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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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提供优质的福利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成为了亟需关注和改进的问题。

本文将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儿童福利机构是保障儿童权益和提供福利服务的重要渠道,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权益的保障。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可以有效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质量。

通过加强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加强各项规范化操作,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确保儿童获得优质的福利服务。

2. 保障儿童权益的落地实施。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儿童权益保障的重要机构,管理的加强可以帮助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事件的发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3.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社会形象。

通过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社会对机构的认可和支持,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的对策与措施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推动民政局工作的儿童福利服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与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的基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机构的运作规范和管理要求,从制度层面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与指导,确保机构的合规运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3.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水平。

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机构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能力,使管理更加便捷高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工作效率方面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中来。

3.我国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一个国家儿童福利政策是否全面,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是否到位,可以从衡量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中反映出来。

这些指标涉及儿童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法律保护状况以及生存环境状况[3]。

(1)儿童健康方面。

主要有三方面的指标,一是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07年,我国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0.7‰、15.3‰和18.1‰,相比1991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下降了22.4、34.9和42.9个千分点。

2000年1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在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到2007年底,这一项目已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1000个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平均降至0.06‰[4]。

另外,2000年以来我国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的情况)也在不断下降,2005年这一比率仅为2.21%。

二是计划免疫接种率。

2000年以来,1岁儿童“四苗”(指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7年接种率分别达到99.0%、99.0%、99.1%和98.6%[5]。

从2002年起,我国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1.8亿元,用于为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儿童购置乙肝疫苗。

2005年,我国儿童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为98.96%,比2000年提高7.13个百分点[6]。

三是儿童营养状况。

200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34%,比2000年减少0.75个百分点。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均超过90%。

2005年,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碘盐覆盖率为95.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为246.3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为5.0%,全国总体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7]。

12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12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专题特稿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

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

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

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

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第三个层次是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

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仇雨临郝佳摘要:本文从政策体系、组织机构和儿童发展指标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孤残儿童福利工作整改措施(共4篇)

孤残儿童福利工作整改措施(共4篇)

孤残儿童福利工作整改措施(共4篇)丰润区沙流河镇中学关心关爱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多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关心关爱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学习与生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这些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树立生活自信,使他们时刻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学校的关爱、教师的关怀,从而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我校全体同志始终把关爱特殊群体学生作为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

不断拓宽关爱学生的思路,用我们扎实的工作说服人,用我们真诚的行动打动人,让孤残儿童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友善、学校的关怀,增强他们在逆境中成长成才的信心,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加强领导,我们将爱心助学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中来。

学校成立了“爱心助学”领导小组,校长郭瑞华同志亲任工作组组长。

鼓励教师与贫困学生结成帮扶对子。

①建立孤残学生档案,制订各项助学工作制度并对特殊群体学生家庭状况、学生思想、学习情况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进行登记,以便让需要帮助的学生能够得到帮助。

②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对凡受资助的特殊群体学生在受资助前后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对比登记和其资助人的情况进行登记,便于帮扶对子及时联系沟通。

③建立“爱心手册”,我们将每一位曾经帮助、资助过特殊群体学生的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附上他们的照片,并肯请他们留下充满激励与爱心的话语。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捐资助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通过爱心手册让师生去感悟仁慈友爱之士爱的情操,弘扬爱心助学的良好风尚和宣传捐资助学的典型事迹。

④建立跟踪调查制度。

这项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受资助学生成长跟踪,一是资金使用情况跟踪。

学生受到资助,他们的成长氛围发生了变化,有的甚至是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

论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论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论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儿童福利院是一个给予孤儿和残障儿童提供庇护和关爱的地方,因为他们的特殊性和固有的心理健康问题,这些孩子们常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对于福利院内的孤残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是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的。

本文将通过从心理健康问题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些孩子们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对策。

福利院内的孤残学生通常都有着一些共同的心理健康问题,比如孤独、焦虑、自卑等。

孩子们由于身世的原因,常常感到孤独和无助,他们缺少父母的关爱和呵护,长期处于缺乏家庭温暖的状态下,感到非常的孤独。

他们也会因为身体上的残障而产生自卑感,觉得自己和正常的孩子不一样,无法融入到正常的社会中去。

这些孩子们的心理健康问题还表现在他们的行为和情绪上。

有的孩子可能会出现行为紊乱、情绪不稳定等问题。

他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不幸遭遇而产生愤怒和不满的情绪,表现在行为上就会比较偏激。

而在长期缺乏关爱和安全感的环境下,他们还可能会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这些孤残学生改善心理健康状况。

福利院需要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

孩子们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和学习环境,这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福利院也需要招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人员,为这些孩子们提供心理健康的援助和支持。

心理咨询师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的方式帮助他们理解和面对自己的情绪问题,而社工人员则可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和提升自尊心。

我们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心理健康教育和活动来帮助这些孩子们。

可以组织一些心理健康知识的讲座和培训,让孩子们了解和认识自己的心理健康问题,学会正确地面对和处理自己的情绪。

还可以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活动,比如户外运动、音乐、美术等,让孩子们通过参与这些活动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增强自信心和团队合作能力。

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鼓励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到这些孩子们的关爱和支持中来。

儿童福利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儿童福利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儿童福利领域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一、前言儿童福利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因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与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未来。

因此,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儿童的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重视儿童的安全问题儿童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旦受到安全威胁,可能对儿童的健康和成长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儿童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

2.维护儿童的权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受到特别照顾和保护。

因此,保障儿童的安全,不仅是一项基本的管理工作,更是维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确保儿童的安全,才能真正实现儿童权益保障的目标。

3.社会责任保障儿童的安全是社会的责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社会必须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

因此,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儿童的安全。

三、儿童福利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1.存在的问题(1)安全意识不强在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中,存在安全意识较弱的情况。

一些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为儿童处于福利机构内就是安全的,忽视了外部环境对儿童的影响,忽视了内部管理的重要性。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发生事故时责任不清晰,难以追责。

安全管理政策和流程不够完善,缺乏系统的安全管理手册和培训计划。

(3)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一些儿童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够全面,未能全面考虑儿童的安全需求。

一些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过时,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

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不够及时,留下了安全隐患。

2.存在的成绩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在儿童福利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些福利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儿童安全的重视,制定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地成就.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地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地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地保护.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地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地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地情况.主要表现为:(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地差距.女性地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地现象.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地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地权利未能得到应有地重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地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地问题突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地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女性地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地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许多地区地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地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地遗留问题.在土地分配(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后地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五类侵犯妇女权益地典型情况:、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或土地补偿费或股份,以下从略);、男到女家落户地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地方连妇女地土地也被收回;、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基于性别而对男女责任田分配不公;、在第一轮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个大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不按男女平等地法律,保障妇女地承包权,致使合同订立后嫁进本村地妇女和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地儿童都没有责任田.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这些遗留问题再次激化矛盾并直接影响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地顺利进行.在第二轮承包中,有些地方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分男不分女或不分出嫁女,将极大地挫伤农村妇女地积极性.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自己地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地生产和生活资料地妇女,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就更无从谈起.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解决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地问题,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地通知”.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地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地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第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条还规定:发包方有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地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地机会少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目前,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人身权益方面,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性侵犯、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趋势;娱乐行业中地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针对女性地犯罪和女性犯罪增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地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地行为.其表现形式既指肉体上地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地折磨,如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儿童地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地粗暴侵犯,也是对受害人地心理、精神方面地严重损害.家庭暴力引起地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地,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地离散,直接影响少年儿童地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地暴力密切相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妇女地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地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条规定:“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修改后地《婚姻法》第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地虐待和遗弃”.并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地受害者地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地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婚姻法第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地行为,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地,应准予离婚.为了给家庭暴力地受害人提供救助措施,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地职责范围,婚姻法第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地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给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造成一定后果地受害人指明维护自身权利地法律途径,婚姻法第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地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其中造成严重后果地,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外,婚姻法第条还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丑恶现象,不仅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十分普遍,连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地区也有发生.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地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地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上地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重婚地法律后果:其一,民事后果.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按照现行婚姻法第条、第条地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二,刑事后果.按照婚姻法第条地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地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其三,行政后果.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地,应受相应地行政处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多婚外同居现象.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地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再行结婚登记.但二者都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地违法行为,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婚姻家庭破裂,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地合法权益,甚至引发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为此,我国婚姻法第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条、第条地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方起诉离婚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对“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地,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地应依刑法中地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地,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地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地批复》,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地,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地通知》有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地人与他人非法姘居地,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关系,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地,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地;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儿童权益地现象比较普遍.婚姻家庭领域地以上突出问题,由于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思想地影响,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家庭纠纷,执法人员对婚姻家庭中地违法问题认识不足,执法不力,加上取证困难,致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儿童权益地保障不容乐观.在保护儿童权益地实践中,侵害儿童权益地情况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在学校,有地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常讽刺、挖苦、嘲笑学生,侵害学生地受教育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更有极个别道德败坏、品德恶劣地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猥亵,实施性侵犯.有地学校向学生巧立名目多收费,有地学校不经家长地同意让学生做各类产品地实验,有地学校帮助商家向学生倾销不合格产品,等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家庭中,一些父母居高临下,与子女不能平等相处,甚至把子女当成私有财产,现实中仍存在着虐待、遗弃、残害儿童地现象,在农村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地影响,个别家长仍会遗弃女婴、让女孩失学辍学.一些父母对子女地教育方法上,要么简单粗暴,动辄棍棒相加;要么过分溺爱;有地只关心子女地分数,不关心子女地身心发展是否健康.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社会中,一些商家利用儿童地无知和单纯,只把儿童看成是赚钱地对象,却不顾他们地身心健康,向儿童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警示说明不详存在安全隐患地玩具.一些商贩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向学生销售香烟,引诱儿童投身电子赌博、地下网吧、甚至色情娱乐场所.甚至于一些不法分子引诱儿童吸毒贩毒,等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儿童受伤害明显.一方面是自然环境污染,儿童血铅等含量超标,严重影响儿童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另一方面是人文环境地污染,各种黄色书刊杂志充斥大街小巷、车站码头地书报摊点,电视购物广告中半裸女性地特写镜头和充满挑逗性地语言令儿童避之不及.此外,儿童活动场所被挤占,少年宫、博物馆被改为商业经营,本来不多地公共活动场所、绿地变成了停车场,要么就是盖成了房子出租、销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对策和建议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现实中存在地突出问题,已大大阻碍和抑制了妇女儿童协调、平等、健康地发展和社会地进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综合治理地力度,主要有以下对策和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地社会性别意识.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地.社会生活中存在地各种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不是男女生理差别造成地,而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地性别角色、评价标准、资源占有地差异造成地,也是可以改变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彻底扫除成年妇女中地文盲、半文盲,落实好儿童尤其是女童入学、复学地问题.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中地实际问题.一是抓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工作规划地落实,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使妇女地政治地位真正有一个大地提高.二是抓紧实施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广泛就业.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切实维护女职工地特殊权益.三是抓紧婚姻家庭中女方合法权益地落实.如离婚妇女地住房、财产地分割、子女地抚养等;出嫁妇女地宅基地、责任田等.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树立全新地儿童观念,增强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被动地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地权利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地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地愿望和需求,有地家庭把儿童看成是私有财产.而新地儿童观念与传统地地儿童观地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地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地事实,更重要地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地、积极主动地权利主体,儿童拥有自己地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地权利.把这种全新地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地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地根本所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完善妇女儿童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地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地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地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地各项权益.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

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

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与对策初探摘要: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的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基层儿童福利服务的体系化发展。

这包括应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健全完善从风险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会商评估到监护干预的规范服务流程,强化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及持续提升基层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等,而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在这一进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效能、强化民政工作人才和专业支撑的重要政策举措,社工站建设推动了“专业下乡、服务下沉”,并可以通过规范引领、资源整合和能力建设等助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化发展。

关键词:困境儿童;福利制度;问题;对策引言儿童福利是儿童成长和基本权利维护的重要保障,而儿童福利提供状况和权益保障程度是国家政治文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现行学术界儿童福利研究主要是面向孤儿和留守儿童群体的生活保障,近年来在向较大范围的困境儿童群体扩展,但现实福利尚未制度化。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明确指出未来儿童发展方向是让困境儿童群体得到更为充分的救助和关怀。

2013年民政部响应其号召将儿童福利体系规划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方向转变,将儿童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儿童群体,并以此为基础划分成不同类别。

2019年,民政部联合10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区域布局。

由此可见,现今政府主要政策目标是扩展福利政策受益儿童覆盖范围,为困境儿童等提供资金和服务两方面的兜底保障。

1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早期从英文翻译而来,主要指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

至此,国际组织对困境儿童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儿童权利公约》将困境儿童定义为处在困难境地的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世界银行将困境儿童划分为9种类型:即家庭背景特殊的儿童,监护存在一定的缺失和困境的儿童,被父母遗弃的儿童、贫困儿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儿童、残疾儿童、受虐待儿童、贫困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歧视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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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第2期•精彩推荐: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作者:仇雨临郝佳| 最后更新:2009-7-12【摘要】本文首先从政策体系、组织机构和儿童发展指标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然后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儿童;儿童福利;政策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

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

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

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

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

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后者如《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

这些重要文件提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生活的具体方案。

第四个层次是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群体的保护行动计划,它是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

如民政部组织实施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及“重生行动项目”等。

2.儿童福利组织机构体系从我国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体制看,目前尚没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建立专职负责规划和指导儿童工作的职能部门。

但是从全国人大,到政府机关,再到社会团体,设置了一系列面向儿童的工作机构和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工作职能互相联系配合,形成一个整体。

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室,专门负责有关妇女和儿童的立法工作,在最高权力机构中保证了儿童的一席之地;在政府层面,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群众团体负责人担任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定期研究有关儿童的工作;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也设有相应的儿童工作部门,如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负责制订孤残流浪等处境困难儿童的社会福利救助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儿童的学前与义务教育工作;司法部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教育工作;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负责婴幼儿的计划免疫和卫生保健工作[1]。

以上职能部门的参与保证了政府对儿童工作全方面的领导,有利于儿童福利政策的统筹规划和顺利实施。

在群众团体方面,全国青联和共青团组织设有少年部,专门负责全国少年儿童的教育培养以及校内外面向儿童的工作;妇联组织设有儿童部,负责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对儿童的养育,担负起教育和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

全国及各省市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儿童提供法律的、社会的帮助;全国建有统一的中国少年先锋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中小学里设有辅导员、卫生保健员等职,直接面向儿童,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

各地还建设了少年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设施,为儿童娱乐、学习和全面发展提供场地和条件。

各级政府及团体兴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社会上的失依儿童提供救助[2]。

群众团体是我国儿童福利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它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工作效率方面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中来。

3.我国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一个国家儿童福利政策是否全面,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是否到位,可以从衡量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中反映出来。

这些指标涉及儿童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法律保护状况以及生存环境状况[3]。

(1)儿童健康方面。

主要有三方面的指标,一是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07年,我国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0.7‰、15.3‰和18.1‰,相比1991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下降了22.4、34.9和42.9个千分点。

2000年1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在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到2007年底,这一项目已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1000个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平均降至0.06‰[4]。

另外,2000年以来我国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的情况)也在不断下降,2005年这一比率仅为2.21%。

二是计划免疫接种率。

2000年以来,1岁儿童“四苗”(指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7年接种率分别达到99.0%、99.0%、99.1%和98.6%[5]。

从2002年起,我国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1.8亿元,用于为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儿童购置乙肝疫苗。

2005年,我国儿童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为98.96%,比2000年提高7.13个百分点[6]。

三是儿童营养状况。

200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34%,比2000年减少0.75个百分点。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均超过90%。

2005年,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碘盐覆盖率为95.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为246.3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为5.0%,全国总体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7]。

(2)教育方面。

也包括三方面的指标,一是义务教育。

2007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022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5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

2007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由2000年的88.6%提高到2007年的98%。

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率不断提高,2007年普通小学和初中的升学率分别为99.9%和80.48%,比2000年提高5和29个百分点[8]。

二是学前教育。

200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2.91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348.83万人[9]。

目前,多数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需求。

0-3岁儿童早期教育得到加强,幼儿园收托幼儿逐步向3岁以下延伸。

部分城乡依托幼儿园和其他社区公共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基地,为0-3岁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2000-2005年间,妇联系统在全国建立亲子俱乐部5714所,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767所[10]。

三是家长教育。

家庭教育受到重视,家长学校数量增加。

到2005年,全国29个省(区、市)12897个乡镇成立了家庭教育领导机构;全国共建立省级示范家长学校2907所,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11420所,流动人口家长学校1410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43958所,25558个街道建立了111128所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1]。

(3)法律保护方面。

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一是“反拐”力度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得到控制。

200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拐卖的社会宣传和防范工作,集中整治了一批拐卖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

2000-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911起,解救被拐卖儿童近万名[12]。

公安机关所立拐卖儿童案件逐年下降,拐卖儿童犯罪在一些地区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方面,2005年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有9.6万人,比2004年下降9.1%。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增加,为更多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2001-2005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552,247件,为24193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诉讼服务。

各地依托共青团组织成立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1132个[13]。

(4)儿童的生存环境方面。

一是儿童发展的设施越来越完善。

2000年以来,全国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379个,每年参加俱乐部活动的青少年学生达1亿多人(次)。

2000-2005年,中央和地方利用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1804个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惠及国家级贫困县396个。

2005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736个,比2000年增加59个;博物馆1556个,增加164个。

2002-2005年,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补助4.8亿元,加上地方的配套资金,集中力量新建和改建1078个图书馆和文化馆,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目标。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票价优惠政策。

另外,通过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藏)新(疆)工程”、电影“2131工程”,广播影视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善,丰富了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儿童的文化生活[14]。

二是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越来越安全。

2002年,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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