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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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应用案例(3篇)

法律推理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推理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贯穿于司法裁判、法律咨询、法律教育等各个方面。

法律推理的应用能够帮助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法律推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生产的糕点因其产品中含有违禁添加剂,被消费者举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加工厂进行了调查,确认加工厂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加工厂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加工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推理过程1. 法律问题识别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加工厂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当承担,那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 法律规范检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违反该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3. 法律事实认定本案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确认加工厂生产糕点时使用了违禁添加剂。

因此,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4. 法律推理过程(1)大前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2)小前提:加工厂生产糕点时使用了违禁添加剂。

(3)结论: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加工厂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例评析1. 法律推理在案例中的作用本案中,法律推理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识别法律问题:通过法律推理,识别出加工厂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法律逻辑推理论文案例(3篇)

法律逻辑推理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逻辑推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运用法律逻辑推理的方法,得出合理的结论,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法律逻辑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推理在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乙方以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分析1. 甲方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甲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但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和方式,但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方同样构成违约。

3. 双方违约的因果关系甲乙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双方违约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取得股权,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股权转让款。

因此,双方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律逻辑推理过程1. 前提: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假设:甲方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从一起案例看法律逻辑(3篇)

从一起案例看法律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推理的基础,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工具。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提高法律从业者的逻辑思维能力,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张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李某及其雇主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0万元。

张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某死亡,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认定符合法律逻辑的基本要求,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法律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死亡,某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分配符合法律逻辑的合理性原则,即责任分配应公平、合理。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0万元,体现了法律逻辑的实践性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具有可操作性。

4. 法律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进行了推理。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损失。

这一推理过程符合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即从已知事实出发,运用法律规则推导出结论。

四、结论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逻辑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

法律逻辑学案例故事(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谋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有为的企业家,名叫李明。

他的死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

一、案件初步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

现场位于一座别墅内,死者被发现死在书房的沙发上,身边散落着一些书籍和文件。

经过初步勘查,警方发现现场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门窗紧闭,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警方对死者周边的人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生前与一位名叫张强的朋友关系密切。

张强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警方发现他最近与死者关系紧张,有动机杀害死者。

二、证据搜集警方开始搜集证据,试图找到凶手。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线索:1. 死者的电脑中有一些与张强有关的邮件,内容涉及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2. 死者的手机短信记录显示,案发当晚死者曾与张强通电话,通话时间较长。

3. 死者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有一位神秘男子进入别墅,行踪诡异。

警方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证据链: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有动机杀害死者。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了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三、法律逻辑分析为了验证这个证据链的合理性,警方聘请了一位法律逻辑学专家进行深入分析。

专家首先对证据链中的每一条证据进行了审查: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关系紧张。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但仅凭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专家进一步分析了证据链的逻辑关系: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2. 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据的科学,它对于分析法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经营一家珠宝店。

案发当天,张某趁李某不注意,窃取了店内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原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得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即张某盗窃了李某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得出张某犯盗窃罪的结论。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导出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论证(1)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是指从法律规范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论证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合理性论证合理性论证是指从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行为的道德评价,论证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具有合理性。

3. 法律证据(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监控录像等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与张某的供述结合,可以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演绎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官运用演绎推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出发,推导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逻辑推理法律案件分析(3篇)

逻辑推理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复杂性不断提高。

在众多案件中,逻辑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对于案件的分析和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逻辑推理在法律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甲在夜晚散步时被犯罪嫌疑人乙持刀伤害,致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过一系列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乙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乙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

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1)犯罪嫌疑人乙持刀伤害受害人甲,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乙在作案过程中,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乙在作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2. 逻辑推理分析(1)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乙在作案过程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①乙在作案过程中,对甲实施暴力行为,甲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乙的行为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②乙在作案过程中,并未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2)乙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①乙在作案过程中,对甲实施暴力行为,但并未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②乙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甲重伤,但考虑到甲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乙的防卫行为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防卫。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防卫行为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防卫,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合同法案例:运用逻辑推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论证中的疑难问题

合同法案例:运用逻辑推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论证中的疑难问题

[案情介绍]委托承诺书中载明的贷款时间只有月份和日期,对其具体年份,当事人双方各说不一;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贷款应该认定为原告的原因还是被告的原因?委托承诺书中表述为“定金”,但同时又约定一方违约时退还定金全额而不是双倍返还。

面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中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并借助生活常理,作出合乎逻辑和事理的推导判断。

2004年9月17日,原告吴浩文之妻田碧蓉代原告与被告四川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委托承诺书,原告拟在银行贷款160万元,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路99号3楼302号房屋(建筑面积900.59平方米)作抵押,委托被告全权负责贷款事宜,由被告代办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原告保证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和按要求支付服务费。

原、被告双方在委托承诺书中约定,被告按贷款金额的5%收取中介费,正式签合同时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其余部分款到原告个人帐户时支付,如果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在国庆前将款贷到,将全额退还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原告原因未能在国庆前贷到款,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

2004年9月29日,被告在原告的委托承诺书中作补充说明,注明于10月20日前划款到被告帐户上(金额为100万元),如果没有办到则全款退还。

关于委托承诺书中载明的两个时间即“国庆”和“10月20日”,未明确具体年份,原告认为约定的是2004年,称在诉状中写成“2005”是属于笔误,被告认为约定的是2005年。

法院认为,首先,由于在委托承诺书中已载明签署时间是2004年9月17日,按照日常习惯,如果在该委托承诺书中其他部分所载明的时间只有月份和日期而无具体年份时,通常就是指当年;其次,由于委托承诺书中曾对贷款到帐时间进行过一次更改,即由国庆节10月1日推迟到10月20日,如果该两个日期指的是2005年,那么从委托承诺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的贷款到帐之日已长达一年,被告并没有必要为延长20天的履约时间而专门在委托承诺书作补充说明,否则是违背逻辑和常理的。

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与判决中的应用案例

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与判决中的应用案例

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与判决中的应用案例在法律领域,逻辑推理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案件中进行准确、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形式逻辑是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是推理的形式和结构,而不关注具体内容。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探讨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与判决中的应用。

案例一: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形式逻辑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分析合同条款的逻辑关系,判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例如,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形式逻辑来推理出是否有违约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时,房东可以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出租户已违约,并有权要求租户支付滞纳金或解除合同。

案例二: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形式逻辑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推理出被告人是否有罪。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法庭需要通过证据和逻辑推理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形式逻辑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分析证据的逻辑关系,判断证据是否足够支持被告人的指控。

如果证据链条存在逻辑漏洞或矛盾,法官和陪审团可以推断被告人无罪。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形式逻辑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分析专利、商标或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例如,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中,法庭需要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相符。

法官和律师可以通过分析专利权利要求的逻辑结构,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案例四: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形式逻辑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推理出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法庭需要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确定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和律师可以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证据链条,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或存在其他过错。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与判决中的重要性。

它不仅有助于法官和律师进行准确的推理和判断,还可以提高法律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因此,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对形式逻辑的学习和应用,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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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所引发的启示胡建萍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

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

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

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

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

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

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笔者另文研究。

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1和32号两份合同。

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幢某小区某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

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

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32号合同系唐选礼以徐云刚名义签订。

该合同约定:徐云刚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6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358.24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500元,合计房款1253854元,另购买两个车位,16万元。

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

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双方所签31和32号合同除房价不同外,在房屋户型、面积、结构、标准、竣工期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一致。

至1997年4月9日,唐选礼按31合同已付房价85万元,同年11月5日又付10万元,并同时提出解除32号合同。

当日由唐选礼手书《协议》一份,协议原文为:“如果购三套,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平方米计算,另付第三套一半房款,另一半房款于12月底全部付清(包括车库款全部付清)”。

2002年3月4日,唐向康华公司申请交付31号合同约定的房屋,但华康公司以唐还有14万余元价款未付清为由而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32号合同解除后,31号合同房屋单价是否已经从2700元/平方米变更为3066元/平方米。

对此,由唐选礼手书的协议字面表述不清楚,双方的认识、主张和解释各不相同。

唐选礼认为:该协议与31号和32号合同毫无关系,是另外一处位置不明的房屋。

31号合同将房价确定为2700元是以提前半年交付房款为代价的;32号合同是帮人购买,因未交定金而未生效。

《协议》中所述每平方米3066元的两套改装房屋,指的就是另外协商购买的房屋。

因自己已交清了31号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房款,所以华康公司应当交付房屋。

而华康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31和32号合同时,公司应唐选礼的要求将房价作了调整,将31号合同房价下调为每平方米2700元,32号合同房价上调为每平方米3500元,但两份合同的平均单价与该地区同类同期房屋相同即3100元。

后唐要求解除32号合同,因31号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唐承诺将该合同中房屋单价调整为3066元,并为此写下《协议》。

协议中所称两套改装房屋即指31号合同中的房屋。

按照协议约定,唐选礼尚有14余万元房款未付,故公司没有交房。

二、法官推理的过程及结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协议》内容含糊,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一问题。

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官都没有直接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系列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其推理过程如下:一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常理和交易习惯等进行了以下几个推理:推理之一:法官认为,31和32号两份合同所指的房屋系同一地段、同一户型、同样面积、同样结构,但单价却相差800元,加车库两合同总价款相差34万余元,这是明显违背常理的。

该推理过程可以用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达为:按常理,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31和32号合同房屋系相同地段、相上户型、相同面积、相同结构但价格却不相同,所以两合同的房价不符合常理。

推理之二:法官认为,在两个合同中被告都有对房屋进行相同改装的义务,而被告履行32号合同比履行31号合同可以多获利34万余元,在此情况下被告只履行31号而不履行32号合同意味着其在明知可以多获利的情况下而选择少获利,这是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

因此原告所称解除32号合同是因为被告不履行该合同的改装义务之理由不能成立。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凡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解释理由都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解除32号合同的解释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所以原告的解释理由不能成立。

推理之三:法官认为,原告虽称31号合同是被告自愿降低价格但却不能对32号合同的存在、解除和协议的产生作出合理解释。

该推理过程可表达为:不符合常理的事实,如果能有合理解释也可以成立,原告不能对不合常理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之四:法官认为,被告关于在解除合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3066元的单价系对解除单价高于均价的32号合同而保留单价低于均价的31号合同的平衡价的陈述更接近客观真实,因而对其关于《协议》中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房屋的主张予以认定。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能够对《协议》所述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而非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作出合理解释,该事实就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所以被告主张的事实应予认定。

推理之五:法官认为,《协议》用语虽然含糊,但如果将其中“如果购三套房屋”作为“11月底前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计算”的条件,由于购三套房屋系原告单方面的决定,故此非真正的条件。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如果《协议》中降价的房屋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那么这些房屋应该是双方已经另外约定购买的房屋,而双方并没有约定另外购买三套房屋,所以协议中降价的房屋不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

在经过一系列推理之后,一审法官认定:在原告提出解除32号合同后,被告与原告已协商将31号合同的价格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

原告仅以31号合同主张价款,不仅违背了其与被告所作的变更价格的承诺,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故支持了被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也没有单从字面上孤立地解释《协议》,也作了如下几个推理:推理之六:二审法官认为,双方11月5日解除32号合同后的《协议》中有“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的字样,表明此前原告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完全付清,这正好与31号合同已付95万元但尾款未付清的情况吻合,所以“二套房款”应指31号合同的房款。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协议》前上诉人只付了部分而未结清的房款就是《协议》中所指的“房款”,此前上诉人只有31号合同的房款付了部分而未结清,所以《协议》中所述“房款”指31号合同的房款。

推理之七:法官在上述推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该《协议》并非与本案无关,也非无效协议,而系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述为:如果《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那么它就一定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所以它就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款的事实记载。

推理之八:针对唐选礼提出的《协议》与31号合同无关的事实,法官认为,31号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97年9月30日,而同年11月5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唐并未向华康公司提出交房请求,却于同日书写《协议》,因此该《协议》并非与31号合同无关,而是对该合同的直接变更。

该推理过程表达为:如果31号合同的交房期到后唐不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一定与31号合同有关系,唐未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所以《协议》与31号合同有关系。

二审在推理的基础上,肯定了一审关于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对31号合同房屋的价格由每平方米2700元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的事实认定。

上诉人仍然不服又申请再审。

再审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31号合同系有效合同,《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购买第三套房屋是按均价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的前提条件,而本案所涉第三套房屋未确定,事实上双方也并未就第三套房屋发生买卖行为,故《协议》未生效,31号合同也不应当按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而应按双方在31号合同中所约定的每平方米2700元计算。

可见,再审法官并没有否定一、二审法官关于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和推理结论。

在他的判词里也明显隐含着《协议》所述的“二套”房屋指的就是31号合同的两套房屋,只不过因为作为附条件的购买第三套房屋的事实未成就而致《协议》未生效。

这里,申请人反败为胜不是因为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而是法律上的原因。

因本文不涉足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所以也不评论一、二审和再审判决的结论谁对谁错。

笔者感兴趣的是本案一、二、再审法官对本案事实的推理结论实际上都是一致的。

这说明,运用推理方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确定性。

三、由本案引发的启示象本案这样采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止一次地采用逻辑推理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因此笔者对此也颇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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