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11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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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号文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市政管道降水施工方案设计

市政管道降水施工方案设计

目录第一章概况 (1)1.1工程概况 (1)1.2编制依据 (1)1.3主要规程、规范 (1)1.4标准 (1)第二章场地岩土条件 (3)2.1工程地质情况 (3)2。

2地下水情况 (3)第三章施工方案设计 (5)3.1方案设计 (5)3。

2基坑降水设计 (5)第四章施工流程和技术要求 (7)4。

1施工准备 (7)4。

2降水井施工工艺流程 (7)4。

3降水井主要施工方法 (7)第五章施工部署 (10)5。

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0)5.2机械设备组织 (10)5.3劳务人员计划及管理 (11)5。

4项目部具体分工 (11)5.5项目管理 (12)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 (14)6.1质量目标 (14)6。

2质量方针 (14)6.3质量体系 (14)第七章施工进度保证措施 (17)7.1施工计划管理 (17)7.2施工组织管理 (17)7.3工序管理 (18)7。

4劳动力及施工机械化对工期的保证 (18)7.5资金、材料对工期的保证 (18)7。

6外围环境对工期的保证 (18)第八章安全与消防保卫管理 (19)8.1安全生产目标 (19)8。

2安全管理方针 (19)8.3安全管理制度 (19)8.4安全管理工作 (20)8.5施工人员行为控制 (20)8.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20)8。

7现场消防措施 (22)第九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4)9。

1文明施工目标 (24)9。

2文明施工管理方针 (24)9.3文明施工组织管理制度 (24)9.4防止对水污染 (24)9。

5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25)9。

6材料设备的管理 (25)降水井平面布置示意图第一章概况1.1工程概况拟建工程为北京市延庆县新城芳荷路(西顺路—西顺城街)道路工程道路项目雨污水管道,该管道顺着芳荷路从东向西约700m左右(2+600~1+951.5),管道埋深在自然地面下约9。

0m左右,管道管径为1000~1200mm,管道施工采用顶管施工,每隔50m左右有一个竖井,共13个工作坑,本次基坑降水采用管道两侧降水,每竖井拟布置4口降水井.1.2编制依据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方案(编号:A111005439)2、工程现场实际勘察和我公司经过在周边地区基础工程施工经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

责令整改
1
12
安全 GQJL101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 管理 012 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 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
五十条
七十六条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监理 单位
2
企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一)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
安全 GQJL101 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 管理 006 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 和拆除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若 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
责令整改
0
监理
企业负责人
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第九条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三)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 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 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 (三)项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企业 记分 对象
企业记 分分值
人员记分对象
责令整改
0
监理
企业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知识资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方案专家评审细则知识资料
宣读并提交评审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评审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复印件)提交给申请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劳务咨询费标准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所区别,建议:1200元~2000元/项,组长增加30%。
评审报告和工作小结备案。组长应于项目评审后两日内,将评审报告和工作小结(附件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预计排水起止日期
评审结论
通过□
不通过□
专家建议(或不通过的理由)
年月日
评审专家
(签名)
专家组长
(签名)
T = T1 - T2
目前北京地区可供选用的几种帷幕隔水型式有:地下连续墙、护坡桩+桩间隔水、水泥土桩+型钢(SMW工法)、水泥土墙(咬合的旋喷桩或搅拌桩)、注浆等。由于不同的帷幕隔水型式的工程造价可能相差很大,同一帷幕隔水型式,不同的设计方案其工程造价也不同,因此,专家应对帷幕隔水型式的选择和设计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前提下,确定工程造价T1,T1按下列规定取值:
评审流程图:
3纪律
无正当理由,被抽中参审专家不得拒绝参加评审。
参审专家在应诺参加某项目评审活动后,应按约定评审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评审时间24小时之前通知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本次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发现与被评审单位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
3.6.1独自进行评审,专家仅对方案发表自己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意见施加影响;
3.6.2不得在未填写评审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07、京建科教〔2007〕115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07、京建科教〔2007〕115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158号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第五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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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建科教[2007]1158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建筑
【唯一标志】16990787
【全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7〕1158号)
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
第五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
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第八条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评审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第九条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三)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降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

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报告。

第十三条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抽查施工单位施工降水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降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并纳入施工用水指标管理与节水“三同时”审批体系。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节水“三同时”和申请施工临时用水指标时,应出示专家评审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各种帷幕隔水技术和综合利用工地抽排出的地下水。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保护和综合利用地下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工程施工;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专家评审擅自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
(二)抽排水计量系统不能有效工作的;
(三)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四)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
告的,由市建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施工降水方案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的,视情节轻重给参与该项工程评审的专家分别处批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和清出专家库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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