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4]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18
【实施日期】2004.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00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及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函[2002]80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认真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部署、政策宣传辅导、组织企业汇算申报、汇算检查、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报表及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凡是依法具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的企业,无论是盈
利企业是亏损企业,无论是查帐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均属于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范围,汇算清缴面(就表汇算面)要达到100%。
(二)要精细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在申报期内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表中未填数据的空白项目要清情况,属于漏填的要让企业重新填报;税前扣除有具体规定标准的项目,要按标准进行审核,申报扣除项目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让企业改正后重新申报;企业申报的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通知》)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5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备案时间的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时间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或提请备案的资料应按顺序逐项编排整理,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让纳税人提供原件的,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提供原件,国税机关在验证后应及时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凡主管国税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接到本辖区内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等备案资料后,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备案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报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备案优惠项目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备案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相关资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企业税务减免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及其如何应用。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和免税两个方面。
减税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依法扣除一定的费用和支出,从而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免税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完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分为一般性条件和特定条件。
一般性条件包括企业合法登记注册、按期申报纳税、遵守税法法规等。
特定条件则是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技术创新型企业、研发型企业等。
这些企业通过申请并取得资格认定,可以享受更多的减免政策。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交易、劳务和服务提供情况计算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和差别税率两个方面。
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的销售额预先免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获得增值税的退还。
差别税率则是指对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劳务,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类型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行业属性,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此外,一些特定领域的企业,如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等,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优惠待遇。
三、关税减免政策关税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进行征收的税费。
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关税减免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关税特殊监管区域、免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合规经营、按规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选择适合的关税减免政策,以降低进口成本,提高竞争力。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吉国税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1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1年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到减免税优惠,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同时经营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就免税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问题。
对某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
其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10年的期限确认分摊收入。
三、对于企业在各类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的物品,应按企业发生的宣传费掌握。
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扣除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
其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可凭相关支出证明,据实在税前扣除。
为防止取得发票单位将其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发生重复税前扣除问题,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对重复税前扣除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税收,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支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税依据上予以税款减免的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减免可分为两类:一是全额减免,即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可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全部税款;二是部分减免,即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只能抵扣企业应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限为3年。
其次是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农林牧渔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也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免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计税依据上完全免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一类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第二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本化进程中投资的一部分创新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鼓励了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和发展。
第三类是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免税,国家对于一些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以促进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发展。
以西部地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例,企业在这些地区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与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其税负,政府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调整。
本方案旨在明确调整后的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确保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合法合规纳税。
二、调整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指导意见,本方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做出如下调整:1.优化产业结构税收优惠为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对于涉及高技术、绿色环保、创新研发等领域的企业,将进一步提升所得税优惠力度。
具体减免幅度将根据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含量和环境友好性等因素确定。
2.促进创业创新激励措施为鼓励创业创新,对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将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以便更好地支持其发展。
3.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于自主创新能力较强、重点支持的企业,在其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时,将给予适当的所得税减免或退还政策。
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如购置合同等,以获得相关减免或退还。
4.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为减轻企业劳动力成本,政府将对扩大就业规模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在达到一定要求的新增就业人数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5.加强税务稽查与管理为确保减免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税务部门将加大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稽查和管理力度。
对于采取虚假行为、逃避纳税义务或滥用减免政策的企业,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措施为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调整,税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政策,提供指导税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税务媒体等渠道,向企业广泛宣传调整后的减免政策内容和实施细则。
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具体优惠政策并合法合规享受减免。
2.优化办税服务为方便企业申请减免,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提高办税效率。
推行在线申报、电子缴税等便捷方式,减少企业的办税成本和时间。
3.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税务部门将与其他部门加强数据共享,特别是与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提高实施减免政策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吉国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
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发生企业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
二、关于汇总纳税问题(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所列,不适用该办法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目前暂按原税法的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
各栏数据填写方法为纳税人实际发生金额乘以就地预缴比例,预缴比例为零的纳税人应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后作为附报资料。
(二)对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3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按据实预缴方式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附报资料(相关申报表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三、关于优惠政策问题(一)对按新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在总局减免税办法和相关文件下发前,因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2008年1季度应暂按现行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待符合条件进行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后按规定抵退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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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结束——。
企业税务减免和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
政策内容:对符合 条件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企业须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且产品(服 务)属于国家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
申请流程:企业向 所在地科技部门提 出申请,提交相关 材料,经认定后享 受税收优惠
汇报人:
申请条件:企业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拥有相应的资质和认证
政策定义:对符 合条件的创业投 资企业,按照其 对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抵免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适用 于符合条件的创 业投资企业、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
及投资。
政策目的:鼓励 创业投资企业加 大对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的投资, 促进企业技术创 新和经济发展。,汇报人:01 02
03
Part One
减免政策:针 对小微企业, 按月销售额不 超过10万元免
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适 用于符合条件 的小规模纳税
人
减免期限:长 期政策,无截
止日期
申请流程:纳 税人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
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 减免条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方式:直接减免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减免幅度: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减免比例在10%~50%之间
申请条件:需符 合相关条件,如 投资期限、投资
比例等。
Part Three
了解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优化企业税务结构,合理规划税务申报。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提高税务筹划水平。
成立关联企业,利 用不同企业组织形 式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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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减免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79号
【发文日期】2006-04-11
【实施时间】2006-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属于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华盛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鉴于长春市瑞兴冲压件厂等2户企业属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自2005年起免征长春市瑞兴冲压件厂、长春华涛汽车塑料饰件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其中,200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经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检查、审核后执行。
鉴于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有关规定,
同意免征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20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其中,200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经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检查、审核后执行。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立即停止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略)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