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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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前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有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暂无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对水价成本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引导和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强化企业经营成本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格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为今后调整水价进行成本公开早作准备。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和测算经营者供水成本和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服务范围内的社会平均供水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供水服务质量、物耗指标、能耗指标、产销差率和职工薪酬等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以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供水服务质量,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价成[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8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 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粤价[2009]7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粤价[2009]7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3月24日以粤价〔2009〕74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

包括厂网分离和产销一体的城市供水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自来水供水成本核算表

自来水供水成本核算表
自来水供水成本核算表
填报单位:盐边县三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年度:2013年4月1日-12月31日
项 目
单位
数 额
备注
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504.36
按评估、收购价格计算
职工人数

10
制水工4人、收水费2人、设备及管道维护2人、公司管理人员2人
年供水量
万吨
64.5328
年售水量
万吨
45.8376
供水总成本
万元
152.7563
(一)直接费用
万元
134.6563
1、材料费
万元
2、动力费
万元
30.9163
单价:0.8344元/度
3、人工工资(含五险一金)
万元
25.2
委托盐边县自来水公司运行,运行费用2.8万元/月。
4、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计算
6、原水费①
万元
24.8
单价:3.634元/m³ 数量:68366m³(二水厂购水)
7、原水费②
万元
8.28
单价:0.6元/m³,数量:138000m³(红格村三社吴宗华水井购水)
8、其他费用
万元
1
(二)、间接费用
万元
10.82
1、管理费用
万元
10.82
公司管理人员2人工资
(三)公会经费
万元
(四)税 金
万元
4.04
(五)水资源费
万元
3.24
按年取水18万m³,水资源费0.18元/m³计算
单位供水成本
元/吨
3.3

万宁水业公司

万宁水业公司

万宁水业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对万宁水业公司2014~2016年度供水成本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的规定进行,我局依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万宁水业公司供水定价成本审核结论。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万宁水业公司2014~2016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二、企业基本情况(一)概况万宁水业公司于1991年10月组建,1996年开工建设,2000年12月建成投产。

总投资1.38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国别:挪威)、市财政配套、银行贷款、企业自筹。

公司原名称为“万宁县经济技术协作公司”,后更名为“海南万州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2005年3月8日,经万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海南万州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更名为“万宁水业公司”。

2015年8月,经万宁市人民政府文件万人字[2015]15号决定,聘任李书贵为公司法人代表、经理。

公司座落在万城镇加神路滨湖商住区1号,占地面积95亩,注册资金为4500万(人民币),性质为国有,是万宁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我市唯一的国有独资市政供水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工商业、机关团体、特殊行业用水销售;供排水管道勘察设计、铺设、安装、供水管网配件,器材销售等。

公司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物资管理部、管网部、安监部;取水泵站、水处理车间、送水车间、化验室、加压站、城区管网维修站、片区管网维修站、收费室等。

2012年,市政府决定完善(改造)5万吨/日供水规模,使总体供水规模达到10万吨/日。

完善(改造)工程于2012年10月15日开工建设,2013年5月20日工程实现功能性通水,8月15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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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201A
201B
201C
加权平均
供水总量(m3)
E1
售水总量(m3)
E2
实际供水产销差率
E3
核定年售水总量(m3)
E4=E1×(1-E5)
核定供水产销差率(%)
E5
一、制水成本(元)
E6=E7+E9+...+E17
1、原水费
E7
其中:水资源费
E8
2、原材料费
1、其他业务应分摊的成本
E35
2、财政性补助资金支出
E36
3、其他应扣减的支出
E37
六、定价总成本(元)
E38=E6+E18+E29+E33-E34
七、单位定价成本(元/m3)
E39=E38÷E4
注:本表由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并按本表格式分别填列监审年度的企业上报数、核增核减数和核定数,作为本表的附表;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核定的年供水总量计算。
E22
5、原材料费
E23
6、机物料消耗
E24
7、管网检漏维修费
E25
8、租赁费
E26
9、水质检测费
E27
10、其他输配费用
E28
三、期间费用(元)
E29=E30+E31+E32
1、销售费用
E30
2、管理费用
E31
3、财务费用
E32
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元)
E33
五、成本冲减项目(元)
E34=E35+E36+E37
E9
3、动力费
E10
4、外购成品水费
E11
5、修理费
E12
6、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E13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4
8、租赁费
E15
9、水质检测费
E16
10、其他制水费用
E17
二、输配成本(元)
E18=E19+...+E28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E19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20
3、动力费
E21
4、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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