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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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

美国司法系统

美国司法系统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体系组成。

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

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

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

它由1. 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2. 13个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组成。

3. 此外还有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等联邦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

各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也都包括三级法院:1. 基层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2. 中级法院多称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3. 高级法院多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等州,高级法院称为上诉法院。

许多州也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和小额索赔法院(Small Claims Court)等。

此外,每个城市还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法、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及其他与城市法令有关的案件。

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者:林达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

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

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

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

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

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

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

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

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

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

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

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

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

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

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

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

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的司法体系
■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 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 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 US Constitution—create the Supreme court ■ Congress---create a l l lower federal court ■ State Constitution---state court
■ 上诉法院把它们的裁决建立在初级审判法院的程 序和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点的基础上,当上 诉法院发现地区法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案件中的 事实情况不充分时,就会把该案件退回,以要求 地区法院对案件提交更完备的诉讼程序。
■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 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circuit 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在联邦司法体系中是最高一级层次的法院,而且对该法院所 作的判决不能再进行上诉。在州或地方辖区内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所 作的有关联邦法律或实际做法的合宪性裁决,仅仅能够通过宪法修正 案或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后来作出的判决加以调整或修改。
法官
■ 联邦最高法院由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在内的9名法 官组成one chief justice and eight associate justices。如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他们的任期 是终身的,而且任内的薪水补贴不能被减少。 Can removed by impeachment
■State courts and federal courts—coexistent parallel 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同时存在的司法管辖权,这为两种 法院体系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相互作用。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法官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特区,是宪法特别设立的惟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开始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通常涉及关于美国宪法或是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在每年数千宗上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旨意。
上诉法院
全国94个联邦法院管辖区被划分成12个巡回区(circuits),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内地区法院裁判后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上诉请求。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比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和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
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8年。以上法官在任命过程中,由本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考绩选拔委员会协助法官选拔候选人。这些法官不享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所享受的保护。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破产法官和司法官的选择过程中不起作用。在他们续任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布通知,希望公众对于该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然后召开考绩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
法官在从事法庭以外的活动时,应该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因此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和公平诚实的。法官受到公众监督,不得不承受比其他公民更为严格的约束。例如,法官可能无法成为某些机构的成员,因为某些机构的成员资格在种族、性别、宗教或血统上有歧视,这可能引起其他公众成员怀疑法官判案的公平性。法官不得允许其家人或朋友干涉司法行为,不得利用其职位声望谋取利益,法官还不得允许任何人认为某个个人或当事人对他具有特殊的影响力,这些规则都是避免使公众产生类似的印象。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Lesson Four全文翻译

Lesson Four全文翻译

Lesson Four:Judicial System 第四课:司法系统第一部分:法院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

每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其各自非常完善、独立的法院系统,而且还有一个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并不优越于州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它与州法院系统是相互独立、互相配合的系统,其处理特殊的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

两个法院系统的并行存在常牵涉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系统的关系问题,且显示出联邦制度的重要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九位法官组成,他们对于所有这些法院系统的事宜有最终和最高的决定权。

尽管只有少数州,如内布拉斯加州,采用的是两级模式的法院系统,但是大部分州,包括联邦的法院系统都是三级模式。

那就意味着每位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到审判法院起诉,如果败诉,那么还有两级上诉,而他最终有可能在这上诉中胜诉。

例如,在联邦系统中的审判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其在每个州至少设立一个。

很多大的州则被分成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辖区,这取决于其人口多少、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

美国一共有94个辖区而且每个辖区法院都有一个法官,或者更多是两个以上法官。

若在地区法院得到了不利的判决,当事人可上诉到地区法院所在地的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系统内共有11个以数字顺序命名的中级上诉法院,每个法院都包括三到十个州和属地辖区。

另外,哥伦比亚特区还设有一个上诉法院,专门审理来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受理各种联邦专门法院例如索赔法院的上诉案件。

每个上诉法院都有四名以上的法官,他们组成三人的合议庭来审理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一些决定。

在上诉法院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可能申请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州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通常的法院审判程序是审判法院、州上诉法院,然后是州最高法院。

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牵涉到联邦宪法的问题,其可能被联邦最高法院来审查。

从1988年始,最高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查是自由裁量的;实际上所有民事案件都作为权利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作法已经被废除了。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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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联邦法院体系与州法院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
1、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

(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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