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浙江省生物多样性调查技术导则

浙江省生物多样性调查技术导则禀赋优越的生态空间“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安吉县位于浙江省西北部,面积1886平方千米,自然禀赋优越,被誉为气净、水净、土净的“三净”之地,境内的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的理想区域。
2017年,安吉县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全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王伟星介绍,野外调查监测结果显示,目前全县共有野生脊椎动物37目、124科、471种,包括兽类67种,鸟类256种,两栖类27种,爬行类47种,淡水鱼类74种;昆虫21目、222科、1740种;维管植物156科、684属、1478种;分布有安吉小鲵、中华秋沙鸭、黑麂、东方白鹳、梅花鹿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利用已有的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结果,开展珍稀濒危物种的适宜生境分析和遥感时序监测是本次试点的重要内容。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浙江大学,对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银缕梅、南方红豆杉、鹅掌楸、金钱松、香果树等5个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了个体的实地踏查和生境测定,开展了珍稀濒危及优势树种群落的影像空间划定和潜在分布探测。
该项技术将为重要物种的保护提供精准辅助。
试点还开展了安吉县生态系统多样性监测,并取得部分成果。
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xxx介绍:“我们将安吉全域生态空间划分为森林、灌丛、草地、湿地、农田、城镇等类型,其中森林、灌丛、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占比为67%,这表明安吉全域生态空间植被覆盖情况较好。
”守护特有物种安吉小鲵安吉小鲵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在海拔约1200米的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关岗保护站,记者首次见到了这种濒危的两栖动物。
保护区负责人俞立鹏介绍,安吉小鲵是中国的特有物种,雄鲵全长153毫米~166毫米,雌鲵全长166毫米左右。
头部卵圆形而平扁,头长略大于头宽,躯干粗壮而略扁。
1992年,这一物种被浙江师范大学顾辉清教授发现并命名。
浅谈桐乡市湿地现状及保护措施

2018年2月华东森林经理Feb. 2018 第32卷第1期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V o1.32 No.1浅谈桐乡市湿地现状及保护措施蒲永锋 王景才(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浙江杭州 310019)摘要:依据桐乡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从湿地类型、面积、分布状况、动植物资源等方面分析了桐乡湿地资源现状与区位重要、湿地生态价值突出,河网密布、关联度高,湿地资源丰富、区域性明显,湿地周围绿化率高、堤岸硬化率低的基本特征,探讨了桐乡市湿地保护中水质达标率低、河网自身环境容量低和外来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构成威胁等面临的威胁,并分别不同的湿地类型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桐乡市;湿地;保护措施中图分类号:S718.57 确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743(2018)01-0034-04湿地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美化环境等作用[1]。
湿地既是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又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特别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地和越冬地[2]。
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生产力高,具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3-4],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5-6]。
但是,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湿地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对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7]。
桐乡市位于浙江省北部,地处杭嘉湖平原中部、长江三角洲的东南部,属杭嘉湖平原水网地带,东连嘉兴市秀洲区,南邻海宁市,西毗德清县、杭州市余杭区,西北接湖州市南浔区,北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东西宽约36km,南北长约34km,总面积约727.29km2。
市区距上海市140km,距杭州市65km,沪昆高速、沪杭高铁、申嘉湖高速、320国道、京杭运河等水陆交通要道横贯全境,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化之邦”和“百花地面”之称。
【国家标准】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DB33/T 2032—2018
湿地公园生态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公园生态管理目标、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立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湿地公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2.1.2 开展以生态保护为基础,以观光、科普、体验等为主导功能的空间区分及湿地价值利用。 6.2.1.3 正确评估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并以此控制游客规模,确保湿地公园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
5.2 生态旅游
应给出湿地生态保护、科普教育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应提出湿地生态旅游景区 环境容量测算的方法及有效的环境控制对策;应给出湿地公园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的内容、景观及线路 等方面的指导意见;研究湿地公园保育区域全封闭管理与部分区域限制开放的管理模式。
5.3 生态监测
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地貌和景观等特征监测,湿地气象、水文、大气、水质、基质等非生物环境 监测,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以及湿地生态旅游监测等内容。
1
DB33/T 2032—2018
3.5 生态监测 eco-monitoring 利用生物生态与物理化学的监测方法对湿地生态环境、湿地类型、数量、结构和功能以及人类经济
活动对湿地影响等方面进行定期的动态测定和观察过程。
4 生态管理目标与原则
4.1 管理目标 保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不减少,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持湿地大气、土壤和区域水环境质量不
通过微地形改造,采用乔灌草配置,营造近自然森林与灌丛。
4
DB33/T 2032—2018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方法

分布于沿海的12个省区 、市,以杭州湾为界, 以北多为沙质和淤泥质 海滩,由环渤海滨海和 江苏滨海湿地组成;以 南以岩石性海滩为主。
全国库塘湿地分布
分布于我国水利资源比较丰富的东部地区
资源状况-湿地植物和植被
• 湿地植物: 高等植物共2276种 (815属225科) • 湿地植被分类
7个植被型组
• (4)群落类型以草本类型为主 • 绝大多数湿地植物群落均为草本类型, 而仅有杨柳科植物、豆科植物以及柽柳、 火炬树等少数几个木本类型。 • (5) 群落对水依赖性强,结构脆弱不稳定 • 在水分匮乏时,沉水植物群落以及浮 水植物群落将消失,挺水植物群落以及陆 生植物群落亦容易发生退化。相反,当水 分充足时,水生植物群落的恢复发展亦相 当迅速。 • (6)群落容易受外界干扰影响
河流湿地共820.7万公顷
分3型:
永久性河流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泛洪平原湿地
浙江河流
河流湿地是围绕天然河流 水体而形成的河床、河滩、 洪泛区、冲积而成的三角 洲、沙洲等自然体的统称。
泛 洪 平 原 湿 地
湖泊湿地共 835.16万公顷 分4型:
永久性淡水湖 永久性咸水湖 季节性淡水湖 季节性咸水湖
3.植被亚型
植被型的辅助或补充单位 在植被型内根据优势层片或指示层片的差异 进一步划分的亚型。 如寒温性针叶林中的寒温性落叶针叶林、寒 温性常绿针叶林 常绿阔叶林中的温性常绿阔叶林
4.群系组
植被型或亚型范围内,根据建群种亲缘关系 近似、生活型近似或生境相近而划分的群系 组 如铁杉针阔叶混交林; 云杉、冷杉林; 寒温性松林; 栲类林; 山地硬叶栎类林
76.8
27.19 5.9
鸟类
爬行类 两栖类
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

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2014年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一、基本情况为满足我国湿地保护管理需要,更好地履行《湿地公约》,2003年我国完成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初步掌握了单块面积100公顷以上湿地的基本情况。
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湿地生态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为准确掌握湿地资源及其生态变化情况,制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政策,编制重大生态修复规划,国家林业局于2009-2013年组织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按照《湿地公约》,第二次调查确定起调面积为8公顷(含8公顷)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湿地,开展了湿地类型、面积、分布、植被和保护状况调查,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内的湿地,以及其他特有、分布有濒危物种和红树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开展了重点调查,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状况、利用和受威胁状况等。
参与本次调查的省级及以上单位203个、技术人员2.2万人,调查采用3S技术(即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的简称)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全国共区划湿地斑块27.62万块,区划湿地区3391个,重点调查湿地1579处,布设植物调查样方72227个,动物调查样带和样方14044个,获取调查成果数据2.6亿条。
二、调查结果调查主要成果:一是掌握了调查范围内符合公约标准的各类湿地面积、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了遥感影像和基础数据库。
二是掌握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其他重要湿地的生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社会经济及受威胁状况等。
三是掌握了近十年来10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保护状况和受威胁状况的动态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了稳定的湿地资源调查专业队伍和专家团队。
五是形成了完善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系列技术规范。
全国湿地总面积5360.26万公顷(另有水稻田面积3005.70万公顷未计入),湿地率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统一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水资源水保处。
联系人:姚水萍;联系电话:*************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下发稿)(浙江省水文局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一、总则(一)目标与任务(二)规划思路(三)规划范围(四)基本规定二、现状调查与评价(一)基本要求(二)水质现状评价(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六)水生态状况评价(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三、总体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总体规划构架(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四)规划控制指标(五)总体布局及对策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一)基本要求(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一)基本要求(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三)入河排污口整治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一)基本要求(二)污染调查与估算(三)控制措施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一)基本要求(二)控制断面选取(三)计算方法(四)生态用水配置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一)基本要求(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三)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九、地下水资源保护(一)基本要求(二)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三)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四)地下水各规划分区现状及保护目标(五)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六)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修复方案(七)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八)地下水保护工程措施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基本要求(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十一、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一)基本要求(二)重点流域(区域)选取(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主要技术要求十二、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方案(三)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十三、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一)基本要求(二)法规与制度建设(三)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四)考核评估(五)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十四、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四)投资需求(五)实施效果分析十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基本要求(二)组织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督考核(五)技术保障(六)协作机制(七)社会参与附表附录附录1 部分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方法附录2 水生态状况评价主要指标计算方法与标准附录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附录4 全省水资源分区一、总则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为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鼓励各地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等要求建设人工湿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陆地生态和水域的双重特征,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不仅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还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文化价值。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保护管理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加重,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争取到2010年,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和初步扭转,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到2020年,湿地保护与利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湿地保护的管理、法制、科研监测等体系全面建成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和利用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现有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浙财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2015年3月6日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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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调查分类 (2)第三章调查区划 (12)第四章一般调查 (17)第五章重点调查 (21)第六章统计与制图 (31)第七章质量管理 (35)第八章调查材料汇总 (36)第九章附则 (37)附录1 湿地区名录 (38)附录2 省重点调查湿地名录 (41)附录3 湿地调查记录表本 (44)附录4 湿地调查统计表本 (56)附录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6)附录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69)附录7 湿地植被分类及其分布 (71)附录8 湿地植物群系名称的确定 (79)附录9 中国主要水鸟名录 (81)附录10 名词解释 (90)第一章总则为了规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技术标准、法与要求,依据林业局2010年1月颁布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性、原则性要求,结合省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条调查目的和任务查清我省湿地资源及其环境的现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建立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对湿地资源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履行《湿地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服务。
第二条调查围覆盖符合湿地定义的省域围的各类湿地资源,包括面积为8公顷以上(含8公顷,下同)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三条调查分类根据湿地的重要性、调查容的不同,分为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对所有符合调查围要求的湿地斑块进行面积、湿地型、分布、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容的调查。
重点调查是指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进行的详细调查:1. 已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2. 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3.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中的湿地;4. 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的湿地;5. 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1)我省特有类型的湿地;2)分布有特有的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3)面积≥10000公顷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水库;4)红树林;5)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四条调查容一、一般调查对所有符合调查围的湿地,调查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所属流域、水源补给状况、植被类型及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土地所有权、保护管理状况;河流湿地的河流级别。
二、重点调查除一般调查所列容外,还应调查:1. 自然环境要素:包括位置(坐标围)、平均海拔、地形、气候、土壤;2. 湿地水环境要素:包括水文要素、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3. 湿地野生动物:重点调查湿地重要陆生和水生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分布及生境状况,包括水鸟、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鱼类;以及该重点调查湿地占优势或数量很大的某些无脊椎动物,如软体、甲壳、节肢类等;4. 湿地植物与植被;5. 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利用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受威胁状况。
第五条调查时间和季节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以及人工湿地的遥感影像解译应选取近两年丰水期的影像资料。
如果丰水期的遥感影像的效果影响到判读解译的精度,可以选择最为靠近丰水期的遥感影像资料。
近海与海岸湿地的调查应选取低潮时的遥感影像资料。
湿地的外业调查应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分别选取适合的时间和季节进行。
第二章调查分类第六条湿地分类根据《湿地分类》标准,省湿地划分为5类23型,各湿地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表1 省湿地类、型及划分标准第七条流域分类与河流级别1. 流域分类本次湿地调查流域分类在水利部颁布的流域标准上对一级流域、二级流域和三级流域各追加一个其它类别,即近海与海岸湿地。
全省划分为3个一级流域、8个二级流域、12个三级流域、33个四级流域,四级流域代码在三级流域代码的基础上扩展。
表2 省一、二、三、四级流域及代码2. 水资源分区根据省水资源分区,各县(市、区)行政围所涉及流域见表3。
表3 省各县(市、区)所涉及的流域表第八条海洋潮汐分类海洋潮汐类型分为3种:半日潮、全日潮和混合潮,省均为半日潮。
第九条地貌分类1. 陆地区(1) :海拔为1000米以上的山地。
(2) 低山:海拔为500-1000米的山地,相对高差大于200米。
(3) 丘陵:海拔500米以下,相对高差小于200米。
(4) 冲积平原:是由河流沉积作用形成的平原地貌。
(5) 湖积平原:由湖泊沉积物淤积而形成的平原。
(6) 三角洲平原: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育而成。
2. 潮间带与河口区(1) 基岩海岸:由坚硬岩组成的海岸。
(2) 砂砾质海岸:由砾(粒径>2mm)或沙(粒径0.2-2mm)所组成的海岸。
(3) 淤泥质海岸:由淤泥或杂以粉沙的淤泥(主要是指粒径为0.01-0.05mm的泥沙)组成,多分布在输入细颗粒泥沙的大河入沿岸。
(4) 河口:河流的终段,是河流和受水体的结合地段。
受水体可能是海洋、湖泊、水库和河流等,因而河口可分为入海河口、入湖河口、入库河口和支流河口等。
第十条土壤分类土壤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0),结合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1985.7),全省共划分为10个土类。
表4 省土壤类型划分表第十一条泥炭厚度分类沼泽湿地的泥炭(有机质含量≥30%)厚度划分为3类:薄层:<50cm;厚层:50-200cm;超厚层:>200cm。
第十二条地表水质量分类地表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详见附录5。
第十三条地下水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详见附录6。
第十四条其它分类一、水文要素分类1. 水源补给状况划分为地表径流(河流、坡面径流)补给、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补给(泉水、地下水)、人工补给、综合补给,共5类。
2. 流出状况划分为永久性、季节性、间歇性、偶尔、没有,共5类。
3. 积水状况(1) 永久性积水:地表被天然水永久覆盖(除特别干旱年份);(2) 季节性积水:地表被半永久性覆盖,当表面缺水时,地下水位处在地表或附近;(3) 间歇性积水:地表被暂时性覆盖,地表水在一年中出现时间较短,但地下水位低于土壤表面;(4) 季节性水涝:地表长期被水饱和,但地表水很少出现。
二、水质要素分级1. pH分级极强酸:1.00-2.99 强酸性:3.00-3.99 酸性:4.00-4.99微酸性:5.00-6.49 中性:6.50-7.49 弱碱性:7.50-8.49碱性:8.50-9.99 强碱性:10.00-11.49 极强碱:>11.502. 矿化度分级(单位:g/L)淡水:<1.00 微咸水:1.00-2.99 咸水:3.00-10.0 盐水:>10.03. 透明度分级标准(单位:m)不透明:<0.05 很浑浊:0.05-0.24 浑浊:0.25-2.49清:2.50-25.0 很清>25.04. 营养状况分级水体的营养状况分级评价项目为总磷、总氮、透明度3项,评价标准可参照表5给出的浓度值;营养状况分级按贫营养、中营养和富营养三级评价。
三、湿地的利用式分类1. 种植业:水稻田、其它灌溉、园艺和非灌溉农用地;2. 养殖业:养殖鱼、软体、甲壳、节肢类等;3. 牧业:放牧牛(羊、马等)的牧场或作为集约畜牧业的草料基地;4. 林业: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5. 工矿业:泥炭、原油开采、薪炭、采沙等;6. 旅游和休闲:包括各种被动和主动的娱乐、捕猎等;7. 水源地: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地下水回灌等;8. 其它利用式:未包括在以上利用式围的其它利用式。
表5 地表水营养状况评价标准注:评价法用评分法,具体做法为:①查表将单参数浓度值转为评分,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中间者可采用相邻点插,或就高不就低处理;②几个参评项目评分值求取均值;③用求得的均值再查表得营养状况等级。
四、保护状况分类1. 自然保护区:包括级、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2. 自然保护小区;3. 湿地公园:包括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及省级以下湿地公园;4.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五、受威胁状况分类1. 湿地受威胁因子(1)基建和城市建设、(2)围垦、(3)泥沙淤积、(4)污染、(5)过度捕捞和采集、(6)非法狩猎、(7)水利工程和引排水的负面影响、(8)盐碱化、(9)外来物种入侵、(10)过牧、(11)森林过度采伐、(12)沙化、(13)其它。
2. 受威胁状况等级(1)安全:基本未受干扰,保持原有生境状况(如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烟稀少的地)。
(2)轻度:受到轻度干扰,生境类型没有明显改变,停止干扰后生境状况可较快恢复。
(3)重度:受到某一威胁因子的影响较重或同时受到多个因子的威胁,干扰重,原有生境类型基本消失,难以逆转。
第三章调查区划第十五条调查区划系统湿地调查区划按照湿地区→湿地斑块进行组织。
第十六条湿地区划分湿地区是指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湿地复合体。
在划分湿地区时,应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地貌单元的独立性,符合下述条件的湿地应单独划为一个湿地区,其它零星湿地则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1. 国际重要湿地;2. 重要湿地;3.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单独区划的湿地。
结合省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湿地名录,将全省划分为104个湿地区。
其中14个是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单独区划湿地区;90个是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湿地区。
省湿地区名录详见附录1。
第十七条湿地区边界界定1. 零星湿地区以县为界的零星湿地区,原则上以新版地形图上的县(市、区)行政界线作为湿地区界线,不包含县域围涉及的单独区划湿地区部分。
2. 单独区划湿地区近海与海岸湿地区:该类型湿地区多分布在近海与海岸湿地的河口区域,主要以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为目的。
其边界界定以主要保护动物相对集中的繁殖、觅食、栖息分布区为中心,将其附近生境相似的浅海水域、淤泥质海滩、沙海滩、河口水域等湿地型划入湿地区。
湖泊、库塘湿地区:该类型湿地区主要以各流域干流上的重要水利枢纽工程为主,其边界界定除参照第十九条湿地斑块边界界定标准外,还应考虑边与其相连的湿地型划入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