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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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提高学生、教师的学术水平,也是营造良好学习气氛的措施之一。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学术交流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气氛,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的方案编制;(二)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三)学术组织的管理与人员的登记;(四)学术论文与著作的奖励。

第三条学院是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学院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统计与上报;(三)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术组织的管理第四条拟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章程和学校在组织机构中的人选,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同意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秘书长,每年年初需将该学术组织的年度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抄报科技处。

第六条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提名,报科技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凡新参加学术组织的会员和在学术组织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到科技处登记。

第八条学院需以团体名义参加有关学术组织,需提出申请,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学校学术经费每年给予适当支持。

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

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学术经费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
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邀请院外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部统一管理,科教部申请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
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由科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
医务科科教科审核,医院办公会讨论批准,同意后拿着它。

承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
发出通知,在会议期间制作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课材料和效果评估材料(一纸一电子版),并在报销讲课费用前提交给医务部科教部。

第四条探访费用:探访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差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座费等,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承担,支
出项目从重点专业拨付,科长基金或主题基金(主题基金必须有此类预算)。

第五条接待:申请部门应在专家到访前2周书面报告接待程序,并提交医务科科教科。

承办部门负责协
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运输和餐饮;科教科负责为来访专家学者安排讲座。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圈地: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
申请科室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教学主题教学时间地点拟参加人员申请科室接待要求(盖章)签字:医务科意见(盖章)签字:医院院长批准(盖章)签字:性别年龄申请日期职
称。

医院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医院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术交流管理,提高医院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及与国内外其他医疗机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学术交流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医院合法权益。

2.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医院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3. 注重学术质量,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实效性。

4. 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第四条学术交流内容:1. 学术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

2. 学术考察、学术访问、学术会议等。

3. 学术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的交流。

4. 学术交流项目的合作。

第五条学术交流审批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医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批准:由医院学术交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3. 报告备案:审批通过的学术交流活动,需向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4. 实施与监督:学术交流活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执行,并接受医院学术交流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学术交流活动实施要求:1. 严格按要求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确保活动质量。

2.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活动水平。

3. 加强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扩大医院学术影响力。

4. 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学术交流经费管理:1.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纳入医院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2.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3.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术交流成果转化:1. 对学术交流活动中产生的优秀成果,鼓励申报科研项目、专利、论文等。

2. 对有潜力的学术交流成果,积极推动成果转化,为医院发展提供支持。

3. 对学术交流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教师和艺术家(以下简称访问学者)由我院主请或经其他途径,前来我院讲学、讲座、座谈、合作科研、举办展览和召开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来我院按照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直接授课的不属此类)。

2.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利于我院在教育理念、目标、教学、科研、管理、接纳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著名高等美术、设计院校的现代办学理念,以及科学治校的长处,以弥补我院的不足。

3.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联系的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均须事先将交流意向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初步商定方案。

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更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4.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可分为三类:由学院单独举办;由学院和学院各单位联合举办;由学院各单位举办。

5.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院的对外形象,必要时学院外事办公室派员参加。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我院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注意内外有别。

二、在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中国态度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专家、学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在艺术、设计、或其他学科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交流内容符合我院需要,并且不含有反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和统一以及色情、暴力等成份。

3.身体健康。

三、来我院学术交流的访问学者的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审核其资格,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访问学者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第一类:在世界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教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项;担任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或团体的负责人;来校交流能有利于学院创建新学科、新专业、新课程,促进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发展;能协助学院与国际专业学术组织建立友好关系。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规定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1、院内学术活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远程讲座等;各科室、各专科组织的科内医务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讲座等。

2、全院性学术活动(1)科教科年初拟定课表,每月进行2次培训或讲座,并根据课表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具体活动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2)全院性学术活动医院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积极参加,每个科室的听课人员必须达到1/2以上(听课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以通知为准),未达到规定人数,月质量考评按2分/人次扣分,并扣罚20元/人次科室绩效;专业技术人员年听课率需达到规定,初级必须达到70%,中级必须达到60%,高级必须达到50%。

听课情况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医务人员听课笔记为准,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及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当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3)全院性学术活动授课人必须认真准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以PPT、现场演示等方式呈现,授课时间应超过40分钟。

授课人员予以高级职称100元/课时、中级职称80元/课时、初级职称50元/课时的奖励,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实际讲课情况上报财务科为准。

3、科室学术活动科室应每月组织2次科内培训、讲座,要求科室作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范围:(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省、市、县卫计委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

学术交流工作制度

学术交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进行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学术交流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学术自由,严谨治学;(三)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四条学校学术交流工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学术交流工作。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六条学校应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提高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学校应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资助制度,为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提供学术交流经费支持。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学术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考核评价体系,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定期评估。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与监督第十一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认真准备学术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尊重他人学术成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监督,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学术交流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第十五条学校应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将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产业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术交流成果的宣传推广,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成果奖励制度,对取得重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院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XX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XXXX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院内外和国内外各种学会、协会、协作组、研究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科技讲学、短期培训交流等;参加院外有关部门邀请召开的科研课题讨论、评议、鉴定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外有关部门邀请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科技成果转让和院内外科技推广应用等活动。

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办法1、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活动时,应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告,并写出具体计划,经科教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发邀请函,来院后由科教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2、属于全院性的学术活动,均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各科室的学术活动,由科室组织安排,报科教科备案。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1、坚持以班养班,以会养会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培养科技人才为宗旨,不断提高我院的科技水平。

2、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并确定有关学科负责人,具体协助科教科按照计划实施和完成有关专业性事宜。

做好会议(办班)纪要加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由科教科存档。

3、加强组织管理,做到计划实施、参加人员、经费开支“三落实”,经费开支由财务科协助,做好收支结算工作,必要时行政、后勤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员接待、物资供应等工作。

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具体规定1、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考察(包括港、澳、台地区)(1)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国际知名学术组织和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或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及课题经费,并为该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2)必须符合国家及单位的政审条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和利用外语交流的能力。

有赞助单位和自费出国者,其职务和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医院内部学术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本领,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特订立本学术沟通活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组织的学术沟通活动,包含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定义•学术沟通活动:指医院组织的以学术研究和经验共享为目的的各类沟通形式。

•组织单位:指医院内设的相关部门或学术团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术沟通活动组织1.学术沟通活动由医院内指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和布置。

2.组织单位应依据医院的学科特点和学术需求,订立学术沟通活动计划,并报院领导批准。

3.组织单位应择机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并依据需要供应差旅费和相关待遇。

第五条活动宣传1.组织单位应及时发布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包含时间、地方、主题、嘉宾等。

2.学术沟通活动信息可以通过医院内部网络、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六条报名和管理1.医务人员对学术沟通活动感兴趣的,可以自己乐意报名参加。

2.报名截止日期前,参会人员可以随时取消报名。

3.超出学术沟通活动规定人数的报名者,按报名先后次序确定参会名单。

4.参会人员应定时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通知组织单位。

第七条参会费用1.医院将依据学术沟通活动的需要,供应相应的会务费支持。

2.参会人员的交通费用和留宿费用由各自承当,可以申请使用医院内部的差旅费和留宿资源。

第八条活动总结与评估1.学术沟通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总结并评估活动效果。

2.活动总结应包含学术沟通的主题、内容、参加人数、反馈看法等方面的信息。

3.活动评估应从学术水平、组织布置、参会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看法。

第三章常规管理第九条学术沟通活动档案1.每个学术沟通活动均应建立相应的活动档案。

2.档案内容应包含学术沟通活动计划、议程、参会名单、演讲稿件、照片等。

3.档案应妥当保管并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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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外请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科统一管理,科室申请并具体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邀请,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医务部科教科审核后由院办公会讨论和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承办科室需在会前一周张贴通知,会中做好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座材料及效果评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医务部科教科,方可报销讲座经费。

第四条来访费用: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课费等,原则上由申请科室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专科、科主任基金或课题经费(课题经费须有此类预算)条目中列支。

第五条接待工作:专家到访前应提前2周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接待程序,交医务部科教科。

承办科室负责协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交通和餐饮等;科教科负责来访专家学者的讲学活动安排。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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