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本罪的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

(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

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阿某某、马某某、韩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阿某某听几个牧民说在红星乡沙场有几匹狼或鹿子,之后电话联系马某某,将此事告诉马某某,并邀约马某某一起去打猎,马某某表示同意。当天傍晚马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枪支与阿某某(也携带了枪支)、韩某某一起到了红星乡沙场附近,在沙场寻找之后没有找到猎物,阿某某、马某某和韩某某商量后,决定到若尔盖县铁布区去打梅花鹿,于是三人开车到冻列乡卡机岗村后,三人发现路边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阿某某、马某某二人下车用枪猎杀他们看到的梅花鹿,后二人翻墙进入土墙寻找梅花鹿,未能找到。然后韩某某驾车三人继续前进,在不远处,三人发现路边又有梅花鹿,韩某某开车在前面等着,阿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将枪架在路边的土墙上射伤了一只雄性梅花鹿,二人于是翻进土墙内找到了受伤梅花鹿,马某某用刀杀死梅花鹿,二人将梅花鹿扔出土墙,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之后韩某某驾驶汽车返回到崇尔乡洞戈村,三人又发现了梅花鹿,阿某某、马某某用枪打伤一只雌性梅花鹿,二人翻进土墙内,马某某用刀将梅花鹿杀死,然后三人将梅花鹿装上汽车。经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阿其合持有枪支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能、能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枪支,具有杀伤力。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梅花鹿,梅花鹿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案件诉讼过程)本案由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院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当庭作了以案释法工作,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让旁听群众感到庄重严肃的庭审氛围,对法律有深刻、直接的印象,明白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非法、大量攫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以牟取暴利,极大地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本案中的不法分子,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两只,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若尔盖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加强跟踪力度,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成功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此类案件添加了一份有力的正能量。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刑事法律规定 贾伟华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野生动物的理解 (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从日常用语上来理解,“野生动物”是生存于野外的动物。在这个意义上,家养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都难以界定为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个人观点:简单的说,只要不是外来入侵物种(如鳄龟),基本上都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三)三有野生动物 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如普通秋沙鸭、松鸡、雪鹑、树麻雀、山麻雀等。 三、禁猎区、禁猎期 禁猎区具体包括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剖析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 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

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同样地,顽石法官的《鸟事·鸟语·鸟人》一文作了针锋相对的回应,顺接吴教授的文章,自嘲式地反讽:其实法官的尊严,还不如人家的鸟高。也有的文章,逻辑上存在无法推出问题,如《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一文,用“被轻放的贪官”去论证闫啸天案判决过重,而实际上,论点与论据不相干,以至于无法推出。杨涛发表于《法制日报》的《抓鸟获刑十年半究竟重不重》一文则指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在不久前,媒体曾报道87只癞蛤蟆案。汪××于2014年7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 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 2、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 3、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 (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 (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 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非法狩猎罪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4、资助恐怖活动罪 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丢失枪支不报罪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重大飞行事故罪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0、交通肇事罪 31、危险驾驶罪 32、重大责任事故罪 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6、危险物品肇事罪 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9、消防责任事故罪 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环境法考试重点整理

环境法: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任务、目的和作用 2、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 3、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4、环境保护法体系 5、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6、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计划、坏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税费制度(间接影响)、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7、环境标准(五种环境标准,2种重要:排污、环境质量标准) 8、行政许可了解 9、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时效、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责任罪名、责任构成、主体、承担形式 主观题:环保观念、环保与经济发展关系 (重点章节:2、3、4、5、18、19、20) 环境法题型: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其特定的范围 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3、环境保护法是作用: ●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好教材 ●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4、4、环境保护法的任: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5、环境保护法的监管体制: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本罪的概念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 (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野生动物立案标准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型及主观题考纲 (2)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型及主观题考纲 题型 一、单选1*20=20 二、多选2*10=20 三、名词解释 2*10=20 四、简答5*4=20 五、案例分析10*2=20 名词解释 引证罪状:是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特征的罪状。 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P6 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具体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方式,而这些结合方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并列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中同时包含了对两种以上相对独立的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犯罪共有一个法定刑规范的情况。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便于分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况。P8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的行为。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P2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冲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之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东洞庭湖保护区非法狩猎罪案公诉词0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明闯、候建华、欧忠国、石树松、梁永斌 案由:非法狩猎罪 起诉书号:岳楼检刑(一)诉[2012]62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丁字堤站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闯、候建华、欧忠国、石树松、梁永斌非法狩猎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受本院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本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张明闯、候建华、欧忠国、石树松、梁永斌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张明闯、候建华、欧忠国、石树松、梁永斌违反狩猎法规,明知是禁猎区、禁猎期仍纠合在一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可处罚金。 何谓“非法狩猎罪”呢?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

准》中关于“非法狩猎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就应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达50只以上的,则为重大案件;达100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而本案已查获的非法捕鸟数量达22921只,单对现场查获的1940只野生死鸟和56只野生活体鸟(已被放生)进行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黄胸鹀被列入中日候鸟保护名录。这样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数量早已超出“特别重大案件”的许多倍了。因此,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明闯、候建华在非法狩猎犯罪过程中,起了组织、策划的主要作用,因此,其行为构成主犯。被告人欧忠国、石树松、梁永斌在具体捕鸟过程中起了直接实施犯罪的主要作用,是实行主犯。所以,该案中五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主犯。同时,由于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数量,已大大超过“特别重大案件”标准的许多倍,则应当依法在法定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三、从重处罚的理由。本公诉人特别想说的是,人与自然中的任何生命、事物都应和谐相处。千百万年来,鸟类与其他生物一道共同形成了我们所生活的世界,鸟类是整个地球生命世界不可缺失的类群,如果没有鸟类,地球的生命世界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没有了鸟类,许多植物就不能传花授粉,许多植物的种子就不能扩散,这就会造成许多植物的灭绝,从而改变植被环境,进而改变生态系统类型,影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非法采砂定罪的人大提案

针对行政治理效果有限、刑法条款缺失,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济宁市检察院建议:非法采砂单独入刑 日期:2012-04-24 本报记者尹彤本报通讯员张亚宁来源:大众日报【查看PDF版】 ▲微山湖上简陋的采砂船正在作业。□资料图 ■核心提示 近日,由济宁市检察院提出、山东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修改我国“生态刑法条款”的议案》,经过严格筛选和审查,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案,下一步将转交专门委员会进行调研和论证,以最终确定是否纳入刑法修正案。 此次议案主要针对当今非法采砂、非法圈围水面、非法狩猎等不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而提出。一方面,上述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尤其是非法采砂,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另一方面,对这些行为的打击管控又存在一定难度,当前行政治理手段空间有限,根据我国现有刑法典,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刑事控制。 为此,议案中提出了增设非法采砂罪、非法圈围水面罪罪名、调整非法狩猎罪的罪状等具体修改意见,希望可以弥补生态刑法条款的部分缺失,对这些不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本报记者尹彤本报通讯员张亚宁 ■议案主要内容 单独入刑,防止卷土重来 “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非法采砂是以…非法采矿?为罪名进行打击的。”此次议案的撰写人刘秋岭告诉记者,国家将非法采砂按照非法采矿罪入刑,是想用《刑法》抑制非法采砂的行为,“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本无法依据这一条款做出任何处罚。” “把非法采砂按照非法采矿罪追诉,需要确定采砂的价值,法律规定数额要在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要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就得经过鉴定,可目前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能对水下的非法采砂价值进行鉴定,以至于我们无法针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济宁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刘秋岭向记者解释道,现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先343条中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但是何为“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 针对以上问题,此次议案提出对《刑法》343条作出修改,将非法采砂罪单独列出,并提出

口诀归总刑法教材

刑法: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居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居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伤宅信婚遗伪知,人身财产三年下”。 注释: 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婚:重婚案 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遗:遗弃案 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可以这样记:善哉,新婚以为之!可惜,人身财产三年玩完!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一)从轻或减轻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定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使用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成立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未遂的,成立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非法狩猎、杀害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二)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但明显是两个不同行为的数罪并罚。同时触犯盗窃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三)盗伐林木罪 法益为林业资源,只要林木被砍伐就是既遂。盗伐林木未达到数额较大要求(2-5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株),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成立盗窃罪。如盗伐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的,成立盗窃罪。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盗伐林木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成立事后抢劫罪。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滥伐林木罪 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过核准数量砍伐林木的行为。滥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也成立本罪。林木权属争议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滥伐林木罪论处。 (五)污染环境罪 不同业主共同污染属于共同犯罪,成立污染环境罪。如果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污,则属于重叠因果关系,双方都成立污染环境罪。行为人将不合格排放设备租给他人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他人成立。但是行为人将不合格设备冒充合格设备租给他人使用,行为人成立犯罪。实施本罪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触犯。过失排放倾倒的,成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使用炸鱼、毒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犯罪论处。同时触犯盗窃罪,应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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