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考、补考、重修和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学期开出的课程对应,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第六条重修对象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重修范围学生在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或课程的重新修读,具体范围:(一)补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后一学期组织的补考。
(二)下列几种情况不予提供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1.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2.实践环节教学(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3.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4.取消考试资格者;5.补考不及格者;6.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即旷考者;7.受考试纪律处分或考试作弊者;8.补考缺考者。
(三)重修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或想提高绩点的课程均可参加重修。
二、补考工作的组织(一)补考时间补考考试安排在开学第一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二)报名方式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系统直接生成,各学院根据教学管理系统生成的补考名单安排考试。
(三)考试组织补考试卷由教学管理部于考试前印刷完,各教学单位根据系统补考名单,落实考场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到考场参加补考。
对于人数少的课程,可安排多门课程在一个考场进行考试。
(四)成绩登录补考平时(实践)成绩为上学期该门课程的平时(实践)成绩,考试成绩构成比例与上学期该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相同,补考成绩需在开学第一周登录和审核完毕。
三、重修工作的组织(一)重修报名时间补考结束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进入重修环节,重修安排在开学第二周报名。
(二)报名方式重修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且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本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如果不及格人数:专业课在20人及以上,公共课在40人及以上,可单独组班重修。
对于今后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开设的课程编码不同而导致学生不能网报的,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手动报名的方式。
(三)重修教学组织各教学单位组织并指导本单位学生重修报名,网上选择重修课程不能与正常课程冲突。
学生补考规定

学生补考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我校学生补考作如下规定:(一)学生补考、缓考的实施办法1.学生缓考的规定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经教务科批准。
缓考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进行补考,其考试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登记。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对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应与考试作弊同等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如确有原因而缺考者,经科任老师同意,教务科长批准,可参加正常补考。
缓考生的补考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2.学生补考的规定(1)学生经考核后,有1—4门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日期一般为新学期的第二至第三周,由教务科统一组织试卷及安排考场,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考试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补考”字样。
(2)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记。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一门课程计。
同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学期补考:无故旷考者;①考试考查作弊者(含协同作弊);②由于各种原因,经学校决定不准参加补考者。
(4)毕业班级学生补考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以及在历年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包括原考试作弊、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均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毕业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时算起。
(二)实践教学补考(补做)的实施方法实习、实践是中专学校学生培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实践环节。
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凡现行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实践性教学科目(包括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部分课程的实验课等)均需单独考核,并列入学生成绩册。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根据《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学分制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限制选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使学分制本科学生不及格课程补考及重(改)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不及格课程除属于以下情况者,均可参加补考:
1、公共体育课不及格;
2、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
3、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
二、公共文化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学生必须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依时参加补考。
擅自缺考者,必须重修。
专业课程的补考工作,由相关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需要重(改)修课程的本科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即到教务科领取“学院本科学生重(改)修课程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到财务科交清重(改)修学费,然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重(改)修。
四、重(改)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且需按学分缴交学费。
每学分交费标准见学院有关通知。
五、用非正常上课时间重(改)修课程,授课时间可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重(改)修课程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随其他年级上课,跟班参加考试考核,以取得学分。
六、考核办法:原则上跟其他年级正常教学班参加考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考试考核。
七、军训课程属必修课程,本科毕业生可于四年级第一学期随当年度新生重修,或待结业后跟下一年度新生重修,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八、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缓考、补考、重修和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

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根据《省联合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缓考:1.考试时间:缓考与每学期举行的补考同时进行,不另外安排。
参加缓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缓考。
2.缓考对象:期中、期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
3.报考流程: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试前由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班主任需及时告知相关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在网上填报成绩时状态栏必须选择“缓考”。
】4.成绩评定:缓考成绩≥60分,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二、学期补考:1.考试时间: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补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
2.补考对象:上学期的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和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期补考。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系(部)批准,毕业前给予极限补考机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部)批准,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3)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实训项目的。
3.报考流程: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学期补考,补考通知单各系(部)核发。
【学期补考名单、课程以鹏达网上的为准】4.考试组织:学期补考由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学期补考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5.成绩评定:学期补考成绩≥60分,均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作弊、旷考的,记为零分,同时备注“作弊”、“旷考”。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第六条重修对象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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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根据《省联合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缓 考:
1.考试时间:
缓考与每学期举行的补考同时进行,不另外安排。
参加缓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缓考。
2.缓考对象:
期中、期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
3.报考流程: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试前由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班主任需及时告知相关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在网上填报成绩时状态栏必须选择“缓考”。
】
4.成绩评定:
缓考成绩≥60分,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二、学期补考:
1.考试时间:
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补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
2.补考对象:
上学期的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和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期补考。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系(部)批准,毕业前给予极限补考机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部)批准,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实训项目的。
3.报考流程:
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学期补考,补考通知单各系(部)核发。
【学期补考名单、课程以鹏达网上的为准】
4.考试组织:
学期补考由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学期补考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5.成绩评定:
学期补考成绩≥60分,均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作弊、旷考的,记为零分,同时备注“作弊”、“旷考”。
三、课程重修:
1.考试时间:
每学期根据校历安排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
2.重修对象:【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
学期补考后学期课程仍不及格的学生;被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自己提出重修申请的学生。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
(1)凡旷考的、考试作弊的。
(2)未提交重修申请的、重修费未交的。
(3)参加顶岗实习的。
3.报考流程:
学生在教务处公布的重修报名时间内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4.重修教学安排:
重修教学的安排以组班重修为主,以导学为辅。
【文化课教务处安排,专业课各系(部)安排】
①组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15人时,学校将开设专门的重修课程培训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
②导学重修:因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较少,可采取学生自学,
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
【重修学生的上课、考勤】:
①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重修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学习。
②教务处、各系(部)及时将重修名单提供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考勤、作业、考试等环节按照同等标准要求;③班主任严格管理本班需重修的学生,认真做好对学生重修过程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5.考试组织:
文化课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各系(部)组织。
重修考试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6.成绩评定:
重修成绩≥60分,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作弊、旷考的,记为零分,同时备注“作弊”、“旷考”。
四、极限补考:
1.考试时间:
上半年5月中旬,下半年12月中旬,每学期根据校历安排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补考对象:
高职五年级、中职三年级有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和往届生。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极限补考:
(1)补考后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但未申请参加相关课程重修的。
(2)凡旷考、作弊的。
(3)未提交极限申请的、极限费用未交的。
(4)结业超过3年的或总计修业年限超过8年(三年制6年)的(不含入伍年份)。
3.报考流程:
学生在教务处公布的极限报名时间内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备注】:(1)有终结性考试的课程(含技能实训、考证),只要终结性考试合格,即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2)无终结性考试且多学期开设的课程,则该课程按不同学期分别进行极限补考,考试合格获该学期应得学分。
4.极限补修教学安排:
文化课补修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补修由各系(部)安排。
【补修学生的上课、考勤】:
①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补修课时间进行学习,错过补修时间不再另行安排。
②教务处、各系(部)及时将补修名单提供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考勤、作业、考试等环节按照同等标准要求;③班主任严格管理本班需极限补修的学生,认真做好对学生补修过程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5.考试组织:
极限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文化课教务处,专业课各系(部)】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6.成绩评定:
极限补考成绩≥60分,均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作弊、旷考的,记为零分,同时备注“作弊”、“旷考”。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缓考申请表
附件2:学业警告书
附件3:补考通知单
附件4:课程重修申请表
附件5:极限申请表
附件6:告家长书(五年制)
附件7:告家长书(三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