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了护士的职业素养、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护士队伍,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供健康服务为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二)遵守医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三)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执业巡查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其他非和工作相关的活动;(五)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六)配合对患者的医疗活动进行研究,提供协助和参与。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护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就业,不受歧视;(二)依法接受护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三)依法开展护理活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四)依法获得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五)依法参加护理相关的评审、考试和职称评定;(六)依法获得休假、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保障;(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护士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二)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四)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五)保护医疗设备和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六)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机密;(七)依法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护士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对护士队伍实行管理,并建立护士注册制度。
护士应当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护理职责,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护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护士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保障护士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发展第九条护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参加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职业水平。
第十条在护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护士,经评定可以晋升职称或获得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护士在行使职责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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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士的权益,根据《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护士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患者的护理工作,维护患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护士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遵循患者的治疗决策,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第八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护理职业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章护士的权益第十一条护士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享受与工作量和质量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包括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获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不受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
第三章护士的义务第十七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与患者和家属友好沟通,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护理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患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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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者按照医师诊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基础护理、特殊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护士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登记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在首次执业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失效的,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称注册。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护士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岗位管理。
国家实行护士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属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护理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发布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护士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引导和督促护士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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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理活动是指护士根据医嘱或者按照诊疗规范、护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疾病预防、疾病监测、疾病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理事业的发展,促进护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护理水平和能力。
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或者特殊困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七条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五)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六)取得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称等级。
初级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护士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护士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历。
具体的职称评审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申请领取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分正明;(二)学历证明;(三)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或者换领护士执业证书,并告知申请人。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职责,并保障患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护士的基本要求、职业行为准则、职业权益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一、护士的基本要求:1.1 学历要求:护士应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1.2 技能要求:护士应具备扎实的护理技能,包括熟练掌握基本护理技术、疾病诊断与处理、急救技能等。
1.3 专业素养要求:护士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护士的职业行为准则:2.1 尊重患者权益:护士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2.2 保守医疗秘密:护士应严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和病情信息。
2.3 提供安全护理:护士应确保护理操作安全、有效,遵守感染控制规范,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护士的职业权益保障:3.1 工资福利保障:护士应享受与其职业地位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3.2 职业发展机会:护士应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有权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3.3 工作环境保障:护士应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有权拒绝超负荷工作和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4.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职业禁止等。
4.2 追究责任:对于因护士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护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3 专业监督:护士应接受护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其他规定:5.1 护理研究与创新:护士应积极参与护理研究和创新,提高护理质量和效果。
5.2 护理质量评估:护士应接受护理质量评估,不断改进护理服务质量。
5.3 护理机构管理:护士应遵守护理机构的管理规定,维护护理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总结: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涵盖了护士的基本要求、职业行为准则、职业权益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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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依据护士管理条例制定考核制度
1、护士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必须由有资格的护理人员开展工作,无执业资格和未注册的护理人员不得独立工作,作为实习护士,必须在有资格的护理人员指导下工作,其书写的各种文字记录必须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
实习护士不找有执业资格护士签字,发现一次,扣1分,上级护士不予签字,扣1分。
2、护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衣帽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文明。
要求刘海不过眉,发不过颈,不浓妆艳抹,淡妆上岗。
不带戒指、耳环,手链,脚链,不穿高跟鞋,硬跟鞋,不留长指甲,不涂红指甲(趾甲),发现一处,扣1分。
3、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做,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
因超越范围出现问题,如:帮医生转抄医嘱,帮医生签字等,按有关条例处理。
4、当班护士应及时耐心接待入院孕产妇,并合理安排孕产妇,对入院孕产妇作好宣教工作。
(如禁止吸烟,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按护理级别对孕产妇管理,合理饮食和注意事项等。
)如因宣教不当,孕产妇出现误解和医疗纠纷,扣2分。
出现事故,按合同办理。
5、当班护士将孕产妇送入病房,应对相关事项进行宣教,如产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逐一进行讲解和示教,使孕产妇明白自己的情况和应该配合医护人员所做的事情以及注意事项,否则,扣2分。
6、主班护士要管理好病房,如发现床单有血迹,没有一周一换,一次性床单使用时间过长,扣2分。
对卫生员管理监督不到位,出现地面不清洁,有污渍,厕所不洁,垃圾桶不洁滋生飞虫等,各扣2分。
7、病房应安静,整洁。
病室陪护一般每个孕产妇留陪护一人,重患(一级护理或特护孕产妇)由护士长特殊安排,但不得超过 2 人。
否则对值班护士和护士长各扣2分。
8、护士操作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洗手、带口罩、帽子。
否则扣2分。
9、处置中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的要求,输液加药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杂质和沉淀,剂量是否准确,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签字。
对需避光使用的药品应按要求给予避光处理。
更换液体要签时间和签全名。
否则扣2分。
出现差错事故,按合同办理。
10、因各种原因,未给孕产妇及时更换液体和拔针,而是由家属或孕产妇自己更换液体或拔针,扣2分。
出现输液反应没有及时发现,或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给病人造成痛苦,后果按合同办理。
11、当班护士,除办公桌处理医嘱、书写交班报告外,其它护士一律不允许坐在办公室或治疗室,否则,扣2分。
12、当班护士应该按照职责经常巡视孕产妇,不断了解孕产妇症状发展趋势和应该随时给予解决的问题,并给予孕产妇以温馨和关爱,使其有家的感觉,能安心进行生产和治疗,否则扣2分。
13、输液室护士应做好病人输液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药品剂量、药品用法、以及输液时间,便与追踪病人,使其在做完治疗后,能及时输上所需液体。
否则扣5分。
14、治疗室护士应做好治疗记录,询问病人有无输液,并做好输液登记,同时即电告知输液室护士做好准备,避免漏输,否则扣5分。
15、护士应做好晨、晚间护理,除了将 T 、 P 、R 、 BP 等基础护理工作做好之外,还应将护士站,输液室,值班室等地卫生打扫干净。
否则扣2分。
16、处置后护士必须将处置台面,地面清洁干净。
一次性物品用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
医用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开,否则扣2分。
17、病房治疗室、门诊治疗室、处置室、门诊手术室、病房手术室,妇门各诊室、急诊室、观察室、应每日进行空气消毒2次,紫外线消毒要保证时间,每次30分钟,并准确记录,便于累计,以确保紫外线灯管的正确使用。
不能涂改,应签全名。
如有消毒无记录,扣2分。
有记录未消毒,扣2分。
有涂改扣2分,不签全名扣2分。
18、护病记录要准确,客观、及时、认真、语言规范。
记录内容应于体温单、医嘱单、患者病情相对应。
不能涂改,应签全名,一处不合格扣2分。
19、体温单要和原始记录相符合,绘制正确,不得胡编乱造。
绘制不正确,扣1分。
凭空捏造,发现一次扣2分。
20、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除外,但要及时记录所用药物及其它治疗过程和抢救时间。
并及时督促医生将口头医嘱改为文字医嘱,不超过6小时。
21、护士在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过程中,应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手套,否则,各扣2分。
22、护士在执行各项操作过程中,应先急后缓,先无菌后清洁,先清洁后污染,按医嘱完成各项治疗项目,因方便自己将治疗程序打乱,扣2分。
影响到整个治疗过程扣5分。
23、当班护士应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脱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办私事,否则,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