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104.纳税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云南省国税局“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事项名称:纳税证明开具一、办理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为其开具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
二、报送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中如未单独注明所需资料份数的,均只需报送1份。
3.纳税人到现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三、办理时限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办理方式及流程(一)现场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纳税证明开具(现场办理)(二)网上办理1.登录网址/dzswjyn/main/index.html2.办理路径【证明办理】—【完税证明办理】—【纳税证明】—【在线办理】3.税款信息查询进入办理模块后选择查询期限(三种日期选择模式:年、年月、年月日),点击【开具-查询】查询税款信息,选中税款信息点击【开具-打印】,打印出纳税证明。
4.查询办税进度纳税人可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最多跑一次你知道了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
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 3.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温馨提示】
过的工作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前台办理。
发票票种核定服务指南
报送资料 【必报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原件 2份(携 带公章可免填该表)
2 、实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
证件原件
发票票种核定服务指南
报送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原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 证件原件1份(报送条件为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 的纳税人)
“最多跑一次”你知道了吗
主讲人:念洁
目 录
1
是什么? 有什么? 备什么?
CONTENTS
2 3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
是什么?
纳税人办理《福建省办税事项“最多
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
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背景资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 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
办理条件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 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 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 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 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 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申报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2﹞217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纳税申报制度,创造良好的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本《办法》所称“纳税申报”是广义的纳税申报。
申报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外,还包括纳税资料、纳税信息、数据的传递、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等内容的纳税申报。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11)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11)1.[单选题]关于纳税服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B)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C)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共同构成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D)对自愿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供纳税服务答案:D解析:2.[单选题]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这些平台和场所统一的名称应为( )。
A)纳税人学校B)纳税人学堂C)税法讲堂D)税务网络课堂答案:B解析: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这些平台和场所统一的名称应为纳税人学堂。
3.[单选题]下列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的有( )。
A)经批准占用的耕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地手续通知的当天B)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D)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答案:A解析:4.[单选题]市民A名下无房产,2月1日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取得一套面积为50平方的商铺,不含税价200万元,增值税额10万元;2月10日又取得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的住宅,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额5万元。
市民A在2月共缴纳了契税( )元?A)9万B)8万C)7.5万D)4万答案:C解析: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商铺按3%缴纳契税,唯一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缴纳契税。
5.[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不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
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本市税务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共计168项涉税事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9日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共5大类168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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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云南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的相关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税发〔2021〕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等多渠道办理《清单》事项,实现《清单》事项的“最多跑一次”。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版)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xls
2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二维码(2021年版).doc
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二维码(2021年版).rar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提高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拓宽一次办结事项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落实好税务总局发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通过依法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及时更新本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税发〔2021〕27号)要求,要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需求,持续梳理整合税务审批事项,压缩优化办税流程,迭代升级“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拓展我省“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面。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公告》中《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清单》包括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业务类、信用评价类、税务注销类、涉税(费)咨询类、涉税信息查询类、涉税专业服务类共13大类163个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目前办税服务事项共201个,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146个事项“最多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基础上,于2019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9年版)的公告》(2019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10号公告”),实现158个事项“最多跑一次”。
此次《清单》在2019年第10号公告基础上,新增“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契税申报、纳税信用修复、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5个事项,实现16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四、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办税便利,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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