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 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 12 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解职、专业技能考试以及证书 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信息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办法持有适当的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 性;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 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 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 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违法记分分值第五条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九条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条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一条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海员证书规则下的证书签发-全文可读

沿海航区一等/二等船舶任职,见习资历要 求相应航区但可以降一等 级
资历的要求
• 无限航区一等/二等大副/大管轮—船长/轮 机长:6个月远洋一等/二等资历,见习资历
要求相应航区相应等 • 级沿海航区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船舶海上 服务资历 • 再有效:5年内具有12个月的相应资历或 者换证前6个月内具有3个月相应资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 料
•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 料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 业证书;
系统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两 • 项沿海三等适任证书可不进行相应培训,
任适证书中将在适用限制里予以明 确
11规则适任证书签 发
•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11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11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11规则专业培训合格证发 证
• 所有船员必须持有基本安全培训、保安 识意培训合格
• 证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是申请其他培 合训格证的前提条
• 件精通艇筏需具有6个月海上服务资 • 历申请油化液货物高级操作合格证必须有
特殊类型船舶的消 限
• 04规则:油轮、化学品、液化气、客轮、 滚装客轮、高速船等需经过培训取得相 应合格证,并经相应种类船舶见习,适任 证书需经相应消4规则一样需要消限外, 其他类型的船舶只需要经过相应的特殊 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即可上船任职, 适任证书不需消 限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海船员[2008]55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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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6-8-31 9:42:42 来源:办公室
《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即408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
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
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
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并附年内2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在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向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
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
(1)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
(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
(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舶工作的日期(年、月);
(3)担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
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
(4)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核
1、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之处,应向申报单位核实后方予办理《船员服务簿》。
2、对技术干部船员,签发机关应核对其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和申请者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五、填写《船员服务簿》
1、编号。
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编号,余下的五位数字,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
地区编号如下:
02河北
03内蒙古 04山西
05辽宁 06吉林 07黑龙江 08上海
09江苏 10浙江 11安徽 12江西
13福建 14山东 15广东 16广西
17湖北 18湖南 19河南 20四川
21云南 22贵州 24陕西
25甘肃 26青海 27新疆 28宁夏
29天津船员在职工作部门编号:
(1)驾驶,(2)轮机,(3)报务(或话务),(4)电机,(5)政工,
(6)业务(或服务),(7)其他。
2、盖章
“签发机关”栏盖科级(含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或航政机关公章;持证人相片处,加盖同一单位的骑缝章。
3、填写要求
除“持证人签名”栏由持证者本人签名、“任解职记载”栏由船长、船公司填写外,《船员服务簿》的其余栏目均由签发机关填写,新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的首次各项记载,由签发机关填写。
(1)家庭住址:填持证者现在的家庭住址。
(2)居民身份证号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不用填;航行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应填写《海员证》的编号。
(3)任解职记载
第1格:各船舶单位应为其所属的每一条船刻制一枚长32毫米,宽18毫米,内具船名、船舶总吨、主机马力、船舶所有人等内容的印章。
此章由船长保管、使用。
在未配备印章前,由船长填写上述内容。
第2格:上船任职日期,指持证人实际上船接受工作之日;上船任职地点,指持证人上船任职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3格:解职离船日期,指持证人实际移交船上工作之日;解职离船地点,指持证人解职离船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4格:由船长填写持证人实际接任的职务。
如持证人在同一船上晋升或降职,仍由船长填写(应另起一行)其晋升或降职的日期、地点、职务。
第5格:由船长在持证人解职离船之日签名。
第6格:由船舶所在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核实并盖章。
船员每次回其船公司所在地,应在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办理其《船员服务簿》的核签。
建议船舶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刻制一枚直径20毫米的专用章。
船长的任解职记载,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由该船即将离任的船长(或船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填写;解职离船的日期和地点,由该船的接任船长填写并签名。
设正、副驾驶或驾长的小型船舶,船长的任解职记载可由正驾驶或驾长按上述要求填写。
个体、联户经营的船舶,技术干部船员的任解职记载,由船员本人在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之日,去《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办理其任解职记载。
(4)职务证书记载
干部船员以往的、现持的职务证书,均应在该栏内逐项登记。
(5)专业训练记载
船员接受一项或几项由港务监督局认可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证后,应由签发机关将其训练项目、合格证编号及签发日期记载在该栏内。
高、中等航海、河运院校毕业的船员,其所修的专业及毕业证书和毕业日期,也可记载在该栏内。
院校名称及其所修专业名称可合并填写在第一格内。
(6)体格检查记载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各次体格检查,均应由签发机关记载在该栏内。
但申请《船员服务簿》以前的体格检查不再填入。
该栏“备注”格可填体检医院的名称。
(7)主管机关签注(一)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参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参加甲板、机舱值班船员的签证。
此项签证可由对外开放港口的港务监督办理,签证章由港务监督局统一刻制。
②船员发生交通安全委员会规定的上报海损、机损责任事故。
③船员违反航行、停(锚)泊值班规定、船舶防污规定、港务监督发布的命令等。
④签发机关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8)主管机关签注(二)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船员服务簿》内记载的任何项目的变更。
②船员丢失《船员服务簿》等资历证明文件。
③船员涂改《船员服务簿》或谎报海、河服务资历及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9)主管机关签证
在签发《船员服务簿》时,签发机关应对已记载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第一次签证,在签证栏盖签证章并注明签证日期。
以后的每次签证均应如此。
每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第36
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签证。
《船员服务簿》的签证原则上在原签发机关办理。
签证章由签发机关按以下规格及内容自制:
10毫
38毫米
签证章内单位这一栏,可以是“××××港航监督”、“××××航政分局”或“××××航政所”。
六、罚则
1、对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各项内容者,签发机关可将其《船员服务簿》收回,并责令其写出检查报告后,方允许申请新的《船员服务簿》。
2、在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去办理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并不得报销。
七、费收
1、《船员服务簿》工本费,每本人民币叁元。
2、初次申请《船员服务簿》,手续费贰元。
3、办理(84)水监字82文第五条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签证,签证费人民币壹元。
4、因丢失“船员服务簿”而申请重新办理《船员服务簿》者,申请手续费和工本费均加倍核收并不许报销。
八、建立档案
1、各《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应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船员建立船员技术资历档案。
2、在办理《船员服务簿》签证时,应将每个船员在两次签证间的海(河)上资历登记在他们各自的档案内。
对持职务证书的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各级技术职务应分列登记)。
对其他一般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资历。
3、名签发机关之间遇有业务联系时,均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对方。
本实施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