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经与省发改委会商,现予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04-21【生效日期】1995-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流、湖泊上新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大型水利枢纽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推广实行.第三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可根据需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第四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对象为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有关工程安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项目.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行业管理。
2.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承担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应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工程设计方案,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根据危险发生频率、危害程度、已提出的防范措施,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工程实践,确定危险等级和排序,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安全篇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
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初步设计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
第三章安全验收评价第九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对该项目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第十条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在分析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的安全自检报告和监测资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运作状况;深入调查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管理状况、监控状况,查找尚存的危险、有害因素,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并提出安全对策和建议;对项目运行状况及安全管理做出总体评判,为生产管理单位制订防范措施和修编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5.22•【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3]20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项目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中的安全评价和管理。
一、安全评价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安全评价,全面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环境的安全。
(二)原则:1.科学性原则:安全评价的过程和方法应遵循科学性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和可信。
2.全面性原则:安全评价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全面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包括人员、能源、设备、环境等方面。
3.预防性原则:安全评价应重点关注潜在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一)主要内容:1.项目背景和概述: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建设目的等。
2.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自然灾害、人为因素、设备故障、能源泄漏等。
3.安全预警和监测:制定安全预警和监测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4.安全管理措施: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施工方案的优化、人员培训的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等。
5.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制定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明确各级责任、处置流程和协调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二)流程:1.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时应进行初步的安全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准备:确定安全评价的目标和范围,收集和整理项目相关的安全数据和信息。
3.安全评价实施:根据评价目标和范围,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安全评价,并分析评价结果。
4.评价结果报告:编制评价结果报告,包括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等。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2022年3月30日发布)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2022年3月30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步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水利步标准化评价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受水利步委托承担水利步评价的具体工作。
省级水行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正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步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
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水行正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步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水利步评价按照水利步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步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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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1-06-14
(2010年2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水利建设投资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后,或未进行竣工验收但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多年后,对照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料,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有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其他投资来源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中央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指导全国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水利部每年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
第七条水利部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对资源、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建设规模大、条件复杂,工期长、投资多,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五)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大的项目;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七)单项投资比较小,但数量多、受益面广、投资周期长,关系社会民生的项目;
(八)社会影响大,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3个月内开展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告主管部门,并报送水利部。
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移民安置情况、社会影响、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
(四)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可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与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水利部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后评价机构应按照委托要求,对照批准的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参考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全面收集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编制后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二条水利部负责组织评审验收项目后评价成果。
第三章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流域或区域的相关规划;
(三)批准的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有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
(二)经济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等;
(三)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社会影响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及效果等;
(四)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影响区主要生态环境、水土流失问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执行情况,环境影响情况等;
(五)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可持续性的评价等;
(六)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写应遵循《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程》(水利部另行颁布)。
第四章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后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相关结论负责,并履行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干预后评价机构独立作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咨询、设计、审查、评估或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后评价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第十九条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及运行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如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经费由水利部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后评价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水利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负责全国项目后评价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反馈机制,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分析项目后评价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