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制度

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住在本市的残疾人,平等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并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减半收取职业资格鉴定费用。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两次以内由残联承担培训费和职业资格鉴定费用,并给予生活补贴。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达到10%以上。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必须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
第四条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生理特点。
残疾职工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同工种其他职工。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征的税款的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残联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社会统筹进行补贴,对残疾大学生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在技术培训和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残联、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助残活动,扶贫开发部门在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优先提供小额信贷。
第七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辖区内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轻度智力残疾儿童、低视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三条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残疾人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残疾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按照规定在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他非本地户籍残疾人在常住地曾经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023年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2023年残疾人优待补贴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留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2、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财税[2023]92号)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23]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赐予税收优待,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赐予照看,并依据规定免收治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确定期限内赐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23]256号)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国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残疾人补贴新政策须知一、补贴对象(一)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别困难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别护理消费和照护效劳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三十七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四级残疾人退休政策新规定

四级残疾人退休政策新规定最近,关于四级残疾人退休政策的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政策对于四级残疾人群体的福利保障意义重大,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希望和支持。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新规定做详细介绍和解读。
四级残疾人是指身体上有严重残障的人,由于残疾而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大部分常规活动的人。
他们往往需要长期护理和照顾,生活和工作都存在诸多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级残疾人的权益,近年来政府逐步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关于四级残疾人的退休政策。
根据最新规定,四级残疾人可以提前五年退休,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给四级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去照顾自己,同时减轻了他们家庭的经济负担。
这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对于四级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适配措施和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工作权益。
同时,对于因残疾无法从事工作的四级残疾人,政府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和救助金,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四级残疾人退休政策的新规定,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
人们纷纷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四级残疾人带来更多的尊严和尊重,让他们在社会中更好地融入和生活。
总的来说,四级残疾人退休政策的新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添了一抹亮色。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看到更多的优惠政策出台,为残疾人群体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希望。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或补助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人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县长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此外,持有残疾证的人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实施日期】1994.05.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
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收入与财政收入增加的水平逐步增加。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优惠政策
1. 公共交通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公共交通免费或半价的优惠政策。
2. 税收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纳的政策。
3. 医疗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照顾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 就业优惠: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各种就业援助和优惠政策,包括就业稳定性保障、职业培训和创业资金等。
5. 教育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优先考虑、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等优惠政策。
6. 安居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房屋优先分配、住房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 文化娱乐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免费或半价优惠,包括电影、演出、博物馆、图书馆等。
8. 福利待遇优惠: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助、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等福利待遇优惠。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12•【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12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对于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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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
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十条残疾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残疾人康复对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按规定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予以救济补助。
第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优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审理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给予残疾当事人应有的照顾,对残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缓交或减免。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
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优惠;聋哑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五条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