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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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投资概算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一)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及调整工作;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

负责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厘清项目超概算原因、核查超概算工程及其投资、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

(四)市审计局。

负责对申请调概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按合同约定进行结(决)算审计等,审计结论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娄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应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城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监管。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湘政办发〔2009〕12号文件的规定,凡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小型土石方、挡土墙、护坡、水沟水池等规模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分工或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农村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建设办(规划建设办、城建办)管理;未设建设办的乡镇,由乡(镇)安监站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监管力量、人员的业务技能、监管效能以及工程规模等情况,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应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指导,对各监管责任主体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4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4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登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不搞大规模开发,只鼓励与地面建筑物配套的浅层地下空间开发(四层以内),如地下停车场建设,为未来条件具备时的开发建设留出空间。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为推进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娄底经开区行使172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81项、行政确认19项、其他行政权力33项、行政检查2项、公共服务37项)。

娄底经开区与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目录》,确保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于2021年8月15日前依法赋权到位,并在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调整到位。

以“委托行使”方式赋权的事项,由市直各单位与园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市审改办备案。

娄底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赋权单位,接受指导监督,畅通审批信息,规范审批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服务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为赋权单位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便利条件和大力支持,协助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持续打造便捷高效一流的营商环境。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娄底经开区的业务指导,在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同步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不缺位、不越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7•【字号】娄政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第279号)、湖南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湘经信原材料函〔2018〕3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厂在2022年6月1日前逐步退出(如期间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科学引导规划区内砖厂平稳有序退出、转型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由分管经信、环境保护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经信、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发改、财政、林业、安监、住建、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肖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刚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督促、验收砖厂整治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娄政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决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全市各级相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应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对城乡规划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容积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五条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调整报告、论证报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等。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和论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娄政办函〔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3〕100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自2013年1月1日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减少了程序、规范了操作、提高了效率。

为了进一步落实《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2〕51号),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强化问责,确保项目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前已竣工,并按要求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组织联合验收,由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二、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项目绿地率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核定的为准。

规划部门在核准绿地率时要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严格把关。

绿地率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未达到标准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收异地绿化补偿费。

三、除涉及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达不到要求而被一票否决外,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予原则通过。

其他确需整改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之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要在娄政办发〔2012〕5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结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意见或另行组织单独验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3日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投资控制第四章概算调整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智慧娄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打破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数据共融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资金、国家及省级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娄底项目。

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办公局域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耗材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娄底项目是指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智慧娄底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新增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的项目。

2. 未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单独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归口与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娄底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落实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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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2]51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1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六)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八)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九)其他验收。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娄底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

市住建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具体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房地产局等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项目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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