 监一 管一 模 英一 式一 的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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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品安全是不仅关 系人 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 , 食 而且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的重要 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
多 。在个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的驱动下 , 拥有信 息优 势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会不 自觉地利用 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 遗
漏、 过时或误导 的信息 , 甚至采取不道德 的手 段生产并将那
些假 冒伪劣产 品销僻给顾客 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 息 占有上 总是 处于势, 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 以做 出正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机制


民 以食 为天 , 食 以安 为先 , 食品安 全一直 以来是 社会发展 、 国家安定 的基 本
药 品监督 管理局 的职责 、 国家质 量监督检 验检疫 总局 的生产环节 食品安 全监督 管 理职 责 、 国家 工商行 政管 理总局 的流 通环节 食 品安全监 督管 理职 责整合 , 组 建 国家食 品药 品监 督管理 总局 , 主要职 责是对 生产 、 流通 、 消费环 节的食 品安 全
品安 全监 管模 式 和创新 机 制进行 探析 。

和 药 品的安 全性 、 有 效性 实 施统 一监 督 管理等 。 ” 确 定 的改革 的总 体 要求 就是 “ 整合 、 统一 、 加强” , 切 实解 决 多龙治 水 , 监 管体制 不 畅等监 管 中的实 际 问题 。 三 创新 完善 监管 体制 的建 议 1 、 修订 、 完 善食 品安 全法 律体 系 , 把食 品企 业主 体责任 法 律化 根据《 食品安全 法 市场主体 和监 管主体 明确 提出要 求 , 在这 样的具 体要 求下, 只 有把 食品企 业 主体责 任法律 化 , 市场 主体 才能真 正为 消费者 的安 全着 想, 积极主 动地承 担起对 食品安全 的保 障责任 ; 积 极主动地 进 行食品安 全管理 , 与机 构 改革后 的各 食 品安 全监管 部 门真 正实 现无缝 监 管[ 3 】 口 2 、 完 善监 管主 体 的责任 体 系 食 品安全 监管 主体 的责任体 系应 该 由道 德责任 、 政 洽责 任 、 法 律 责任构 成
第一 , 食 品安 全监 管主体 应承担 行政 责任 监管主 体 的行政 责任包 括 内部
行 政责 任和 外部 行政 责任 。 第二 , 食 品安全 监管 主体应 承担政 治责 任 。 依据 中共 中央和 国务 院颁 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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