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采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下列类型:(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二)询价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如不适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采取合适的方式组织采购。
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流程)。
第三章采购条件第七条拟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采购程序:(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
T_CFLP0016-2023《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修订版】

2023-05-15 实施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采购流程与通用要求 ...................................................................2
参考文献 ..............................................................................3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T/CFLP 0016—2019《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与 T/CFLP 0016—2019 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4); h) 增加了“采购方案策划”的内容(见 4.1.5); i) 将“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修改为“确定采购组织模式”和“确定采购方式”,并将采购组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A01-2016)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鲁交规发[2008]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7caae319e8b8f67d1cb907.png)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12-01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0)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1)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5)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6)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7)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1)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1)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2)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3)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5)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4)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5)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7)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7)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8)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19.7 保修责任 (88)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9)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0)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0)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3)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4)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5)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6)24.3 争议评审 (9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二)价格清单 (135)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工作实施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审(标)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招标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招标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最高领导、决策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招标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权属单位设立本单位招标领导组织机构,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招标形式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权属单位投资的公路、铁路、房建、港口、场站、养护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项目均属于招标范围。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发改委2000年3号令)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依法公开招标,不得划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规定的媒体发布,并应同时在集团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达不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项目,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竞争性谈判报价技巧

1、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令,保护招标、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2、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6
5.1标书编制的策
略.............................................................................
..............16
5.2风险防范的策
略.............................................................................
1、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
2、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该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
3、第三轮为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
4、第三轮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谈判程序:
1、谈判主持人宣读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
............................................20参考文
献..............................................................................
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7、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和经评委会审核的投标文件的
补充资料,而不是其它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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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采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下列类型:(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二)询价采购;(三)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如不适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采取合适的方式组织采购。
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流程)。
第三章采购条件第七条拟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采购程序:(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
(二)采购单位已明确。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列入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预算。
第四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与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项目实施周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较长,售后服务要求高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养护项目及生产设备、大宗重要建筑材料的采购,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供应商的选择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谈判文件;(二)征集谈判供应商;(三)发售谈判文件;(四)接受报价文件,公开报价;(五)成立谈判小组,组织谈判与评审;(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谈判采购公告或谈判邀请函;(二)报价人须知;(三)谈判与评审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报价清单及说明;(六)技术标准和要求;(七)报价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
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差别不大,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的,按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有较大差别的,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性能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的征集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公开征集。
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二)邀请征集。
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采用邀请方式征集供应商,应尽可能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以增强竞争性和可选择性。
从集团公司相关供应商备选库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应以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受邀供应商,或悉数邀请。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与报价文件的递交(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一般不得少于3日。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时间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报价文件递交前,采购单位如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实质性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谈判与评审程序(一)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查报价文件1、形式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2、资格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3、响应性评审。
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响应性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三)谈判准备在审查报价文件的基础上,谈判小组根据不同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响应情况,确定预期目标、谈判策略和谈判顺序等具体事项,并将具体的谈判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供应商。
(四)谈判1、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
2、谈判应当在谈判小组成员均在场的情况下,按顺序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确定。
3、每轮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对谈判议定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并按规定格式再次报价。
报价轮次可以多于谈判轮次。
谈判结束又一轮报价后,采购人如认为价格水平未达到预期目标,可以要求再次报价或多次报价,并按规定进行算术性校核。
4、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
5、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后的响应文件,并最终报价。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及谈判结果,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谈判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交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报批、备案或存档。
第十七条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五章询价采购第十八条询价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就采购项目向3家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通过评审、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拟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项目实施周期短,售后服务要求不高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询价文件;(二)征集供应商;(三)发售询价文件;(四)接受供应商报价;(五)成立询价小组;(六)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询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询价采购公告或询价采购邀请书;(二)报价人须知;(三)评审办法;(四)技术标准及要求;(五)合同条款及格式;(六)报价文件格式。
第二十二条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
询价采购采用最低价格法评审,在资质、业绩、信誉等条件均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最低报价相同,应选择质量、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较优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的征集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公开征集。
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二)邀请征集。
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采用邀请方式征集供应商,应尽可能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以增强竞争性和可选择性。
从集团公司相关供应商备选库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询价的,应以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受邀供应商,或悉数邀请。
第二十四条询价文件的发售与报价文件的递交(一)询价文件的发售,一般不得少于2日。
(二)询价文件开始发出时间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询价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采购单位如对询价文件做出澄清或实质性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询价采购评审程序(一)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查报价文件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初步评审,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得进入报价评审程序。
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三)报价评审询价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报价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
(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完成后,询价小组应编制书面评审报告,交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报批、备案或存档。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日内,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最终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六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有唯一供货商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来不及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向其它供应商采购的;(三)为保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等方面的一致性或配套性,需要从原供应商处继续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总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谈判细则;(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组织谈判;(四)确定成交事项;(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谈判细则的制定。
谈判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做好充分市场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测算可接受的价格范围,确定谈判基本原则和具体事项,编制合同条款,草拟合同文本,制定谈判细则。
第三十二条谈判小组的组建。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谈判及谈判结果。
谈判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谈判事项、基本原则及合同草案,与供应商就有关商务、技术问题及合同条款进行深入洽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采购单位确认。
谈判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技术、质量及服务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谈判细则的规定;(二)价格合理;(三)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