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关于村镇银行支行开业等事项的批复
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苏银监复[2014]22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银监复〔2014〕222号)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洪农商筹发〔2014〕5号)、《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洪农商筹发〔2014〕6号)、《关于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洪农商筹发〔2014〕7号)、《关于李正林等17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洪农商筹发〔2014〕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良涧支行等17家支行开业(具体名录见附件1),并核准《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2)。
二、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四、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7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彩涛,住所为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
五、核准朱彩涛、黄国锋、吴巧平、蒋永春、王明泉、叶以东、杨长义董事和张维智、张明霞、陈德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朱彩涛董事长、于新华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黄国锋行长和张金邮、吴巧平、朱波、孙国元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陈文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徐海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陈亮审计稽核部总经理、曹阳风险合规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银监会村镇银行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各银监局: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村镇银行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关于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关于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平银保监复〔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平顶山银保监分局关于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平银保监复〔2021〕71号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平鹰农商筹〔2021〕11号)收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核准中文全称: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中文简称:鹰城农商银行;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Yingc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英文简称:Yingc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住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长安大道与中和街交叉口西北角。
业务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在批准本部的经营金融业务范围内由该行授权分支机构依法开展业务。
二、核准《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核准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万元。
四、核准徐峰、松柏林、赵旭阳、王少峰、张坤令、杨战会、刘松雅、路娟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李莉莉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徐峰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李斌、姬淑玲、李刚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刘松雅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刘松雅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段凤霞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银监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203号)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9号)、《关于对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0号)、《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1号)、《关于对潘爱萍等十二位同志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2号)、《关于谢惠芳等5人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及便民服务点负责人的报告》(乡农商筹〔2011〕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简称为:乡宁农商银行;核准《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乡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3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国华,住所: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原种籽公司旧址)。
五、核准孙国华、郭慧卿、冯水平、胡创过、王六德、张文泉、张福义、张连水、吴照家、郭斌、严涛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孙国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任建文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郭慧卿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胡玉龙、冯水平、刘喜胜、付红红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杨天锁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崔彩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王晋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银监会2011-81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
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
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正文:----------------------------------------------------------------------------------------------------------------------------------------------------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10号)、《关于对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7号)、《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8号)、《关于对郎建兵等28位同志拟任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9号)和《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泽农商筹〔2014〕1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
核准《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行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核准其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开业的同时,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银监复[2011]635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1]635号)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申请筹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信村银筹报〔2011〕001号)和《关于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信村银筹报〔2011〕00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和筹建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三、你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河南银监局申请开业。
五、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后,要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控,下沉经营服务重心,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农
户和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村镇银行市场准入一、筹建村镇银行1、操作流程:2、行政许可证事权划分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1、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2、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申请筹建村镇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工作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要点(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广西银监局关于同意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广西银监局关于同意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桂银监复[2012]235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西银监局关于同意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桂银监复[2012]235号)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武村银筹〔2012〕5号)和《关于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武村银筹〔2012〕7号)、《关于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武村银筹〔2012〕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简称武鸣漓江村镇银行。
二、核准《武鸣漓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该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文思婕;住所为广西武鸣县兴武大道187号祥福公寓1-8号门面。
五、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文思婕武鸣漓江村镇银行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覃正杰、黎振华、XXX、刘德业等4人武鸣漓江村镇银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侯惠琼武鸣漓江村镇银行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秦卫民武鸣漓江村镇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蓝志平武鸣漓江村镇银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曾克明武鸣漓江村镇银行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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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监局关于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支
行开业等事项的批复
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龙岗支行申请开业的请示》(ⅩⅩ银呈〔ⅩⅩ〕31号)以及《关于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ⅩⅩ银呈〔ⅩⅩ〕3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岗支行开业。
二、该支行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ⅩⅩ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龙岗路琳珠大厦一层。
三、该支行的营业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张建烽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行应持本文件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该支行方可对外营业。
此复
ⅩⅩ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