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章制度汇编
法院执法工作制度汇编最新

一、前言法院执法工作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文汇编了最新的法院执法工作制度,以供参考。
二、法院执法工作制度1. 案件受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诉讼。
2. 审判组织制度法院审判组织是法院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审判组织分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的指导。
3. 审判程序制度法院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保证庭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4. 裁判文书制度法院执法工作的最终体现是裁判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制作规范、完整的裁判文书,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认定、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公开发布。
5. 执行制度法院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执行。
执行工作包括财产保全、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拍卖等措施。
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执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结语法院执法工作制度汇编最新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法院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法院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法院审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法院审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审理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法院审理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法院审理管理主要包括案件接收、立案、审判、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
二、案件接收与立案第五条案件接收1. 接收案件应当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诉讼请求等相关文件。
3.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1. 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 立案时,法院应当为案件分配法官,并通知当事人。
3.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判管理第七条庭审准备1. 法官应当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 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3. 法官应当在庭审前向当事人送达庭审通知。
第八条庭审进行1.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3. 法官应当指挥庭审秩序,对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判决与裁定1. 法官应当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 判决或者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和期限。
四、执行管理第十条执行启动1.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2. 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执行程序1.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组成执行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2. 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法信汇编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以法释〔2006〕7号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一、引言司法考试是我国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必经之路。
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司考法律法规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司考法律法规进行汇编,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理解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他们的备考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中对宪法的考察尤为重要。
宪法全文包含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内容。
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宪法的各个方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司法考试中对刑法的考察也占有很大的比重。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的程序和限制等。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熟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和刑罚、量刑等内容,并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权利与义务、合同、不当得利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总则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相关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法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救济与行政责任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掌握行政诉讼的特点与程序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刑事法司法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刑事审判程序等内容。
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详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程序规定。
仲裁院工作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院工作,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龙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仲裁院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院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院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立案庭、仲裁庭、调解庭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仲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送达等工作。
第八条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等工作。
第九条调解庭负责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仲裁院依法受理、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仲裁院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突发事件和群体、疑难、重大案件。
第十三条仲裁院指导企业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仲裁院负责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十五条仲裁院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仲裁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立案、审理、裁决、送达等环节。
第十七条仲裁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二)仲裁请求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三)当事人之间有劳动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仲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条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仲裁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履行职责。
三项制度汇编范文

三项制度汇编范文首先,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
我国的宪法于1982年通过,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基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制度和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律,也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
我国的刑法以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宗旨,确立了刑法基本原则,如法无定罪、罪刑法定、有罪推定等。
刑法界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及其刑责,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与数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刑事处理程序。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既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平衡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最后,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是维护民事权益、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民事诉讼法为诉讼参与方规定了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明确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包括起诉、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法律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人民斗争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我国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三项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人民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仲裁案件有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规定

仲裁案件有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规定现将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2013全国人大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法释〔2015〕5号中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有关规定整理汇编如下:供参考。
证据保全青仲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证据保全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大决定:修改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青仲仲裁规则:第十九条财产保全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及时将其申请提交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提交材料的份数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应当一式三份。
当事人人数超过二人,应当增加相应份数。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相应增加一份。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仲裁制度则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优缺点。
一、民事诉讼法1.1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对通过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庭审、上诉等程序。
其中,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进行审查的过程;调解是指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一种方式;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辩论和举证等过程;上诉是指对已经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请求,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仲裁制度2.1 基本概念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一般写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等事项;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决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比较3.1 优点民事诉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它通过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高效快速。
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来说,裁决速度更快,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并恢复自己的权益。
3.2 缺点民事诉讼法缺点主要在于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仲裁制度的缺点在于一般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往往无法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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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阻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讲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锍山饩鼍婪椎男椤5鹘庑椴痪哂蟹缮系那恐屏Γ哂泻贤庖迳系男ЯΑ?(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差不多法的地位。
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要紧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第2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作了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项任务:(一)爱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所涉及之效力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不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在空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点发生效力。
(四)在时刻上的效力在时刻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刻之内具有拘束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
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要紧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要紧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差不多上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
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许多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许多方面又存在差异。
(四)与海事诉讼特不程序法的关系海事纠纷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
海事诉讼特不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专门程序作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不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不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不法,特不法未作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差不多原则与差不多制度第一节差不多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差不多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时期,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差不多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依照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差不多原则。
第二类是依照民事诉讼的专门要求制定的差不多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专门规律性,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的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不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确实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托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给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确实是同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这确实是所谓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
在国际交往中,处理要紧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
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
否则,你如何限制人家,人家也如何限制你,此所谓对等。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依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讲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其含义有三: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
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关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有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五、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照,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能够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能够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辩论既能够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能够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不,不可视二为一。
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能够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六、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要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能够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爱护的范围和选择爱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能够变更诉讼请求,立即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能够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尽管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