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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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试题

天津市市容管理条例试题

天津市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专业法题库一、填空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2.《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居民区内的()、()、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5.《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上()以下罚款。

7.《天津市公园条例》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

完整版)市政工程常用规范汇总第一篇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章道路工程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1-95)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2-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工程)(TBJ 101-91)。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参照GB -96)为国家标准。

第二章桥梁工程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2-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2-95)和市政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3-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桥梁工程)(TBJ 102-91)。

第三章给水排水工程1.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90)为行业标准。

2.北京市标准制定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J 01-13-95)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 01-24-95)。

3.上海市标准制定了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排水工程)(TBJ 103-91)。

5.国家标准参照GB -97制定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章污水处理厂工程天津市标准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污水处理厂工程)(TBJ 104-91)。

第二篇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为行业标准。

2.武汉市制定了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乌鲁木齐市标准制定了城市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WJ 101-97)。

第三篇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为行业标准。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正文:----------------------------------------------------------------------------------------------------------------------------------------------------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1997年4月22日)一、总则(一)为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区、县的建制镇。

农村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

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

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

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天津市情市貌(公职考试备考资料)

天津市情市貌(公职考试备考资料)

公职考试备考资料天津市市情市貌第一节地理概貌一、天津简介天津市简称“津”,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是我国近代工业的发源地,是我国近代最早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是目前我国北方的海运与工业中心。

天津市辖15个区,3个县。

市域总面积15000多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00平方公里。

2004年,全市人口1024万人,市区人口484万。

2006年,天津市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市花——月季,市树——绒毛白蜡。

二、地理位置天津市位于北纬38°34′-40°15′之间,东经116°43′-118°194′之间,处于国际时区的东八区。

北起蓟县黄崖关,南至大港区翟庄子沧浪渠,南北长189公里;东起汉沽区洒金坨以东陡河西干渠,西至静海县子牙河王进庄以西滩德干渠,东西宽117公里。

天津市域面积11760.26平方公里,疆域周长约1290.8公里,海岸线长153公里,陆界长1137.48公里。

天津市地处华北平原的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北依燕山,西靠首都北京,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河海要冲”之称。

“九河”是指承唐河、孝义河、潴龙河、府河、瀑河、漕河、萍河、金线河、白沟引河九条河流。

天津距北京120公里,是拱卫京畿的要地和门户。

对内腹地辽阔,辐射华北、东北、西北13个省市自治区,对外面向东北亚,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

天津海陆空交通便捷,铁路、公路四通八达。

天津建城设卫之前,天津港是京杭大运河的一个内河港口。

1860年,被辟为五大通商口岸之一。

长期以来,天津港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港口保持贸易往来,是连接亚欧大陆桥距离最近的东部起点。

2005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2.4亿吨,位居世界港口前10位,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80万标准箱。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依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制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津政办发[2018]25号)及《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承诺制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承诺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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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号批准发布1.0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建筑景观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2.2.3绿篱。

2.3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

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

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

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

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0环境秩序3.1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

3.2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

3.3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臵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

3.4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

3.5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5米高的实墙围挡。

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挡。

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

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

3.6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

3.7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占路修车摊点。

经有关部门准予在非主干道路、非繁华地区设臵的修车摊点,周围干净整洁,无油渍污迹。

3.8单位及其人员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本单位院内。

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路停放的,停放整齐有序,周围干净整洁。

3.9繁华地区,商业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及大型商场、饭店、写字楼和机关门前划定停车位的,车辆停放整齐。

3.10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4.0公共设施4.1道路、桥梁的路面平坦、完好。

无坑凹、隆起、溢水,侧缘石无损坏;各种井盖无短缺。

4.2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

4.3经有关部门准予临时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到规定期限及时清除;无残损的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4.4市容、环卫、市政、交通、电力、通讯、邮政、照明等公共设施,符合有关设臵标准,整洁、完好、无损,造型美观、标识明显,无污迹。

4.5公共时钟和城市雕塑无损坏、无污迹。

公共时钟报时准确。

4.6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张贴物,无刻划痕迹,无吊挂物。

5.0环境卫生5.1道路清扫保洁达到以下标准:道路等级果皮片/1000平方米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烟蒂个/1000平方米痰迹处/1000平方米垃圾堆(处)渣土堆(处)运输撒漏(处)砖石瓦块等杂物(处)主干道路≤4≤4≤4≤4无无次干道路≤6≤6≤8≤8无无xxxx≤10≤10≤12≤15无无5.2居住区实行地面绿化和硬化,环境卫生质量达到6.1胡同里巷的环境质量标准。

5.3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商业街、存车场、广场、汽车始末站等,设有二类以上的水冲式公厕和适用的废物箱、垃圾容器。

路面达到主干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各种桥梁、涵道达到同相连接道路等级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单位门前清扫责任区达到所在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5.4道路路面无积水、无土绺、无漏扫、无明显泥沙、无明显杂物,路见本色。

穿越城区的公路清扫保洁达到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5.5城市公厕新建、改建的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建筑标准。

5.6公厕设施完好,厕标、厕牌、厕所照明等设施齐全。

5.7设臵的废物箱、垃圾容器符合标准,美观、耐用,无破损。

5.8废物箱、垃圾容器保持本色,无蛆蝇,无痰迹,无垃圾满冒外溢。

5.9沿街单位、物业管理小区和双气居住区,实行垃圾袋装,密闭收运。

5.10未实行垃圾袋装的居住区,垃圾定时收运、日产日清,无垃圾裸露和积存。

5.11运载垃圾、渣土、泥浆、砂石料、煤炭及其他流散体的,使用全密闭运输车辆,车体整洁,无污迹。

5.12商店门前干净整洁,无摆放的货物,无其他堆物;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备有垃圾容器,且周围整洁。

5.13集贸市场设有固定的摊位和适用的垃圾容器,经营水产品的摊位,设有上、下水设施,货架整齐一致,货物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5.14道路上无车体破损或车身不洁的机动车辆行驶。

5.15市区内无饲养的家禽家畜。

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

5.16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200米范围内,无露天废品收购点。

6.0园林绿化6.1各类绿地内,种植适应自然条件的树木和花草,因地制宜地设臵泉、石、雕塑、植物造景等园林小品。

6.2城市闲臵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临时绿化。

6.3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和破坏绿地、地貌、水体和植被现象。

6.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花坛、绿篱保持造型美观,树木、花、草枝叶繁茂;无枯树、枯枝、枯草,无吊挂物。

6.5绿地、绿篱、花坛内,无垃圾堆、渣土堆,无塑料包装物,无违章搭建。

6.6绿地内的各种设施完好,无设施损坏和毁绿现象。

6.7古树、名木及珍贵树种,无损坏。

6.8公园、游乐场采用透绿围墙;立交桥附近、外环线周边、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全部实施绿化,形成带状景观。

6.9道路上剪枝作业,无堆放树枝,浇水作业无路面污染。

树穴采取防黄土外溢措施。

7.0户外广告设施7.1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规范有序、高度适宜、形式新颖,与建筑物、街景、环境协调。

7.2设臵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征,展示科技水平。

户外广告上使用规范文字。

7.3下列范围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7.3.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保护性建筑及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7.3.2各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7.3.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7.3.4占压绿地、遮挡标志性建筑物和绿化景观的地域;7.3.5异形楼顶、坡形楼顶、居民住宅楼顶和透视围墙;7.3.6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损害建筑物形象的;7.3.7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7.4下列区域内无户外广告设施:7.4.1主干道路、繁华地区、车站、广场及新拓宽道路隔离带无大型占地广告设施;7.4.2河道两岸、绿化带内、占地开放式公园、大型绿地,中心广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各类广告设施;7.4.3外环线以内,无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7.4.4经行政许可设臵的各种临时占路棚亭,无经营性广告设施。

7.5设臵的户外广告符合下列标准:7.5.1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18米×6米,间距≥1000米;7.5.2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5平方米,间距≥100米;7.5.3实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超过4米,下沿距地面高度在0.5米至1.8米之间;7.5.4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支架采取安全、隐蔽措施,无裸露。

并符合下列标准:建筑物高度户外广告设施高度6米以下≤2米6米—12米≤3米12米—18米≤4米18米以上≤6米7.5.5依附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2米以上,不遮挡建筑物外观,不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7.5.6设臵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影响行人通行。

7.5.7底商门楣上设臵的牌匾,相邻底商门楣上设臵的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规范要求。

其高度、厚度及使用的材料相统一。

7.6重要节日、迎宾活动、经贸活动、庆典活动,经批准临时设臵的布标式、气球式、门庭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节日和活动结束时及时清除。

7.7无空白广告和破损广告,霓虹灯广告字体无残损。

7.8户外广告设施支架包装隐蔽,大小、色调与建筑物相协调。

8.0景观灯光8.1景观灯光设臵,符合本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和景观灯光设臵规划。

8.2下列范围设有符合规划要求的景观灯光设施:8.2.1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8.2.2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市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8.2.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8.2.4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8.2.5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8.3设臵的景观灯光设施,达到装饰城市街道、建筑物和商业街夜间景观的效果。

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设臵的临时景观灯光设施,达到烘托喜庆、祥和气氛的效果。

8.4设臵景观灯光,无光污染,无碍城市容貌。

8.5景观灯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残损,无破旧。

8.6经营性灯光设施、户外广告的灯光设施、游乐场所的灯光设施、繁华地区和商业街的各种灯光设施,每日定时启闭;其他灯光设施,每周六、日定时启闭。

遇有特殊情况,按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启闭。

8.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将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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