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物权变动的形态、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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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探析作者:陈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17期(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摘要:世界各国已生效的民法立法体例上,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这三种。

通过研究德国、法国、中国的相关理论和法条,对上述各国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探讨,从中归纳出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规则和特征。

最后,对德国和中国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比较,得出两者存在诸多差异,但其共性远大于差异性。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1.物权变动模式概述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变动要以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为前提,还需要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交付或登记;债权意思主义指物权的设定与移转仅依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非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须进行登记或者交付方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各国物权变动模式研究2.1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德国物权变动模式研究《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确定了德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因双方法律行为取得时,须具备合意和登记双重条件。

上述条件既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行为,也适用地上权、地役权、土地上之用益权、抵押权、土地债务的设立等。

合意与登记缺其一者,不动产的物权变更不能成立。

[1]《德国民法典》第925a条规定仅在依第311b条第1款第1句为必要的关于合同的证书被出示或同时做成时,始应接受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的表示。

这里的合同指债权合同,其并非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的生效要件。

债权合同之不生效力,并不导致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不生效力。

从上述法条可知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具备合意和登记双重条件。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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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3物权变动PPT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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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行为 (一)定义 如:甲与乙在3月日签订一份买卖电视合同, 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电视交 付给乙。 按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此时包括了三个法 律行为,即:
1、3月1日的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 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 付电视的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 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货币所有权与 甲; 3、3月3日甲交付电视的行为,为物权行为, 发生物权变动:转移了电视所有权与乙。
公信力的内容——当事人在物权享有和变动 时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示,该公示就 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 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 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 也受保护。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 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 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时不同于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只需在 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 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即无独立的 物权行为,也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
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 院宣告无效。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 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 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 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 第三人。即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 要件。
如: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房屋 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房屋卖与 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产生什么法律 后果?

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变动的一般情况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变动的一般情况重点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传统观点)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

原理:因为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具有对世性,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约定物权的内容,将会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交易秩序。

2.物权法定的缓和(新进观点)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如,让与担保有效。

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物权变动的基础「物权的设立」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原始取得。

如,劳动生产(木材制作成椅子)、合法建设、先占无主物(拾得他人抛弃的旧电扇)、添附等。

(2)基于法律规定和公法上的原因而发生,如,善意取得、收取孳息(存款得利息)、征收、没收等。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1)移转的继受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实质上是物权主体的变更,如,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受让所有权;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物权;受遗赠取得物权;企业合并取得物权。

(2)创设的继受取得对既存的物权进行内容上的限制而产生新的物权。

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他人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3.区分的法律意义(1)原始取得:因物上本不存在任何物权,或者虽存在物权,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物权的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非继受他人权利而来。

故,物之上原存的所有负担都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购买人善意取得,则无权处分人需要对原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是原始取得该物,无任何负担,不用负责。

(2)继受取得:物权系因继受而来,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存在于标的物上的一切旧有负担得继续存在,而转由取得人承继。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变动PPT课件

第三章--物权变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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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 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 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 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 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 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 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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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性质及意义 1、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 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2、性质:在我国为行政行为 3、意义: 确定产权、 课税、 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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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 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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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
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 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 的变化。
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 立和生效依据不同法律根据的原则。 如: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其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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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1、物权变动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 行为)和结果行为(物的处分行为);
2、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应当按照该 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 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分析以下案例:
甲将A物出售给乙,问:
① 从时间点上考虑,A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② 从效力来源上看,所有权因何发生转移——因买卖合同, 还是因在履行环节上的其他意思表示抑或是事实行为?
③ 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所有权变动的结果是否一概不 发生?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专利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 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 227条)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时设立。 (《物权法》第228条)
形式主义
是指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还需要 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这一法定形式,否则物权变动 不生效力。
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是指当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之外,还 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1.巩固归纳所学知识点;
(二)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出让人将对物的管领支配现实的移交于受让人。
对物的现实控制是否转移,应依交易观念而定。 对物实际控制的转移,需基于让与人的意思,受让人 自行占有的,不构成交付。
观念交付(动产交付的特别形式)
1.简易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2.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3.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二)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1)《物权法》第十五条 (2)《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3)《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4)《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四、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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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甲与乙丙均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 其中乙已经拿到钥匙入住了,甲却与丙办理了 产权登记。问: (1)甲与乙丙签的合同生效吗? (2)房屋产权归谁? (3)乙的权利如何保障? 『正确答案』(1)合同生效。如果没有 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均有效。(2) 归丙,因为丙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 权转移登记生效。(3)乙请求追究甲违约责 任。
原始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 第一次产生者不以原所有 建造、劳动生产、征收 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 等
继受取得
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 买卖、赠与、互易、 取得 继承

2.消灭:
绝对消灭
物权本身不复存在
如书被烧毁
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如书被卖掉

【例题· 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 取得的是( )。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 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不知 情的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一般★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押)、土地承包经营权、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交付时生效,登 记时对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提问】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 去过户,乙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 户,甲坚决不去,乙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 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两者关系★
(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 生效。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 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1)物权变动靠不动产登记 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导致物权的变化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讲 物权变动的形态、基于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考点二】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四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前几年有命题, 在近三年没有直接命题,但是对后续考点 影响很大,对整个物权的理解也影响很大。 最主要把握的是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生效 关系的判断。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 种基本形态。 1.取得:

3.公示的效力(P37): (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 付=物权生效
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 押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 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其余均 为登记生效)
登记或交付生效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 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特殊
特殊动产所有权

【例题· 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 2013年12月1日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2月 10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3年12月15日,甲将 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3年12月20日甲与乙办理了 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 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20日时生效 B.该房屋的所有权自2013年12月15日甲交付给乙 时转移 C.如果甲和乙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那么甲和乙 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D.买卖合同在2013年12月1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 自2013年12月20日起转移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2.物权为与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
本质
物权行为
对财产的影响
无权处分 一物多卖★
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 处分行为(需要处分权) 权) 不会直接减少,但消极 直接减少 财产(义务)增加 买卖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待定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 买受人若不能按约定取 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得所有权,可请求追究 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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