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据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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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二、现代法律对证人作证能力的修改

第二节死者条例

一、“死者条例”的一般规定

二、“死者条例”的目的

三、“死者条例”的共同特征

第七章质证证人

第一节诱导性问题

一、概述

二、可以使用诱导性的情况

第二节交叉质证

一、交叉质证的目的

二、交叉质证的范围

三、附属事实

第三节反对、动议排除证据和提供证明

一、概述

二、反对

三、反对的合适方式

四、反对的根据

第四节提示证人的记忆

第八章弹劾证人的可信性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二、可以弹劾证人的时间

三、谁可以弹劾证人

四、支持自己的证人或者增加自己的证人的可信性

第二节弹劾证人的方法

一、证人对当事人有偏见或者与案件有利益关系

二、证人的感觉器官或者智力状况有缺陷

三、使用不良品格弹劾证人

四、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五、互相矛盾

第三节法庭传唤证人以及盘问证人

第四节恢复证人的可信性

一、一般原则

二、恢复证人可信性的方法

第九章免予作证的特权

第一节概述

一、免予作证的特权的含义、理由

二、法律渊源

第二节律师——客户特权

一、客户

二、律师

三、特权的持有人

四、保密的信息

五、信息的保密性

六、律师——客户特权不适用的情形

七、特权期限

第三节医生——患者特权

一、规定医生——患者特权

二、医生——患者特权的持有人

三、信息的保密性

四、受保护的信息

五、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

六、例外情况

第四节精神病治疗师——患者特权

第五节配偶特权

一、配偶作证豁免特权

二、婚内秘密交流特权

第六节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一、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理由

二、谁可以主张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三、不得自证其罪特权的保护范围

四、引用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的方法

五、放弃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章意见作为证据

一、非专家意见作为证据

二、专家意见作为证据

三、意见作为证据可以包括案件争议的最基本问题

四、法庭指定专家证人

第十一章传闻证据——————一般规定

第一节概述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三、什么是庭外陈述

四、使用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所宣称事实的真实性”

五、非人类陈述——机器或者动物语言

第二节《联邦证据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

一、证人从前的陈述

二、利益冲突当事人的承认

第十二章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人不能作证

第一节概述

一、规定传闻证据例外情况的理由

二、陈述人不能作证

第二节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况

一、陈述人先前的证词

二、违反利益的陈述

三、死前声明

四、关于个人历史或者家族历史的陈述

五、用于指控导致陈述人不能作证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三章传闻证据的例外——————证人不必出庭作证

一、陈述人的当前思想状态

二、脱口而出的陈述

三、陈述人当前的感觉印象

四、关于身体状况的陈述

五、过去记忆的记录

六、商业记录

七、官方记录

八、权威著作

九、记录不存在

十、人口统计状态

十一、历史文献以及影响财产权益的记录和文献

十二、法庭判决

十三、名声

十四、家庭记录

十五、市场报告

十六、“剩余例外”条款

十七、多重传闻证据

第十四章物证

第一节概述

一、物证的定义

二、物证的分类

第二节采纳物证的一般条件

一、对物证进行确认

二、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基本步骤

三、谁承担对实物证据进行确认的责任

四、对物品进行确认的方法

第三节与物证有关的特殊问题

一、复制品

二、在确定亲自关系的诉讼中展示幼儿

三、当庭展示伤疤等

四、绘画、素描、地图、表格和模型等

五、陪审团观察案发现场

六、实验

第十五章书证

第一节概述

一、书证的定义

二、对书证进行确认的理由

第二节对书证进行确认的具体方法

一、确认书证的外在方法

二、书证的自我确认

三、对口头陈述的确认

第三节最佳证据规则

一、概述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三、文件副本的使用

四、第二手证据的采纳

五、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

附录一:;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据是指任何倾向于证明或者驳斥所宣称事实存在的事物,包括证人证言、文件以及有形物品。

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以来,证据法领域的学者们以及参与立法者就不断地尝试着给证据作出一个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定义。这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就有十几种。然而,时至今日,学者们仍然莫衷一是。

诚如Wigmore指出的那样,给证据下一个定义并“没有多少实践意义”。同时,著名证据法学者Irving Younger 曾经说:“证据就是根据证据法采纳的证据”。这一没有给出任何新的信息的循环定义实际上非常深刻,它揭示了给证据下定义的困难所在。因为无论如何给证据下定义,最终都可能只是语义循环而已。这种语义循环所具有的实践意义并不大。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和法官都在按照直觉频繁地使用证据这一概念。可能他们对这一概念理解实际上也会略有不同,但这似乎并没有导致什么严重的后果的发生。也许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当今美国出版的各种有关证据法的书籍或者文章中已经很少有学者对如何给证据作定义这样的问题感兴趣。

本书将要集中讨论的《联邦证据规则》也没有给证据作任何定义,而是直接定义了什么是相关性证据(参见本书第三章)。

二、证据法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使用证据一词,一般可能指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当然是指证据本身;而另一种情况是指所谓的证据法。

简而言之,美国证据法是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套规则和标准。依据这些规则和标准,决定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被采纳作为证据。

虽然,美国不同的司法区都有独立的证据法规则,并且证据法是通过几百年的普通法实践演化而来的,但是不同司法区的证据法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不同司法区的律师在谈论证据法时所使用的词汇非常相似,虽然他们的口音不同。”因此,如果一个律师对一个司法区的证据规则非常熟悉,那么,他就应该能够非常轻松地在另外一个司法区法庭里应付有关证据规则的问题。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所谓普通法,简单地说,就是指由法官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创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者“法律来自于司法裁定,而不是成文法或宪法”。随着这种规则的增多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成文立法也在司法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有必要。证据法的法典化无疑也是这一过程的反映。

美国证据法最早起源于十六世纪的英国。

十六世纪具有现代职能特征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制度在英国开始形成。由于担心陪审团成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不恰当地使用证据,例如被证据误导或者更多地出于感情因素采纳证据等,对陪审团行为加以调整的证据法规则也开始随之形成。

几个世纪以来,证据法的规则都是由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创设的。具体的过程是:初审法官首先做出有关证据规则的裁定(Evidentiary Rulings)。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对法官作出的有关裁定不服便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法庭通过审理上诉案件逐渐形成了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哪些证据不能被采纳的证据法体系。

当这些零散的普通法规则积累到数量足够多的时候,对其进行编纂便成为了必要,同时也有了可能。

美国证据法实践中,针对某一方面证据规则的立法实践一直在进行。例如,规定商业记录是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的专门立法等。然而大规模编纂证据法法典的实践则在上个世纪初才开始。

一、早期法典

早期有关证据法法典的编纂多由学者进行。如著名证据法学者Dean Wigmore 在1909年编纂的《证据法典》(Code of Evidence)。

二、《示范证据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

《示范证据法典》由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1942年编纂完成。就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而言,这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因为没有任何司法区采纳这部法典。由于这部法典废除了许多普通法规则,当时的律师认为过于激进。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Uniform Rules of Evidence)

该规定则于1953年由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大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批准。虽然《统一证据法规则》基本保留了普通法规则,但也没有获得法律界的普通认可。

四、《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联邦证据规则》由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编纂。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规则草案。美国国会对规则草案进行了修改、公布。《联邦证据规则》于1975年7月1日生效。咨询委员会以注释的方式对《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逐条解释。

自《联邦证据规则》生效以来,国会通过增加新的内容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目前,《联邦证据规则》共有67条。

《联邦证据规则》在美国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自《联邦证据规则》于1975年生效以来,美国至少有3/4的州以其为范本制定颁布了本州的证据法法典。美国科学院的教科书也以该规则作为主要的讲解内容。同时在每年两次的律师资格考试中,《联邦证据规则》也是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本书将以《联邦证据规则》作为主要的内容加以介绍。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美国拥有十分复杂的法律渊源。这种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美国既有联邦司法体系,又有州司法体系;另一方面,美国虽然是普通法国家,却同时拥有十分复杂的成文立法。美国法律制度的这种复杂性也反映在其证据法律制度上。

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一、成文法

例如《联邦证据规则》以及大部分州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并结合本州证据法传统和实践制定的法典。例如《俄亥俄证据规则》(Ohio Rules of Evidence)、

《宾西法尼亚证据规则》(Pennsylvania Rules of Evidence) 以及《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California Evidence Code)等。

二、普通法

虽然证据法法典在美国司法实践找你个是事实。但是普通法在美国证据法制度中仍然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联邦证据规则》就是在总结普通法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需要对《联邦证据规则》中的概念进行解释。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时,经常需要援引先前的案例作为基础。同时,通过对概念的解释还会创设新的规则。这些新的规则可能会对以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需要援引案例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学院的证据法课程,也都以案例教学为主。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2》,证据法的目的是保证对案件的公平审理、消除不合理的费用和拖延、查明事实真相以及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等。

因此,证据法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明事实真相

查明事实真相是保证对案件进行公平审理的基础和前提。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原告、被告、检方、辩方以及不同证人之间对基本案件事实作不同描述的情况。同时当事人各方出示的证据也经常会互相矛盾。因此,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就需要一套设计合理的证据规则作为保证。

例如,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交叉质证,是证据法规定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庭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办法。实践证明,证人当庭作证,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错误。证人是否亲眼目睹了争议事实的发生?证人对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描述是否正确?证人会不会因为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过久而发生记忆模糊?或者,证人会不会因为某种动机而故意作伪证。在质证的过程中,通过对证人当庭进行盘问至少可以部分地查明事实真相。正是基于上述原因,Wigmore 称交叉质证“毫无疑问是从前发明的用于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再如,根据证据法,作为一般规则,除非符合例外情况,传闻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明所声称事实的真实性。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传闻证据是陈述人在庭外所作的陈述。在庭审中,出示传闻证据,由于陈述人不能作证传闻证据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无法质证陈述人。这显然违反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同时,之所以规定为数众多的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如死前陈述等,可以被采纳作为证据,就是因为某种特定情形的存在,使这些例外情况具有可信性。

二、促进诉讼效率

证据法和其他任何部门法律一样,公平、正义是其核心精神。但在有些情况下,效率也是证据法必须考虑的因素。

例如,证据法要求证据必须与所争议的重要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才能被采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控制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不难想象,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受任何限制地出示任何证据,必然会造成案件的审理被无期限地拖延下去的情况发生。

法庭基于节省诉讼时间,避免误导陪审团的目的,通常也不允许就案件的附属事实(Collateral matter)盘问证人。例如,W在从学校回家的路上,目睹一起车祸的发生。但在作证的过程中,W却说自己是从教堂回家的路上看到车祸的发生。由于对于本案争议的重要事而言,W到底从哪回家时附属事实或者不重要事实,因此律师不得就此盘问证人。

三、促进公共政策

促进公共政策或者促进社会所珍视的价值一直是证据法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即使牺牲一些非常有价值的证据也在所不惜。

最典型的例子是证据法关于证人免除作证特权的各种规定。根据所谓律师——客户特权,除非委托人或者客户同意,客户为了追求法律服务与律师就案件的有关交流信息不得被强迫披露。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委托人向律师充分披露有关案件的事实和信息,以便使律师能够充分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此外为了鼓励夫妻间的相互信任,进而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证据法还规定了配偶免除作证的特权等。

其他例子包括:如根据《联邦证据规则407》,有关伤害发生后进行的维修或者采取的预防伤害再发生的措施的证据,不得被采纳用于证明过失、可归责的行为、产品制造或者设计缺陷的存在等。这些证据也不得用于证明应当预先才去警告措施等。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及时修缮有缺陷的产品等。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证据法中的许多制度直接来自于宪法条款,而这些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例如,规定交叉质证的权利,是因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至少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对抗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的宪法权利。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为证人证明(自证其罪)自己有罪的特权是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1》以及《联邦证据规则1101(a)》,美国联邦区法庭(District Court)、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权利请求法庭(Court of Claims)、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以及联邦司法官(United States Magistrate)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守《联邦证据规则》。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101(b)》,在以下诉讼程序中应当适用《联邦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和民事程序

除一般民事案件外,还包括海事案件和破产案件。

(二)刑事案件和刑事程序

但并非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所以程序都必须遵守《联邦证据规则》。以下将讨论有关的

例外情况。

(三)藐视法庭案件(Contempt Proceedings)

一般需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这时需要适用《联邦证据规则》。但是当法官直接做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的裁定时,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

(四)审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申请人身保护令(Writ) 的案件,是刑事被告人用尽一切救济手段(如上诉)并开始服刑后,争取获得人身自由的单独司法程序。

已经开始服刑的刑事被告人一般以政府对自己的关押违反了自己的宪法权利,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为由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令要求关押别人的人(如监狱长等)将囚犯带到法庭,解释为什么实施关押具有正当理由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实施关押等。任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申请成功的人很少。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依据《联邦证据规则1001(b)》,《联邦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以下程序:

(一)确定前提事实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of Fact)的法律程序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4》,在决定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之前,必需首先确定与证据有关的前提事实。例如,在裁定书证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之前,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出示的书证是不是他所声称的书证等。《联邦证据规定》不适用于为确定这类前提问题所举行的听证程序。

(二)大陪审团程序(Grand Jury Proceedings)

由于没有法官或者律师参加大陪审团程序,因此,《联邦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程序。

(三)审前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s)

在刑事案件中,审前听证是一种非正式程序。通过审前听证程序确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者说,通过审前听证确定是否为了审判的目的而有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关押犯罪嫌疑人。

所谓可能原因是指基于任何可信的事实或者信息,一个正常的(Reasonable)人相信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由于审前听证所适用的证据标准非常低,因此,将《联邦证据规则》应用于审前听证程序,被认为没有必要。

(四)保释听证(Bail Hearings)

保释是指由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他人交纳保释金以换取犯罪嫌疑人的暂时人身自由。通过举行保释听证,决定被逮捕人在被保释后会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以及将来会不会逃避审判,以便进一步决定是否批准保释。保释听证是一种非正式程序,因此不需要遵守《联邦证据规则》。

在确定被告人犯罪后,法庭一般会举行量刑听证。以便在权衡有关犯罪情节后,对罪犯实施公正的处罚。

一般而言,量刑听证过程中所权衡的因素不适合于在审判过程中出示,例如,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以免陪审团在听取有关事实后根据以前的犯罪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定。

由于在量刑听证中,不必遵循有关证据规则,法庭甚至可以依据传闻证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做出判决。

(六)取消假释听证(Revocation Hearings)

当假释在外的人违反有关假释规定后,通过举行取消假释听证来决定是否应当将其送回监狱关押。《联邦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取消假释听证。

(七)逮捕证和搜查证(Arrest Warrants and Search Warrants)

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任何人都有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查押的权利。逮捕是对人的扣押,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执行逮捕必须以可能原因作为依据.没有可能原因作为依据的逮捕是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对人的非法扣押.

在公共场所执行逮捕一般并不需要逮捕证.但是非常紧急情况下,如果警察在一个人家中执行逮捕,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

在执行搜查时,除了几种例外情况,警察必须持有由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法官在签发逮捕证或者搜查证时不需要遵守《联邦证据规则》。

(八)引渡程序(Extradition Proceedings)

引渡不仅仅是指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引渡。更多地是指在美国各州之间以及各州和联邦司法区之间对被指控犯罪的人进行引渡。

一般通过举行引渡听证的方式决定是否应当将被指控犯罪的人从一个司法区引渡到另一个司法区。

引渡听证是一种非正式程序。因此,不需要遵循《联邦证据规则》。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美国证据法中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出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的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出示证据的责任就是指当事人有义务出示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指控、诉讼主张或者抗辩理由,以便陪审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定。

如果负有出示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指控、诉讼主张或者抗辩理由或者没有履行自己出示证据的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动议,法庭可以径行作出不利于负有出示证据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先行裁定(Directed verdict)。

如果负有出示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提出了充分的证据,那么出示证据的义务就转移到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如果对方当事人出示了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者出示证据确立了抗辩理由,也就是,对方当事人履行了转移到他身上的出示证据的义务,那么便形成了应当由陪审团来裁定的有争议的问题。

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证据进行反驳,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要视原当事人所提出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而定。也就是,如果原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使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对他的诉讼主张或者抗辩理由产生怀疑,那么,法官应当做出对原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如果原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没有特别强的说服力,那么就由陪审团对争议事实进行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宪法原因,检方不能通过动议(Motion)方式赢得判决。但是,这一一般规则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况,也就是,当被告人提出确定性抗辩理由(Affirmative Defense)时,如果精神失常等,检方可以通过动议方式驳回被告人的确定性抗辩事由。

二、说服的责任

说服的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就其所提出的指控、诉讼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等的每一个构成要件说服陪审团的义务。

在对不同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使用三种证明标准来衡量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是否满足了说服陪审团的责任。

(一)排除合理怀疑

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检方负有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因此,检方必须能够排除陪审团对所指控犯罪每一个构成要件的合理怀疑。如果陪审团对案件的构成要件仍然持有合理怀疑,那么就不应当裁定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

(二)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

所谓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是指所出示的证据使陪审团相信争议事实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是比排除合理怀疑低,但比优势证据标准高的证据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中,如民事欺诈案件、某些就业歧视案件等,也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如在联邦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以精神失常作为抗辩理由,那么,他必须清晰而有说服力地证明这一点。

(三)优势证据标准

所谓优势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说服了陪审团,使其相信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要比不存在更有可能性。

如果陪审团在听取证据后,认为双方出示的证据具有相等的说服力。那么,负有说服责任一方当事人必须败诉。

优势证据标准多适用于民事案件。例如,原告出示的证据使陪审团相信,原告声称事实的存在要比不存在的可能性大。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提出确定性抗辩理由,一般要求被告人以优势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

不同于出示证据的义务(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说服陪审团的义务,那么这一义务绝对不会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上。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一)假定

假定是指法律要求的根据已经确定的基本事实推导出来的假定事实或结论。有关假定的规定要求陪审团,除非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反驳,否则必须接受假定的事实。

例如,在有些州,法律假定,开车的人是车主本人或者经过车主允许的人。直到出示相反证据证明开车的人不是车主本人或者其他人开车并没有经过车主的允许之前,陪审团必须接受假定的事实。

因此,虽然假定不是证据,却是对证据的替代,是陪审团被要求必须作出的法律发现(Legal Finding)。一旦有证据确立了基本的事实,并且有这些基本的事实推导出假定的事实,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出示证据证明假定的事实。

假定又有结论性假设和可反驳的假定之分。

结论性的假定是指一旦确定了基本事实,必然从基本事实中推导出假定的事实。这一假定的事实是结论性的或者说是不可反驳的。不能有与结论性假定相反

的证据被采纳。例如,普通法假定特定年龄以下的人(如七岁以下)不能实施犯罪。这一假定就是结论性的。不能出示相反证据反驳这一假定。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假定是可以被反驳的假定。也就是说,假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出示相反的证据反驳这一类假定。对陪审团而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陪审团必须推导出这种可反驳的假定。

证据法调整的是可以被反驳的假定。而结论性的假定是实体法问题,不在证据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推理

推理不同于假设。推理是指从一个事实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另外一个事实。

推理又有被允许的推理和强制性的推理之分。

当陪审团被建议可以,但不必须从其他事实推断假定事实时,就构成了所谓的被允许的推理。

当陪审团被建议除非被告人出示证据反驳假定的事实,否则陪审团必须从基本事实推理出假定的事实时,就构成了所谓的强制性的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推理

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证据法创设了多种假设:

(一)接触证据的方便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接触证据更加方便的情况。例如,在动产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方一直持有动产,因此,当动产发生损害时,保管方更应当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如保管方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这时,假定保管方负有过失责任更合理、公平。

(二)或然性

事情发生的概率是规定假定的一个重要考虑。例如,在一起因为误述引发的民事纠纷中,被告声称他在寄给原告的一封信中已经详细说明了原告购买的服务可能包含的一切肥对于这样一起纠纷,被告一般很难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这封信。虽然在实践中,邮局也会出错,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件都会被收到。因此,法律一般假定,正确填写地址并适当交邮的信件假定已经被收到。

(三)公共政策

许多假定是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而规定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假定任何一个儿童都朴实合法婚姻的结果。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301》,在民事案件中,假定使出示证据的责任转移到假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身上,但并不转移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因此,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出示证据的义务,陪审团应当认定假定的事实存在。但另一方面,如果假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出示了足够的证据,那么,陪审团就应当依据这些证据假定的事实并不存在。

例如,原来P因为合同纠纷起诉被告D。P声称在自己履行交货义务后,D 并没有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D承认收到了P交付的货物。但是D同时声称,他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D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邮局使用收信确认的方式,将支票放在正确填写地址的信封里寄给了P。D并出示了一张确认信件已经收到的证据,虽然,收据上面的字迹模糊,但D声称那是P的签字。同时,D出示证据证明,P兑现并由银行寄回的支票连同其他财物,在最近发生的一起夜盗事件中已经丢失。D的银行因为“黑客”的入侵,也无法恢复记载D的支票记录。在本案中,P和D谁负有出示证据和说服的责任?

他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P起诉D,因此作为原告他首先负有出示证据的责任。显然,根据上述案件事实,P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因此P已经确立了合同存在的事实。这时,出示证据的责任转移到了D的身上。但是D也通过了使用假定的方式(D出示证据表明邮寄支票的信已经正确地填写了地址并适当地交邮)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这时,出示证据的责任又重新转移到了P的身上。P必须出示证据反驳D适用的假定,也就是他没有收到支票。

同时,由于P起诉D,因此,当陪审团进行裁定时,作为原告P负有说服的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P始终负有说服的责任,这种责任在任何情况都不能转移到D的身上。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基于宪法原因,作为一般规则,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允许假定某一事实的存在。

(一)不允许假定说服陪审团的责任已经被转移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检方负有责任排除陪审团对所指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的合理怀疑。这是一项必须遵循的宪法要求。如果允许转移说服陪审团的责任,显然违背这一宪法要求。如果允许转移说服陪审团的责任,显然违背这一宪法原则。

(二)不允许假定出示证据的责任已经被转移

刑事案件中,也不允许转移出示证据责任的假定。被告人没有出示证据的义务。宪法上,不允许因为被告人没有出示证据,而对其作出有罪的先行裁定。

(三)对“罪过”以外其他事实的假定

刑事案件中,如果某一事实与被告人是否有罪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可以假定这一事实的存在。例如,最高法院曾经裁定,除非被告人出示证据表明他没有能力出庭受审,否则可以假定被告人有能力出庭受审。因为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出庭受审与他是否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没有关系。

(四)假定被告人无罪

在检方就所指控制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排除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被假定无罪。

五、假定举例

以下是常见的可以反驳的假定:

1.合法性:假定每一个人都是合法出生的。

2.下落不明:如果一个人在七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就假定这个人已经死亡。

3.收信:如果一封信被正确地填写了地址并以适当的方式交邮,那么假定这封信已经被收到。

4.神志正常:在出示相反的证据以前,每一个人都被假定神志正常。

5.持续存在的状况:从前存在的某种状况一般被假定继续存在。

6.履行官方职责:假定官方职责已经被履行。

7.雇佣:如果一个人是雇员,那么就假定他的行为没有超出授权的范围。

8.汽车所有权:如果有证据表明汽车的所有权,那么就假定开车的人是车主或者经过车主同意的人。

9.突然死亡:突然死亡的人被假定是偶然原因致死,而不是自杀。

10.保管人过失:如果动产在保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毁损,假定保管人对损害

的发生负有过失责任。

11.疾病原因:如果得了黑肺病的人在煤矿里工作至少十年,那么假定这是因为他在煤矿里工作。

12.贞洁:每个人都被假定贞洁。

13.未破产:每个人都被假定没有破产。因此每一笔债务都能够被收回。

14.婚姻:如果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就假定他们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婚姻。

15.行为人的意图:如果一个人自愿实施了某一行为,那么就假定他意图产生这一行为的一般结果。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有陪审团参加。有些案件的审理则没有陪审团参加。

作为一般原则,如果有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那么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决定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决定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法官同时履行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责。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经常需要在采纳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之前确定一些前提事实。例如,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脱口而出的陈述时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是,法庭在采纳脱口而出的陈述作为证据前必须首先确定陈述人的陈述是不在亢奋情况下作出的。再例如,如果就秘密交流的信息主张律师——客户特权,首先应当确定有关信息是不是在秘密状态下交流的以及是不是为了寻求法律服务进行的交流等。

《联邦证据规则》区分了应当由陪审团确定的前提事实和应当由法官确定的前提事实。作为一般规则,陪审团确定的前提事实一般与出示的证据的相关性有关;法官确定的前提事实与证据是否有能力,也就是相关性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有关。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4(b)》,陪审团决定和相关性有关的前提问题。对这些前提问题做出回答,可以决定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由于证据的相关性以这些前提事实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有条件的相关性”。

当前提事实由陪审团决定时,法官的职责限于:只有当当事人出示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事实的存在时,法官才允许将这些证据出示给陪审团。

例如,在确认书证或者物证的真实性时,出示证据的人必须出示充分的证据,使陪审团能够依据这些证据确定这些物品就是所称的物品。法官的作用限于决定书证或者物证将来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因而要不要让陪审团看到这些证据。

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主要有包括:

(一)文件或者物证的真实性

例如,原告P起诉被告D,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庭审中,为了证明D酒后开车,P要求出示D写给父母的一封信。D在信中说:“我昨晚喝多了。在一个交通路口撞到一个老人。”

在这封信作为证据出示前,一个需要决定的前提问题是:这封信是不是D写的。如果是伪造的,这封信就没有相关性。

陪审团负责确定这封信是不是真的,或者说是不是D写的。如果陪审团认为

这封信是真的,陪审团将决定这封信具有多大的重要性。如果,陪审团确认这封信是伪造的,法官应当建议陪审团不要考虑这封信。

(二)个人知悉

《联邦证据规则602》规定,除非出示充分的证据确认证人对所要作证的事实个人知悉,否则证人就不得就这一事实作证。3

个人是否知悉要作证的事实是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一般与证据的证明能力,或者说证据是否应当依据证据的排除规则被排除有关。

这些证据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来决定的原因在于:一旦陪审团听到或者看到这些证据,就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如果最后发现前提事实并不存在,即使法官建议陪审团忽略这些证据,可能也无法消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主要有:

(一)免除作证的特权

证人在多种情况下,可以引用免除作证的特权,拒绝作证或者禁止他人作证。如律师——客户特权、医生——患者等。在允许引用相关特权前,法官首先需要确定所引用特权是否存在或者当事人是否是特权的持有人等。

(二)传闻证据的例外

在采纳传闻证据的各种例外作为证据之前,法官必须首先确定也传闻证据例外情况有关的前提问题。

例如,法官在绝对是否采纳死前生命的例外作为证据前,必须首先确定,死前声明是不是在当事人意识到即将死亡的情况下作出的。

(三)专家证人

如在专家就某些科学知识是否能够帮助陪审团理解和决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法官还有确定专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资料是不是同领域其他专家所依赖的事实或者资料。

(四)采纳共谋犯的承认

在采纳共谋犯的承认作为证据指控其他共谋犯前,法官应当确定下述前提事实:共谋关系是否存在、使用承认所要指控的人是不是共谋犯的成员、承认是不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共谋犯罪作出的等。

(五)证人的作证能力

例如,在允许证人作证之前,法官应当首先确认证人的心智会不会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等。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4(c)》,在确定上述前提事实时,法官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陪审团是否应当在场。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防止陪审团对被告产生偏见,陪审团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当在场:(1)为了确定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是否出于自愿作出而举行的听证;或者(2)被告人在为确定前提事实而举行的听证中作证,并要求陪审团不得在场。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所谓司法确认,有事又称司法认知,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要求正式出示证据的情况下,确认一个事实具有真实性,或者说,承认一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事实。

法庭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事实要么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人所共知的事实,要么是能够准确、方便印证的事实。

司法确认是对证据的替代。当法庭决定对事实进行司法确认后,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一方当事人就不必再出示证据证明被司法确认的事实。

规定司法确认的目的是促进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时间以及诉讼费用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事实是关于一个特定案件的事实,是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适用法律的事实。如果不对这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一般需要出示证据证明这些事实。

例如,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水灾摄氏零度时结冰”就是一个司法事实。法庭可以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就是指决定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法官决定适用哪些法律解决争议的案件。

例如,如果需要,法庭必须对一下法律进行司法确认:(1)美国宪法、联邦条约、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联邦案例法;(2)各州宪法、条例以及各州普通法;以及(3)官方条例,如官方编纂的各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的法典和条例等。

《联邦证据规则201》是有关司法确认的规定。但本条只适用于对司法事实的司法确认。对法律本身的司法确认不在本条的调整范围之内。

四、立法事实

立法事实是和司法事实相对的一个概念。立法事实是一般的事实,是和正在审理的案件没有特定关系的事实。或者,根据“咨询委员会”注释,司法事实是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而立法事实是和法律推理以及立法过程有关的事实。这里所说的立法过程不仅包括立法机构,如国会,制定和发布法律,也包括法庭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创设法律等。

《联邦证据规则201》并不调整对立法事实的司法确认。

例如,在确定一个限制向年龄低于十六岁的人销售避孕用具的立法是否违宪的案件中,法庭对以下立法事实进行了司法确认:年龄低于十六岁的人确实施性行为,并且性行为经常导致怀孕和感染性病等。

五、背景事实

“咨询委员会”在《联邦证据规则201》的注释中指出,任何一个案件都会涉及成百上千的非证据事实或者背景事实。法庭不必要,也不可能对这类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例如,在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到“小汽车”一词,每一个参加庭审的人,包括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都知道这一概念本身的意义是什么。

“实际上,除非并且直到有人想提出挑战,大量的背景事实在法庭中被认为

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这一类背景事实不在司法确认的范围之内。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在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一般要求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即便出示证据的过程可能非常耗时、耗费成本等。

但是,对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的事实,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予以采纳,显然能够达到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效果。

例如,众所周知波多马克河流经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如果在审理某一案件的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去证明上述事实,要比通过司法确认采纳上述事实耗费更多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等。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201(b)》,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

(一)对司法事实没有合理争议

也就是,法官能够确认一个正常的人不会对司法事实产生怀疑。

例如,三“K”党的性质,以及三“K”党特别对黑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历史在美国全

国闻名。对这一事实不会产生有道理的争议。

(二)人所共知的事实或者能被印证的事实

1、人所共知的事实

也就是在审判法庭管辖的区域范围内被一般公众所知悉的事实。

因此,仅仅是法官个人知道,又不能被可靠地信息来源印证的事实不能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被采纳。

例如,如果法官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认识了银行经理M,M是银行经理这一事实不能被司法确认。因为这一事实并不是被一般公众所共知的事实,而是法官个人知道的事实。

虽然有些可以被司法确认的司法事实几乎所有人都知道,但是并不需要每个人都知道可以被司法确认的事实。

例如,并不是每一个生活在纽约的人都知道从泽西城到纽约上下班可以乘坐渡船。但这一事实仍然可以被司法确认。

2、能够被印证的事实

也就是,借助于准确性不会受到合理怀疑的信息来源,能够被准确确地、方便地印证的事实。

这些事实虽然不被一般公众所知悉,但依据可靠地信息来源可以非常容易地被印证。

例如,通过查阅日历,法官可以对2003年7月4日美国国庆节时星期五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印证的方式而被司法确认的事实包括:

(1)科学事实,包括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等。

同时也包括为了得到一个测试结果而使用的科学方法以及得到的测试结果本身。

(2)地理位置

法庭可以通过查阅地图的方式对一个不被公众所知悉的地理位置进行司法确认。

例如,美中全国贸易委员会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N街1818号。

(3)历史事件或者政治事件

例如,法官可以对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中,实施的所谓“斩首行动”、“震撼与敬畏”行动以及“自由伊拉克行动”的日期进行司法确认。

(4)法庭记录

法官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法庭记录包括法庭的判决以及大陪审团提交的起诉状等。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联邦证据规则201(c)(d)(e)(f)(g)》同时规定了法庭在进行司法确认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开始

司法确认程序可以以两种方式开始:

1、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法庭主动对某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如果法庭依职权主动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在提出请求后,有权对司法确认表达意见。

2、如果当事人要求对某一司法事实进行确认并且提供了必要地信息,那么法庭必须对这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例如,P因为交通事故起诉D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地点发生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东北区的M大街上。

庭审过程中,法庭既可以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对一下事实进行司法确认:M大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主街。同时,P或者D也可以要求法庭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他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例如,一张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交通图等。

(二)司法确认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旦法庭对某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及时提出要求,就法庭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是否合适以及被司法的事实本身发表意见。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法庭进行司法确认,那么这种要求本身就可以视为是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表达自己的看法。

如果法庭依职权决定进行司法确认并且没有预先通知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在司法确认后提出申请的,也被视为及时提出了申请。

(三)司法确认应当在哪一诉讼阶段发生

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司法确认发生在初审阶段。但根据《联邦证据规则201》,在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不论是初审阶段还是上诉阶段,法庭都可以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如果初审法庭已经就某一事实依法进行了合适的司法确认或者虽然没有进行司法确认,但初审法庭有义务这样做,那么,上诉法庭或者复审法庭也必须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四)司法确认的法律后果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201(g)》,依据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庭应当就司法确认给予陪审团不同的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告知陪审团对某一事实的司法确认是结论性的。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3、当事人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述。 14、被害人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证据法简答题(很全面的)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答:(1)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关系;(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2.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 答: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达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案件的真实性就可以保证。 3.简述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4.简述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相,从而保证案件正确处理。(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坚持按程序办案,坚持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序差,必须限制采用。 5.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力。 6.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答:自由心证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的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 7.简述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答: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论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地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8.我国奴隶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奴隶制度的证据制度特点是: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时间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我国古代奴隶制各个王朝的证据制度,主要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重视与案情有拳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3)除重视采用当事人的证词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作用。 9.我国封建制度时期证据制度的特点。 答:封建制度时期证据特点是: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是可以依法刑讯。刑讯的程度,违法刑讯应否负刑事责任和负什么刑事责任,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集成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10.简述新中国证据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从1931年至1949年的创建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中,已经建立起了先进的证据原则和制度。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66年的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T06054 课程名称:证据法 evidence law 课程类型:专业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面向对象:本科 开课单位:文学与新闻传播学系 总学时数:36 理论学时:36 其他教学学时:0 学分:2 一、课程教学目标及学生能力培养要求 课程教学目标:通过讲授证据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前沿学术成果,使学生理解证据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系统掌握证据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相关原理,做到能够正确区分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司法个案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在教学中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通过案例研讨、课堂辩论等方式,提升学生的法学运用能力。 能力培养要求:法律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辨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分析和处理各种诉讼案件证据的能力;较强的社会交往、沟通与协作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学习目标 第1章证据法学概述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渊源和立法模式 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要求:本章内容是学生的入门课,要求学生对我国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有清晰的认识,对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所把握,认识我国证据法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重点、难点: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 其它教学环节:无 第2章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和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古代和近现代证据立法,掌握我国古今证据立法的历史脉络与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国外证据立法的特点与自由心证制度、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法中的体现与作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的意义。 第3章证据法的历史发展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理解并掌握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重点、难点:我国古代证据法学研究的思想与历史意义;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与趋势。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第4章证据法的基本理论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认识论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 1.名词解释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 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 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比较的方法。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第二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的价值理性和价

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16秋西交《证据法学》在线作业满分答案

16秋西交《证据法学》在线作业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40道试题,共80分。) 1.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属于最佳证据的是() A. 合同副本 B. 结婚证书的复印件 C. 原始借款收据 D. 凶器的照片 满分:2分 2.在运用间接证据时,不正确的做法是() A. 只用一个间接证据 B. 每个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 C. 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着矛盾 D. 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的 满分:2分 3.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A. 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 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C. 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 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满分:2分 4.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 B. 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 C. 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D.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满分:2分 5.询问多个被害人的方法是() A. 坚持个别询问 B. 坚持同时一并询问 C. 以座谈会形式询问 D. 可单独、也可集中询问 满分:2分 6.将当事人陈述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的标准是() A. 陈述的形式 B. 陈述的内容 C. 陈述的方法 D. 陈述的性质 满分:2分 7.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正确的说法是() A. 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B. 认真听取、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C.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个别进行 D. 不得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满分:2分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 A. 政法委书记 B. 公安局长 C. 法院院长 D. 检察院检察长 满分:2分 9.下列有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被害人有参加法庭调查权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16、【证明标准】:是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是否合格的准则和标尺。 17、【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8、【证明对象】:也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提出的,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基础。特征: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性质密切相关,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意义: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19、【司法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特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证据法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2)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4)推定: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5)公证:是指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讼法律活动。6)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的形式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直接予以确认的事实认定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 答:①存在于诉讼过程中,依存于诉讼,其直接目的是证实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②它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③这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主要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④它所运用的证据是法定证据,法律往往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资格以及证明力等。⑤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⑥法律对诉讼证明设定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简述证明的过程与方法 答:过程:①收集证据阶段。②审查判断证据阶段。③提出证据阶段。方法:①侦查和调查。②举证与发问。③质证和辩论。④推定和认定。 3)简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答: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4)简述司法认知的性质和意义 答:性质:司法认知既非诉讼证明方式,亦非法院认证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②提高诉讼效率。 5)司法认知和免征事实的区别有哪些。 答:①性质不同。②行使或针对的主体不同。③司法认知的范围与免证事实并非完全一致。④运作状态不同。⑤体现的关系不同。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文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 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爱德华特W.克利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1988年4月25日的修改,同年11月1日生效)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104条初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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