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顾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顾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3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军苏杭米新秀【审理法官】李军苏杭米新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传兴;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赵传兴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传兴【当事人-公司】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赫赫【代理律所】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被告人顾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传兴【被告】焦作市新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赵传兴诉称2019年期间焦作市钛星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即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没收财产并处罚金缴纳直接负责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拘役管制有期徒刑质证初犯偶犯明知指定管辖从犯自首以自首论拘留执行逮捕可以从轻应当从轻可以减轻可以免除监视居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顾勇明知史定山(已起诉)欲出售溴素,帮助高井足(已起诉)向其购买。
后史定山联系卖方齐文阳等人(另案处理),高井足通过朱风俊(已起诉)联系买方侍洪勇等人(另案处理),双方分别由史定山与高井足通过顾勇联系,商定交易溴素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019年6月2日下午,史定山作为中间人,引导侍洪勇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渔钩镇渔沟大堤南北路淮沭河附近路段,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向齐文阳等人购买了30坛约900公斤溴素。
云南高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案例案例1贩卖甲基苯丙胺44340克,数量巨大获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1972年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吴某出资人民币160万元购买到毒品,欲将毒品贩运至江西老家。
同日19时许,吴某将三个装有毒品的行李包搬到事先停放在勐海县打洛镇宾馆停车场的别克商务车后备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从该车后备箱的三个行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8包,共计44340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吴风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434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吴风刚贩运毒品数量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风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2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1月08日出生,中专文化,梁河县九保乡九保村委会村民。
被告人李某向董某某、杨某某、杨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2016年8月31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九保乡旱坝湾公路边将李某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0.9克、甲基苯丙胺0.5克,后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0.4克、甲基苯丙胺2.9克。
裁判结果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据此,依法对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女子竟利用9岁亲生儿子运输毒品被判十五年基本案情被告人荣某,女,1977年出生。
景颇族,文盲,务农,住云南省盈江县盏西镇团坡村委会勐外上寨村民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06月26日)目录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6、***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2016年4月1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开庭集中宣判了四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毒品犯罪的案件,正式启动宣传活动。
一、杨哲、任白勋、牛玉杰等三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及被告人杨哲运输枪支案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杨哲在汉中指使在西安的王超(另案处理)将任勇(另案处理)提供的毒品和自己的枪支从汉中运往西安。
当日中午,王超与张坤(在逃)乘坐杨哲联系好的张伟(另案处理)提供的轿车,由张伟联系的司机王朋朋(另案处理)驾驶前往汉中与杨哲会面。
在取到毒品和枪支后,王超与杨晶(另案处理)乘坐王朋朋驾驶的轿车返回西安。
杨哲支付王朋朋费用1300余元。
当晚23时许,王超、杨晶、王朋朋到达西安市雁塔区某工地与在此等候的张伟一同被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后排座位一黄色手提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8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1包,紫色铝箔茶叶袋包装的橙色圆形片剂1包;从另一手提袋内查获枪形物一支、子弹两发。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共计796.3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及橙色圆形片剂净重共计43.74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查获的枪形物为自制仿12号撅把式猎枪。
案发后,被告人杨哲潜逃。
2014年10月5日,杨哲乘车从广州返回西安与王成钢(另案处理)见面,商定交易冰毒2000克。
10月7日,任勇安排被告人任白勋将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运往西安交给杨哲。
次日17时许,任白勋抵达西安并登记入住某酒店422房间,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纸箱内音箱中查获白色晶体物2包。
同日18时许,杨哲和受王成钢指派监视杨哲的被告人牛玉杰来到该酒店准备与任白勋见面时,在酒店前台被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共计1952.02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杨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仅案发后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2792.12克,其还指使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和枪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数罪并罚予以严惩;被告人任白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52.02克,数量大,鉴于其系受雇运输毒品,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牛玉杰系王成钢贩卖毒品的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①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起,被告人白友日招募被告人陈东海等人到缅甸建立多个吞毒点,在互联网发布招工信息,诱骗“不吸毒”“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的国内求职人员至缅甸并集中看管在吞毒点内,在暴力金钱威胁利诱下被招募人员成为“背毒马仔”且部分人员后期逐步发展成为白友日犯罪组织成员。
至案发前,白友日已逐步建立起以其为首、陈东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计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首要分子白友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陈东海、曹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六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都法院审理的首起特大跨国涉黑走私贩毒案件。
白友日等人成立的依托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来获取暴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背毒马仔”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1.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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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大刑初字第11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龙,绰号“小龙”,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曾因殴打他人2002年1月29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抢劫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0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3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5克。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赵建龙在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8年3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0.4克,被当场抓获。
综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龙多次向杜文超有偿提供冰毒,共计25.4克。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赵建龙向他人有偿提供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赵建龙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前3起贩毒不存在,是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我才这样供述的,我只有在2008年3月15日这一次贩毒。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3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5克。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赵建龙在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8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0.4克,被当场抓获。
综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龙多次向杜文超有偿提供冰毒,共计25.4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建龙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8年3月14日晚上10点多,“小超”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有,我给你去联系,“小超”说要一袋,价钱是500元钱。
于是我又给铁子打电话,让他给我拿来500元的冰毒一袋。
一会儿“铁子”来到我的暂住地将一包冰毒交给了我,我说等拿到钱后再将钱给“铁子”。
大约是2008年3月15日凌晨零时许,我打电话让“小超”过来,约在我的暂住地附近见面。
“小超”到了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附近,我将一包冰毒交给了他,他把500元钱交给了我,交易完成以后我们就被警察抓了,在我身上起获了毒资500元人民币,后被带到派出所。
贩卖毒品的数量大约0.4克左右,用塑料袋包装着,外面用卫生纸包裹着。
2007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
于是我就与“二哥”联系,“二哥”说他有冰毒650元一克,总共是6500元。
大约当天晚上8点多,“小超”打车来到我的暂住地接上我,我俩又来到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因为大约“二哥”在这里交易,我拿上小超给我的6500元钱,在物美超市附近路边见到“二哥”并将钱给了“二哥”,“二哥”给了我一包约10克的冰毒,后我回到车上将冰毒交给了“小超”,“二哥”具体叫什么,哪里人不清楚。
2007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5、6点钟,“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5克冰毒,于是我就联系“二哥”,“二哥”手里有冰毒,价钱是5克3500元钱,大约晚上8点多,“小超”打电话我让他过来,于是他打车过来,我俩坐车来到大兴区旧宫镇物美超市附近的路边,我拿着“小超”的3500元钱,在路边从“二哥”的手里买了5克冰毒,后上车将冰毒交给了“小超”。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多,“小超”给我打电话说要10克冰毒,于是我就联系“二哥”,“二哥”说手里有冰毒价钱是10克6500元。
于是我给“小超”打电话让他来暂住地找我,于是“小超”打车接上我,我俩来到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附近找到“二哥”,我用小超的6500元钱从“二哥”手里买了10克的冰毒,后上车将冰毒交给了“小超”的事实。
2、证人杜文超证言,证实2007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小财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弄些冰毒要10克。
我说试试吧。
于是我就给“小龙”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联系一下,让我等电话。
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有,每克650元,一共是6500元。
于是我跟“小财子”约好晚上6、7点钟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见面,我拿着“小财子”的6500元钱去找“小龙”。
我打车在“小龙”的住处接他,“小龙”带我来到大兴区旧宫镇物美超市附近停车,我将6500元钱交给了“小龙”,“小龙”拿上钱一会儿就回来了,买回了大约10克左右的冰毒,我拿上冰毒来到西红门美泉歌厅门口,将冰毒交给“小财子”又让他把我的打车钱结了。
2007年9月底的一天,“小财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到冰毒,说要5克。
于是我就联系“小龙”,“小龙”说等他电话。
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能买到5克价钱是3500元。
于是大约晚上7、8点钟,我和“小财子”约在大兴区西红门镇附近路边,拿上“小财子”给我的3500元钱去找“小龙”,我打车在“小龙”的住处接上“小龙”,他又将我带到大兴旧宫附近的一个路边,他下车拿上我给他的3500元钱,一会儿拿回一包冰毒约5克左右交给了我,后我打车来到大兴西红门附近美泉歌厅门口将冰毒交给“小财子”并让他将我的打车费给了。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小财子”给我打电话说买10克冰毒。
于是我联系“小龙”,“小龙”让我等电话,后“小龙”给我打电话说有10克是6500元钱。
于是我打车在西红门附近路边拿上“小财子”给我的6500元钱去接“小龙”,后“小龙”带我来到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附近路边,停好车后他拿上6500元钱去买冰毒,一会儿他买回了10克的冰毒并交给我,后我约“小财子”在丰台路口路边见的面,将冰毒交给了“小财子”的事实。
3、证人康桂鹏证言,证实2008年3月14日晚上9、10点钟,赵建龙给我打电话说要500元钱的冰毒,我说手里有,赵建龙让我把冰毒送到他的住处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于是我就送去了。
赵建龙说等他卖了再给我钱。
2008年3月15日大约晚上9、10点钟,赵建龙约我去他住处取卖毒品的500元钱,到了后他给了我500元,刚拿到手我就被警察抓了的事实。
4、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被告人赵建龙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送检的杜文超尿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但其携带的一袋0.4克白色晶体塑料袋为甲基苯丙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建龙所用的毒资5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
6、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建龙于2002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康桂鹏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是在赵建龙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康桂鹏抓获归案的事实。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工作说明及照片,证实2008年3月14日23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口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杜文超、赵建龙抓获,并当场从杜文超手中起获毒品冰毒0.4克;后根据赵建龙提出的一绰号为“二哥”的贩毒嫌疑人联系,因赵建龙无法提供“二哥”的具体情况及住址,且“二哥”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故无法对其进行抓捕。
9、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赵建龙刑讯逼供,及在初审时被告人赵建龙反映其脸部的伤系其摔伤。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建龙于2008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建龙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凿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龙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建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赵建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建龙的辩解意见,有被告人赵建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亲笔供词与证人杜文超证言相互印证,不予采信。
据此,对被告人赵建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建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学文人民陪审员秦东爱人民陪审员高俊英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