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制度
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纪律意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对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四条违纪行为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重大违纪。
第五条轻微违纪:1. 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次;2. 工作中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3. 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秩序;4. 工作中未按公司要求着装,影响公司形象。
处罚措施:1. 轻微违纪,给予口头警告;2. 轻微违纪,累计两次,给予书面警告;3. 轻微违纪,累计三次,给予罚款100元。
第六条一般违纪:1.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2. 擅自离职或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3.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
处罚措施:1. 一般违纪,给予书面警告;2. 一般违纪,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元;3. 一般违纪,累计三次,给予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严重违纪:1. 严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2. 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3. 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4. 殴打、侮辱同事或客户。
处罚措施:1. 严重违纪,给予开除处分;2. 严重违纪,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重大违纪:1. 故意破坏公司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 故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 职业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
处罚措施:1. 重大违纪,给予开除处分;2. 重大违纪,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企业规章制度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第四条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企业规定的;(二)违反劳动纪律,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的;(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五)贪污、挪用、侵占企业财物或公款私存的;(六)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一)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记录在案,不影响工资待遇。
(二)罚款:根据违纪情节,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罚款,最高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
(三)扣发工资:根据违纪情节,一次性或分次扣发工资,最高不超过当月工资的50%。
(四)停职检查:根据违纪情节,停职检查1-3个月,期间停发工资。
(五)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一)调查核实:发现违纪行为后,企业应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企业领导层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决定。
(三)告知员工:企业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违纪员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四)执行处罚:违纪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罚决定,否则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提出,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重新发布。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工作失误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务必认真工作、尽职尽责。
第六条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失误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情节,坚持因人而异,因情而异的原则。
第十条处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对于员工的轻微失误,应当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误,应当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戒。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失误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定期评估并调整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十五条口头警告:向员工口头表示警告,提醒其注意,防止再次犯错。
第十六条书面警告: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明确表示对其工作失误的批评和警告。
第十七条降级:对于严重失误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将其降级处理,减少其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罚款:根据公司规定,对严重失误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理,作为惩罚。
第十九条停职: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公司可以考虑让员工停职一段时间,以示警戒和惩罚。
第二十条辞退:对于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辞退其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员工工作失误应当由直接主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初步处理意见应当报经上级主管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方案。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违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3. 不按规定办事,执行公务不力;4. 贪污受贿,行贿受贿;5. 违反道德规范,失职渎职;6. 侵犯他人权益;7.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开除;5. 终身禁入;6. 处以罚款;7. 扣发工资;8. 行政拘留;9. 刑事拘留。
第六条对于不同情节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处罚的行为,将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其服从为止。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事实清楚。
第十条对于不同情节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区分轻重,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对于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应当给予听证的机会,并对其提出的反驳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于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领导审批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处罚措施,应当及时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适用本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逐案分析,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认真。
特此制定。
以上为《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愿我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警告: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给予警告。
第六条记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给予记过。
第七条降职: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员工给予降职处理。
第八条降薪: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和业绩的员工给予降薪处理。
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公司声誉的员工,经公司决定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后,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十二条对处罚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规员工下达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违规员工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诉进行审核,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第四章处罚期限第十六条警告期限为一个月;记过期限为三个月;降职期限为六个月;降薪期限为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为立即生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第十九条违反工作纪律:1. 迟到、早退、旷工:根据迟到次数和旷工天数,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2.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3. 擅自更改工作安排: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纪律:1. 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2. 擅自使用公司设备、设施: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
公司管理制度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条例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罚款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不涉及经济处罚。
2. 罚款:(1)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罚款50元。
(2)旷工:每日旷工罚款100元。
(3)工作时间聊天、玩手机:每次罚款50元。
(4)工作场所吸烟:首次罚款100元,第二次加倍罚款。
(5)损坏公司物品:按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
(6)擅自离岗:每次罚款100元。
(7)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至5000元。
3. 记过: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记过,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罚款。
4. 降职: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员工,给予降职处理,并可能伴随经济处罚。
5. 辞退: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由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进行核实。
第七条核实后,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填写《罚款通知单》,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罚款通知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通知员工到财务部门缴纳罚款。
第九条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条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扣除工资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修改、废止,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十四条员工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公司管理。
第四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违纪处罚第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1. 警告: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 记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3. 留职察看: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留职察看。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违纪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1. 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罚款50元。
2. 旷工:每天旷工罚款100元。
3. 擅离职守:每次擅自离岗罚款100元。
4. 职场不文明行为:如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200元。
5.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每次罚款5000元。
6. 损坏公司财物:根据损失程度,每次罚款500元至5000元。
7.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将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取证。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将调查结果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违纪员工,并下达处罚决定。
第十条违纪员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接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将最终处罚决定通知违纪员工。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变更,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部门处罚管理制度

部门处罚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统一部门的处罚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组织制度,维护部门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的所有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罚原则部门的处罚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处罚行为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及部门制度,不得随意对员工进行处罚。
(二)公平公正:处罚行为应当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员工或相关人员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为个人喜好或成见而对其进行不公正的处罚。
(三)有错必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定的行为,应当明确进行处罚,维护部门内部的秩序和正常运转。
第四条处罚种类部门对员工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或损害部门利益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警告: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三)罚款:对于损害部门利益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四)停职:对于严重违纪或严重损害部门利益的行为,可以给予停职处理,暂时停止其工作职责。
(五)辞退:对于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辞退处理,即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五条处罚程序部门对员工的处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在对员工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明确事实和证据。
(二)听取申辩:在对员工进行处罚前,应当听取其申辩意见,充分了解其情况。
(三)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员工的申辩意见,由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进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通知:对员工进行处罚后,应当书面通知其处罚决定,并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处罚执行部门对员工的处罚决定应当由相关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并对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第七条复核申诉员工对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向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提出复核申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复核。
第八条记录与归档部门应当对员工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与归档,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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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
A、口头警告
B、警告
C、小过
D、大过
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类别
惩罚办法
口头警告
一次处罚
20
元并且当月人事考核予以扣
1
分
警
告
一次处罚
5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3
分、扣发
25%
年终奖
小
过
一次处罚
1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5
分、扣发
50%
年终奖
大
过
一次处罚
200
元、当月绩效考核扣
8
分、扣发年终奖
开除
/
辞退
立刻解除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4
处罚事项:
5.4.1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
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
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
在厂区
/
车间
/
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
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
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
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
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
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
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
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
执行力差,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
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
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
关的事。
5.4.2.4
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
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
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
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
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
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
,情节
较轻者。
5.4.2.12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
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
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
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
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
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
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
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
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
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
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
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
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
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
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
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
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
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
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
或错误传递迅息,
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
后果较轻者。
5.4.3.12
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
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
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
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
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
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
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
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
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
1000
元或以上
3000
元以
下者。
5.4.3.20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
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
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
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
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
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
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
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
仍不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