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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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8月30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停车、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宛政办文〔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持续推动城市更新提质,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高质高效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相关论述,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按照“精筑城、强功能、优管理、兴产业、广聚人、运营好、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工作思路,聚焦城市建设中的短板与弱项,坚持规划引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面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持续提升中心城区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力推进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着力落实经济民生重大战略,破解城市发展关键堵点,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通过片区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绿化亮化美化、“微更新、微治理”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旧城更新和新区建设,持续改善城市面貌。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2022年1月28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公用事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河道管理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增强市民城市意识。

市中心城区所有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都有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环境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市城建、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贸、水利、环保等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必须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河南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宛政[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08〕24号)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1日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龙、宛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第五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到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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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
2022年1月28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

第七条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
条的规定确定,并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八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
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照明和亮化设施,并保持安全、整
洁、完好、美观,显示不全、污浊、损坏的及时修饰、更换;
(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
整洁、完好;
(九)绿地、树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理,无缺株断垄、无死株枯株、无黄土裸露,无乱拴、乱钉、乱挂等现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责任。

第九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一)对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
(二)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结冰、积雪;
(三)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不得乱堆乱倒垃圾,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垃圾应
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五)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油污等污物和餐厨垃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渣土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六)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
(七)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
(八)不得在市中心城区责任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
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区责任
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责任告知书》。

《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未履行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告知书》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发送至责任人,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
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责任区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区责任要求。

第十五条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居民小区、卫生村镇、卫生县城等爱国卫生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对积极履行责任区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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