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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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票据管理办法(一)2024

票据管理办法(一)2024

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票据管理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票据管理,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信用性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票据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既能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又能防范票据风险,确保企业财务稳定运作。

正文内容:一、票据的种类和用途1.1 探讨不同种类的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等,以及其应用场景和用途1.2 详细介绍每种票据的特征和用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开票要求1.3 强调票据的法律效力和重要性,以及企业在运营中合理使用票据的必要性二、票据的产生和处理流程2.1 阐述企业票据的产生渠道,如购买物品、向外供应服务等2.2 分析票据的核查和录入流程,包括票据真实性的验证和票据信息的录入方式2.3 强调票据的保管和处理流程,包括票据的妥善保管和如何处理遗失、损坏的票据三、票据的管理制度3.1 介绍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包括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3.2 解释制定票据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如规范票据的使用、记录和归档3.3 探讨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包括责任人员的分工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四、票据的存档和归档要求4.1 强调票据的存档要求,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的存储方式和期限4.2 探讨票据的归档要求,包括按照时间顺序归档和分类存储的方法4.3 分析票据归档的管理和查阅方式,包括票据档案的保密和授权查阅的规定五、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5.1 分析票据管理中的常见风险,如假票、重复开票、票据丢失等5.2 探讨减少票据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措施,如加强票据真实性验证和内部审计5.3 强调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增强员工的票据管理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总结:票据管理办法(一)通过对票据种类和用途、产生和处理流程、管理制度、存档和归档要求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详细阐述,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票据管理工作,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信用性。

只有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在日常运营中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实现财务稳定运作。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管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廉洁从业、科学经营等原则,确保票据文本的准确、合法性,使票据适用于企业会计分类、财务报表的填写、税务的申报、财务审计和财税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分类归档、保存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保证票据凭证编号正确、历史数据完整、有效,确保票据的有效使用、存档并建立应税票据核查制度,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有关税务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审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明确企业票据使用项目,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登记表,予以严格管理。

禁止使用造假电子技术,禁止在票据上加盖或印制各种品牌标志。

第六条民营经营单位和征税登记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备案票据信息,并把有关信息实时通知财政部门。

第七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分类存档票据,统一整理结构,定期清理杂金。

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发行、使用、核价收发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清算票据欠款。

第八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当向有关税务部门报送管理票据。

报送票据信息应当包括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发票金额、非税款和备注等。

第九条票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受到相应的税务监管和核查。

企业和财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企业及其财务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票据保管措施,归档存货原票据,定期清理无效票据和废票据;对一些特殊票据应增加安全措施,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及其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票据交易的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票据交易行为。

第二章票据发行和交易
第三条票据发行
票据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票据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票据交易市场
设立票据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照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票据交易撮合。

第五条票据交易参与方
票据交易参与方包括票据持有人、票据承兑人、票据支付人等,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不得采取欺诈、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票据交易登记
在票据交易时,票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如实填写交易登记表,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七条票据交易清结算
票据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交易的监管和惩处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惩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票据交易监管部门所有。

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

财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票据管理,保障企业财务稳健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公司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票据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的票据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方便监管,确保票据使用安全,使用合理。

第四条票据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协助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票据管理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票据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领用第七条公司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八条公司严格限制高值票据的领用,高值票据包括金额高于一定数额的、颇具盗伪利用价值的票据,领用高值票据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司领用票据申请须有领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领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挪用、篡改或乱扔票据。

第十条票据领用申请表应存档备查,领用后的票据应按规定登记,并交财务部门备查。

第三章票据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票据的使用应合理有效,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内容应准确清晰,不得涂改、划抹、涂改,如需修改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涉及到财务数据的记录和传递,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票据丢失、损坏、篡改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并根据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责任分工,明确票据的保管责任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章票据存档和归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票据存档系统,对所有票据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存档,并确保存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票据存档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分类和归档,存档文件的查阅、调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票据交易秩序,规范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提高票据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出具、流转的各种形式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的出具、流转和承兑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票据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票据的出具第五条票据的出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字据形式出具;(二)注明出具日期;(三)注明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四)注明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五)注明出票金额。

第六条票据的出具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电子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流转第七条票据的流转方式可以是转让、抵押、质押等。

第八条票据流转时应当办理背书手续,并注明转让日期和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

第九条票据流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二次承兑的票据不得作为支付工具。

第十一条票据的承兑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并注明承兑日期、承兑人的名称。

第五章票据的保管和查验第十二条票据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查验。

第十三条票据的查验应当以公正、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程序或者以任何形式干预票据交易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制票据权利、吊销票据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票据管理机构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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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票据的规范化管
理水平,加强对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提高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票据的登记与领用
第五条公司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票据购入、收取、签发、领用、贴现、背书等业务均需按照编
号办理登记手续,财务部应指定非票据保管人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应收票据登记簿》、《应付票据登记簿》、《收据登记簿》等并负责序时登记。

第六条公司出纳负责对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的管理,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
贴现、注销及空白票据的保管。

空白票据一律存入保险柜,并与作废票据、退回票据分开存放。

第七条银行预留的公司印鉴由出纳和财务部长分别保管。

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
表人印章。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支付业务票据填列,经财务部长审核后加盖财务印鉴。

严禁一人保管或携带全套银行预留印鉴。

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财务部长不定期根据登记簿检查票据使用和保管情况。

主办会计应于每月末对空白支
票、收据和尚未承兑的汇票进行盘点,编制《票据盘点表》,由出纳和主办会计签字、财务部长审
核后归档留存,若发现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九条签发支票的规定:
1、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范围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严禁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严禁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2、原则上不得使用空白支票,如因外出采购物品等原因需携带支票,确实无法确定具体受票单位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受票单位可留空白,但日期、用途、金额必须注明。

3、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应填妥支票收款人、签发日期、用途、金额等,同时登记《支票使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在存根联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出纳开具支票经财务部长审核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支票领用人发生支票遗失时应及时与财务部联系,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如果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领用人负责全额赔偿。

5、支票应按顺序号签发使用,每用完一本支票必须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否则不得领用新支票。

6、支票付款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根据支票存根和付款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已签发支票的存根联
同原始发票均需附在记账凭证上作为记账依据。

7、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联一起保管,并与其他支票放在一起按顺序留存。

第十条公司收取的银行支票,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

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一般在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出具有关收据。

第四章汇票管理
第^一条签发汇票的规定:
1、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应在报销单或付款单上注明支付要求和所需票据种类,按公司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后由出纳办理签发。

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2、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签发,不得缺项或漏项,防止票据无效或作废。

在签发汇票时,需要重点检查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是否齐全及出票人
是否在票据上签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为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

4、已经签发并交付收款方的汇票,必须及时登记《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汇票的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签发日期、至U期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收取汇票的规定:
1、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的银行出纳。

2、公司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3、出纳必须对所收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相关银行确认可以办理托收,同时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4、对收取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无法办理托收等原因发生退票业务时,应由原交票人负责办理退票催款业务。

5、出纳将所收票据应复印正反面,留底后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处理,会计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

留底复印件应按到期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与应收票据登记簿一同归档备查。

6、所收汇票需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收汇票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单位等内容,同时出纳应将收到的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7、出纳人员应在汇票到期前l0 天到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将托收到的款项及时存入企业账户
8、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汇票背书的规定:
1、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对汇票进行背书。

2、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

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3、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4、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汇票贴现的规定:
1、根据公司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按照
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2、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本票及其他结算票据的管理参照汇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记账、审核、对账等流程参照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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