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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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域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或者权 利主体 的缺位而无法得 到保 护 。

‘ 受害者 ’【 2 世纪 , 。 至 0 2 情况才得到改观, 普通个人 也可以到法院进行公讼 , 为此 , 普通法精神得到新的 洗涤。在这个重大转折中, 英国丹宁勋爵的努力功不 可没 , 他曾在 15 年受理“ 97 王国政府诉泰晤士地方法 官法院案 ” 中摒弃了原有的“ [ 2 受害者” 认证方法。
总 长 。 ” 在英 国 , 检察 总长理论 则开启 了一个 宪法性问题 的探讨 。17 年 的“ 97 古里特诉 邮政工 人工会案”】 ’ 哺1 是 当时著名 的案 件之 一 , 件 的焦点 在 于 : 院是 否 案 法 有 权对 总检 察长 作 出 的准许 或 拒绝 同意 原告起诉 的
种“ 起诉权 ” 。几年后 , 同样棘 手的案件再次发 生——“ 王国政府诉帕丁顿地区估价官案 , 皮奇财产

有限公司提诉”一个纳税人认为本地区的估价表做 , 的不合法, 但又无法证明他的财产因此而被多征税 , 他唯一 的起诉理 由是整个税务表错了。按原“ 受害
者” 理论, 这个案件中的诉权都将被法院驳回, 但丹宁 勋爵却认为:我们不可以用镑 、 “ 先令和便士来衡量冤 情。如果一位纳税人在一份不正确的估价表上发现 他 自己的名字 , 那么 , 他就有权到法院要求废除这张 表格, 我们不应该以他未受到任何损害为借口而拒绝
受理他的起诉……法院不应该受理一个纯粹是干预 于 己无 关 的事情 的好事者 的起诉 , 法 院应 该接待那 但
2 9
端 的诉讼 , 即使这个诉讼的唯一 目的是主张公共利益 也 可 以 。得 到 这样授 权 的人 可 以说是 一 个私人 检察
普通法上关于诉讼原告资格 的理论经历着不断
的变 迁 , 在诉 讼 中严格 的直 接 利 害关 系原 则 受 到 质 疑 。伴 随着现代行 政权 的 E益 扩张 , 共利 益被侵 害 l 公 的现象屡 屡发 生 , 受 直接 利 害关 系原 则 的制 约 , 但 公 民无 法起 诉 。人们 逐渐认 识 到 :法律必 须 设法 给 没 “ 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找到一个位

域外经验 | 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域外经验 | 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

域外经验 | 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与思考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10期文/林道雨福建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吴世东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经过五年司法实践,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在实践中发现在公益诉讼立法供给、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不够健全完善。

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美国、日本、巴西、俄罗斯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对较成熟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以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美国:“私人检察官”制度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民事公益诉讼在美国的诞生。

美国将维护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权广泛赋予政府、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并称之为“私人检察官”制度。

该制度是指“为防止公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之范围)的行为,联邦议会可根据宪法将此类起诉权授予检察总长等公务员……联邦议会还可以不指名检察总长或其他公务员为此类诉讼的提起人……而且根据宪法,以立法的形式赋予非公务员的个人或非公务员的组织提起诉权。

接受这一授权的人,就是私人检察总长。

”此外,在《清洁空气法》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这就是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

《清洁水法》还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给予奖励。

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日本: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健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民众诉讼”“住民诉讼”等。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

前两种是以保护国民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主观诉讼,后两种是以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为目的的客观诉讼。

根据该法第五条的规定,所谓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规的行为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浅析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浅析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6月 , 在 Al c i n d o r 一案 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在 最 后 的 判 决 中 明确 了因 违 反 行 政 决 定 而 提 起 越 权 之 诉 的
重 要组 成 部分 , 它 是 受 到古 罗 马 的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影响 , 并结 合本 国的 具 体 国情 而逐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起 来 的。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 通 过 制定 法 或 判 例 法 的形 式, 将 原告 资 格赋 予一 定 的 团体 或 组织 , 这种 做法 可 以使 传统 的程 序 法 在使 用 上 更 加 简 便 和 灵 活 , 且 更 有利 于 不确 定多 数人 的利 益 。
第 l 8卷
第 5期
阿 广播 电j i 匣 , 天 雩 雩旅
J o u r n a l o f He b e i Ra d i o & TV Un i v e r s i t y
V o1 .1 8 No . 5 oc t . 25, 2 0 1 3
2 0 1 3年 1 O月 2 5日
1 . 法 国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经 验
受 案范 围 , 即 只要 行 政 行 为侵 犯 了 申诉 人 的利 益 , 申诉 人 就 可 以提 起 越 权 之 诉 , 且 申 诉 人 的 具 体 权 利 是否 受 到 侵 害 不 作 为 提 起 越 权 之 诉 的 必 要 条 件。 l 3 总之 , 法 国的越 权 之诉 制 度 对 于 纠 正 违 法 行
浅 析 域 外 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 经 验 与 启示
张 鹏
( 河北 广播电视大学 , 河 北 石家庄 0 5 0 0 7 1 )
摘 要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经 成 为 大 多 数 国家 行 政 法 律 制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同 时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与 司法 实践 水平 也 已经 成 为 衡 量 国 家 行 政 法 治 水 平 的 重 要 指 标 。 然 而 , 我 国在行政 公益诉 讼 的立法和 司

西方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借鉴

西方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借鉴

西方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借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逐渐成熟起来的手段,可有效推进环保工作,并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本文将就西方国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历史、法律制度、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借鉴探讨。

一、历史渊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思考、探索和实践后产生的,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历经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实践,起步比中国还要早得多。

在美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

当时,一系列环境恶化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环保组织便将矛头指向了污染源。

但是,在法律上,污染者对公众权益的侵害事实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这也深刻地表明了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无奈和无力。

1970年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呼吁掀起雨后春笋一样的法律争论,于是新的诉讼制度在1972年的纳什维尔法案中产生,环保组织可以代表大众体面上法律制裁污染企业并追求被污染的资源所带来的实际利益和弥补损失的费用。

在欧洲,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当时,欧洲多个国家的绿色运动开始兴起,这些社会力量尤其强调环境、公众参与以及利益平衡等环境公益问题。

1998年欧洲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盟成立,推动各个国家的环保组织互相学习和合作。

二、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需要从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详细说明。

1.环境公益诉讼条件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是一家注册的非公利组织,该组织要针对某一个特定违规企业发起诉讼,并且要证明自身发起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目的是促进环境法规的执行和促进灰色地区环保标准的制定。

在欧洲国家,则需要大众性组织或其他与环境有关的机构为起诉人,其在发起诉讼前需要证明其利益受到了侵犯,并能够证明公益利益优先于私人权利等。

2.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分为三个大的阶段:起诉、判决和阶段性执行。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之 于 法 院 大 门 之 外 .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于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 限 制 。 以说 。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建 可 原 立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瓶 颈 。 此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因 对 原 告 资 格 进 行 探 讨 .就 成 为 研 究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个 不 可 回 避 的 现 实 问 题 。 际 上 . 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实 行
都 攸 关 公 共 利 益 . 此 . 何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对 行 因 任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 于 诉 讼 是 否 在 理 , 没 有 依 至 有 据 . 是 影 响 和 决 定 诉 讼 结 果 的 因 素 。 不 影 响 其 诉 权 那 并 的 享 有 。 此 .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进 行 任 何 限 因 对 制 看 起 来 都 背 离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 告 另 原
“ 有 原 告 就 没 有 法 官 ” 古 罗 马 的 这 一 法 谚 非 常 没 形 象 地说 明 了原告 在 整 个 诉讼 过 程 中的 重要 地 位 。 特 别 是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享 有 原 告 资 格 即 被 认 为 享 有 了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的诉 权 .诉 权 的 核 心 问 题 就 是 原 告 资 格 的 确 认 。1r1 我 国 。 量 的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被 拒 C(2 在 , 36 大

定 的 条 件 . 要 受 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限 制 。2p6 据 即 [(1根 ]2 )
《 莱克 法律 大词 典 》 解 释 , 告 资格 , 称之 为起 诉 布 的 原 又 资 格 (tn ig t u ) 是 指 某 人 在 司 法 性 争 端 中 所 享 sa dn o s e . 有 的 将 该 争 端 诉 诸 司 法 程 序 的 足 够 的 利 益 .其 中 心 课 题 是 确 定 司 法 争 端 对 起 诉 人 的 影 响 是 否 充 分 .从 而 使 起 诉 人 成 为 本 案 诉 讼 的 正 当 原 告 根 据 布 莱 克 的 定 义 。 告 资 格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限制 : 是 属 于 司 法 原 一 性 争 端 的 范 畴 :二 是 该 司 法 性 争 端 对 起 诉 人 的 影 响 是

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海蕴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确立了国内公益诉讼。

而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的修改以来,已成为消费维权的重要替补手段。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要求下,其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成为解决“公地悲剧”的诉讼方式之一。

本文通过对国外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的相关规定的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的启示。

公益诉讼在中国的演变和发展是完善多元多层次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显著的标志。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权;消费公益诉讼主体;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6-01作者简介:王海蕴(1987-),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消费公益诉讼是以维护众多消费者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令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1]。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消费者相对分散或者权利主体的缺位而很难得到保护,进而无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效保护。

也是基于这样,经过对海外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简单地整理与梳理,以此寻找我国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启示。

一、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可追溯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诉讼分类就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项,学界也普遍认为公益诉讼起源自古罗马。

纵观海外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人们意识到“法令必需想办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2]。

在《日本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了消费团体提起诉讼的制度。

消费者组织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但不能提起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

例如:经营者或广告主进行虚假宣传、在格式条框中增加自己的免责条款或者增加消费者的义务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实际造成实害效果,符合法定资格的消费者组织均可向法院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要求侵害者者停止侵害。

英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_兼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Χ

公 民 告 发 的 行政诉 讼 案件 对 于公 民 告 发 的行 政诉 讼 案 总 检察 = ’ Φ 长在 核实 后 可 以 授权 公 民 以 总 检察 长 的名 义 提起 诉 讼 & 叭#
, , 。


!Γ 追究 国家 违 约 的 案件 Α
,
,
当 国家违 反 契约 公 民 要求 国家 负 赔 责 任时 首 先 应 由总 检察 长 向公 民 发 给许 可 证 向 国 家追诉其 偿
,
,

受 到 损害的特定人 换 言之 只 要发 生 了 公 共利 益 受 到 损害 的事 实 或存 在公共利益 受 到行 政 行为侵害 的 可 能性 作 为社 会 公 共
,

,
违 约 责任 ‘ ’的Γ ’ 检察机关参加行政 诉 讼 的 方式 法律 规 定 了 两 种 方式 即 提

Γ

,
利 益 的 共 同 主 体 的一 份 子 任何 个人 社 会组 织 及 特定 国 家 机关
,

都 可 以 原告 身 份 提 起公 益诉 讼 法 官 在 审查起 诉 申清人 是 否 能表 明 一 些 实质性 的不 负 责或 Φ > 二是 利 害 滥 用 职 权 而 不 是 是 否 涉 及 他 的 个 人 权 利或 利 益
,
!如 检察机 关
,

起行 政 诉 讼方式 和 参与 行 政 诉 讼 的 方式 提起 行 政诉 讼 的方式 Χ 有 两 种 一 种是 由 总 检察 长 或 者 由其 授权 的 检察 长对行 政 机 关
。 ,
就会有 很 多 人滥 用 起诉 权 而 行政 机关则 被裹缠 于 大量 毫无 实 际 意义 和 价 值 的 诉 讼 中 影 响社 会 效 率 和 社 会 公 共利 益 的 实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以“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诉迪克森郡案”为切入点


201 5一 f经典案例 ) 总第 292期
76 l中囡趋祭宦 I THE CHINESE—u 一
域 外 案牍
责任编辑 曹馨元
理 情 况 是 .只 要 因威 胁 而 产 生 的 伤 害 不 是 短 期 的 .潜 将环境保护与人权 问题捆绑在一起 ,将预 防环境公益
在 的 严 重 伤 害 不 需 要 一 定 是 紧 急 情 况 。并 且 此 类 威 胁 f继 续 )遭受 损 害 以及 对 已经 造 成 的环 境 损 害 采 取 积 极
域外案牍
责任编辑 :曹馨元
l中司趋磐宦 l 75 ● THE CHINESE… un—
美 国环境公 益诉讼 :经验及对 中国的启示
— — 以“自然 资源保 护 协会 诉 迪 克森 郡 案 "为切 入 点
文◎李 洁 伟
田纳 西 州 迪 克 森 郡 (Dickson)因 三 氯 乙烯 (TCE)等 遭 受 污 染 的 原 因 .迪 克 森 郡 政 府 和 部 分 填 埋 垃圾 来 源
果 废物处置 导致 了“重大 的和 实质性 的危 害”.可以通 依据 。只能转而依靠其他法律实现救 济 _9】]
过 提 起 “公 民诉 讼 ”来 加 以抵 制 。[3]
从 1976年 《资 源保 护 和 回 收法 》生 效 至 今 ,“公 民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认 为 .迪克森填埋场所处理的 诉 讼 ”规 定 的 内容不 断被 美 国各 级 法 院 的 判 例 加 以解
织 与检察 机关 提起 环境 公益诉 讼 的主体 框架 已经 搭 民诉讼 条款复制 到其 他联邦环境立 法之 中.使得公 民
建 完 毕 .“迪 克 森 郡 案 ”对 于 从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完 善 我 诉 讼 成 为 美 国环 境 立 法 中一 项 普 遍 适 用 的制 度 “公

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而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当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

本文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沿革、意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的介绍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指出我们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使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推进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引言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开始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关注。

能出现这样的情景,是与一系列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新型案件的出现息息相关的。

虽然这些案件最后大都是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然而在当前,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在我国屡有发生,如何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显得极为迫切。

当传统诉讼法理论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型诉讼实践或要求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时,我们需要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进行深刻反思。

并以此为契机,吸纳国内外行政诉讼的先进理论,寻找行政诉讼法发展的突破口,以一种新的开放的视角去看待行政诉讼法,使行政诉讼发挥最大的效用。

笔者认为,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持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是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i它是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的不足而产生的。

行政公益诉讼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制的产物。

而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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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政体都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与官员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并发展,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可能时与该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源头则要溯及到古罗马时代。

在古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而设定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它是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市民均可提起。

[1]而古罗马发展公 益诉讼这一制度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现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起诉,以弥补其不足。

[2]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在世纪的英国,“除非某个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冤情,19否则,法院是不愿意让任何人跨进自己大门的,一般来讲,一个人必须指出他自己的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或哪些财产受到了损害,如果他仅是成百上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法院起诉。

”[3]这一传统的行政诉讼基于“诉讼利益”理论,即原告起诉只能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英国法律中规定了这样一种混合程序,即用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具体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制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私人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

世纪后半叶,英国行政法获得了新的发展,这与富20于冒险精神的法院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法官通过扩大解释司法审查中原告资格的方式,使行政公益诉讼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英国的普通法院通过行使上诉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审查的制度就是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院对起诉资格的解释日益宽泛,以至于将起诉资格的真正问题称为“申请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实质性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不是是否涉及他的个人权利或利益”。

[4]到世纪年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美国确2040立。

在此之前,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法院才会认可其起诉资格。

年桑德斯兄弟1940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一案,最高法院承认竞争者没有受到合法权利的损害,但是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

年的纽约州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1943中,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没有起诉资格一说,发挥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赋予私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提起诉讼的权利。

进入世纪中期以来,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得到了进20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

的1970《清洁空气法》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5]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在联邦德国,年的《行政法院法》中第一次规定1960了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

该法规定,在联邦行政法院内任命一名检察长,他可以参与联邦行政法院的每件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联邦行政法院应给予检察长发言机会;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也应按照州政府的规定指定一名公共利益代表人,一般由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担任。

[6]年,联邦德国巴伐利亚通过了《关于在行政诉讼1975中公益代表人的法令》,该法令实际上是《行政法院法》有关公益代表人制度在巴伐利亚的实施细则。

其中明确规定,州检察机关是行政法院及仲裁法庭程序中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其是完全独立于行政法院的;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检察机关要对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失发挥自己的作用,在不违反州政府法规的前提下,州检察机关可参加其认为对州政治或法律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行政诉讼程序,以保护公共利益。

[7]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类型共分为七大类:为撤销诉讼、拒绝申请之诉、确认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魏琦(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其后西方主要国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我国也需要吸取各国成功经验并结合国情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有效地规制行政权力滥用。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启示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示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46200803-0040-02行政处分无效或违法之诉、确认法律关系存否之诉、一般给诉诉讼、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该法对于行政诉讼类型采取概括式,即允许有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类型存在。

如该法第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9律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

但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

这就是以法律特别规定为条件,承认民众诉讼制度。

最近重新修正通过的《空气污染防治法》条,《水污染防治法》条及《环境基本法》747234条等也规定有“公民诉讼条款”。

该法第条规定,“选举10罢免事件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8]法律别有规定是指台湾地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社团法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代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如该法第条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35在其章程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的成员,就一定的法律关系,授予诉讼实施权者,可以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法人团体准用上述规定。

四、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私人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但,是社会处于转型期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各种制度仍不,,,够完善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行政主观诉讼即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

设立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方向通过考察并对比.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启示:受案范围应逐步扩大1.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自年通过以来法学界对该1989,法中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批判。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既列举了属于受案范围的种类又列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种类而列举式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用概括式来代替列举式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

另外现代社会行,,,政权不断扩张滥用行政权和行政越权等现象不断增加,而,我国官本位思想严重相关监督与制约机制并未有效实施,,行政侵权现象更加严重。

原告资格不断放宽2.对于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个人利益的诉讼或者只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起诉权,国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扩大原告起诉资格是现代,行政法的趋势,在最近几年中原告资格的栏杆大大降低,了。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三种模式。

目前我国在原告方面也存在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应由公民个人提起;第二种意见认为,将公益诉讼纳入集团诉讼,不宜由公民个人提起;[9]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提起。

[10]笔者认为三种意见都有合理之处,但仅规定一种原告资格也值得商榷,应将三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首先,应赋予公民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虽然我国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还比较淡薄,公民作原告容易造成滥用诉权的局面,公民可能无力对抗被告等等原因的客观存在,但是这些理由并不足以剥夺公民的起诉权。

其次,虽然近年来社会团体得到了迅猛发展,公民也愿意让渡权利给社会团体,其本身与公民个人相比具有雄厚资本,坚强的组织而有利于与被告竞争等等原因,部分学者也倾向于让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

但是在我国,社会团体对政府存在很强的依附性,甚至部分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编制,使得行政公益诉权不能仅由社会团体提起。

最后,学术界主流意见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权,这样就可以防止滥诉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发挥检察院的检查监督。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各级法院的行政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多在几十至一百来件,甚至个别法院的行政庭一年只审理几件案子。

同时,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往往容易与检察权联合,公共利益同样受不到保护,监督体系也形同虚设。

根据权力制衡原则,权力需要制约权力,但更重要的是要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才能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适当限制公民资格,以社会团体为主体,检察机关作为必要的补充,进行合理的配置。

参考文献:周楠罗马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2].[M].2001.958886-887.丹宁著杨百揆,等译法律的训诫北京:法律出版[3]..[M].社,1999. 125.姬亚平外国行政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4].[M].社,2003 .49.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法学论坛,,[5].[J].2002(6).胡建淼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北京:中国法制[6][7].[M].出版社,1997.133-134.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8].[M].:社,2005. 41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9].[M].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07.姜明安行政诉讼中的检察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学杂[10].[J].志,,2006(2).-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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