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现象解读》论文
2-通选课《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课程考核论文_

报名序号:周班西南大学2013—2014学年度1期通选课《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课程考核论文题目:死亡与灵魂不朽姓名学号年级专业学院2013年 5月 21 日死亡与灵魂不朽摘要:死亡是一种残酷的美。
我们生来就注定了要面对一个事实,即死亡,所谓尘归尘土归土,万物中有始而灭。
但古希腊哲学家认为生活完之后不可能是一个人的结束,像苏格拉底认为人死后灵魂能离开身体。
灵魂把身体看作是一种工具,所以重要的不是身体而是灵魂。
灵魂,它决定一个人的价值存在。
而,人死后有灵魂吗,如果有的话灵魂在哪里,灵魂是否可以达成不朽?关键字:死亡灵魂不朽苏格拉底什么是死亡?死亡即丧失生命,生命终止;不继续生存;无法存在、不存在。
死亡作为疾病的一种转归,也是生命的必然规律,但由于生命自然终止而“老死”(据比较生物学的研究,人类自然寿命大约是140-160岁左右)的只是极少数,人类绝大部分都死于疾病。
也有部分死于意外,如战争、地震等。
因病死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①由于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肝、双侧肾、肺及肾上腺等)发生了严重的、不可恢复的损害。
②由于长期疾病导致机体衰竭、恶病质等以致代谢物质基础极度不足、各系统正常机能不能维持。
③重要器官没有明显器质性损伤的急死,如失血、窒息、休克、冻死等。
过去人们习惯把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
但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心肺复苏术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产生了,它们冲击着人们对死亡的认识。
全脑功能停止,自发呼吸停止后,仍能靠人工呼吸等措施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全身的血液循环和除脑以外的各器官的机能活动。
这就出现了“活的驱体,死的脑”这种反常现象。
众所周知,脑是机体的统帅,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器官。
一旦脑的功能永久性停止,个体的一生也就终结。
这就产生了关于“死亡”概念更新的问题。
“脑死亡”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目前公认的医学观念以脑干死亡作为脑死亡的标准,一旦出现脑死亡现象,就意味着一个人的实质性与功能性死亡。
死亡:日常生活中的终极问题

死亡:日常生活中的终极问题死亡,这是一个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关于死亡的讨论,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与深刻的哲思。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死亡时而显得遥不可及,时而却又近在咫尺。
这种矛盾的体验,以及死亡本身蕴含的希腊哲学与科学的深意,使得它成为人类探讨的终极问题。
一、死亡的不可避免性根据统计数据,人类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但死亡无论如何都是我们每个人无法逃避的自然法则。
无论个人身份、财富、地位如何,最终都难逃“尘归尘,土归土”的结局。
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正是来源于对未知的恐惧。
重视生命与死亡,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过上有意义的生活。
有人选择通过工作和成就来证明自己的存在;有人通过家庭和友情去寻求内心的满足。
而无论以何种方式,意识到自身终将走向死亡,这一事实促进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深刻反思。
二、文化对死亡的不同看法不同文化对待死亡的态度各异。
在某些文化中,死亡被视为生命的一部分,是灵魂升华通往更高境界的开始;而在另一些文化中,死亡则是一个绝对终结的事件,意味着生命的一切都将消失。
例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死观念往往呈现出一种循环的态势,人们相信祖灵会继续关注活着的人,因此对待逝者充满了敬畏与尊重。
在西方哲学尤其是基督教文化中,死亡则常常被视为通向永生的一扇门,即使在肉体死亡之后,灵魂依然会选择不同去处。
西方现代社会普遍强调个体主义,因此许多人在面对亲人的去世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悲痛与失落,而不是如东方文化那样以尊重和纪念来处理这份痛苦。
这样的文化差异不仅影响着人们对待死亡本身的态度,更在于生死观念形成后所带来的心理与社会影响。
三、科学角度看待死亡从生物学和医学角度来看,死亡是一个复杂而渐进的过程。
医学界通常将其定义为心脏停止跳动与大脑停止活动。
而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对生命和死亡之间耳闻目睹了越来越多细致入微的解读,例如脑死、心脏骤停等等。
这使得我们能够稍微理性地看待这一终极问题。
此外,对老化与疾病方面医学研究进展显著,也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到“生”与“死”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
死亡:日常生活中的终极问题

死亡:日常生活中的终极问题人生的旅程中,死亡是我们无法绕开的主题。
它不仅是一个终点,更是我们思索生命意义、价值与选择的重要契机。
死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决定和情感态度。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死亡现象的多维度,分析它在历史、哲学、心理和社会层面的各种含义。
一、死亡的历史视角从人类文明的开端,死亡就一直是社会与文化构建的重要基石。
古代文献和Artefacts对于死亡的看法,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上下文。
例如,古埃及人相信来世,通过金字塔等宏伟建筑和复杂的埋葬仪式,他们希望在死后获得永生,而古希腊则通过悲剧诗歌表达对命运和死亡的沉思。
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体现了不同民族如何理解和对抗死亡。
宗教信仰无疑是影响个体与集体面对死亡的重要力量。
在基督教中,死亡被视为人类堕落的结果,而通过信仰,人们得以寻求救赎。
相对而言,佛教的轮回观则强调生命的循环与因果法则,使得死亡被视为一种变化,而非终结。
这些宗教信仰为各自文化中的人们提供了不同的舒适和希望,使他们在面对生死时有了精神依据。
二、哲学思考与死亡死亡引发了众多哲学家的思考,它不仅仅是生物学现象,更是伦理与存在的重要议题。
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对“死”的辩证讨论,到海德格尔关于存在主义的论述,哲学家们尝试探讨生命如何因死亡而具备意义。
苏格拉底认为意识到自己的死是最重要的,因为这会促使个人追求智慧与真理。
他在临终前向朋友们表达了对灵魂不朽的信念,指出生命应当通过追求知识来赋予意义。
而海德格尔则进一步分析了“向死而生”的概念,他认为意识到自己的死亡能够激励人们更加珍视当前人生,为之努力。
这种对死亡的思考不仅有助于理解我们的存在状态,也能够指导我们如何过好每一天。
现代哲学家如阿尔贝·加缪借助荒诞主义理论探讨了人类面对无意义生命时产生的恐惧。
他认为,第一个反应就是逃避,而最终应找到一种自我投身于生活的方法,以抵御对死亡的恐惧。
通过这些哲理,我们得以启示如何在潜意识中接受和理解死亡。
儿童死亡认知概述(完整论文)

科目:心理学与我们论文题目:儿童死亡认知概述学院: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年级:2009级学号:姓名:指导老师:完成日期:2012年4月15日目录【摘要】 (1)【关键词】 (2)一、儿童死亡认知发展概况 (2)1.1“死亡”的特征 (2)1.2 儿童死亡认知发展历程 (2)1.2.1 外国有关儿童死亡认知发展的理论 (3)1.2.2 国内关于儿童死亡认知发展的理论 (3)二、儿童死亡认知的影响因素 (4)2.1 家庭态度 (4)2.2 生活事件 (4)2.3 社会环境 (4)2.4 人格特征 (4)三、儿童死亡心理教育 (4)3.1 儿童死亡教育原则 (5)3.2儿童死亡教育具体方法 (5)3.2.1 用恰当的词语表述死亡 (5)3.2.2 正确地描述死亡 (5)3.2.3 给儿童解释死亡发生的准确信息 (5)3.2.4 解释举行葬礼是为了让活着的人心里得到安慰 (5)3.2.5 耐心回答儿童提出的死亡问题 (6)3.2.6 向儿童提供有关死亡的准确信息 (6)3.2.7 引导儿童珍惜生命 (6)参考文献 (6)儿童死亡认知概述【摘要】死亡认知是指对死亡现象的看法和理解。
儿童死亡认知发展是随着年级的升高从模糊不清、具体形象到认知生命本质直至表达态度、感悟哲理的一个渐次深入的过程。
影响儿童死亡认知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家庭态度、生活事件、社会环境、人格特征。
在对儿童开展关于死亡心理教育时应该注重符合其死亡认知的年龄特点。
【关键词】死亡认知;儿童;影响因素;死亡心理教育死亡认知是指对死亡现象的看法和理解,死亡认知的发展是儿童认知发展中的重要一部分,由于死亡概念的复杂性,它也是儿童较难掌握的一个概念。
死亡认知儿童对生命死亡概念的理解有利于儿童从生命的终极角度来理解生命,从而对人类如何珍惜自己的生命、保护身体的健康、理性地面对生命死亡、更好地生活等方面有一个较深刻的认识。
但是,由于一般社会均视死亡为禁忌,对其研究较少。
海明威的死亡主题探讨优秀论文

海明威的死亡主题探讨优秀论文2022-05-04 10:55·文来已久优秀文学论文摘要:死亡作为海明威生活中的常客,是他进行艺术创作的重要切入点,也是他文学作品创作的本质表现。
对海明威及其创作中的死亡存在进行探讨、挖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海明威的艺术创作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领悟海明威文学作品中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有助于我们更真切地思考现今死亡教育的问题,并有助于我们实现生命的价值。
关键词:海明威;死亡;主题引言二十世纪对美国乃至世界影响巨大的著名小说家厄内斯特·海明威一生创作了众多优秀的长篇、中篇及短篇小说,在其作品中有一条不变的规则,即对死亡的不懈探讨。
死亡对海明威来说具有最大的真实性和现实性,是其文学作品和人生历程的底色。
透过其各具特色的死亡,海明威在心灵废墟上召唤着被弃置的个体自我意识,试图通过不断剖析个体生命存在在死亡面前自我意识的回归,来实现个体生命最本质的价值。
一、海明威与死亡主题谈到文学中的死亡主题,就不可能忽略一生中在生死较量中度过的海明威,以及他在文学中表现出的个人生死观。
从海明威在作品中表现出的死亡观及海明威专家们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其文学式的死亡观,几乎融西方哲学史上所有生死观于一炉。
海明威用自己的亲身实践和文学世界告诉世人,虽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人的力量在死亡面前是有限的,但最重要的是怎样来对待死亡。
恐惧死亡是人的本能,特别是在困境和苦痛之时,但绝不能成为死亡恐惧的奴隶,应当具有“困兽犹斗”的精神,用自己的勇气与之相抗拒,并应努力避免不必要的死亡。
死亡是海明威的文学主题,而写作则是他摆脱死亡恐惧的一剂良药。
在《死在午后》中他倾诉道:“那时('一战’后)我在尝试学习写作,从最简单的问题着手写,而最简单的问题之一和最根本的问题即是暴力造成的死。
……暴力造成的死虽然情况没有那么复杂,但是它毕竟是死,是可以用来作为写作的主题之一。
”[1]正如劳伦斯相信通过写书能够使自己的痛苦得到宣泄、毛姆通过写长篇小说获得心灵平静一样,海明威对文学对作家心灵的治疗作用也深信不疑,他说:“倘如他在写它,他就能摆脱掉它。
谈余华小说中的死亡现象 word版 ,可复制

谈余华小说中的死亡现象□刘旭锦(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杭州 310027)摘要]余华的数部作品描述了种种关于死亡的原因、过程以至详细的画面,死亡已经成为他一些作品中的主题和动机。
这些死亡描述在不同的作品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却在作者的创作风格和思想表意上一脉相承,构成余华的一种独特的风格。
他的直面令他提炼生死提炼得更纯粹,死亡不用价值衡量,不用人性衡量,只是对一个生命本身的关注。
其中作者早期的作品发出的激越或滞重的愤怒之声,而后期的作品较之前期更为厚重、隐喻。
[关键词]死亡;人道;悲喜剧从20世纪80年代作为先锋小说作家代表,到90年代开始的带有新写实小说倾向的创作,余华在数部作品中都以一种特别的“残忍的才华”描述了种种关于死亡的原因、过程以至详细的画面,死亡已经成为他一些作品中的主题和动机。
仔细分析,这些死亡的描述在不同的作品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却在作者的创作风格和思想表意上一脉相承,构成余华的一种独特的风格。
在余华早期的作品中,死亡是为了构成一种特别的叙述框架,在一种令人窒息的空气中,死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简单得像游戏,像表演。
死亡在作者的笔下变得冷静而平常,生动的是死亡的氛围和对死亡的刻画,这在《现实一种》中表现的较明显。
两兄弟置换亲人的生命来进行快意的复仇,彼此也用刻毒的手段置对方于死地;那孩子被凌空一脚踢起再缓慢落下,趴在地上留下血和粉红色的脑浆,再配以那阳光的效果,成了作者刻意描摹的“美丽画面”;老太婆听到肚子内筷子折断一样的声音,每一天的惶惶不安也出于一种对死亡的恐惧;而那因杀人而被枪决的哥哥死后又被取走了身上所有有用的东西,只剩下了一堆脂肪。
作者是在制造一种效果,很彻底地剥掉了附着在人身上的除却生命本身的其他东西,留下的是经极度夸张和膨胀后的冷漠无情的人的个体。
一种窒息的空气,一张张比死亡更令人恐惧的冷漠面孔,正是小说作者描绘死亡的真实目的。
而在他的另一部短篇《难逃劫数》中,死亡再次成了故事的线索,一切像是一场阴谋似的展开,每一场死亡都被极富预见性的标示在脸上,戏剧性的展开故事,再验证每一个死的确凿,死连缀着膨胀的情欲、变态般的嗜好、不牢靠的所谓“友情”。
余华小说人物死亡现象解读

2 0 1 4年 8月 第 32卷第 4期
佳 木 斯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JOl『RNAI.OF s0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Aug.,2014 V_01.32 N0.4
余华 小说 人物死 亡现象解读
吴 敏
(华东 交通大学 文学院 .江西 南 昌 330013)
《社会学论文》大学生自杀原因的社会学分析及思考

大学生自杀原因的社会学分析及思考潘铭嘉(暨南大学商务英语系2011056298)摘要: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既有具体的生活事件作为导火索,又有个人心理原因,但其根源在于社会势力。
影响大学生自杀行为发生的社会因素主要有社会转型,家庭环境,生活环境的变迁,社会隔离,社会感应和文化等。
关键词:大学生,自杀“北理工一男生跳楼身亡”,“人大一女研究生跳楼身亡”……目前,大学生自杀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不是新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这条不归路来应对挫折。
他们虽然走了,可是对家庭、学校、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却不会随他们生命的消逝而消失。
他们对生命的漠视更是深深刺痛着人们的心,也引发了无数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天之娇子们一个个都选择以死解脱?他们那以生命的结束为特点的血的教训带给我们的除了一声叹息外还剩下什么呢?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具有一般个体青年期的心理特征和面临的心理问题,他们“内心动摇大,情绪的紧张程度一般较高,对很小的刺激也容易引起强烈的情绪反映:一时陷入被打败的悲痛里,一时又由于有希望昂首挺胸,一时又由失意而俯首顿足。
情绪如此不稳定,是青年期心理的一个特征”。
因此,调控这种具有两极性的情绪,是每个青年人能否顺利渡过青年期的条件之一。
每个自杀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碍和情绪失调。
另一方面,大学生还具有比一般个体青年期更为复杂的内心世界,他们的自我意识强烈,富有理想和抱负,期望值较高。
他们最关心的是如何把自己目前的状况和个体角色协阋起来,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他们在心理上默默的承受着来自家庭、学习、就业、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压力,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和冲突需要他们去解决。
由于青年期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使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面临巨大的挑战,这些心理特点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产生各种心理上的反差,导致各种心理挫折,因而易于形成厌世心理。
这些特征使得大学生的自杀行为表现与一般个体青年具有不同的规律性,因此,我们研究大学生的自杀问题,应当从大学生的自杀心理机制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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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96 周一班西南大学2012—2013学年度1期通选课《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课程考核论文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姓名学号年级 2011专业学院2012年 11 月 26 日“安乐死”的人道思考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上升,一种名为“安乐死”的死亡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认知范围内。
然而,它的出现,可以说是社会推动的产物,但也同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反映。
毕竟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渲染下,对于亲手送自己的亲朋好友走进死亡的深渊,这真的难以理解。
因此,它的出现,引起人们对生命权的种种思考,对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合乎伦理的思考。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一、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愿意是“美丽的死”或“尊严的死”;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而我国则有学者将安乐死定义为: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从这个定义看,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乐死”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
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是实施“安乐死”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而不是死亡方式。
作为一种死亡状态,安乐死与死亡方式不同,死亡方式是由死亡原因决定的死亡性质,目前一般分为三种:“因生理衰老而发生的生理死亡或自然死亡;因疾病造成的病理死亡;因机械的、化学的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意外死亡。
”这些死亡方式中,都存在一个死亡状态问题,这种状态可以是痛苦的、半痛苦的或是不痛苦的(即安乐的),安乐死只是对上述痛苦的死亡过程进行人工调节,消除死者的死亡痛苦,使其死亡过程呈安乐状态,因而并不构成独立的第四种死亡方式。
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到“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所干预的不是生死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
安乐死不具有致死的性质,致死的根本原因由疾病或其他生理性原因所决定。
三、安乐死的人道思考(一)安乐死是人基于生命权而对于自身存在状态的一种选择,是一种权利。
从古至今,从没有过哪一部法律剥夺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特别是在私权利上的今天更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的方式(在法律自由的范围内),也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一般性自杀是法律无法禁止的,但它是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理所当然的不是我们持赞成观点的,法律更不可能赋予一个人自杀权。
但是对于一个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而言,他选择幸福的死去的意义完全不同于一般性自杀的。
一个活着的人,他就应该享有法律赋予他的种种权利并行使之,而对于一个痛苦不堪的绝症病人而言什么都没有意义了。
他多存在一分钟,他就多一分钟的承受痛苦。
所以幸福的死去是让病人免受不该受的痛苦的方式,所以,生命垂危且遭受痛苦煎熬而坚定不移的自愿选择安乐死,也是他们生命权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人不但有快乐生活的权利,也要有体面死亡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二)安乐死的个人选择法律应当赋予个人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在于安乐死作为优化死亡状态的本质不违背现行法律,也在于不论从个人、还是他人的、社会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权利的认可有其合理性基础。
从个人来看,在不可逆的生命晚期,“是消除或减轻死亡痛苦,以缩短自己的…生命‟(痛苦过程),还是选择继续生存而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是公民对安乐地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一种判断和选择。
既然,公民做出了安乐死的选择,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价值选择和意志自由。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得活着。
”种选择符合公民自身的最大利益。
况且,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实现解除难以忍受的痛苦是无危害性的,应是基于尊严和现实需要而不容置疑的应有权利,“任何形式的显著限制他的选择自由的强制,都是对他的人格尊严的冒犯,选择自由是人道的核心。
”法应该尊重和确保人的这种选择权。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化,生命自主(自我决定能力)意识不断加强。
生命自主原则作为一条最本质、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在安乐死实践中表现为病人自身的要求、自主的决定。
这一原则在现代医患关系中,突出表现为充分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
“生命自主原则,在安乐死实践中,表现为尊重不治之症病人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病人自主权(autonomous right)是病人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作为临床医患关系和伦理学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病人在医患交流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做出的合乎理性和自身价值观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为。
”病人自主权和知情权也是体现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在安乐死的实践中,表现为尊重濒临死亡患者选择尊严死亡状态的权利。
“对医学上无法挽救且存在极大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病人,同样具有选择以安乐方式死亡或使自己的死亡状态安乐化的权利,这是其自主权的体现。
”从他人来看,公民本人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个人自由只有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任何社会都不允许其成员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自由意味着平等。
”叫个人自由必然永远与平等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平等的拥有这样的自由,不存在不受限制的、孤立的自由。
个人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个人的自由选择有时会引起他人的利益变化,但安乐死权利的行使是一种个人权利的处分,它并不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任何侵害。
从他人的角度看,这种个人权利的行使也不会侵犯其利益,也即其私人利益也不会因为此权利的行使而减少。
并且由于这种自由权利在社会上是平等的,社会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平等的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这项权利,而且这种平衡永远都不会因为一个人行使或不行使这一权利而被打破。
安乐死权利的普遍化并不会给他人带来损失。
从这一角度说,安乐死的存在是合理的。
从社会角度看,“权利的行使必须顾及社会的公义、国家的利益……在讨论是否有死亡的权利时,往往也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国家的责任。
”安乐死的选择既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也不侵犯整个社会的自由,这是这种选择具有的合理性表现。
公民请求对其实施安乐死,优化其死亡状态,是其追求善终的体现,是尊重其人格尊严的表现,没有对社会产生直接的损害。
不但不具有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个人的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为家庭减负和社会节资,尽管这不是实施安乐死的目的,但将这些资源运用到最需要的他人身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一客观的有利后果却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人杀死自己的行为,在哪一个国家也不认为是违法和犯罪。
既然法律不能对自然人课以必须生存的义务,那自主决定生死就是权利。
”决定死亡状态更应是人的权利。
公民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安乐死,并没有妨碍社会的共同幸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安乐死的行为也没有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
相反,对于人类死亡文明建设,加强人们的生命意识,克服死亡愚昧现象,促进社会文明发挥着积极作用。
因而,社会应对安乐死权给予支持和维护。
(三)安乐死符合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要判断安乐死是否道德,首先要断定用什么样的道德标准来判断。
在一定社会中人们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道德。
社会条件的不同,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带来评价安乐死的道德标准的变化。
新时期需要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树立全新的安乐死道德观。
“善终”或“安然去世”自古就是人类的一种理想,现代社会已经有条件把它变成现实,使崇尚优化的死亡状态——安乐死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在新的社会文明中,人们不但要求增加生命的量,而且要提高生命的质;把“优死(或优终)”摆在与“优生”同等重要的位置。
就安乐死问题而言,从患者的最佳利益考虑才是合乎道德的。
安乐死是基于对临终患者本身的利益和安宁的考虑,基于对患者意愿和价值的尊重。
当一个绝症患者在生命的晚期,为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
选择结束死亡痛苦,以保持其人格尊严,这种做法比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
判断安乐死之是否道德,首先是死亡本身是否道德。
怎样死亡才是道德的或是不道德的。
“对末期绝症患者而言,其需要付出的代价至少有:苦痛代价、经济代价、尊严代价等。
除了患者本人需要付出上列代价之外,患者家人在这一过程中也要付出程度不等的代价……国家似应尊重当事人这种权衡和选择的权利,毕竟他们才是上述代价的直接承受人。
”对于不道德的死亡,不论其安乐与否,总归是不道德的。
对于道德的死亡来说,死得不安乐,依然认为是道德的;而如果死得安乐,则更加道德。
实施安乐死又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在诗人泰戈尔的眼中,生命的结束就如其开始,是一种至美的境界。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
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国家,传统文化从未肯定过生命自戕,对于那些“安乐”而死者的亲人来说,内心的激烈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
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生命的质量远经长度更为重要,让身患绝症的病人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是人与生俱来就有的一种权利。
而正是病人的这种选择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才是符合社会价值,符合伦理道德的。
因此,尊重一个人选择死亡的方式,也就是维护了人权。
同时,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只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实现病人自己的临终选择,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四)、安乐死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减轻或者消除病人的痛苦。
安乐死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为唯一目的。
死亡作为人的生命过程的一个阶段,是有其客观规律的。
用科学的手段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积极的调节,使死亡过程科学化,也即优化死亡过程和死亡状态,实现“优死”,这是安乐死的目的。
安乐死所体现的是对人的尊严、自主权利和生命质量的尊重,安乐死不基于任何功利的目的,经济利益不能成为安乐死的目的。
实施安乐死也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其中要求优死者的意愿,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和医学服务,使人死得安乐,维护公民尊严。
每个人对死亡痛苦的承受能力和态度是不同的,我们不能苛求“在死者”都能坚强承受痛苦的折磨,而剥夺他们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也不能强行要求痛苦的“在死者”一律选择安乐死:实施安乐死也不是要强制性推行,只是使死亡状态成为个体选择的权利,成为能由个人自主决定的事情,这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生存质量的尊重。
因此,脱离了解除死亡痛苦这一目的的所谓“安乐死”,不能称其为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