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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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数200 册页数68 页编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5年7月北京目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理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包括相关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等;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文字说明部分、火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水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风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见附件)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总结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是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电源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二)根据情况参加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详见附件)的谈判和签订;(三)负责协调和解决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四)负责对二级机构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3.定义3.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
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3.4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5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4.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4.1组织机构4.1.1公司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结算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副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组员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负责人。
各单位相应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1.2主管工程结算业务的部门:经营部4.1.3大型以上项目推行项目商务经理制度,商务经理配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收入、成本管理和商务工作。
商务经理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经营预算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
4.1.4项目结算人员:项目内业成本员为项目结算人员,须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编审资格证。
最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版)(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版)(1)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为经营、生产服务的理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遵循三级管理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包括相关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是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职责。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都应牢固树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到各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 4 - 1.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
2. 根据初步设计管理原则组织火电、风电、煤矿等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并批复,参与水电等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
3. 负责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招标申请和招标结果。
4. 组织项目执行概算的审查并批复。
5. 负责对引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金额增加100 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查及批复(其中水电为在核准概算投资额度内,大型工程金额增加 1000 万元以上、中小型工程 500 万元及以上、煤矿为1000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费用)。
6. 负责协调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目录见附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批复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变更。
7. 负责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使用的审核批准。
8. 负责归口管理工程建设结算工作。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全过程工程价款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反映建设工程全部建安工程投资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总结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管理程序,具体工作按照公司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煤炭工程:工程管理部;物流工程:物流管理部;化工工程:煤化工管理部;电力工程:电力管理部)是归口专业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结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相关管理办法等,并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项目法人提报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后批复,并督导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三)负责向公司审计部申报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四)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根据公司审计部下达的审计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并履行集团公司核备程序。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初设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过程监管。
(六)负责对项目法人开展工程结算季度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规定A版修订版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规定A版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
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附件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A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和二级机构、建设单位三级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总体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按照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节能减排、工期及造价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确保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条火电工程建设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质量总体策划,质量总体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总目标、项目建设分项目标(含安全、环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整套试运指标、工艺质量目标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里程碑计划、招标标段划分、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预控等内容。
第六条火电工程建设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切实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第七条火电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坚持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
参加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工程全过程控制的质量、职业建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火电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
达标投产检查分为过程性的年度达标投产检查和最终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
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可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
凡有创优目标的火电工程,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创优目标应在设计、设备、监理、施工及调试合同中明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造价管理办法》确定的造价管理体系和造价控制要求,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公司是实施执行概算的主体,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工作,并以此作为控制目标,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批准的执行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和对项目公司进行造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建设项目。
第二章执行概算的编制第五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二)执行概算的项目设置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并与设计、设备、监理、施工、材料招标的管理口径保持一致;(三)执行概算的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应真实反映工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工程实施管理;(四)执行概算的表现形式应简洁、直观,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编制过程中要达到《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概算表三的深度。
集团公司审定批复的内容原则上为表二深度,部分特殊系统(方案)视情况表现到表三深度。
(五)执行概算编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适当留有控制余地。
(六)执行概算的每一项都应有独立的编号,编号规则应与《中国国电集团工程项目基建MIS功能构建原则性方案》中要求的编号原则相一致。
第六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完成时间:工程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招标结束,工程主体施工招标完成后一个季度内。
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后一个季度之内完成。
第七条执行概算由以下部分内容组成:1. 目录;2. 编制说明;3. 执行概算总表;4. 专业(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汇总表、其他费用执行概算表;3565. 设备购置费用表;6. 单位工程执行概算表(对于已招标的部分要单独表现甲方采购材料表);7. 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表;8. 执行概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分析对比表;9. 相应的附表、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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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 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中国华电计[2005]877号)。
第二章工程结算的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活力建设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协调工程结算活动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三)批复工程竣工结算超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算费的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核备。
(四)负责汇总、总结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为完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量部分)积累资料。
(五)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的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委托业务范围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批复,并报集团公司核备。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负责所属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及与承包商的合同约定编制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施细则。
(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承包商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组织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和确认等。
(三)协调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的一般争议。
(四)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中的编制工作。
1.对工程竣工结算控制在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相应基本预备费之内,有能力自行编制工程竣工总结算报告的,由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没有能力自行编制的,由项目法人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进行编制。
工程竣工总结算报告由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确认后,报授权的二级机构审批,报集团公司核备。
2.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超标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和相应基本预备费的,项目法人需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项目法人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集团公司(相应授权的二级机构)的批复文件,组织工程竣工款项支付。
(六)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做好工程预付款管理。
(七)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八)组织部分小型项目过程结算工作(临时工程、道路等)。
(九)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总结分析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教训。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却倾与调整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的合同价款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少量未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翻身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如原合同中未设置惩罚条款应以补充合同形式体现。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价款可以按以下方式约定:(一)承包商合同价及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的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设计更改的增减金额。
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第(一)方式结算:少量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第(二)、(三)种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目前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的合同形式大致可分为:固定总价方式。
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再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概算下浮)。
合同双方按批准概算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合同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条件。
这种合同方式下的工程结算,一定要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可调整工程量的项目及可调工程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
按照一定格式提出招标清单工程量,并以固定单价签订合同。
单价中已包含各种价格因素风险,工程量是在一定范围中可调整的。
施工图预算招标:还有部分建设项目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一定比例招标。
此种合同方式是在招标时没有一定的合同价款,基本是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核后,再按一定比例下浮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五条合同形式的采用及合同价款以招标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遵循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批复的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备费范围内。
(二)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重大工程量差、重大政策性调整需经集团公司比准后使用执行概算的风险储备金。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过程管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过程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管理。
项目法人应每月将上月发生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工程项目、材料量、价差和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等(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按照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要求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抵扣工程预付款。
第十七条工程预付款再考虑承包商提交履约保函后,按承包合同额的10%~15%之间控制,并按每年工作量分年度预付。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按施工承包范围可分为合同内工程进度款和合同外工程进度款: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施工单位的报价格式与实际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支付。
合同外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条款计算。
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条款内容包括(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一)施工图工程量差:项目法人在过程结算时只考虑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内的工程量差,如出现较大工程量差,需经集团公司审定后方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二)对于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如集团公司已经批复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如未批复不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三)一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综合单价优先采用投标价,如没有则宜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方式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五)项目法人临时委托的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并参考其他合同约定的下浮方式计算后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
(六)材料量、价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暂不考虑该项费用。
第十九条根据确定的已完工程量,项目法人根据承包商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进度款,并按约定抵扣相应的预付款。
项目法人累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第五章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查第二十条工程竣工投产1个月内,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内容编制完成相应的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项目法人。
竣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
承包商送审结算文件一定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的项目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包含封面、说明、合同范围内单项工程结算表、合同范围外(小型变更、现场签证、临时委托)工程结算表及汇总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表、材料量、价差工程结算表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自行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如没有能力自行审核,应委托集团公司技经中心组织审核)。
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应派专人参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件,如重大工程量差、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甲方另委项目以及材料量、价差等(具体调整条件以签订的合同为准),项目法人在竣工结算总报告中应提出以下处理方式:(一)对于重大工程量差调整:应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核定,并与招标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依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条件,确定合同调整价款,并提出工程量差计入执行概算基本预备费和使用风险储备金的建议。
(二)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下)、现场签证等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认真审核并计入执行概算的基本预备费。
(三)对于重大的材料量、价差调整:应根据施工图施工量进行工料分析,并出具单独的分析报告,为集团公司工程量对标积累资料,经综合审定后提出竣工结算的建议。
(四)对于单项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审核是否履行申报程序、是否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及与原批准概算是否重复计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