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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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11•【文号】财基字[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第九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凉府办函〔2005〕176号)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西昌市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安排,通过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应审项目的聘用中介机构,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审计局与聘用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审计合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一)资料收集与交接;(二)初审;(三)对账与签证;(四)出具审核报告;(五)市审计局复核;(六)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1第二章资料收集与交接第五条资料的收集与交接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审计局要求提前准备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市审计局在指定地点召集相关人员当场清点、交接,并填制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原则上资料应一次性收齐,如工程项目类型特别复杂或规模特别庞大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同意可以分阶段收集资料,但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未报送内容及预计报送时间。

第七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发现遗漏应及时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补报。

建设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补报资料,并填制移交清单和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第八条资料收集完毕后,聘用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组,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联络。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量。

第九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初审阶段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审阅资料,熟悉情况;2(二)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踏勘;(三)工程量的计算和初步核定;(四)价格和费用的初步核定;(五)计算出初步结果,编制初审报告并提交市审计局;(六)其他初审工作。

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目标、范围、程序

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目标、范围、程序

问题思考
5.在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时,您是否进行审计数 据统计,构建“大数据”(如单位造价、 单位用料、单位用工、工程造价的变化趋 势分析等)?
6.工程造价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投资绩效审 计有什么关系?
问题思考
7.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8号)和《关于完善审计制 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推进落实, 审计要满足“高层次、全覆盖、全过程” 的要求,相对而言,审计资源不足,因此, 有学者说:审计机关应该将工程造价审计 任务交给社会审计组织,将重点放在工程 管理方面。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
案例分析
二是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 建设项目存在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补偿材 料价差及人工费,超标准支付招标代理费、 监理费和维护费等,以及部分配件及施工 设备长期闲置等,导致增加建设投资。一 些中小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 不够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应公开招 标的合同采取邀请招标,以及项目被违规 转分包等。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
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拟实现的教学目标
理清开展工程投资审计的思路,掌握审计的技术与方法 理解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必需的执业能力
主要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问题导向
案例分析
案例1:工程价款该依合同还是按审计报告支付?
【案情】 2013年1月,一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局签订一份

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工程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该规程适用于1000万元以下我厂自行负责跟踪审计的工程,要紧内容为清单及招标操纵价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合同文件审核、隐蔽工程审核、变更及签证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及其他相关专项审核或评审。

一、跟踪审计工程安排工程跟踪审计安排应在厂执行预算报批时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主管部门方案安排跟踪审计的工程,在工程执行预算报批或采购操纵价报审时填报签批?跟踪审计实施确认表?〔见附表1〕。

2、在工程执行预算审核时期或采购操纵价编审时期,审计处认为需要或适合安排跟踪审计的工程,同工程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签署?跟踪审计实施确认表?。

3、招标文件审核完成后的实施时期,原那么上不再补充安排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实施确认全然流程图】二、清单及招标操纵价审核〔一〕全然流程及原那么操纵价审核依据工程投资额按以下方式报审操纵价预算50万元以下工程:编制→审核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无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完整〕:清单:编制→审核控价:分不编制→审核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有完整设计图纸〕:清单:分不编制→审核控价:分不编制→审核讲明:“编制→审核〞即主管部门编制后报审计处审核。

“分不编制→审核〞即主管部门将实施内容及技术文件同时分不报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编制清单及操纵价,完成后由审核单位分析比照两份编制文件后出具最终的清单和操纵价审核报告。

〔二〕具体作业流程及相关要求1、操纵价审核具体作业流程:〔1〕预算5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①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特征和需求编制具体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与操纵价→②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清单和操纵价以及编制依据资料报审计处→③审计处审核并出具清单和操纵价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

〔2〕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无设计图纸〕①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特征和需求编制具体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②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清单以及编制依据资料报审计处→③审计处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工程量清单→④工程主管部门与审计处依据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分不编制操纵价→⑤编制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操纵价报告报审计处,审计处比对两者差异及其缘故后出具正式操纵价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⑥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定最终公布的招标操纵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范本模板】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范本模板】

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及所需结算资料一、竣工结算审计的具体程序是:(一)先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及增加项目)。

(二)将施工单位已编制完整的结算书交本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由监理工程师写出审查意见,施工单位按审查后意见调整工程结算书,双方签章确认。

(三)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调整的结算书进行复核并予以签字确认。

(四)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移交合同造价管理处,由合同造价管理处进行复核后报主管主任。

(五)经主管主任认同,由合同造价管理处送达已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查,由中介机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写出审查意见及造价调整书。

(六)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资料配合计划财务处上报省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以此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作为最终工程结算,并依此作为与施工单位清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审计工程结算必备的资料(一)竣工图纸;(二)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四)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复印件;(五)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六)设计变更(包括增减工程项目);(七)甲供材料设备出库单;(八)经认质认价小组签认的“主材价格表”;(九)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十)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三、审查时限(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五)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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