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2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8.张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办法

8.张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办法张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办法(2014年修订)一、总则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高,确保大批在职骨干教师脱颖而出,根据《教师法》、《甘州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甘教字[2013]302号),《甘州区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甘教科字[2013]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考核办法。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风端正。
第二条:身体健康,按时完成各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年末教师绩效履职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条:教师本人无党纪、政纪处分或无全镇及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条:教师考勤无旷工,每学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天。
第五条:申报骨干教师评审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职称在中级教师以上,普通话、信息技术等级、继续教育学时达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积分在85分及以上分值,每学期成绩排名全镇同类学校前列。
近五年成绩排名在全区同类学校后5名或全镇后1名的不能参加评选。
第七条:教师本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和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无补考记载)第八条:每学年执教镇级示范课或讲座不少于一次。
三、评审条件第九条:学年内符合以上第一至八条外,具备以下条件中两个条件,可申请参加评审校(镇)级骨干教师。
1.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活动获县(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执教县(市)级以上示范课一节以上;2.教师独立进行或参与课题研究、教改实验,教育科研、教改实验等科研成果获县(市)级二等奖1次以上;3.学年末全市统一学科素质检测中,平均分在全区同级同科中排名在前三名,或教学成果获县级一等奖1次以上。
4.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获县(市)级一等奖,或地(市)级一、二等奖,或省级、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以上。
甘州区中小学区级骨干教师培养选拔办法

甘州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考核办法与细则(修订)为了全面推动我区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创造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良好条件和成长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扶持跨世纪优秀骨干教师,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根据《甘肃省中小学跨世纪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区级“骨干教师”选拔对象为全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统筹协调、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两年举行一次。
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坚持在农村教学一线,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选拔。
二、选拔条件(一)必备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端正,务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强。
2.教育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优秀,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区或本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名列前茅。
3.农村工作经历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达到《甘州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规定中的工作量标准。
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5.近十年内在区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评选中获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
6.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业绩条件: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四项:1.获得区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1项。
2.从事艺术类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市三等奖或区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
3.特长生、优秀生培养措施有力,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活动中获奖。
4.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成绩突出。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指导性较强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5.本人主持的课题有1项获得区级以上奖项(含区级)或通过市级课题鉴定。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兰教发〔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市管民办中学:现将《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教育局2019年4月3日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班主任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提升骨干班主任的整体素质,发挥示范、带动、引领、指导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班主任队伍,特制定《兰州市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班主任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现任班主任。
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若干名。
第三条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分市、县区、学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共同使用。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重点为市级、县区级骨干班主任。
学校骨干班主任的评选和管理由各校参照制订相应的评选和管理细则。
第四条市教育局组织成立“骨干班主任评审小组”,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评选名额,受理异议投诉等事宜。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教一处,具体承担评选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条件第五条参加骨干班主任评选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
2.中小学骨干班主任参评教师年龄须在46岁以下(以评选当年计算),参评市级骨干班主任须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参评县区级骨干教师须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甘政办发〔2015〕152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努力培育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让每一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进一步加快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惠及全省乡村教师和乡村学生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当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程序

“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程序
“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甘肃省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及管理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要求,加强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同时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当届骨干教师中择优遴选产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
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三)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社会反映良好,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获得优秀(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六)已获得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省(市)级教学能手、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3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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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
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 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加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4月30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
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
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十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 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 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 近十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2次。
5. 近十年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 近十年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
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评选纪律
第十条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评选实行回避制度。
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对申报人选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评选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已经入选的,追回荣誉,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
第五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教学特色。
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每年至少撰写1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原则上“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获得者要在农村学校服务5年及以上。
在全校和乡镇学区教育教学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富有特色的教研活动,承担校本及乡镇学区研训项目,解决自身及帮助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积极承担市、县教育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和送教支教、培训等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教育
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在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市州教育局成立负责本地评审工作的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县区农村骨干教师的评选,负责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档案管理制度,由省教育厅统一实施电子档案管理,各市州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归档保存管理,对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职务聘任、学历进修、业务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教研项目完成情况和业绩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并以随机检查的形式,对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十九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动态管理和联系制度。
各校要积极协助做好乡镇骨干教师的动态掌控、报告工作,及时向各市州评审委员会报告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省级农村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
经省教育厅确定的乡镇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中经查实弄虚作假;
2.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职责。
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4.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5.调离农村教育教学岗位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