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 脱 离人 体的器官的 法律属性 一)
从上述 观点看出 , 在研 究器官法律性 质的时候 , 大家
民法规定 , 作为人格载体 的人 体不是物 , 拥有特殊 的
属性 。 与人格相联系 的未脱离 活体 的人体器 官 , 民事 主 是
体的物质性人 格的构成要素 , 但值得我们认 真思考 的是 , 当人体器官或 者是组织脱离 了人 体之后 ,用于移植 的人 体 器官是 属于人 还是物 ?这个 问题 以民法学 说为参 照 ,
分离 的部分 , 亦构成对人 身体完整性 的侵 犯 , 须承担像 必 侵犯他人身体一 样的过错侵权 责任。如果这些 身体 的组 成部分与人 的身体分 离 ,根据享有 身体 权人的意 图再将
它们与别 的身体 连为一体 , 以实现这些身 体的正常机 能 ,
体得 不到及时救治 。器官移植 的供需 现状 以及导致这种 情况 出现 的根本原 凶是移植 的人并不懂得 法律对人体器
作 者 简 介 : 艳 慧 (9 2 )女 , 南 濮 阳人 , 要 从 事 思 想 政 治教 育 研 究 。 刘 18 一 , 河 主
~
3 . 限定的人 的范畴说 此种学说认 为为 了保护人 的身 体的完整性 , 一定 在
条件下 , 活体的脱离器官仍 然视为人 的身体 。 侵犯 了这些
人 , 受者 ( 但供 即同卵双生子 ) 着完全 相 同的遗传 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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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这种 移植叫做 同质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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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器官移植概述
物权两大领域 ,兼有完 整的人格权 与绝 对的所有权 双重 属性 。未与躯体 分离 的器官权在 活体是人身权 ,在 尸体 是物权 ; 已与躯体 分离 的器官权在 活体 、 体均 为物权 。 尸 也就是 对未 与人 体脱离 的器 官所享有 的权利 为器 官权 , 对脱离后 的器官则享有物权 。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3 1 9 2 ( 2 0 1 5 ) 0 3 — 0 0 6 0 — 0 5
一
、
人体器 官买 卖的 法律分 析
内 的器 官 、 已从 活 体 摘 除 的器 官 、 尸 体 器 官 以及 胎 儿器官( 本 文仅 指 受 孕 和 流产 的 过程 均 符 合伦 理 规 范 而且 出生 时 即为死 体 的胎 儿器 官 ) 。 由 于人 体器 官 兼 具 “ 人格” 与“ 物” 的二 元 属 性 ,
年 5月杭 州 爆 出卖 肾车 间 , 这 些 日益 猖 獗 的 人体 器
财产权 的客体 范围。因为 已从活体摘除 的人体器 官 由于脱离主体 , 已不再属于 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
官买卖行 为既是对我 国公 民健康和生命 的严重侵
害, 也 是对 国家法律 、 社 会 公 序 良俗 的 肆 意 践
・
6 0・
刘雪洋等 :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 失, 其法律 主体 资格 亦同时消亡 。同时 , 作为尸体
的组 成 部 分 , 尸 体 器官 无论 是存 在 于 尸 体 内 的 尚未 与其 分 离 , 还 是 已 被 医 方 摘 取 而 独 立 于尸 体 之 外 , 均 符 合 在法 律 允 许 的范 围 内可 以支配 、 利用 的 限制 流 通 的 特 殊 之 物 。 四是 胎 儿 器 官 应 属 于 财 产 权 的
来, 我国已成为继美 国之后的人体器官移植第二大 国。我 国由于人体器官来源较多 , 等待周期又相对 较短 , 吸引了世界各地 的器官功能性障碍患者前来
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蟹毽翟墨竺!型!!f叁垒!圭塾金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思考刘翊摘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而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限制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本文就此探讨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器官或组织移植物的属性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命科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现代生物医学发展的巨大进步,器官移植给无数患者和患者家属带来了希望。
由于器官的不可再生性和捐赠器官对身体的伤害,很多人不愿意捐赠器官:即使是死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要留全尸,许多死者家属也不愿意捐赠。
即使有捐赠的,达到配对要求的也及少。
供方市场与需求方的巨大差距,以及人体器官的暴利,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较国外晚十年左右,但近年来进展较快,目前己开展了十多种器官移植,其中部分移植己达到国际水平;人体组织的利用则历史较久。
然而,在立法领域,我国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于2007年7月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整个器官移植的过程。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并保障器官移植事业能顺利、快速发展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继出台了不少的地方立法。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部法规是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广州市在2001年1月出台了《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在2001年3月1日施行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贵州省贵阳市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山东省在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迫在眉睫,直接影响到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对于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是不是物:其二,具有什么特性:其三,捐赠主体的要求:其四,接受方享有的权利:其五,对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保护。
浅论人体器官捐赠行为的法律效力

等价 交换 。器官 受 赠人 无 须 支付 巨额 的交换 代 价 ,
一
、
人 体 器 官捐 赠行 为 的法律 性质
只需 对供体 为捐献 器官所 支 出的费用 以及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给予 补偿 , 如活体器 官供体 的检查 费 、 体器 尸 根 据我 国《 人体 器官移 植条 例》 20 (07年 5月 实 施 ) 于人 体 器 官 移 植 的 定 义 , 以将 人 体 器 官 捐 关 可
浅论 人 体 器 官捐 赠行 为 的法 律效 力
吴
( 州大学 法 学院 , 东 广州 5 0 0 ) 广 广 1 0 6 摘 要: 文章 对人体 器官捐 赠行 为的法律 性质进行 了概 述 , 分析 了人 体器 官捐赠行 为 生效 的要
件是 完全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 思表示 自愿和真 实、 意 不得 违反 法律或 社会公 共利益 。并 试 图进 一 步 明
确 人 体 器 官 捐 赠 行 为 的 法 律 效 力 : 赠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自主 自愿 权 、 命 健 康 权 、 情 同 意 权 、 私 捐 生 知 隐
权、 获取 补偿 的权利 , 捐赠人 有如 实告 知 自己健 康状 况的 义务 ; 受赠 人 的权 利 包括 生命 健康 权 、 知情
人 体器 官是 自然 人 身体 的组 成 部分 , 保 持 自 是
然人生 理机能 得 以正常运 作和功 能完善 发挥 的物质
人体分离物的法律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人体分离物的法律属性及其权利归属作者:涂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随着生物科学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生物科技产物问世,如器官移植,人工受精,培植细胞株等,这些技术都会使得人体的某部分器官、组织和细胞等与人体分离。
这些人体分离物,通过生物科技的萃取和研发后,所产生的新的生物成果和技术有着巨大的利益与商机。
利益和商机的不断涌现,使得现实中产生了大量的纠纷,但法律上对于人体分离物却没有规定。
本文试图从民法的角度,对人体分离物的属性进行分析,得出人体分离物具有物的属性的结论,进而确定其权利性质与权利的归属。
关键词人体分离物权利客体人格权财产权权利归属作者简介:涂朦,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1-03发达的生物科学技术,使得器官移植、干细胞培植、人工繁殖等技术在人类医学领域得到较普遍的应用。
这些先进的技术都会使人体的器官、组织或细胞与母体产生分离,而这些分离物本身具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与医学价值。
法律对于人体分离物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分离物的界定与其权利归属一直也存在争议。
如何界定人体分离物的法律属性及其权利的归属,这关系到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关系到正常的医疗秩序的维持和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
一、人体分离物的界定(一)人体的范围从民法的角度,人体是指自然人的外在形体。
人体按照生命特征的有无,可分为活人体或尸体。
活人体属于人体分离物语境下的人体,这点是没有疑义的。
但对于尸体是否属于此语境下的人体的范畴,学界存在争议。
对于尸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不同的学说。
这些学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尸体可为民法上的物,此种观点认为尸体客观上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当属物。
但是此种观点中对于尸体可否为财产权的客体又存在分歧。
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认为,“尸体为物,固无疑义,然除为供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之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应为不融通物也”。
人体器官买卖与捐赠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C hi n a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o l o g y R e v i e w
●I
人体 器 官 买 卖 与 捐 赠 的现 状 与法 律 分 析
覃一 平
( 广西 商业 学 校 广 西 柳 州 5 4 5 0 0 5 )
[ 摘 要] 人体器官捐赠作为完成人体器官转移的第一步, 这一步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器官摘取以及移入。 因此, 规范捐赠行为, 保障器官捐赠者合法权益 , 鼓励和 倡导 更多的 人为 人体器官 捐赠 作 出贡献是 一个迫 切 的问题 。 本 文结合人 体器官 买 卖与捐赠 , 对 人体器 官法律 性质 、 无权 归属 、 捐赠 现状 与法律 分析 以及 司法 建议进 行 了简 要的探 究 和阐述 。 。 [ 关键 词] 人体器 官 捐赠 现状 法 律 分析 中图分 类号 : d g l 3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9 1 4 X( 2 0 1 3 ) 3 8 — 0 1 9 3 — 0 2
苦苦等待 , 甚至很多人员在得不到及时治疗的过程中, 无奈的死去。 人体器官在 严 禁 买卖 的过程 中 , 器 官捐 赠是得 到器 官的 唯一途 径 。 但是 人体 器官仍 然面 临 着生 命伦理 、 法学 等一 系列 的 问题 , 尤 其是 法学 问题 , 如 果一 直得 不到 妥善 解 决, 就 将 产生严 重 的后 果 。 人体 器 亩的法 律性 质和 物权 归属 理论 分析 器官移植主要包括活体器官、 异种器官和尸体器官移植。 从法律性质来看, 没有脱离人体器官依赖活体而存在 , 活体不能离开正常运转, 任何一个器官受 到损坏, 就会对生命健康造成影响。 从传统的民事关系来看 , 人一直作为主体而 存在, 随着 医疗 技术 的快速 发展 , 人 体器官 不仅 可 以分 离 , 还可 以移植 。 与身 体 的分离的器官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 : 暂时与人体分离的器官, 普通的离体器官 的法律性质 。 器官作为身体的一部分 , 一旦与人体分离, 就将归属于物体的范 畴. 在人逝世后 , 演变成尸体, 被作为物体。 目前, 认为离开的器官仍然归属于当 事人。 一般的离体器官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体, 但是不包含人身利益, 在物权 法 中它有 一 般事 物没 有的 特殊性 。 在尸体 器官 的法 律性质 中 , 从 尸体 和尸 体器 官的法律 性质 来看 , 尸 体是 人 死后的衍生品。 在人体器官还没有移植前, 尸体通常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 埋葬。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体器官开始用于器官移植和拯救生命。 当前, 随着科研力度和医学实验的深入, 尸体器官将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从尸 体和尸 体器 官归属 来看 , 既 然器官 和尸 体属于 物 , 那么 应该怎 样行 使 尸 体处分 权是 当今 急需 解决 的问题 , 根 据现有 的条 件 , 国家 和社会 只能在 一 定 条件 下进行 。 通常 采用 以下方法 进行分 权处理 : 本 人生前 医嘱货尸 体的处分 、 与 本人有紧密关系的亲人朋友对尸体的处分以及国家、 社会对尸体的处分。 也有 部分立法认为: 公 民是社会的—份子, 在享受国家待遇与社会资源的同时, 死后 应 该承 担对 应的义 务 , 应 该讲 尸体 处 分权让 给 国家 。 二、 目际及国内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硬捐赠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依据分析 在国 际国 内的 人体器官捐 赠买 卖中 , 人体器官捐 赠行为 不同于合 同法 中的 任何 捐赠行 为 , 它 拥有 更加独特 的一面 。 众所 周知 , 人体器 官捐赠 行为和 一般 的 捐赠 不同 , 人体器 官捐赠 指的 是对生命 造成 影响的器 官 , 拥 有强大 的人 身属 性 。 而合同法中的捐赠则是财产, 第1 8 5 条合同法鹤确规定赠和捐赠都是 自身财产。 人 体器官 捐赠 除 了在 法律 特定 条件 下进行 民事 处理 , 还包 括 无民事 行为 , 完 全 民事 的人包 括指定受 赠人 与特定 指定受赠 人。 赠 与人行 使的撤 销权条件 和时 间 有 很大差 距 , 撤销 的后果 与受 赠人 赔偿请 求权 也不 同 。 在第 1 8 9 条 合 同法 中 , 对 受 赠人应 该 承担 的损 害赔偿 进行 了明确 的规定 。 在人体 器官捐 赠法 律性 质 中, 人体 器官 通常 作为一种 无偿 , 实 践性 的捐赠 行为 。 人 体器官 的捐赠行 为分 为双方和 单方之 争 , 从捐赠本 质来看 , 根据 人体器 官捐 赠要素和 内容 , 有 民事法 律行 为 , 它和普 通的 民事 法律 不同 , 它作为社 会提 倡的高尚行为 , 捐赠行为不需要承担给付义务 , 而受体则需要承担对应的医疗 费用与检查费用, 所以它也是一种无偿行为 从人体器官捐赠特征来看, 它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 满足普通的民事行为构 成条件, 例如: 行为人意念真实, 并具备对应的民事能力, 不能违背社会公益活 动 和法律 行为 , 和 其他法 律相 比, 又有 明显 的特殊 性 , 主要 表现在 : 人体器 官捐 赠物体的特殊性、 活体器官捐赠对象的限制、 捐赠主体专属于提供者本人、 依赖 于 医学协 助 以及它 的高 尚特 征等 。 三. 目蕾 国际 及国 内人 体器 亩买 卖及捐 赠 的现状 和 存在 问曩 ( 一) 人 体器 官捐 赠 现状 随着 当代 医疗 技术 和人 体器 官试 验 的快速 发展 , 器 官 来源 已经 不再 单一 化, 而 是 向多样化 方 向发展 , 通过 不 同途 径 的拓展 , 已经 出现 了人 造器 官 、 异种 器官。 但是异种器官存在我们不知道的病毒, 所以异种器官移植存在很大的感
物权法视野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10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4期◆探索与争鸣物权法视野下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汪丽青摘要: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理论上属于人身权客体的人体的一些部分可以脱离人体,进入到“物”的领域,从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在不同的情况下,人体器官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存在于活体内的器官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从活体摘除的器官属于特殊的物;尸体内的器官属于物。
属于物的人体器官应接受物权法的规制和保护。
关键词:物;人体器官;器官移植;物权法L egal A nal ysi s of H um an O r gan T r anspl a nt at i on f r om t he Per s pec t i veof Pr ope r t y L awW ang L i qi ngA bs t r act:W i t h t he devel opm ent of l i fe sc i ence and t e c hnol ogy,som e par t s of hum an bei ngs7body w hi ch be—l ong t o t he obj ect s of pe r s ona l f i ght i n t he t r ad i t i onal c i vi l l aw can get ou t of i t s w hol e and ent er t he f i el d of”pr oper t y”.T hus,t hey have bec om e t he obj ect s of pr op r i et ar y r i ght.I n di f f er ent si t ua t i ons,hum an or gans ha ve di f-f er ent l aw at t ri but es.The or gans i n t he l i vi ng body bel ong t o a par t of body fi ght.Those t hat ar e exci sed f r om t he l i vi ng body bel ong t o spe ci al pr oper t y,a nd SO do t he or gans i n corpse.T he hum an or gans t hat ar e j udged as prop—er t y shoul d subj ect t o t he gover nm ent and pr ot ec t i on of P r oper t y Law.K ey W or ds:pr oper t y;hum an or ga ns;or ga n t r anspl ant;Pr oper t yLaw用器官及其组织(以下简称“器官”)移植来治疗疾病。
摘取尸体器官涉及的刑法问题
关键词: 尸体/器官移植/脑死亡/处分权内容提要: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
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
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器官摘取包括从活体和从尸体身上摘取两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很多人对活体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心存芥蒂,因而更倾向于从尸体身上摘取器官用于移植,这样不免诱发诸多刑法问题,如,摘取尸体身上的器官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里的尸体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脑死亡者?谁有权决定摘取器官,是死者生前自我决定,还是其亲属来决定?如何认定摘取尸体器官的正当化问题,其是否存在形式违法、实质合法的情形?等等。
本文试图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明确尸体器官摘取的罪与非罪界限。
一、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要判明摘取尸体器官的性质,主要是解决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这一问题。
就侵犯尸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规定不一,意大利刑法在第410条至第41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尸体的犯罪,依据该法第410条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对尸体进行毁损或者肢解,……构成侮辱尸体罪;第413条规定,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科学或教学的目的,解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尸体或其一部分的,构成非法使用尸体的犯罪。
按照意大利刑法的规定,肢解、解剖尸体均可能构成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44条设立了“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藏地罪”,依据该条的规定,“亵渎死者遗体”是对已埋藏的和暂未埋藏的遗体实施的任何行为,掘墓、盗取随葬品、使遗体裸露和肢解遗体等等。
[1] 德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了“扰乱死者安宁罪(死者安息妨害罪)”,非法夺走权利人保管的尸体、尸体的一部分或者骨灰,……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则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
以上各国刑法对摘取死者器官的行为并未明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在学理上不乏争鸣,如在德国,便有观点认为医生私自摘取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死者安息妨害罪,因为:第一,医师从医院的尸体身上摘取器官,即使未得到死者家属的承诺,也具有保管尸体的权利,因而可以取走尸体的一部分;第二,死者家属只有埋葬死者的权限;其三,死者家属对尸体不具有事实上的保管权限,医师因为保管尸体而摘取其器官,没有侵犯有权限者的保管权限,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
解读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刑法是规定和界定刑事犯罪以及赋予其相应法律制裁的法律体系。
其中,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通过非法、有偿交易的方式获取和交易人体器官,侵犯人体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探讨其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性质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人体权益和生命尊严的保护。
人体器官是有限且宝贵的资源,任意交易人体器官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尊严。
因此,贩卖人体器官罪不仅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价值。
二、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进行人体器官贩卖行为,也就是明知该行为违法却仍然实施的犯罪行为。
2. 以非法、有偿交易方式:犯罪行为必须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和交易人体器官,并且以有偿交易的方式进行。
这意味着只有明知非法并通过付费方式获取和交易人体器官才能构成犯罪。
3. 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这是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所要求的结果。
三、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贩卖人体器官罪做出了如下规定:“非法出售他人的器官,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法律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种严重犯罪。
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罚也有所不同。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同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可以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对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问题的思考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存在,反映了社会对于人体器官保护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个别案例。
这可能与人们对于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诱惑有关,也与人们对于人体器官短缺的迫切需求有关。
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及其权利归属
第二种思路是不创设新的权利 , 将其纳入人权的范畴。于是 , 了所谓 的限定的人范畴之说 。 ]持这种主张 就有 [ 5 的学者认为 , 基于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加以保护的角度 , 在一定 条件下 , 活体 的脱落器官应仍视为人的身体 , 如果侵 犯这些分离的部分, 亦构成对人的身体完整性 的侵犯 , 必须对受害人承担同侵犯他人手足四肢一样 的过错侵权责任 。 理由在于: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 人的身体的许多部分在脱离人体以后 , 仍可通过 医生 的努力而使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尊重其决定权医疗部门有义务告知人体器官及组织捐献者摘取其器官及组织后所带来的风险与不利医生必须向器官捐献者提供有关器官捐献和组织分离可能给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基本知识提供对接受者的风险与利益信息以保证人体器官及组织捐献者的自愿选择最终行使决定权
维普资讯
动 的 法律 法规 。 关键 词 人 体器 官 和 组 织 财 产权 法律 属 性 规制
自2 0世纪 5 0年代第一例器官移植实施以来 , 器官移植在全世界范围 内蓬勃兴起。我 国也不例外 , 仪以。 肾脏移
植为例 , 0 年全 国共实施 55 1 2 1 0 6 例肾脏移植 。但是 , 我国尚未制定专 门的《 器官移植法》 以规范 器官移 植 ,1 原 []
,
从理论上应该有 种思路 。
作者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十后研究人员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邮编 :0 70 10 2 。
作者系清华大学教师 、 美国托马斯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邮编 : 0 7 。 1 8 1 0 [ ] 由于我 国目前 尚术统一立法来规范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合法利用 , 1 因此 , 人体器 官移植和 组织利用 尚处于法律 上的无序 状态。我 国器 官移 植技术 的开展较国外晚 1 0年左右 , 但近年来进展较快 ,t 已开展 了 1 多种器官 移植, 中部分达到 国际水平 ; F 前 O 其 人体组织 的利用 则历史 较久。然而 , 在立法领域 , 我国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 有关的法律至今尚未 制定、 甚至 尚未引起有关部 门的重视 , 使器官移植因无法可依 而不 能很好地开展 , 阻碍了临床救治工作的开展和医学科学 技术的发 展。 目 只有最高人 民法院 、 前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 司法部 、J _ 生部 、 T 民政 部联 合颁布 的( 9 4 l 9日)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18 年 0月 《 和卫生部 于 2 0 06年 3 月颁发 ( 医发 [0 6 9 卫 2 0 ] 4号) 人体 《 器官移植技术临床成用管理暂行规定》 两个规定 , 内容很 不完备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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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
关于人体器官的买卖与捐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既未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又未制定人体器官捐赠法,仅存一些地方性的人体器官捐赠条例,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对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人体器官权属及死者人格权保护问题都值得研究。
人体器官买卖和捐赠问题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的发展而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捐赠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也是我们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以进而据此提出完善之建议。
在古罗马法中,奴隶不被看作是人,而是作为物来对待,是财产的一部分。
在近代法中,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作为权利之客体。
身体之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之遗骸亦属于物。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的移植,器官捐献及所谓代孕母,均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以身体的一部分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如捐献肝脏、眼角膜及卖血之契约,其目的在于医疗应视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至于使他人身体之一部之契约,何时生效,该他人得否拒绝履行契约?史尚宽先生认为,为输血的血液买卖于不至成为重伤之限度,虽有效成立,然不能赋予受移植人以由移植人之活体,将其取去的权利,移植人如愿意供给血液,契约始生效力,在此以前其契约尚未发生效力。
德国学者有认为卖血之人得随时撤回其同意。
二说立论虽有不同,但均肯定为维护人体价值及尊严,对人体部分的分离,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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