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司法证明的规则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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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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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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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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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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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司法部第13号令•【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方法

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 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应当
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立法上的事实推定
法律上作出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推定,允许受到不利推定一方当事人提出 证据来推翻推定事实。它不是证据,而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 A.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非法所得的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 •非法持有的推定:“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 第282条第2款] •明知的推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B. 能否用反证推翻:
推定允许对方当事人使用一个反证来推翻推定,而拟制不得推翻。
C.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
拟制中,双方争议的只是前一项事实,由主张人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前一项 事实被确定,后一项事实自然确定。 而推定只是转移了举证责任,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
2. 有关证据效力的规定:
的评价,转移的是举证责任,是反证。 •能否推翻不同:立法的有不可反驳的推定,而司法推定不存在 不可推翻的 推定。
就本质而言,司法推定就是一种法官做出的推理。
就基础事实与推论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加以确定。
这种逻辑关系主要有: •因果关系 •附随关系 •排斥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则由经验法则加以限定。
司法推定的运用: 1. 前提事实得到确认:
《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

《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证据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证据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18 (二)课程英文名称:Evidence Law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课程性质:《证据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教育课。
本课是为适应法治的要求,培养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证据学》是一门与程序法学密不可分的独立学科,应在讲授过《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区别与联系,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五)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的教学,应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证据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证据制度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证据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证据学理论研究素养,以便在将来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司法实践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有:1、理解基本概念:证据制度、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证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的内容。
2、掌握证明责任的标准:三种不同的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
3、熟练学会运用证据规则:运用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
4、学会搜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
5、掌握证据分类:证据分类对各种证据的运用的意义及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6、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各种不同的诉讼的举证责任的不同以及责任倒置的规定。
7、学会分析案例:进行案例教学,贴近实践教学,掌握综合运用证据法学理论、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 32学时分数: 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第一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讲授 2 2 2 实验/实践合计2 4 6 1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第八章司法证明的环节第九章司法证明的方法第十章司法证明的责任第十一章司法证明的标准第十二章司法证明的规则第十三章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合计(八)教学方式2 6 2 4 2 4 4 2 32 8 14 16 20 22 26 30 32 32 1、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11司法证明的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特点
• 主观性与客观性 • 明确性与模糊性 • 多样性与阶段性
三、不同历史阶段的证明标准
• 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真实 • 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形式真实 •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诉讼真实(我国: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证明标准的意义
• 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 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 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 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 • 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 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 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 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
2、下列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立案 • 逮捕 • 程序法事实,如回避、死刑停止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等
3、我国对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 • 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 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个别保障,而且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 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
三、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
• 绝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 相对真实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仅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
• 虽然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能力认识一 切客观真理。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世界 上的食物对每个具体的人类来说都是完 全可知的,并不等于说每个具体的人都 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即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法律真实:即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司 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 所规定或认可的标准的真实。
第7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司法证明方法的界定
司法证明方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司法证明方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蒙昧到
开化,再到科学的过程,具体来讲,就是经历 了一个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这样的科学证 据的过程。
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
(一)神证法 神判法--热铁审 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
三、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 ——司法认知(上)
(一)什么是司法认知
案例:1940年英国的马克 科诉哥德达得案件。 原告在被告的公园中被骆驼踏伤。原告为求得赔偿,主张骆驼是野生动物。
根据有关实体法规定,骆驼的主人(被告)如果不能证明其对骆驼伤人 的本性尽到足够的注意,应当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 方当事人就“骆驼是驯化的不是野生动物”这一案件事实产生了分歧。 原告主张骆驼是野生动物,而被告主张骆驼是驯化动物。双方当事人争 持不下,诉讼因此受阻碍。根据一系列的调查,一审法院的法官对骆驼 是驯化的动物采取了司法认识--认为本案骆驼是驯化的动物。原告提 出上诉,上诉法院肯定了原审法院的意见,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做法是正 确。
(二)司法认知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人群范围,为大家所普遍了解的确实情况。 2、自然科学定律 自然科学定律,是指经过科学研究证明的、为自然科学界普遍接受的原理和原则。
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都是经过内部审查程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证明方法 神证 人证 物证 逻辑推理 司法认知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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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 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品质优良 • 被告人的品格是所控犯罪的基本要素 • 被告人在提出无罪证据时,询问人的发 问可以涉及其过去的罪行及品格 • 对被告人定罪之后、法官判刑之前,可 以查证有关其前科和品格的证据 • 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某证人有说谎的习惯、证人的偏见、 证人先前曾作过矛盾的陈述等
(四)自愿供述规则
•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取被告人的供述必 须是自愿作出的。
二、关于举证的规则
• (一)证明责任规则 • 是指诉讼活动中应该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 向法庭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举证时限规则
•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 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证明其事实 主张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失效的法律后 果。
三、证据规则的体系
•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实行陪审团 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 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 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 现诉讼公正,法律设置了完备而细密、复杂而严 格的证据规则。其发展经历了从最佳证据规则到 关联性规则再到可采性规则的演变。 在英美法系现今的证据规则中,可采性是灵魂。
制定关联性规则的理由 • 防止误导陪审团 • 限定证据的查证范围,防止诉讼拖延 • 只有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 事实,才可能有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三)关联性规则的具体内容
1、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的品格或品格特 性的证据,如某被告人具有暴力倾向、过去 曾经犯过罪、一贯品行不端或经常说谎等。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关于当事人之品格 的证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也即 一个人的特定品格之证据在证明他于特定环 境下实施了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 关联性。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演变已呈现融合之势。
第二节 外国的证明规则
• 一、关于取证的规则
• (一)强制取证规则 • 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命令,要求或强 制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掌握的与案 件有关的证据。
(二)证人资格规则
• 该规则用于明确充当证人的资格条件。
(三)作证特免权规则
• 是指某人虽然具备证人资格,但基于某种身份关 系或职业关系,有权拒绝提供证言,或有权阻止 他人提供证言。
3、特定的诉讼行为排除规则 下列诉讼行为一般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 的证据采纳: • 曾作有罪答辩,后又撤回 • 作不愿辩解又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4、特定的事实行为排除规则 下列事实行为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 有责任的证据而采纳: • 事件发生后曾进行施救的事实 • 允诺支付医药费的事实 • 和解或曾要求和解的事实
(三)推定规则
• 该规则用于明确如何作出推定及其效力等。
(四)自认规则
• 该规则用于明确民事诉讼中如何作出裁判 上自认和裁判外自认及其效力等。
三、关于质证的规则
•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 是指对于重要证人必须传唤到庭作证,否 则予以处罚。
(二)宣誓作证规则
• 是指证人在作证前均应郑重宣誓,承诺如 实作证。
主要在英美国家适用,如: • 自认必须出于任意性 • 证人的陈述应当经过反询问 • 询问笔录应当经陈述人签名、画押或按印
• 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一般由法官在法庭上进行 裁决。
我国关于可采性规则的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不能作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 干规定》第28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应依次考 察以下三个问题: a.该证据用来证明什么问题? b.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为本案中的实 质性问题? c.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有证 明性吗?
关联性规则 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 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 均不予采纳。理由: • 避免陪审团受当事人提供的无关联性证 据的误导 • 限定调查证据范围,避免审判旷日持久
• 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 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 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 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 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 关系。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 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 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二、证明规则的种类
• 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关于取证的规 则、关于举证的规则、关于质证的规则与 关于认证的规则。 • 2.根据性质的不同,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 性规则。 • 3.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权利性规则和义务性 规则。
• 4.根据形式不同,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 规则。 • 5.根据功能不同,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 规则。 • 6.根据严格程度不同,分为刚性规则和柔性 规则。 • 7.根据制定的依据或理由不同,分为公理性 规则和政策性规则。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 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 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均应予以 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
• 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 大,应严格禁止 • 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 件的实质真实,所谓“捶楚之下,何求 而不得”
• 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 • 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 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用书面的或者 口头形式的转述 • 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 机会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 从实体意义上,传闻证据本身不可靠,难 以担保其真实性 • 从程序意义上,传闻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 通过交叉询问进行质证,违背了对抗制诉 讼的基本精神
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 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 候,应当依法处理。 •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 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 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 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 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美国人很珍视特权,因为我们除了审判外,还有生 活中的其他价值。我们不是为了作证而是为了生 活来到美国的。我们保护有特权的社会关系,是 因为它们对于社会生活至关重要。 -----(美国法学家)萨尔斯堡
作证特免权的情形
• • • • • 夫妻、亲属之间的特权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 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 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的特权 基于公务秘密的特权
第12章 司法证明的规则
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 有证据资格
•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 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 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 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 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 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 了照。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 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 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 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
•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 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 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 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问: 本案中张女在家中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的 照片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为什么?
(五)传闻规则
• 按照该规则,如果某人的陈述属于传闻, 就应该排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传闻证据,通常指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和目击 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当庭陈述以外的 口头或书面证言。包括: • 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 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 警察或检察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书面 笔录
传闻证据的特点:
交叉询问规则的利弊
• 能充分暴露证词的矛盾和证人的虚伪,揭 露证言的不可靠性 • 控辩双方在盘问证人时,有可能利用各种 诉讼技巧和策略,干扰法官(或陪审团) 形成正确的心证
四、关于认证的规则
• (一)可采性规则 • 是指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才能被采纳;广义 的可采性规则还包括附条件可采性规则与限制性 可采性规则。
(三)交叉询问规则
• 是指证人证言必须经交叉询问后才可采用。
交叉询问:英美法中一种对一般证人、 被害人、放弃沉默权的被告人、专家 证人进行询问的方法。包括: 主询问(也称直接询问):由提出证据 的一方进行的询问 • 反询问(也称交叉询问):由对方当 事人进行的盘诘式询问
交叉询问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不得质疑己方证人 • 主询问中只能提出开放性问题,禁止 诱导性询问(即所提问题中不能包含 答案) • 如证人在对方进行交叉询问时拒绝回 答问题,则法官可以排除该证人的证 言 • 反对复合式问题及其他混乱性问题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 • • • • • 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已经死亡的 证人患有精神病或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证人下落不明的 证人不在本国境内,不便出庭的 证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 经庭前证据开示,双方对证言笔录没有异 议的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 《刑诉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
5、被害人的过去行为排除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有关被害 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 一律不予采纳。
(三)鉴证规则
• 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有形式上属实的 证据才能被采纳。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包括: • 证据形式不合法 • 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 • 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也即狭义上 的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