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罗良杰

当前食品安全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的部门规章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因为《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原来暂行的食品分段管理模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时必然将面对部门职能交叉和法律依据交叉的困惑。

一、新旧交替中的新困惑

现从一个情节非常简单的保健食品监管案件进行剖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实,一家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但由于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新旧法律交替,让执法人员对如何处理案件犯了难。

首先,案件定性犯难。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对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对违法产品按假药论处。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根据《立法法》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违法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但本案中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是由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药品成份,而并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仅仅是在经营环节被查处,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又有所不符。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违法产品并非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尚缺少行政法规依据。当然,《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其相关规定是对所有食品的法定最低要求,在国务院出台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普通食品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是“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保健食品”,而并非“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似有不妥。

其次,监管职责难分。对于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拟将本案移送工商部门时,工商部门却认为案件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因为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同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也就是说,虽然国务院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的具体办法,但已经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将保健食品的全程监管职责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故工商部门认为管辖本案超越其法定职责。当然因地方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少地方政府都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由卫生部门继续行使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保健食品原来并未由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严格监管,在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卫生部门现在也仅仅只对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继续履行监管职

责,对出现在流通环节的保健食品问题,卫生部门似乎也难以依法介入。而对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一方面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对保健食品履行全面监管职责缺乏人手;另一方面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也缺少法规依据。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保健食品监管在机构改革和新旧法律交替中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地带,对于执法中发现的保健食品违法问题,往往只能以劝导经营者撤柜来进行处理,导致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二、用法得当解惑不为难

笔者经过调研认为,由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改革期间保健食品监管职能未作出明确的过渡性安排,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虽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基本法,保健食品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一般食品的要求。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文字表述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严格监管”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所以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保健食品履行监管职能。

首先,界定保健食品标准犹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并未明确保健食品的定义,只界定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从现实来看,有两种界定方法,一种是以有无经过审批为标准,狭义界定保健食品,将经过法定审批的保健食品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视野。第二种是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上面是否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包括标示虚假保健食品文号),广义界定保健食品,不论是否经过法定审批,只要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均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笔者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提法,应当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均纳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其次,认定保健食品添加药品有法可依。相对《药品管理法》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由认定假药,《药品管理法》规定处罚时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如果是以非药品冒充不特定药品,根本无法用标准方法检测,只能用非标方法检测,而严格来说非标只能得到国家局批准后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现在对保健食品添加药品,应当可以考虑以食品的标准或者非标检测,撇开药品非标的效力问题。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有据可查。目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执法依据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前所述,因为是“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而非“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所以不宜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但仍然可以考虑以“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为由依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或者以“未按规定销售食品”为由依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理,等等。只要对案情进行细致判别,仍然可能在《食品安全法》中找到相关法定依据。

以上是笔者站在法制工作者的角度,以保健食品监管为例,对为履行食品药品监管新职能提供法制支撑的一些思考。随着机构改革的到位,还会涉及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我们也必须以“与时俱进,有所作为”的理念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实施监管提供坚强的法制支撑。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 杨萌 天然食物中含有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某些矿物质,是人体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属于必需营养素。必需营养素对人体健康的有益作用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但是人类食物中含有的化学成分远远不止这几类营养素。以马铃薯这种看似简单的食物为例,经鉴定含有150种不同的化学物质,其中包括茄属生物碱、草酸砷、鞣酸等100种以上“没有营养作用”的物质。橘子油中已发现含有40多种化学成分,包括12种醇类、9种醛类、2种脂类、4种酮类和14种烃类等。人们每天由食物中摄取的这类食物成分多达数百种以上。这些物质进入体内后对机体产生什么潜在影响?是有益还是有害? 对生理功能具有什么调节作用?以前这些问题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由于营养流行病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研究发展,使人们有条件对这些成分的生理作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利用这些活性成分或含有这些成分的原料,以及人们熟知的蛋白质、脂类等各种必需营养素,经过适当的加工过程和科学评价,可以得到调节生理功能或预防疾病的保健食品。 一、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的定义 目前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尚无确切的定义。一般认为,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是指在保健食品中能够起到调节人体特定生理功能,并且不对机体产生不良作用的活性物质。这些物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该与该产品保健功能相对应,并应含有其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其有效成分的最高限量; 2.必须能在保健食品中稳定存在(即在食品的加工与贮存过程中不会完全破坏),而且他们在保健食品中应具有特定存在的形态和含量; 3.在进入人体后,必须能够对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有调节作用,有效地使机体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保健食品主要原料有明确的单一功效成分尽量用该成分作为功效成分。没有单一功效成分或者虽然含有但目前难以检测的,可用标志性成分代替功效成分。 二、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分类及功能 一般而言,对营养和功能性成分的分类有化学结构和功能特性两种方法。考虑到营养素和植物化合物的复杂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一)功能性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膳食的基本营养成分,占人类膳食能量来源的40%~80%。随着营养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某些碳水化合物还具有一定的生理功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 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 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 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10月发布) 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 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 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

多糖检测方法(保健品)

A.2 粗多糖的测量 A.2.1 方法 本方法参照《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王光亚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出版)中“粗多糖的测定方法”中“(一)碱性酒石酸铜滴定法”制订。 A.2.2原理 样品中多糖经乙醇沉淀分离后,加酸、加热、回流水解成单糖,以次甲基蓝作指示剂,在加热条件下,滴定经标定过的碱性酒石酸钾钠铜溶液,根据样品液消耗体积,计算其含量。 A.2.3仪器与试剂 A.2.3.1全玻璃标准磨口回流装置(500ml),水解用; A.2.3.2碱性酒石酸铜甲液 称取15g硫酸铜(CuSO4·5H2O),及0.05g次甲基蓝,溶于水并稀释至1000ml。 A.2.3.3碱性酒石酸铜乙液 称取50g酒石酸钾钠及75g氢氧化钠,溶于水中,再加入4g亚铁氰化钾,完全溶解后,用水稀释至1000ml,储存于橡胶塞玻璃瓶内。 A.2.3.4葡萄糖标准溶液 准确称取1.0000g 经过98~100℃干燥至恒重的分析纯葡萄糖,加水溶解后,并以水稀释至1000ml此溶液1ml含1mg葡萄糖,现配现用。 A.2.4 操作方法 A.2.4.1 样品处理 准确称取均匀研碎的样品粉末2.0g,置于250ml的磨口烧瓶中,精密加入50ml水,称定重量,至沸水浴中加热回流2h,冷却至室温,用水补足减失重量,混匀,滤过,精密吸取续滤液15ml加75ml无水乙醇搅拌均匀,在离心机中以4000r/min离心10min,并小心弃去上清液,再加15ml热水(温度>90℃),冲洗离心瓶中沉淀物,重复一次后再以4000r/min离心30min,小心用吸管将上层液体吸去。 用离心瓶中醇析物用50ml热水(温度>90℃)少量多次转移至250ml磨口三角瓶中,加入15ml浓盐酸,开启冷凝管,在沸水浴中加热2h,冷却,然后先用40%的氢氧化钠溶液(约15ml)粗调pH值,后用稀的氢氧化钠溶液细调,再置于pH计上调整pH在6.8~7.2之间,(不要用pH试纸调)。将已中和的酸解

OTC和保健品的区别

1,简述健康食品药品和食品的区别看外包装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的说明是药品;“国食健字”号是保健品;某地食字号是食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特殊类型; 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食品类别保健食品是食品,食品是没有毒副作用的,不能给人体带来任何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而药品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然而“是药三分毒”,药品可以有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还安全性,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而药品则允许有一定程度的毒副作用存在。 保健食品无需医生处方,药品一般要医生处方,剂量也受到限制。2,俗话说有饮酒伤身,但为什么说红葡萄酒会有益于健康,饮酒伤身:1)饮酒伤肝;2)饮酒伤胃;3)饮酒伤脑;4)酒精对心脏也同样是有害;2)红葡萄酒的作用:红葡萄酒是以葡萄为原料酿制的饮料酒, 红葡萄酒中富含多糖、有机酸、氨基酸、多酚、无机盐、微量元素、含氮物质及多种氨基酸类, 各种维生素类。①延缓衰老;②预防心脑血管病;③预防癌症;④美容养颜作用3,水分子电中性的 为什么又是极性化合物分子电中性是组成分子的原子的正负电荷数相等,对外显电中性。分子极性是由正负电荷分布的中心点是否重合决定的。重合的话就是非极性,不重合的话就是极性。这是跟分子的空间结构有关的。水分子由两个氢原子核一个氧原子组成。每个氧原子核带六个正电荷,核外有六个电子;每个氢原子核带一个正电荷,核外有一个电子;每个电子带一个负电荷。因此,整个分子所带正负电荷数相等,即呈电中性。氧原子核外的电子两两配成两对,剩余两个电子分别与两个氢原子的核外的电子“配对”成共用电子对。由于氧原子核所带电荷量更大,共用电子对均更靠近氧原子核,而组成水分子的三个原子排成折线形,就像“<”。氧原子在中间,氢原子在两边,因此,整个分子氧原子那边略显负电,氢原子那边略显正电。也就是极性化合物分子(其实是否是极性化合物分子很好判断,分子构型既是轴对称又是中对称图形的分子是非极性的,不满足该条件的就是极性分子)4,讲述茶叶的分类和特征(一)绿茶:不发酵的茶发酵度为零,如紫阳毛尖茶、六安瓜片、龙井茶、碧螺春、蒙洱茶等。绿茶是指采摘茶树新叶,未经发酵,经杀青、揉拧、干燥等典型工艺,其制成品的色泽,冲泡后茶汤较多的保存了鲜茶叶的绿色主调。(二)黄茶:微发酵的茶(发酵度为10~20m),如霍山黄芽、蒙洱银针。在炒青绿茶过程中,由于杀青、揉捻后干燥不足或不及时,茶叶颜色即变黄而产生的新品类。黄茶的品质特点是“黄叶黄汤”。这种黄色是制茶过程中进行闷堆渥黄的结果。黄茶分为黄芽茶、黄小茶和黄大茶三类。(三)青茶:又称乌龙茶,属半发酵茶,即制作时适当发酵使叶片稍有红变,是介于绿茶与红茶之间的一种茶类。 它既有绿茶的鲜浓,又有红茶的甜醇。因其叶片中间为绿色,叶缘呈红色,故有“绿叶红镶边”之称。(四)红茶:全发酵的茶(发酵度为80~90m)红茶加工时不经杀青,而是萎凋,使鲜叶失去一部分水分,再揉捻(揉搓成条或切成颗粒),然后发酵,使所含的茶多酚氧化,变成红色的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一部分溶于水,一部分不溶于水,而积累在叶片中从而形成红汤、红叶。红茶主要有小种红茶、工夫红茶和红碎茶三大类。(五)黑茶:后发酵的茶(发酵度为100m)依据成品茶的外观呈黑色,故名黑茶。如普洱茶,六堡茶,湖南黑茶。制茶工艺一般包括杀青、揉捻、渥堆和干燥四道工序。(六)白茶:是指一种采摘后,只经过杀青,不揉捻,再经过晒或文火干燥后加工的茶。比较出名的出自福建北部和宁波的白毫银针,还有白牡丹。5,自然界的物质应该是不灭的,但为什么人们还需要节约用水自然界中水一共分三种形式:冰水、海水、和淡水,其中只有淡水可以供人类饮用。水是生命之 源,没有了水就不可能存在生命。地球上虽有约71%的区域被水覆盖,但能供人类使用的可用淡水却只占水总量的2.53%,能直接供人类使用的却只占淡水总量的0.3%,而常供我们饮用的是地表水,如河流,水库,湖泊,水污染使得可饮用的水变成不可饮用的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

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药品是用于疾病的治疗、诊断和预防的,保健品是用来保健和辅助治疗的,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有的产品如维生素、矿物质元素类产品有的是药品,有的却是保健品。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同一产品的药品和保健品呢? 第一,药品的生产及其配方的组成,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并通过药理、病理和病毒的严格检查和多年的临床观察,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投入市场。保健品不需经过医院临床实验等便可投入市场。这样,属于药品的必然具有确切的疗效和适应症,不良反应明确。而属于食品的则没有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治疗作用。 第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同。作为药品维生素类产品,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空气的清洁度,无菌的标准,原料的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制药厂的质量控制要求,目前,要求所有的制药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而作为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其生产过程的标准要比药品的生产标准低。 第三,疗效方面的区别。作为药品,一定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而作为食品的保健品,则没有治疗的作用,不需要经过临床验证,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所以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为了确保安全,最好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的标有“OTC”(非处方药)字样的药品,在购买时看看是否附有详细说明书,并严格按说明书所推荐的剂量服用,不要超剂量服用。 完美的效果原理 部分“完美氨基酸片”配料表和“完美健怡茶”配料表中,配入了“阿斯巴甜”,并称“阿斯巴甜”可能在人体内会转化成甲醇、甲醛、冬氨酸、苯丙氨酸,可使脑部产生化学变化而引起头痛、沮丧、情绪不稳定、失眠、高血压、行为失常、心智迟缓、食欲无常、干眼症、忧郁症、肌肉酸痛等。如果孕妇食用过量的阿斯巴甜,可能会生出基因异常的下一代。 完美保健品怎么样?多家机构各执一词,作为保健品本身就是广受质疑的,无论是不是完美品牌,大众消费者都会在心理上先拉起警戒线,去查找其副作用及后遗症。保健品吃与不吃还在于患者自己的选择。 本文由医药招商网-我邀药商一起发提供 74岁老太买下3万多元保健品 一瓶百元灵参胶囊 一粒成本才7分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规范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规范 第一部分功能学评价程序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本程序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评价保健食品的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3、本程序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实验规程。 二、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 1 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1应提供受试样品的原料组成或/和尽可能提供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有关资料。 1.2 受试样品必须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规范。 1.3 提供受试样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的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实验周期超过受试样品保质期的除外)。 1.4 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1.5 如需提供受试样品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实验同一批次样品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2 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2.1 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 动物的性别、年龄依实验需要进行选择。实验动物的数量要求为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2.3 动物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3 对给受试样品剂量及时间的要求 3.1 各种动物实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另设空白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体推荐摄入量(折算为每公斤体重的剂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且最高剂量不得超过人体推荐摄入量的30倍(特殊情况除外),受试样品的功能实验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3.2 给受试样品的时间应根据具体实验而定,一般为30天。当给予受试样品的时间已达30天而实验结果仍为阴性时,则可终止实验。 4 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 4.1 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中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 4.2 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如受试样品的推荐量较大,超过动物最大灌胃量时,允许将其进行浓缩,但最终的浓缩液体应恢复原乙醇含量。如乙醇含量超过15%,允许将其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样品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4.3 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一般可选择60-70℃减压进行浓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要求、功效成分和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受理、项目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 2 基本要求 2.1 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该"要求"所列的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附表1所列检测项目是对"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补充规定。 2.2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 2.3 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 2.4 保健食品应具有与产品配方和申报的保健功能相适应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申报时须检测配方中主要原料所含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附表2所列原料为主的产品须检测表中规定的项目。 2.5 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的具体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要求申报单位检测指定的项目。

2.6 功效成分、特征成分、营养成分及卫生学指标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其产品适用的方法学范围选择国家标准、卫生部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上权威分析方法进行测定。 2.7 在没有相应的标准方法之前,其产品中所声称(具有)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及特殊试剂均由申报单位提供,并说明其产品中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分析方法的来源。如属自主开发研究的分析方法,需提供方法学研究的相关资料,同时将方法学研究的资料报卫生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协作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备案,必要时卫生部将组织方法学验证,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2.8 检验机构受理保健食品检测时,申报单位应提供该产品的配方、工艺及企业标准等相关资料。 2.9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卫生部门公布。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检测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违禁成分的检测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多肽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多肽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多肽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有哪些?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区别开来。 一、定义的区别 1、多肽保健品的定义:“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多肽类保健品具有不需消化直接吸收,进入细胞发挥生理活性的特色。 2、药品的定义:具有药品的基本特征(药品有选择性、适应症、不适应症、禁忌症、毒副反应),药品有剂量、疗程及用药注意事项的限制,并在医生监督指导下使用;药品的目的是防治疾病,治病救人,使用对象为病人。 二、原材料的区别 1、多肽保健食品的选材一般以纯天然植物为原材料,不以化学合成为主料。例如,三九蛋白肽是通过酶解食物蛋白获得的小分子活性多肽保健食品,天然无添加,保存完整蛋白营养。 2、药品的选材多以化学合成元素为主。 三、功效上的区别 1、多肽保健食品:起着全面调理的作用,具有延缓衰老、调节免疫、抗氧化、抗辐射等全面的调理效果,无副作用禁忌。 2、药品:要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单一的疗效,要遵医嘱,主要以后期治疗为目的,允许一定的毒副作用存在。 四、适用人群

适用人群:保健品适用于亚健康、健康和疾病等人群,药品只适用于疾病人群。保健品没病时服用可以改善体质,有病时配合药物服用可以帮助改善病情;而药品没病时不能服用,而且要严格遵医嘱。 五、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不同 保健品的说明书不会有这样的详细、严格、宣传的任意性很大。药品说明书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详细使用说明书、适应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十分严谨。 六、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同 保健品因其选材的安全性、可靠性而无需管制;药品需要接受严格的专业管制。 七、保健品与药品的功效区别 保健品含有一定的功效成分,但对人体没有伤害,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全面的调节功能。药品是治疗疾病的物质;保健品没有毒副作用,而药品有副作用;保健品可以长期服用、无耐药性;而药品服用越久,毒副作用越大,同时会产生耐药性。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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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试卷 姓名成绩 1.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的食品。即适宜于 食用,具有功能,不以的食品。 2.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 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 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3.最小销售包装是指销售过程中,以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4.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5.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相应的汉字。 6.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 当,作为组织生产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 当,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患有 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

-保健食品各功能需要做的动物及人体试验

保健食品各功能需要做的动物及人体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复核检验 (一)只要求动物实验的项目有: 1. 增强免疫力功能检验方法 主要指标:细胞免疫功能 体液免疫功能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 NK细胞活性测定 判定:四项指标中任两项结果阳性。 注意事项:不认可增强单项免疫力功能。 2. 改善睡眠功能检验方法 主要指标:戊巴比妥纳睡眠时间实验 巴比妥钠睡眠潜伏期实验 戊巴比妥钠(或巴比妥钠)阈下剂量催眠实验判定:3项实验中任2项阳性,且直接睡眠作用。 注意事项:对动物进行直接睡眠实验时,也要同样注意进行30天灌胃。 3. 缓解体力疲劳检验方法 主要指标:血乳酸 血清尿素 肝糖原/肌糖原 动物负重游泳实验 判定:负重游泳实验结果阳性,血乳酸曲线下面积、血清尿素、肝糖/肌糖原3项生化指标中任2项指标阳性。 注意事项: (1)对同批受试样品进行违禁药物的检测。 (2)在负重游泳实验时,酒类样品测试当天可以不灌胃。 4.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检验方法 主要指标:常压耐缺氧实验 亚硝酸钠中毒存活实验 急性脑缺血性缺氧实验 判定:三项试验中任二项实验结果阳性。 注意事项:每批实验动物的体重尽量保持一致。 5.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检验方法 主要指标:外周血白细胞计数 骨髓细胞DNA含量或骨髓有核细胞数 小鼠骨髓细胞微核实验 血/组织中SOD活性实验 血清溶血素含量实验 判定:以上5项实验中任3选项进行实验,3项实验中任何2项实验结果阳性。 注意事项:选用小鼠,受试样品于照射前给予14~30天,照射后仍然给予

受试物,必要时可延至45天。 6. 增加骨密度功能检验方法 根据受试样品作用的原理不同,分为方案一(补钙为主的受试物)和方案二(不含钙或不以补钙为主的受试物)两种。 主要指标:体重 骨钙含量 骨密度 判定:(方案一)骨钙含量/骨密度显著高于低钙对照组且不低于相应剂量的碳酸钙对照组,钙的吸收率不低于碳酸钙对照组。 (方案二)①不含钙的产品:骨钙含量/骨密度较模型对照组明显增加,其它指标(体重除外)不显著低于卵巢切除+溶剂组。②不以补钙为主(可少量含钙)的产品:骨钙含量/骨密度较模型对照组明显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不低于相应剂量的碳酸钙对照组,其它指标(体重除外)不显著低于卵巢切除+溶剂组。 注意事项: (1)使用未批准用于食品的钙的化合物,除必做主要指标外,还必须进行钙吸收率的测定;使用属营养强化剂范围内的钙源及来自普通食品的钙源可以不进行钙的吸收率实验。 (2)必须使用单光子骨矿密度仪或双能X线骨密度仪或其它相关仪器测量股骨中点及股骨远心端的单位面积骨矿含量。 7.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检验方法 根据样品的用途进行选择,方案一(四氯化碳肝损伤模型)和方案二(酒精肝损伤模型) 方案一 主要指标: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肝组织病理学检查 判定:模型成立的前提下,ALT或AST任一项指标阳性,病理结果阳性。 方案二 主要指标:丙二醛+还原型谷胱甘肽+甘油三酯+肝组织病理学检查 判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对酒精性肝损伤有辅助性保护作用①肝脏MDA、GSH、TG三项指标结果阳性;② 肝脏MDA、GSH、TG三指标中任2项指标阳性,且肝脏病理结果阳性。 注意事项:报告中需提供列表详细描述肝脏病理情况。 (二)只要求人体实验的项目有: 1. 缓解视疲劳功能试验 受试对象:为儿童、青少年或成人,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排除患有眼部疾病者、短期内服用与受试物功能有关的物品者或长期服用其它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或使用其它治疗方法者。 要求: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均衡性检验。 2. 祛痤疮功能试验 受试对象:选择临床痤疮I-III度的自愿健康受试者,排除因病理性原因及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要求:

保健食品与功能性食品申报区别

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一、定义区别: 功能食品不等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经过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的,而国外进口的很多所谓的功能食品其实就是食品,连特殊膳食用食品都不是!虽然在国外可能是功能食品,因为象美国,功能食品是不需要特别注册的,管理是相对宽松的。 功能食品如果没有经过SFDA注册,只能是食品,功能食品只是他的一种叫法。 二、制度管理区别: 在中国,只有保健食品才是功能食品,其他的只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或者压根就只是食品。要宣传功能,就必须符合规定的27种功能的要求,申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否则只能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要求,只能宣传原料的功能。一旦宣传保健功能的就必须是保健食品。 另外还要看原料,如果使用了保健食品可用而普通食品不可用的原料的,也必须申请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才行。 从最严格的管理角度来说,普通食品是不能宣称自己的功能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宣传所含的营养素的功能.保健食品可以宣传整个产品的功能。 三、要求区别: 功能性食品或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是以食品为主,保健功能为辅。其包装上就不可以注明保健功能或特定人群等保健食品专用词汇。在广东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需要经过省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而普通食品只需要在当地卫监部门备案而已。

保健(功能性)食品审批程序 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负责进口保健食品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对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认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负责注册前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其他必要的检测,负责注册中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 二、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产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者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评审补充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研发和资料准备。 2.在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 (1)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包括人体和/或动物试验)。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4)卫生学试验。 (5)稳定性试验。 (6)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时为必测项目)。 (7)原料鉴定、菌种毒力试验等。 3.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和试验现场核查并进行样品复核检验后,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处。 4.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是已经在国外销售1年的产品。 2.在确认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 (1)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2)功能学试验(包括人体和/或动物试验)。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4)卫生学试验。 (5)稳定性试验。 (6)兴奋剂、违禁药物等检测报告(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 (7)原料鉴定、菌种毒力试验等。 3.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试验现场核查并进行样品复核检验后,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保健食品安全与自查报告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与自查报告制度第一条按照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第二条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查验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条如实记录批发保健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五条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第六条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配备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保健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保健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条在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对贮存、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四大检测试验

保健食品四大检测试验 一、保健食品卫生学检测 1、卫生学试验检验项目的确定: 根据产品的详细配方和原料组成、主要工艺、剂型及其他相关资料,依据保健食品和各类食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卫生学检验项目。 2、卫生学试验常用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GB/T5009.1- 203-2003 GB/T5009.23;190;191-2006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 GB/T4789.1-31;33-35-2003 ?每个指标都要列出具体的检验方法,如一个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有多个,要列出具体用的是哪一个方法。 3、确定卫生学试验检验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是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感官指标 ?净含量 ?铅、总砷、总汞 ?微生物 (1)单件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2)铅、总砷、总汞 检测方法: 铅GB/T5009.12-2003 第一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第二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

第三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总砷GB/T5009.11-2003 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 第二法:银盐法 第三法:砷斑法 总汞GB/T5009.17-2003 第一法:原子荧光光谱法 第二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3)微生物指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GB/T4789.2-2003 ?大肠菌群:GB/T4789.3-2003

?霉菌:GB/T4789.15-2003 ?酵母:GB/T4789.15-2003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沙门氏菌:GB/T4789.4-2003 志贺氏菌:GB/T4789.5-2003 金黄色葡萄球菌:GB/T4789.10-2003 溶血性链球菌:GB/T4789.11-2003 从安全性角度出发,测定胶囊类样品的铅、总砷、总汞、微生物指标时须包括胶囊皮。 (4)其他经常检测的卫生学指标

怎样区分药品、保健品、食品(一般食品)

怎样区分药品、保健食品、食品(一般食品)? 很多人都弄不明白,保健品跟药品的区别,总是拿保健品当药吃,以为保健品的疗效真有药品的效果那么好,其实保健品只是起到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它是人体机理调节剂、营养补充剂。而药品是直接用于治疗疾病的。 (一)药品与保健食品、食品从定义上的区别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外包装的批准文号上有区别 查看产品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凡是批准文号标示“国药准字××××××”的产品为药品。 1. 2 从2000年起,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审批工作,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国产)和“卫食健进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进口)两种;2003年10月以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及“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国”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 2. 3 一般食品没有批准文号,其产品外包装只标注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 天然食物中含有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某些矿物质,是人体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属于必需营养素。利用这些活性成分或含有这些成分的原料,以及人们熟知的蛋白质、脂类等各种必需营养素,经过适当的加工过程和科学评价,可以得到调节生理功能或预防疾病的保健食品。 一、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的定义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是指在保健食品中能够起到调节人体特定 生理功能,并且不对机体产生不良作用的活性物质。这些物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该与该产品保健功能相对应,并应含有其功效成分的最低有效含量,必要时应控制其有效成分的最高限量; 2.必须能在保健食品中稳定存在(即在食品的加工与贮存过程中不会完全破坏),而且他们在保健食品中应具有特定存在的形态和含量; 3.在进入人体后,必须能够对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有调节作用,有效地使机体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保健食品主要原料有明确的单一功效成分尽量用该成分作为功效成分。没有单一功效成分或者虽然含有但目前难以检测的,可用标志性成分代替功效成分。 二、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与标志性成分分类及功能 (一)功能性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膳食的基本营养成分,占人类膳食能量来源的40%~80%。随着营养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某些碳水化合物还具有一定的生理功效,这些具有特殊生理活性的碳水化合物统称为功能性碳水化合物,主要包括糖醇类、低聚糖类、多糖类与膳食纤维。 1.糖醇类主要生理功能 ①在人体的代谢过程中与胰岛素无关,不会引起血糖值和血中胰岛素水平的波动,可用作糖尿病和肥胖患者的特定食品。 ②无龋齿性。可抑制引起龋齿的突变链球菌的生长繁殖,从而预防龋齿。并可阻止新龋齿的形成及原有龋齿的继续发展。常用在咀嚼片中。 ③部分多元糖醇如木糖醇、乳糖醇、异麦芽糖醇等,有类似于膳食纤维的功能,可预防便秘、改善肠道菌群、预防结肠癌等作用。 2.低聚糖类生理功能 ①低热量,难消化由于大多数功能性低聚糖的糖苷键不能被人体内的消化酶水解,摄食后难以消化吸收,因而能量值很低或为零。基本上不增加血糖、血脂,能有效防治肥胖、高血压、糖尿病等。 ②有水溶性膳食纤维作用功能性低聚糖也是一类低分子量的膳食纤维,与一般膳食纤维相比有如下优点:甜味圆润柔和,有较好的组织结构和口感特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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