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6•【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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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
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产量迅猛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门槛太低,企业数量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个别产品质量存在着隐患的问题。
为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站按照一定标准生产的、具有统一品质的混凝土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绿化混凝土等。
二、原材料管理1.水泥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合格的水泥产品,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2)水泥应按照生产日期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使用,已过期的水泥不得使用。
(3)水泥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渗漏的仓库内,防止受潮、结块等现象。
2.骨料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骨料,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骨料应按照粒径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污染和杂质掺入。
3.混凝土添加剂的管理(1)搅拌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合格的混凝土添加剂,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混凝土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且防止阳光直射的仓库内,避免受潮和高温。
三、生产管理1.生产设备和环境管理(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杂物应及时清除,确保生产环境无尘、无垃圾。
2.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1)搅拌站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执行。
(2)混凝土生产中应确保配合比准确,严禁随意调整配比,以免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质量。
(3)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搅拌、浇筑等操作,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一致性。
四、质量控制1.检测与试验(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检测设备,并应定期校验和维护。
(2)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坍落度、抗压强度等。
2.质量记录和报告(1)搅拌站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每批混凝土的质量数据可追溯和保存。
(2)搅拌站应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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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邵阳市建工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黑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各市城区混凝土、砂浆站点布局规划及产能控制目标,站点布局规划应与原材料来源、市场需求、运距相匹配,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防范大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9cfe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f1.png)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建〔2008〕8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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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黄河面砂”的监管,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过程管控,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对原材料检测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使用监管,增加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的检查频次,随机对水泥、砂、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进行实地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要及时查处,并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见附件)。
三、加强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
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京建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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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通知
驻县各建筑施工企业:
近年来,在我县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政策指引下,全县在建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和使用率不断提高,经我站今年二季度对各商品混凝土公司检查的情况来看,但也存在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按规范生产和承接业务的现象,造成了混凝土质量参差不齐、稳定性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湖口县内提供商品混凝土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许可和生产专业资质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提供商品混凝土。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证书和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得使用无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查验水泥质保书和各批次检验资料,砂、石检验资料,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掺合料及外加剂掺量及检验资料。
原材料检验批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章2条的规定。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现场使用监管,根据工程结构部位、施工方法及其他要求,必须现场抽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确保混凝土拌合物满足施工和易性的要求,不发生离析和泌水,准确核查商
品混凝土的出厂时间和进入施工现场时间,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原始记录。
四、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买合同,确定使用原材料的品牌,商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要查验使用的水泥品牌是否与购买合同一致。
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将不定时的开展对在建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和查实,有违反上述商品混凝土使用规定的、不履行严格监管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并不给予该工程基础、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