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1.0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10号)精神,并按照年初市局行政信用等级管理要求,决定今年11月至12月间组织各分局进行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检查清理缴销纳税人旧版实物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及电子数据,一方面落实税务总局及市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理顺发票信息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达到提升全市发票管理质量及效能,堵塞内部管理漏洞,为税务总局实施“金税三期”工程做好基础数据保障的目的。
二、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分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分纳税人自查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
抽查工作由市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范围(一)重点检查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涉及以前年度应清理缴销而未清理缴销的发票,也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重点检查各基层税务机关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保存是否完备等。
(三)检查发票仓库账面数量与仓库实物数量是否一致,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核定信息的正确性和发票供应数量的合理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国税函[2004]883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
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软件版本说明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
采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上海市,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科﹝2013﹞8号
【发文日期】2013-03-28
【实施时间】2013-03-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本市将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以下简称:数据采集工作),充分运用发票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分析,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数据采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数据采集工作是全面推进本市税收征管改革“两轮驱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信息管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
数据采集工作将覆盖全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集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数据,并逐步形成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推广应用范围
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范围: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属于以下范围的纳税人应先行推广:
1.营改增重点关注企业(货运、货代等行业);
2.使用冠名机打发票企业;
3.使用《本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单联)》企业;
4.使用税控器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认为应先行推广的其他企业。
(二)数据采集时间
1.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数据采集时间
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据采集以自然周为周期,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将每周正常填开、作废、红冲、遗失、缴销的发票明细数据生成上报文件,于下周内报送税务机关;未执行任何操作的,于下周内报送零数据文件。
对于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要求每周生成上报文件,于下月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数据。
2.税控普通发票的数据采集时间
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季)抄报税时一并报送发票明细数据。
(三)数据采集渠道
1.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数据采集渠道
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数据;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数据。
各分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人专岗,配备专用设备接收数据。
2.税控普通发票的数据采集渠道
使用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用户卡、用户卡+U盘、网上远程抄报等方式,结合目前抄报税流程报送发票明细数据。
(四)大文件处理机制
为避免大数据文件挤占电子申报系统资源,以及影响综合征管软件的正常运行,现制定单个报送文件的最高限制标准为10M(约1.5万份),对于月用票量特别大(5万份以上)的,应按照最高限制标准自行拆分大数据文件。
(五)后续管控措施
各分局应通过普通发票明细数据查询分析功能,及时掌握纳税人开票明细数据的报送情况,抓好日常监控和催报工作。
待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成熟后,纳税人报送开票明细数据将作为其发票验旧购新的前提条件。
(六)数据分析利用
数据采集工作是为进一步开展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打好基础,各分局在推进数据采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营改增风险防范和各自户管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探索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
市局将定期组织各分局交流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经验,形成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去年试点推广基础上,自2013年4月份起,属于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范围、条件成熟的纳税人,全面实施数据采集工作。
到2013年底,将覆盖至使用本市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户数和用票量70%以上,并形成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3月底前,市局组织召开数据采集工作会议,总结试点阶段工作及布置推广阶段工作,动员各分局积极开展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要求各税控收款机厂商及服务
商配合各分局做好企业培训、升级、服务工作。
(二)2013年4月份,各分局根据市局推进要求编制本区具体推行计划、确定推广企业名单、完成综合征管系统岗位配置和数据采集企业标志认定、完成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企业申报方式标志修改和企业端返写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推广企业完成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升级、远程抄报客户端升级、税控收款机硬件准备工作;组织落实数据报送工作(包括历史数据补采集),抓好日常监控和催报工作。
(三)2013年6月底前,市局负责完成税控器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及远程抄税测试工作,供相关纳税人选择使用。
(四)2013年内,初步形成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一是积极利用发票明细数据加强票表比对;二是在上海税务网等平台实现普通发票相关信息查询功能;三是将普通发票管理的风险项目纳入风险分析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四是为开展纳税服务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实施数据采集全过程监控,建立长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序推进,平稳实施
数据采集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复杂,涉及多种开票方式和多种数据采集渠道。
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分局要合理安排、有序推进,要特别关注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企业,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已公布的本市通用机打发票数据格式,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坚持“成熟一家、采集一家”的原则,确保推广工作平稳开展。
各分局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加强培训,大力宣传
数据采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分局多部门协同合作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
市局将组织各分局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操作培训,各分局要抓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积极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此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保障数据采集工作顺利推进。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