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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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8月30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停车、景观照明、户外广告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宛政办〔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宛政办〔2021〕5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阳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管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节能和调控第四章维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许可证的申领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四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划统领、以人为本、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第四条城市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97号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97号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豫政文〔1992〕97号)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智慧2022年1月28日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检查、考核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旅游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二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二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与问题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成为城市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广告数量过多、规模过大、质量参差不齐,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形象,还引发了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合理规范主城区户外广告,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2. 原则:(1)科学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合理划定广告布设区域,避免盲目扩大广告面积。

(2)规模适度控制:限制广告数量和面积,避免广告大面积集中,打造整洁的城市风貌。

(3)质量要求严格: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保证广告质量符合城市形象建设的要求。

(4)公平公正管理:遵循市场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广告业主,确保公平竞争。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广告布设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合理的广告布设区域。

主城区分为商业区、居住区、交通枢纽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广告布设的区域和数量。

同时要避免商业区广告面积过大,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 建立广告审批制度:制定广告审批的程序和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形式和布设地点。

严格控制广告内容,禁止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广告的发布。

对广告形式要求,要符合城市美观形象的建设,避免过大面积的露天广告和高亮度的发光广告。

3. 加强广告管理:对已经发布的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

对违法广告进行取缔,对不合格广告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告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4. 提升市民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告诉他们合理广告可以提供有效信息,但过多过杂的广告会影响生活品质。

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 加强协作机制: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公用事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河道管理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增强市民城市意识。

市中心城区所有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都有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环境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市城建、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贸、水利、环保等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必须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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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有偿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供电杆、垃圾箱、路灯杆(景观道、主干道除外)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审批机关对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后,广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广告,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E1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或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六)在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

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四章泊位出让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

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或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

第十八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或特许经营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市城市管理局可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二十二条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竞买人和投标人,应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阻挠、妨碍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人民政府和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0)78号)同时废止。

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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