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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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唐怀宏家属的委托,经过模拟市模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唐怀宏本人的自愿同意,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我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怀宏在2010年9月5日锯倒家门前的樟树,在树倒时砸到孙健一案中,被告人在锯倒树前已经做好告示准备,而且完全是因为孙健本人车速过快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被告人唐怀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享有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现在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因为樟树的跟太发达导致唐怀宏家的墙壁出现裂痕,这已经是对被告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已经损害了被告人的自身利益。

二.在锯树之前被告人唐怀宏已经提前做好告示准备。而且在树倒之前其弟唐怀礼也跑到公路上呼喊叫大家闪避,蒋某可以躲开就是很好的证明。孙健是因为其车速过快而且下雨路滑而没能刹住车而导致其被树砸到。

三.被害人孙健在雨天仍然开那么快的车,而且不看路边的告示牌,是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前例,此次事故完全是意外。而且事故发生后其弟立即报警和叫救护车,而且被告人也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态度良好。而且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怀宏是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强,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他的认错态度良好,悔罪诚恳,可塑性较强。所以辩护人建议法院给予被告人无罪,鉴于被害人已死亡,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庭慎重考虑并给予采纳。

辩护人:XXX

2010年9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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