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芜政办秘〔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市区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水平,为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
三、再开发利用范围本意见所指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工业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三)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四)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五)不符合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六)其他根据规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展目标我市处于长三角城市群,是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全省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
我市要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2017年为试点项目推进期,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为试点,引导骨干企业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并实行全装修交付。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1.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工作。
在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继续提高装配率的基础上,在2017年市区新出让土地中安排不低于2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通过试点项目运作,探索适合芜湖市地方特色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的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节点连接、防火、防腐、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芜政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1日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把规上工业培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壮大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优化服务举措、加大考核激励,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3年底,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800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其中: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240家,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
(详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二、重点任务(一)千方百计“双招双引”。
立足芜湖产业特色,谋划一批打基础、补短板、促升级、增动能的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聚焦项目落地开工,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推进和落实机制。
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和投促中心(局)加强沟通,超前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升规工作。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正文:----------------------------------------------------------------------------------------------------------------------------------------------------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场勘察、丈量调查表;(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提供一定数量供被拆迁人安置或购买的安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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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
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8]121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8〕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实施民生工程、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对统筹做好促消费、调结构、扩投资、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认芜湖市2018年棚改项目列入国家棚改年度计划的复函》及《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市2018年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2670套。
现将201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见附件)分解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全力以赴抓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工作,市征收办负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2018年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要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芜湖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8年5月9日
附件
2018年芜湖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