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依据护士管理条例制定考核制度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实习护士不找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发现一次,扣1分,上级护士不予签字,扣1分。

2、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要求刘海不过眉,发不过颈,不浓妆艳抹,淡妆上岗。不带戒指、耳环,手链,脚链,不穿高跟鞋,硬跟鞋,不留长指甲,不涂红指甲(趾甲),发现一处,扣1分。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做,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如:帮医生转抄医嘱,帮医生签字等,按有关条例处理。

4、当班护士应及时耐心接待入院孕产妇,并合理安排孕产妇,对入院孕产妇作好宣教工作。(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孕产妇管理,合理饮食和注意事项等。)如因宣教不当,孕产妇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扣2分。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当班护士将孕产妇送入病房,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宣教,如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逐一进行讲解和示教,使孕产妇明白自己的情况和应该配合医护人员所做的事情以及注意事项,否则,扣2分。

6、主班护士要管理好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扣2分。对卫生员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地面不清洁,有污渍,厕所不洁,垃圾桶不洁滋生飞虫等,各扣2分。

7、病房应安静,整洁。病室陪护一般每个孕产妇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孕产妇)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 2 人。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扣2分。

8、护士操作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洗手、带口罩、帽子。否则扣2分。

9、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剂量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签字。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应按要求给予避光处理。更换液体要签时间和签全名。否则扣2分。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10、因各种原因,未给孕产妇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而是由家属或孕产妇自己更换液体或拔针,扣2分。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给病人造成痛苦,后果按合同办理。

11、当班护士,除办公桌处理医嘱、书写交班报告外,其它护士一律不允许坐在办公室或治疗室,否则,扣2分。

12、当班护士应该按照职责经常巡视孕产妇,不断了解孕产妇症状发展趋势和应该随时给予解决的问题,并给予孕产妇以温馨和关爱,使其有家的感觉,能安心进行生产和治疗,否则扣2分。

13、输液室护士应做好病人输液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药品剂量、药品用法、以及输液时间,便与追踪病人,使其在做完治疗后,能及时输上所需液体。否则扣5分。

14、治疗室护士应做好治疗记录,询问病人有无输液,并做好输液登记,同时即电告知输液室护士做好准备,避免漏输,否则扣5分。

15、护士应做好晨、晚间护理,除了将 T 、 P 、R 、 BP 等基础护理工作做好之外,还应将护士站,输液室,值班室等地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扣2分。

16、处置后护士必须将处置台面,地面清洁干净。一次性物品用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医用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开,否则扣2分。

17、病房治疗室、门诊治疗室、处置室、门诊手术室、病房手术室,妇门各诊室、急诊室、观察室、应每日进行空气消毒2次,紫外线消毒要保证时间,每次30分钟,并准确记录,便于累计,以确保紫外线灯管的正确使用。不能涂改,应签全名。如有消毒无记录,扣2分。有记录未消毒,扣2分。有涂改扣2分,不签全名扣2分。

18、护病记录要准确,客观、及时、认真、语言规范。记录内容应于体温单、医嘱单、患者病情相对应。不能涂改,应签全名,一处不合格扣2分。

19、体温单要和原始记录相符合,绘制正确,不得胡编乱造。绘制不正确,扣1分。凭空捏造,发现一次扣2分。

20、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除外,但要及时记录所用药物及其它治疗过程和抢救时间。并及时督促医生将口头医嘱改为文字医嘱,不超过6小时。

21、护士在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过程中,应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手套,否则,各扣2分。

22、护士在执行各项操作过程中,应先急后缓,先无菌后清洁,先清洁后污染,按医嘱完成各项治疗项目,因方便自己将治疗程序打乱,扣2分。影响到整个治疗过程扣5分。

23、当班护士应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脱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办私事,否则,扣2分。

护士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护士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为塑造医院良好的护理队伍精神面貌和护士职业形象,更好的满足临床护理服务需要,结合医院护理工作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一、护士上岗时,着装整齐,要求做到:工作服、帽、鞋干净见本色,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肩,不戴饰品,不化浓妆,穿软底平跟鞋,工作服内不穿高领衫。 二、疗区内(护士站、办公室、值班室等处)严禁扎堆聊天,不允许二人抢坐一把椅子,坐椅时忌落座有声、前趴后仰、抖腿、跷二郎腿、脚踏其它物品。晨会、交班、查房站立时,双手体前交叉,左在下、右在上,不可歪脖、斜腰、下意识做小动作。 三、当有新入院病人或外来人员来到护士站,要起身迎接,微笑相迎,并开口“您好”,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应抬起头来面向来人微笑,点头示意,以示欢迎。在医院内,不论何时何地遇见本院工作人员及各级领导,都应面带微笑,主动招呼或点头示意。 四、护士站有护士在时,不允许实习护士接听电话,如只有实习护士在并接电话时,实习护士应及时找本科人员接听电话,回答来电询问内容。 五、护士工作中严禁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禁止玩手机游戏或发信息聊天。见习、实习护士工作中必须关掉手机,尤其在夜班或节假日值班期间更应自律。 六、当有病人或家属、外来人员到护士站寻求帮助时,护士应立即放下手中工作,上前先问候(您好,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吗?),然后再帮助解决问题。 七、呼叫器响时及时接听,并马上处理,禁止长久呼叫而无人

理会。 八、为病人做各项处置时,必须有解释和告知,要面向病人微笑交流,禁止自言自语或沉默无语。与病人进行各项沟通时,要耐心、到位,直至病人明白、满意。沟通前,要问好并自我介绍,然后再讲明交代、告知内容。处置结束后,要说“谢谢合作”,以示礼貌。做任何护理服务都应尊称开口,“您好”当先,“谢谢”随后。 九、严禁见习、实习护士单独陪护重、危病人做各项检查,护士陪同病人做各项检查时要陪在病人身边,不许离开病人去其他诊室。 十、护士要按病人护理级别经常巡视病人,观察病人各项护理内容到位,并记录及时、准确、详尽。夜班护士接班后,空病室及时上锁。做晚间护理时,及时清理探视人员,嘱病人休息时锁好病室门,防止室内物品丢失。夜班护士站无人时,桌上不能有病历,处置室要锁好门。 十一、以上规定,各科室要严格遵照执行。护士长要加强对本科室护士、见习护士、实习护士的管理,做好督促检查。如有违反者,在编有职称护士离岗学习,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见习及实习护士予以辞退。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级医院护理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注册护士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注册护士的科学管理,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专业队伍健康发展,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护士,是指按照《护士条例》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护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医院注册护士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对护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设定、注册护士配置、注册护士培训、考核和晋升等方面实施全面、科学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护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注册护士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

条例》和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科学规划注册护士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贯彻执行注册护士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注册护士管理和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注册护士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职称和职务评聘等规章制度,明确护理管理部门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对护理岗位进行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及对护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证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配置,制定并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提高护理专业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实施向临床护理岗位倾斜、体现岗位与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注册护士的薪酬分配要与护理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特点,研究和制定护士的职业发展规划,明确护士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在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管理规定

护士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管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及其健康需求为中心,全面提供人性化服务”的服务理念,坚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使医院内部护理管理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护士管理暂行规定。 1、医院护理管理实行垂直层级管理,即院长—分管副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护士,各层级护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务必完整、尽力履职,履职不当逐级追究责任。正常护理管理工作要求逐级汇报,避免越级报告而造成失误及追责混乱,(特殊情况例外)。 2、医院护理中层干部是医院和科室护理管理者和执行者,在院长、分管副院长及护理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自己管理和分配的工作要全面高度负责,必须主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院和院长高度负责,做到工作没有借口,富有主人翁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服从医院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富有主动工作及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创造性地全面完成医院护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 3、医院护理中层干部对护理部及院领导直接按排的(法律法规范围内与职责相关)工作和任务拒绝不执行、故意找借口推脱或严重执行不力者作暂停职务处理,实行戒免谈话,情节严重者停班学习一个月,再根据情况做相应处理。

4、医院护理中层干部原则上上行政班,护士长休假、外出学习、考察、授课、院外服务及进修无论时间长短必须到护理部备案,护理部随机抽查,不在岗且无备案者按第5条处理。 5、全院护士严禁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缺岗,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10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绩效奖金;一年累计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以院部检查及护士长上报为准)。 6、全院护士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内打牌、下棋、玩麻将及其他一些娱乐活动,违者每次扣罚200元。 7、严禁本院护士怂恿、唆使他人围攻、谩骂、殴打本院员工及领导,严禁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地内和病人及家属发生打骂事件(正当防卫除外)。违者查实后酌情处理。 8、严禁开具虚假病假证明。凡本院护士请人开具虚假病证明,发现查实后立即停止休假,当事人按事假论处并每天扣罚50元。 9、凡不服从护理部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经做工作仍拒绝到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护理人员不服从护士长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屡教不改者,送交护理部,第一次护理部帮助安排科室,第二次自行找接收科室,时间两周,两周后仍无接收科室者做待岗处理,医院发最低基本生活费;一年后按人事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严禁利用科室内公用电话聊天。否则因此造成的一

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函》(国卫办规划函〔2018〕4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 第三条(定义) 护士区域注册,是指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由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对本机构执业注册及多机构备案护士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五条(主要执业机构) 护士同时在本市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拟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他执业机构。 护士只在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六条(执业注册) 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仍按《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延续注册应向核准其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护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其变更后的主要执业机构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栏。 第七条(多机构备案流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1)待岗条例: 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 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 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 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 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 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③试岗期为三个月。 ④试岗期间不享受奖金。 ⑤试岗期满,由本人写出书面小结,交病区护士长做鉴定,交护理部存档。 ⑥病区护士长同意接收,由护士长在鉴定中提出;若病区护士长不同意接收,则护理部提交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视情况决定继续待岗或另行安排科室,重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一、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简称《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成延续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护士工作。 ㈢护士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掼和职业首先。 ㈣护士必须按照《护理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成培训及考核。 ㈤护士应接受在职培训、完成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护士应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㈥护士应对其护理行为负责,热情工作,尊重每位病人,努力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㈦护士应养成诚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着、严谨、机敏的工作作风。 ㈧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加强责任心,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㈨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㈩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士在执业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二)、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护理人员调配制度,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开展。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的护理服务。(十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十四)护士因个原因要求调离时,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护理部、人事科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领导审批,方可调动。 二、进修护士管理规定 ㈠进修人员须凭《医院护理人员进修手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部输报到手续。 ㈡进修护士由护理部与科室管理,由护士长确定专人负责带教,不得单独值班。 ㈢进修护士自学遵守医院、科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 注:《护士条例》已经自2016年5月12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

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督。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依据护士管理条例制定考核制度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实习护士不找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发现一次,扣1分,上级护士不予签字,扣1分。 2、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要求刘海不过眉,发不过颈,不浓妆艳抹,淡妆上岗。不带戒指、耳环,手链,脚链,不穿高跟鞋,硬跟鞋,不留长指甲,不涂红指甲(趾甲),发现一处,扣1分。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做,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如:帮医生转抄医嘱,帮医生签字等,按有关条例处理。 4、当班护士应及时耐心接待入院孕产妇,并合理安排孕产妇,对入院孕产妇作好宣教工作。(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孕产妇管理,合理饮食和注意事项等。)如因宣教不当,孕产妇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扣2分。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当班护士将孕产妇送入病房,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宣教,如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逐一进行讲解和示教,使孕产妇明白自己的情况和应该配合医护人员所做的事情以及注意事项,否则,扣2分。 6、主班护士要管理好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扣2分。对卫生员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地面不清洁,有污渍,厕所不洁,垃圾桶不洁滋生飞虫等,各扣2分。 7、病房应安静,整洁。病室陪护一般每个孕产妇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孕产妇)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 2 人。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扣2分。 8、护士操作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洗手、带口罩、帽子。否则扣2分。 9、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剂量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签字。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应按要求给予避光处理。更换液体要签时间和签全名。否则扣2分。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10、因各种原因,未给孕产妇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而是由家属或孕产妇自己更换液体或拔针,扣2分。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给病人造成痛苦,后果按合同办理。 11、当班护士,除办公桌处理医嘱、书写交班报告外,其它护士一律不允许坐在办公室或治疗室,否则,扣2分。 12、当班护士应该按照职责经常巡视孕产妇,不断了解孕产妇症状发展趋势和应该随时给予解决的问题,并给予孕产妇以温馨和关爱,使其有家的感觉,能安心进行生产和治疗,否则扣2分。 13、输液室护士应做好病人输液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药品剂量、药品用法、以及输液时间,便与追踪病人,使其在做完治疗后,能及时输上所需液体。否则扣5分。 14、治疗室护士应做好治疗记录,询问病人有无输液,并做好输液登记,同时即电告知输液室护士做好准备,避免漏输,否则扣5分。 15、护士应做好晨、晚间护理,除了将 T 、 P 、R 、 BP 等基础护理工作做好之外,还应将护士站,输液室,值班室等地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扣2分。 16、处置后护士必须将处置台面,地面清洁干净。一次性物品用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医用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开,否则扣2分。 17、病房治疗室、门诊治疗室、处置室、门诊手术室、病房手术室,妇门各诊室、急诊室、观察室、应每日进行空气消毒2次,紫外线消毒要保证时间,每次30分钟,并准确记录,便于累计,以确保紫外线灯管的正确使用。不能涂改,应签全名。如有消毒无记录,扣2分。有记录未消毒,扣2分。有涂改扣2分,不签全名扣2分。 18、护病记录要准确,客观、及时、认真、语言规范。记录内容应于体温单、医嘱单、患者病情相对应。不能涂改,应签全名,一处不合格扣2分。

临时聘用护士管理办法(精)

临时聘用护士管理办法 一、聘用条件 1、年满20周岁(岗位需要除外),必须经过三年以上正规培训取得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双眼矫正视力在1.0以上; 3、政治思想好,素质好,品德端正,举止文雅,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善良、耐心。 4、有较强的理解、记忆能力,好学上进,技能优秀。 5、已经取得护士执业注册资格者优先。 二、管理办法 1、建立聘用护士档案管理 对聘用护士的技术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聘用护士的一般资料、学历变化、继续教育情况、论文发表、每年绩效考核、奖惩情况等,护理部有详细记录。 2、进行岗前培训 除了定期参加医院护理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外,科室利用晨会、下午下班时间反复学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护士职责、礼仪、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爱岗敬业教育等,将观念从“使用”转变为“使用与培养相结合”,培养招聘护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激发她们热爱护理专业,培养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 3、护理部和科室严格管理,具体措施有: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核心制度;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严格执行传、帮、带,虚心向老同志学习; (3)加强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 (4)加强医护配合和护理工作的灵活性,积极参加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5)积极参与护理质量控制 (6)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4、不断提高聘用护士的素质 (1)职业道德和形象的建设:聘用护士上岗后,个人行为就表整个医院护理人员的职业形象,因此要以各种护理规范为准则规范招聘护士的行为。 (2)继续教育:聘用护士是一支年轻的护理队伍,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护理质量,因此要加强聘用护士上岗后的继续教育。 (3)实施以人为本的护理管理:对待聘用护士和在编人员要一视同仁,力争做到人尽其用。 (4)团结互助,合理排班:采取编内编外护理人员参插排班,充分发挥新老护士结合的作用。 5、聘用护士岗位技术能力和要求 同我院护士的技术能力和要求。 6、聘任护士享受本院在编护士同样的婚假、产假,产假期满回医院重新培训后,安排工作。 7、聘用护士薪酬的规定: 1)聘用护士与本院护士一样,接受科室的绩效考核。

最新[护士条例主要内容]中国护士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护理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队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有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执业注册 7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转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于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9条:护士在其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10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职业的,叮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钱30日内向职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沪市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发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职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护士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1.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的时间应为()B A 有效期届满前半年 B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C 有效期届满后30日 D 有效期届满后半年 2.针刺伤可以传播多种血源性传染病,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CA 50%B 60%C 80%D 90% 3.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但除外B A 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 B 必须有医师在场指导 C 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 D 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在实践层面上,护理最根本的职业特征是A A 人道主义精神 B 利他精神 C 博爱精神 D 公正精神 5.以下哪项不属于专科护士的职能D A 提供某一领域的临床护理服务 B 开展专科领域的护理研究 C 对同业的护理人员提供 专科领域的信息和建议D 对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建议和指导 6.《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执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均应视为具有传 染性的病源物质D A 所有病人的血液 B 所有病人的体液 C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 D 上述均是 7.对于患职业病的护士,应享受以下权利,但除外D A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 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 的规定执行C 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 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D 用人单位除负责患职业病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 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以下法规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的是D A 《护士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D《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9.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情形,不适合依照护士条例进行处罚的是C A 泄露患者隐私 B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C 因工作疏忽造成医疗事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及时通知医师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D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11.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B A 2年B 5年C 8年D 10年 12.对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殴打护士或者故意伤害护士身体的人,可以处以C A 五日以下拘留 B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D 无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3.护士执业注册被撤销的含义是C

《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息息相关,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1952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卫生部1956年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79年发布)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1979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但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管理制度,致使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医疗质量难以保证。 (一)大量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涌进护士队伍。虽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曾经多次明令禁止各地安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关于护士资格管理的法规,各级医疗机构无法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 根据我部1985年的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山东省1990年调查显示,全省30至39岁的护士中,47.19%未经系统专业培训。

1987年我国共有护士(师)717596人,至1988年增至829261人,一年内便增加了111665人,而同期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总数仅有34562人,其余进入护士队伍的66103人中,大部分是未经专业培训或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 (二)护理教育萎缩,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由于各地大量安插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护士工作,挤占了护士岗位,使大量正规护理专业毕业生难以安排工作,形成护理专业毕业生过剩的假象,致使一些地区为此停办了一批卫、护校和减少护理专业招生人数。此外,由于没有严格的护士资格管理法规,助长了各地乱办学的歪风,阻碍了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护理队伍的建设,损害了护理事业的基础。 (三)护理事故难以控制,医疗护理质量无法保证。由于护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又没有建立严格的护士执业许可和执业管理制度,致使护理事故时有发生,医疗质量难以保证。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一)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养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

护理人员岗位管理规定(1)

护理人员岗位管理规定 1、医院应当实行护理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2、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 3、护理管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一般包括:护理部岗位和护士长岗位。 4、医院当根据规模、任务及管理幅度将管理人员分为护理部、病房两级管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效率。 5、临床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病房、门诊、急诊科、手术室、产房、放射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等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 6、其他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病案室等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 7、医院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护理岗位目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的任职条件与护士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水平、学历、职称等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8、医院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技术和专业要求,对注册护士

进行分层级管理,并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的护理岗位工作,体现能级对应。 9、医院应当每年进行护士离职率、离岗率的调查,并进行分析,加强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稳定性。 10、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分类,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 护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为调动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可持续进行,促进医院分配制度改革,以充分调动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护理工作量、工作质量、技术难易程度及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特制定护士绩效考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办法 护士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包括科室护士的综合考评、护理部专项考核、住院患者满意度、加分/减分项目等。 1、科室考核(满分100分,占绩效总分30%):各科室依据护理工作量、工作质量、技术难易程度及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建立护士工作量统计表,科室护士长每月对本科室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一次。

护士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

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依据护士管理条例制定考核制度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实习护士不找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发现一次,扣1分,上级护士不予签字,扣1分。 2、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要求刘海不过眉,发不过颈,不浓妆艳抹,淡妆上岗。不带戒指、耳环,手链,脚链,不穿高跟鞋,硬跟鞋,不留长指甲,不涂红指甲(趾甲),发现一处,扣1分。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做,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如:帮医生转抄医嘱,帮医生签字等,按有关条例处理。 4、当班护士应及时耐心接待入院孕产妇,并合理安排孕产妇,对入院孕产妇作好宣教工作。(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孕产妇管理,合理饮食和注意事项等。)如因宣教不当,孕产妇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扣2分。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当班护士将孕产妇送入病房,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宣教,如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逐一进行讲解和示教,使孕产妇明白自己的情况和应该配合医护人员所做的事情以及注意事项,否则,扣2分。 6、主班护士要管理好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扣2分。对卫生员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地面不清洁,有污渍,厕所不洁,垃圾桶不洁滋生飞虫等,各扣2分。 7、病房应安静,整洁。病室陪护一般每个孕产妇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孕产妇)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2 人。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扣2分。 8、护士操作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洗手、带口罩、帽子。否则扣2分。 9、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剂量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签字。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应按要求给予避光处理。更换液体要签时间和签全名。否则扣2分。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10、因各种原因,未给孕产妇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而是由家属或孕产妇自己更换液体或拔针,扣2分。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给病人造成痛苦,后果按合同办理。 11、当班护士,除办公桌处理医嘱、书写交班报告外,其它护士一律不允许坐在办公室或治疗室,否则,扣2分。 12、当班护士应该按照职责经常巡视孕产妇,不断了解孕产妇症状发展趋势和应该随时给予解决的问题,并给予孕产妇以温馨和关爱,使其有家的感觉,能安心进行生产和治疗,否则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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