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普森案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辛普森案疑点证据分析

辛普森案疑点证据分析检方的“铁证如山”与“梦幻律师团”∙911接线员的证词:证明案发之前不久,辛普森曾骚扰过前妻及其男友。
∙从现场起获的血迹:在犯罪现场的后门发现了一处血迹,血迹在门上,四周相当干净。
检方称这个血迹保留的比较完整,与被告人辛普森的血液亚型相同,此外还有多处血迹的DNA与被告人的吻合。
而在辛普森的野马跑车上,也发现了大量血迹。
∙辛普森卧室床下的袜子:在这个袜子上约有20处血迹,DNA与辛普森相同。
∙血鞋印:现场的一枚足迹为12号,与辛普森穿过的一双鞋的类型相同。
∙血手套: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一只手套,另外一只则在辛普森家附近的路边找到,上面满是血迹——恰好是两位受害人与辛普森三者的血液的混合物,而辛普森的左手中指上有一个新鲜的划伤,能解释现场为何会留有他的血液。
毛发与衣服纤维:警方在现场的一个毡帽中发现了辛普森的毛发,以及他野马跑车地毯的纤维。
律师团认为,辛普森受到了警方的陷害,而DNA证据则因为他们“草率的内部程序”而遭到污染。
现场是否被污染?一、案发后,犯罪现场没能有效封闭,大批媒体到场,会不会破坏现场?一张照片显示,有一只未戴手套的手拿着装有被害人眼镜、血迹斑斑的信封,这样难道不会污染证据吗?最糟糕的是,警方取到的一个血迹样本,曾被放在塑料袋中,这样完全可能导致细菌滋生而干扰测试。
二、洛杉矶验尸官属下的实习调查员安德里亚•马佐拉(Andrea Mazzola)也遭到了辩方的质疑:当时她取证工作非常潦草,例如,有照片显示,她曾将手随意放在一个现场足印上休息,用镊子取地上的血迹时手也很脏,这些都可能导致证据被污染。
袜子和手套上的血迹由何而来?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应属DNA证据本身,检方手中有多达45处的血迹样本,在3个实验室用不同方法分析后,都指向被告人辛普森,仅仅质疑取证不规范,并不足以否定其效力。
在法庭中,检方请来了多位DNA专家出庭作证,这些专家坚称,DNA比对的结果准确无误。
辛普森杀妻案证据分析

辛普森杀妻案证据分析对于辛普森杀妻案,我将从控方、辩方两方的角度对该案件的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
一、控诉方指出辛普森有婚姻暴力史并具备作案时间,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佐证辛普森杀妻案的证据(1)在辛普森的私人住宅处发现一只血手套,与在布朗邦邦迪街住宅的犯罪现场找到另一只手套成对,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2)在辛普森私人住宅的车道上、大厅里等地,发现大量血迹,经DNA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并在卧室的浴室水槽和莲蓬头中发现血迹;(3)检方在辛普森卧室地板上发现的有血渍的抹子,其血清的 DNA 经检测与辛普森和布朗DNA吻合;(4)检方在犯罪现场房屋后门所发现的保存较为完整的血迹、经DNA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5)检方在辛普森野马跑车上发现少量血迹,经DNA检测知,驾驶室旁边的车门上的血迹与辛普森的DNA吻合、车内地板上的血迹与布朗的DNA吻合、中间置物箱上的血迹与戈尔德曼、布朗和辛普森的DNA吻合;(6)检方在犯罪现场被害者身旁发现的血滴,其血渍的 DNA 经检测与辛普森的DNA吻合;(7)在辛普森的私人住宅处、布朗邦邦迪街住宅的犯罪现场发现成对的手套是辛普森曾经用过的样式,符合辛普森手掌大小;(8)检方在犯罪现场发现遗留的血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尺寸吻合,且属于辛普森经常光顾的一家布鲁诺马利鞋店所卖;(9)检方在犯罪现场发现辛普森的毛发与衣服纤维;(10)福尔曼证言。
二、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对于控诉方提出证据,辩护方提出强烈质疑,包括:(1)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有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血迹的两只手套,但两只手套的外表无任何破裂、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未发现辛普森的血迹,是以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可能不存在直接关系。
幸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对比

“辛普森杀妻案”与“佘祥林杀妻案”之比较——浅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之比较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
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而与辛普森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屈打成招被判罪。
因为“被害人”佘妻突然现身,入狱11 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才最终重获自由。
案的教训是沉痛的,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乃至刑讯逼供,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人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而造成冤案的症结是我国司法观念中的注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
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

运用证据学规则分析辛普森杀人案作者:路小普石霖熙葛二磊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辛普森杀妻案大多数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最终却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终。
本文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血迹证据和手套证据,然后提出中国证据规则的改善;运用“品格证据规则”分析辛普森杀妻案中证人“福尔曼”的证词,一步步排除,最后辛普森无罪释放,并且根据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启示了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引言1994年6月12日深夜的一阵犬吠迎来了美国历史上极为轰动的一起事件——辛普森杀妻案。
这起被誉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案件,耗时474天,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告结。
裁决作出后,辛普森在此案中是否有罪已经不是人们热议的唯一焦点。
从法律角度分析,证据是衡量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以此引出证据规则体现出的公平和人权观念。
我认为,在此案中运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排除证据,下面将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品格证据原则对辛普森杀妻案进行分析。
二、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辛普森杀妻案(一)非法证据排除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辛普森杀妻案重证据排除1.血迹证据。
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两只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的手套即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但是,这些血迹证据中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
因为袜子上的血迹左右两边一模一样,如果袜子当时穿着在人的脚上,则血迹绝对不可能从右边渗透到左边,或者从左边渗透到右边,因为中间隔着脚踝,也就是说,袜子上的血迹有很大的可能是后来被人涂抹上去的。
辛普森案件用法律思维(3篇)

第1篇摘要: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史上一宗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谋杀罪。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辛普森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法律原则、证据标准、辩护策略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家中被残忍杀害。
警方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詹姆斯·辛普森。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警方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血迹、作案工具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逆转,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二、法律思维分析1. 法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任何人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辛普森案件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即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责持怀疑态度,必须由控方提供确凿证据。
(2)证据标准。
美国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且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 证据标准(1)指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辛普森的指纹,并将其与现场指纹进行比对。
然而,辩护律师指出,指纹鉴定存在误差,且现场指纹可能被污染,导致鉴定结果不可靠。
(2)血迹证据。
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并证明血型与尼科尔·布朗的相符。
辩护律师则提出,血迹可能被误认,且血型鉴定存在误差。
(3)作案工具。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了血迹和凶器,辩护律师则质疑这些证据的来源,认为其可能被伪造。
3. 辩护策略(1)证据质疑。
辩护律师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使陪审团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2)心理战术。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向陪审团展示辛普森的善行,试图使陪审团对辛普森产生同情,从而降低其对辛普森的指控。
(3)舆论引导。
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利用媒体舆论,试图影响公众对案件的看法,为辛普森争取更多支持。
电大证据学案例分析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

电大证据学案例分析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辛普森案件辛普森被控双重谋杀案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着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1947年4月9日生于美国旧金山波特里奥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区,曾是全美最着名的橄榄球运动员,现为全国广播公司体育节目评播员,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与十八岁的尼克尔相识,1978年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1979年,辛普森与妻离婚,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正式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婚后二人关系紧张,经常吵架,辛普森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离婚,但辛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
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追捕杀人犯94年6月12日1时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矶的司机,11时45分,乘飞机飞往芝加哥,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是6时15分,7时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杀,速回洛杉矶。
9时41分,辛普森乘机飞往洛杉矶。
辛普森离开旅馆后,警察搜了他住过的915房间,在毛巾、床单上发现了血迹和碎玻璃,洛山矶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别墅,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
辛普森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足球明星奥伦·雷德曼在洛杉矶家中被刺杀。
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前NFL球员奥伦·雷德曼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
不久后,妮可·布朗·辛普森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警方再次将矛头指向妮可的前夫——前NFL球员奥伦·雷德曼。
随后,奥伦·雷德曼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两项谋杀罪。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本案也成为美国司法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辛普森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物证,包括凶器、血迹、指纹等。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一方面,警方在提取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另一方面,部分证据被质疑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
2. 证人证言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证人证言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言被认为不可靠。
例如,一名关键证人——雷德曼的前女友凯西·塔特,在庭审中多次改变证词,导致其证言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3. 陪审团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的选择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部分陪审员被认为存在偏见;另一方面,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受到质疑。
有观点认为,陪审团的不当行为导致了辛普森的无罪判决。
三、法律知识分析1. 物证提取程序问题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警方在提取证据时必须遵循“合理怀疑”原则,即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等权利。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提取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获得搜查令、非法侵入住宅等。
这些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人证言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靠。
在辛普森案件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被认为不可靠。
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199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被谋杀。
凶手身份一度成谜,直到一年后,前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约翰·辛普森被控谋杀两人。
然而,经过长达三个月的审判,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
二、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备受争议。
在审判过程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的物证,如血迹、毛发、指纹等。
然而,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却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部分证据在提取过程中可能存在污染,导致无法准确判断。
其次,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如部分血迹被证实并非来自案发现场。
最后,部分证据的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如指纹鉴定专家被指控存在造假行为。
2. 证人证言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证人证言同样存在诸多问题。
部分证人因受到压力或威胁,未能提供真实证言。
例如,目击者科琳·科弗利在庭审过程中承认,曾因被威胁而改变证词。
此外,部分证人因与辛普森有利害关系,对辛普森存在偏见,导致其证言可信度降低。
3. 法律程序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法律程序也存在诸多争议。
首先,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非法搜查、监听等。
其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在审判过程中多次提出证据存在问题,但法庭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4.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件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备受关注。
辛普森是一位黑人,而受害者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德曼均为白人。
在审判过程中,部分媒体和民众对辛普森存在种族歧视,认为其因种族背景而获得无罪判决。
此外,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种族歧视倾向,如部分法官和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对辛普森的偏见。
5. 新闻媒体的影响辛普森案件中的新闻媒体影响不容忽视。
在审判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导致公众对辛普森产生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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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辛普森案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震惊世界。
案件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经过了长达13个月的审判。
辛普森请其律师代理所有诉讼事宜,并聘请了被美国媒体称为“梦之队”的明星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诉讼遵循缜密的诉讼程序和严苛的证据制度,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然而,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难逃其责,被判处支付巨额赔偿金,虽然判决结果看似矛盾,但不管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多远,在此案中,体现了程序正义。
辛普森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美国注重程序正义,是因为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序法的情况并且案件无法排除有人栽赃的可能。
警方范了五个错误,其中有两个是致命的,这使得辛普森花了一个亿从全美国请来的七名重量级律师组成的梦之队律师团为他找到了翻身的契机。
首先,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由接触过犯罪现场的三名警察前去通知辛普森,使得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血迹不能成为证据。
再者,警方未找到杀人凶器,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
其次,警方有种族歧视的嫌疑,曾多次称辛普森为黑鬼。
最重要的是,警方和原告方违背了美国法律的根本,警方涉嫌非法搜查,而原告方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这使得辛普森在这场战斗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此案中,我们看到了警察取证,就这个行为本身而言的重要性。
在整个案件的搜查取证过程中,几点小失误就可能令案件审判结果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辛普森之所以被陪审团宣判无罪,和警方取证过程中忽视现场勘查常识,违背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具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警方的失误导致了案件的最终结局。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在此案中涉及的,美国很重要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人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同时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人们应该对司法判决保持尊重。
表现了美国民众成熟的法制观念和对独立司法的尊重。
其实,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即著名的“毒树之果”法则规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询问等侦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
该法则不仅适用于违反证据规则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由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而获得线索的证据,即“毒树之果”。
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
心,是限制国家公权力,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的概念,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信奉“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
西方学者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探讨大多以传统上的“自然正义”为思想基础,其核心是“法律的正当程序”。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亦即手段不合法或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 4 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但是该修正案并未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 年在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 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任何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警察机构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约束了警察的行为,一定程度的削弱了刑事司法机构控制犯罪的能力。
后来在20世纪70年代确立的善意例外,独立来源例外,无害错误例外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也是为了要加强警察的执法能力,满足打击了犯罪,实现社会控制的需要。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也是该规则执行最彻底的国家。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起到了以上所说的几个作用,但是这也是和美国的社会传统,法律文化背景和诉讼模式分不开的。
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本质上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冲突。
一般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国家和地区均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因此,刑事非法证据在排除的时候,既要考虑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又不能影响打击犯罪,二者应兼顾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