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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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银行保险专项治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

银行保险专项治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

银行保险专项治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1)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__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我行于202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

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保监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银行股权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汇报

银行股权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汇报

银行股权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汇报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X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我行于X 年X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X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某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X%;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X万股,占比X.X%。

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X.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X)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X%以上的情况。

(X)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X%以上、X%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X)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X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X家的情况。

(X)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2024年中国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调查报告

2024年中国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调查报告

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调查报告20242024年4月普华永道前言当前,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愈发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但仍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社会预期偏弱等挑战。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的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也愈发强化“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2023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在银保渠道力推“报行合一”。

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围绕“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两大核心理念,形成一套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大维度对人身保险公司整体风险防控水平的综合评价机制,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同月,财产保险监管司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对34家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开展SARMRA、资产负债管理、公司治理“三合一”检查。

……在此形势下,保险行业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近年来随着行业的转型发展,风险管理愈发成为行业关注的话题。

作为深度参与保险行业各项监管标准起草和咨询的专家顾问,普华永道曾经在2016、2017和2018连续三年开展了保险行业的调研并发布《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调查报告》。

今年,普华永道再次启动行业调查,从“大风控”的视角,除了以往的调查范围,还纳入了资产负债管理与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反洗钱、关联交易、操作风险管理、监管报送等专项调研。

2024年一季度,在广泛发放问卷的基础上,我们陆续回收了140家保险机构的反馈问卷。

我们观察到,虽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在不断提升,但在应对新市场形势和新监管要求方面,仍然面临着组织协调、人员配备、模型方法、技术工具和数据平台等方面的痛点难点。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5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5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5篇)今年的银行保险业监管整体基调,被业内称为“一头稳固前两年的治乱象成果,另一头连续促进合规建立”。

和“愉见财经”5月份为大家追踪的《监管来查的checklist》(点击标题可跳转)一脉相称的,股权与公司治理层面是检查重点,近期的专项整治主要落在「股权违规」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严峻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展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

时间范围来看。

对股权状况,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状况;对关联交易,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状况,跨度根本为这一年半,但可依据实际状况适当追溯和延长。

据“券商中国”,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治理方法》(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状况。

下文不绽开。

仅就商业银行的局部来讲,我们把要求排查的checklist汇报各位如下。

关于「股权违规」整体而言是查银行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标准性和透亮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等。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状况;股东是否存在托付他人或承受他人托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状况。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全都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状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楚透亮。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托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供应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状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治理人及其实际掌握人、关联方、全都行动人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状况; 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治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掌握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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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报告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时间:2019年1月23日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文件要求,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2018年四季度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进行了梳理。

经统计,我公司2018年四季度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18笔,金额共计68979.31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一)与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在线”)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48笔,金额共计27720.88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手续费、借款、股权转让费、预付款和收取保费、减资款等。

我公司与华夏在线各分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共计60笔,金额共计8460.4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手续费、预付款和收取保费。

(二)与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8笔,金额共计2698.03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管理费、预付款、收取租金、押金和保费。

(三)与天津津滨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天津津滨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笔,金额共计10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预付款。

(四)与北京利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我公司与子公司北京利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信保代”)发生关联交易1笔,金额共计30000.00万元,主要交易类型为支付增资款。

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情况
我公司四季度关联交易中,发生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3笔,涉及金额共计5035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0.098%,占净资产2.846%,占四季度关联交易总额72.993%,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让利信保代股权项目
2018年11月22日,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在线签署协议,由我公司受让华夏在线关于利信保代的100%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

该笔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12月5日向贵会报告。

(二)利信保代增资项目
2018年11月26日,我公司与子公司利信保代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利信保代子公司增资人民币3亿元。

该笔股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已于2018年12月13日向贵会报告。

(三)华夏在线减资项目
2018年12月20日,我公司对子公司华夏在线的出资额由人民币3亿元减少为1亿元,华夏在线于12月20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该笔股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已于2019年1月11日向贵会报告。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备和修订情况
为规范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我公司于2017年一季度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及时向贵会进行了报
备。

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制度修订后将及时向贵会报备。

四、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季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公司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后续我公司将进一步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五、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在公司及协会网站对关联交易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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