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书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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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货物交易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运用和适用。

案例一,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

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提出了一些无理要求,导致卖方无法收到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同时,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依法向买方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某公司向国外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

这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者更换合格的货物。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这些案例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货物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拒绝赔偿。

最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规格,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的索赔。

C公司向D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C公司认为货物在发出时已经符合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卖方应当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证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争端。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F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E公司向F公司提起诉讼。

F公司则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擅自拒绝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二章 买卖法案例

第二章 买卖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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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 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 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 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 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 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 问: •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到支持。因为货物在到达甲国后A商 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 商对我 方所交货物的接受,则起丧失对我方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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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 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 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 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 赔。 • 问: • 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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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合同成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才能撤 销要约。本案中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时, 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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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 •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 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 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过,B 商收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 问: • A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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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因 为只有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减少了55公斤,未构成根本 违约,所以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买方有义务接 收货物并支付价款。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992年律师考试法学综合知识试卷简答第3题)参考答案1.法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拖拉机的合同。

2.理由:(1)法国甲公司给乙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

(2)中国乙公司对法国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

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装船时间做出了修改,而这一修改构成实质性修改。

(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在受要约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才达成立。

因此,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乙公司对此并未做出有效的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分析思路本案主要涉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规定的理解。

应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

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中国乙公司是否对要约人法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

2.是否存在要约。

公约第14条至第17条对要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注意: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

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

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

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2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

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

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

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

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

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

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4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

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

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分析: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的成立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

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

对方没有立即回函。

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

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

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

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6、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7.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8、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某年8月,德国G公司向中国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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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题
1.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

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

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

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题]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七、案例题
1.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1)预期违约。

(2)中止履行合同。

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案例商品内在缺陷由谁负责的争议
案例:凭我方样品成交,对美国出口高档瓷器一批,合同中规定有"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索赔有效"条款.货到经对方复验后,并未提出异议.事过一年,对方来电称:"这批瓷器全部釉裂,必须按原价降低60%,否则全部退回."接电后,经查验我方留存之复样,也发现釉下裂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凭样品买卖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理商销的瑕疵.对此,有的国家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本例,关键看"釉裂"是否属于内在缺陷."釉裂"又称"冷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无法事先知道.所以,"釉裂"属上情况的缺陷,特别是在对方提出"釉裂"问题后,后方亦发现自存复样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因此,我方没有理由失掉责任.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卖方应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才明显表示出来。

2.我出口罐头给澳商,言明为降价品,澳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答: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澳商看货,故为凭样品买卖,澳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不赔。

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3.卖方将韦布斯印度奎宁出售给买方,卖方知道买方意图将这些货物在阿根廷出售。

在奎宁中含有一定的水杨酸,但买卖双方都不知道。

然而出售含有水杨酸的奎宁在阿根廷是非法的。

当奎宁运到阿根廷后,被阿根廷有关部门扣下。

现在,买方认为卖方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而卖方认为此事纯属买方自己疏忽,卖方也并不知情,买方应责任自负。

根据上述情节,请回答:
你认为买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你认为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请你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权利担保的规定做一个全面的阐述。

(1)买方的观点不正确。

因为卖方所涉及的问题,不是权利担保问题,而是品质担保问题。

(2)卖方的观点也不正确。

因为卖方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抗辩,而应以品质担保中“特定用途”担保来抗辩,即:买方是否有理由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力。

(3)《合同公约》第41条和第42条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③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a)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也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④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对买方承担责任: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
(b) 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

4.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 公司在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手给国内甘肃省的 C 公司。

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在1993年即已授权该省的某进出口公司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1)C 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C公司侵权了。

可通过A公司向B公司追究,因为B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C公司应该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A公司再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美方卖给方索赔。

5中国A公司(卖方)与泰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

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获悉卖方A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

于是立即通知A: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卖方A收到通知后,立即向B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

A公司同时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

但B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

答: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只是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个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而不能坚持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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