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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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交通部发布)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略)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一、引言海港的总体设计规范旨在规定海港的基本设计原则和标准,以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适用于各类海港的设计和建设,包括港口码头、船坞、泊位、停泊区等。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海港设计应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设计过程中需考虑防波堤、护岸、溢砂圈、避难所等设施的建设,确保港口的稳定和安全。

2.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投资效益,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建设成本。

同时要考虑港口未来的功能需求,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环境友好原则:设计应考虑港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港口建设和运营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例如,合理规划航道、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等。

三、设计要求1. 港口布局:根据港口的功能需求和地形条件,合理规划港区、泊位和码头的位置和布局。

不同类型的码头需满足相应的功能需求,如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液体货物码头等。

2. 泊位设计:泊位的设计应考虑船舶的尺寸和吃水等因素,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进出泊位。

泊位的布局要合理,以充分利用港口的空间资源。

3. 抗风浪设计:海港应建设相应的抗风浪设施,如防波堤、护岸等,以保障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抗风浪设施的设计要考虑不同季节和海况对港口的影响。

4. 准入条件:确立港口使用的准入条件,包括船舶的尺寸、载重量、航行条件等。

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船舶才能进入港口,减少无效操作和安全风险。

5. 安全设施:海港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灯光、标志、消防设备等,以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

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 环保设施:港口应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物处理设施等,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环保设施的设计要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四、总结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海港的设计和建设,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设计者应按照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满足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保要求。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

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

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确定。

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使用范围回旋圆直径(m)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2.0L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2.5L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1.5L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②L为设计船长(m)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

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基本标准复核标准计算水位超高值(m)计算水位超高值(m)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1.0~1.5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0~0.5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船泊位 煤堆 电路(North Surve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s)(m AHD) 电路(Connell Hatch)(m AHD) 自然保护区 红树林地区 库瑞港岛废物处理设施(KIWEF) (水的潜在污染源)
码头设施 和装船机
溢洪道
混凝土雨水 通道
雨水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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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15.4.1 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水泥等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 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气象条件、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密闭、湿法、抑尘 剂喷洒、干式除尘、覆盖压实、防风林、防风网等方式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 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港口工程设置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能力有限,目前国家和地方均制定了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港口应急预案体系依托其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 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5.10.5 液化天然气、液体石油气码头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系统。油品和 液体化工品输送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1、将原规范“油品码头和散装液体化学码头事故应急措施” 调 整为“码头事故应措施; 2、增加了LNG、LPG码头的事故应急措施; 3、纳入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 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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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 般 规 定
15.1.1~15.1.2 港口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制定 的防治污染措施;应与所处区域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一致。
15.1.3 港口选址应考虑可能涉及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在此区域布置污染环 境的设施。
环境敏感区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39-1-2007)划分具有下列特征 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时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物栖 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和医院等,以及 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

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为适应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尺度,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了修订,3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局部修订(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公告。

该修订替代《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相应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十项内容,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为: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下放“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下放“省际、市级、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共十项措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部署,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印发《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宣贯培训讲义总则■术语■港址选择•设计基础条件《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2013) JTS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编写组 二O —四年—月条文详解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0、规范名称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esign Code of General Layout f@r Sea Ports 早R名称修订内容0li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交通运输部公告,2007年第17号)整合多本规范的规划指导意见,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大纲审查会纪要,本规范名称改为《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中华人戻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H5-20B海港总体设计规范D囲gn CM? of(i^i€rAl L AJ-OU I (or S«aX13-1I-12 发布2014-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披部发布-3-♦内容方面采用指导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修订内容 对特殊名词和术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对正确理解、使 用本规范很有必要。

3、对各类型码头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描述。

2、术语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CCCC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ultants 3, Ltd名称术语K 给出了设计船型的准确定义; 2、调整、 清晰了码头掩护程度划分标准•9・使用性术语• “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宜”、“不宜”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 “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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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的洒水喷头应选用港口专用防尘喷头,物料表面含水率控制在6%~8%。喷洒 装置的洒水半径应考虑风力气候条件的影响,应按有效洒水半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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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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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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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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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废气
15.5.1~15.5.2 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装卸工艺应采取减少和防治废气污染的措 施;储罐应根据货物理化性质和现行标准确定结构型式及相应防污染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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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港口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
从国家政策的高度提出宏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五位 一体”美丽中国,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 发展、低碳发展。 对于港口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以建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 效率和高效益的新型绿色循环低碳港口为目标。工程设计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环 节,是工程项目的灵魂和龙头。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将伴随项目运行全过程,要 求我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进行优化设计。海港工程设计要在满足港口功能的 前提下,把节约放在首位,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15.2 港口建设期的污 包括疏浚施工、陆域吹填和回填施工应采取防污及防止水土流失
染防治
的措施
15.3
1、增加了废水、污水处理后回用的要求;
生产废水和生活 2、提出了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及港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优先
污水
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要求;

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_培训讲义-航道、锚地

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_培训讲义-航道、锚地

④ 装载特定的危险货物。
如果航道设计仅与一种船型有关,则船舶的长度、宽度和吃水的选择是简单的 。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如果航道通行船舶的类型较多,可能需要一种以上设计船 型,例如,吃水较大的设计船型可用于确定航道的水深,吃水较浅但受风面积大的 设计船型可用于确定航道宽度。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设计船型(组)的概念。

航道工程是指以延长通航里程、提高航道标准、改善通航条件和保障航道畅
通为目的的疏浚、整治、渠化、运河、航标、清障等工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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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的分类
航道划分种类众多,主要有:
港内航道
公用航道 所 在 港 区 位 置 港外航道 主航道 支航道
成 因
天然航道 人工航道
使 用 性 质
专用航道
所 沿海航道 在 水 潮汐河口航道 域 位 内河航道 置
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分期实 施。 6.2.2 航道设计船型
航道设计船型应根据设计水平年内港口规模、泊位情况、货种情况、船
舶实际营运情况和船型尺度等确定。 6.2.3 航道线数
航道线数应根据航道通过能力满足船舶通行要求的程度,经技术经济论
证确定。
6.2.5 航道的设计航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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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规定
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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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6.1.2 航道选线和锚地选择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建设规模、航
道作业标准、航道选线、航道与锚地平面布置和主尺度确定、疏浚工程 和导助航设施布置等。涉及整治工程的航道工程,总体设计还应包括整 治标准确定,整治线和整治建筑物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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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航道设计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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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
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
(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
(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
(JTJ/T325-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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