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信息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金融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金融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金融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金融信息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金融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金融信息分类与保护第八条金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金融信息;(二)企业金融信息;(三)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四)金融交易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第九条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信息;(二)财产信息;(三)账户信息;(四)交易信息;(五)信用信息;(六)其他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条企业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财务信息;(三)交易信息;(四)其他企业金融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四)金融机构的保密信息;(五)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信息;(二)交易金额;(三)交易时间;(四)交易方式;(五)交易结果;(六)其他金融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政策信息;(二)金融市场信息;(三)金融产品信息;(四)金融风险管理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分为物的 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 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如票据的无 效;人的抗辩是指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又 称相对抗辩。 票据抗辩的主要事由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的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 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六〕付款 1.提示付款 〔1〕汇票的提示付款 〔2〕本票的提示付款 〔3〕支票的提示付款 2.付款的要求 3.法律后果
③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说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出票的法律后果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 款的责任。
〔三〕背书
四、证券组织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和法律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是 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证券交易 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 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3.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4.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
〔二〕失票救济 失票救济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时,为了行使
票据权利而采取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包括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 身永久地消灭;相对丧失是指票据在违反持 有人意愿的情况下脱离持有人的占有。 失票救济的方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27•【文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二)财务计划管理;(三)财务收入管理;(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六)专用基金管理;(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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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章 金融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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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集中的前苏联银行体系模式 1、取消商业信用 2、集银行各种职能于国家银行一身 3、银行有权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并 杜绝不按计划进行的支付周转,以便从资金 运动和货币支付角度发现并制止任何不按计 划进行的经济活动 • 4、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控制现金的提取 • 5、未并入国家银行的其他银行改组成几个 专业银行
• (3)财务公司 •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 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 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 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 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 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 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4)金融租赁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 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 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 “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 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 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 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 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 1、中国人民银行 • 它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 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 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 确。
• 2、政策性银行 • 政策性银行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 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 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 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 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 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 •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 国家开发银行(09年转为商业银行) 、中国 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 务院领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十一月十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六章 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学》PPT课件
■ 世界银行集团
(1)简介 世界银行又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是1945
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的联合国专属金融机 构,于1946年6月正式营业,总部设在华盛顿。 (2)组成机构
a.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b.国际金融公司 c.国际开发协会 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e.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新型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48—1953年)
(2)“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确立阶段(1953—1978 年) (3)改革和突破“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的初期 (1979年—1983年9月) (4)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初具规模的阶段(1983年
9月—1993年) (5)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机构体系的时期
6.2.4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监管机构 (2)发钞机构 (3)银行机构 (4)保险机构 (5)证券机构
6.2.5中国澳门的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监管机构 (2)发钞机构 (3)银行机构 (4)保险机构 (5)其他金融机构
6.2.6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体系
(1)货币金融管理机构 (2)货币机构 (3)其他金融机构 (4)金融市场机构
务,借此加强各国经济与金融的往来
■ 局限性
(1)些机构的领导权被主要的发达国家控制,发展 中国家的呼声和建议往往得不到重视
(2)向受援国提供贷款往往附加限制性的条件,而 这些要求大多是对一国经济体系甚至政治体系 的不恰当干预,不对症的干预方案常常会削弱 或抵消优惠贷款所能带来的积极作用。
§6.2 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6.2.1旧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变迁
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运用手 中的权力建立了以“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官僚资 本金融机构体系,“四行”指中央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二局”指中央信托局和 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指中央合作金库。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概念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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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³ 有严格的业务范围 ³ 服务对象有限 ³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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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入股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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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 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银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6〕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机构信息应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3月4日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相关机构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开发,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等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6〕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07【实施日期】1986.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中央银行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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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银行
❖ 抵押银行(又称不动产抵押银行)是专门经营以土 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长期贷款的专业性 银行。抵押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放不动产抵押 证券筹资,吸收存款不是其主要资金来源。抵押银 行的资金运用主要有两种:第一,以土地为抵押的 长期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土地所有者或购买土地 者;第二,以城市不动产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贷款 对象主要是房屋所有者或建筑物的经营者。
❖ 作为抵押品除土地、房屋外,也收受股票、债券和 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品。
❖ 抵押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发行不动产抵押 证券,这种不动产抵押证券以抵押在银行的土地及 其他不动产作保证,可以买卖转让。当借款人到期 不能偿还贷款时,则由银行对抵押品进行处理,以 收回贷款。由于抵押贷款担保的抵押品处理时不易 出售,常常造成资金占压,因而专门的抵押银行较 少。如德国联邦区域银行之一的巴伐利亚抵押汇兑 银行,既经营抵押放款业务,也经营一般信贷业务。 因目前各国商业银行大量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致使很多抵押银行除经营抵押放款业务以外,也开 始涉足一般信贷业务。
二、储蓄银行
❖ 储蓄银行是指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为主要业务的银 行。这类银行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为其主要资金来 源,以为居民提供消费信贷和其他贷款为其主要资 金运用,此外,其资金也可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 业债券或股票,以获得投资收益。储蓄银行不仅与 商业银行竞争存款业务,而且还与商业银行竞争贷 款业务,但其一般不能吸收可开列支票的活期存款 (除美国外)。储蓄银行的贷款对象也与商业银行 不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是各个社会主体,而储 蓄银行的贷款对象一般是其存款客户。世界第一家 地方储蓄银行是1817年由慈善团体在荷兰建成的。 英、德等国也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相继设立。
第三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一、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是指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
❖ 农业政策性银行并不是一个通用的专门名称,它是泛指向农 业提供信贷,主要是低利率中长期优惠贷款,促进农业生产 与经营的一类银行。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对资金的需求 有强烈的季节性;农村地域广阔,农户分散,资本需求数额 小、期限长;融资者的利息负担能力低;抵押品大多无法集 中,管理困难,有不少贷款只能凭个人信誉。这些都决定了 经营农业信贷具有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等特点。因此,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都不愿承做这方面的业务。为 此,西方许多国家专设了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的银行。 如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法国的土地信贷银行、 农业信贷银行;德国的农业抵押银行;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 公库等。
第六章 其他金融机构
第一节 专业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
❖ 专业性银行是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 融服务的银行。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它们的业务 活动方式有别于或部分有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存、 放、汇业务活动方式。专业银行的存在是社会分工 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 展,要求银行必须具备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 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的专业银行不断涌现。
一、投资银行
❖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 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 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 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 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 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 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 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开 发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我 国于1994年分别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
一、开发银行
❖ 开发银行是指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 的金融机构。如日本的开发银行、德国的复兴信贷 银行、美国的复兴金融公司、印度的工业开发银行 等。开发银行的投资具有开发性,投资量大,时间 长,见效慢,风险也大,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承担, 因此,开发银行多为国家或政府所创办,不以盈利 为目的。象新产业的开发、新经济区的基础建设、 公共设施和水电站等都属于投资多、见效慢、周期 长的工程,是否盈利也难以预计,所以往往由国家 承担。
❖ 2.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社的全国的联 合组织。这种联合组织是由各信用合作社,为了共同业务和 社务的需要,以法人社员资格入股,逐级组成的联合社,为 单位信用合作社所共有、共治、共享。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 构是由所属各合作社选派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
政策性银行
❖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 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的 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 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政策 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三、进出口政策性银行
❖ 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是一国为促进出口贸易、改善国 际收支,特别是支持本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性金融机 构。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加拿大的进出口发展公 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新加坡出口信贷保险公 司等。进出口银行一般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普通 出口商不愿和无力承担的高风险贷款,弥补商业性 金融机构提供进出口贷款上的不足,改善本国出口 融资条件,增强本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
四、合作银行
❖ 由私人和信用合作社组成的互助性合作金融机构。它一般是 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与信用合作 社相同的宗旨和经营原则。
❖ 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 1.在各类信用合作社以外单独建立自己的机构体系,并与 其他信用合作社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如丹麦的合作银行, 根据该国公司法和特别法,个人或合作社均可成为该行的出 资人,各类合作社约占60%,个人社员约占40%。资金来源 主要是合作社、农民、其他个人的存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合 作社,约占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